民法複習講義●所有權●國家/集體/私人/法人所有權
國家所有權
1.國家所有權的主體:國家是國家所有權的主體。
2.國家所有權的行使主體:國務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45條 國家所有權及其行使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國家所有權的行使辦法:
《物權法》第53條 國家機關的物權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物權法》第54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物權法》第55條 國有出資人權益的行使 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物權法》第57條 國有資產的監管 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4.
《物權法》第46條 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
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物權法》第47條 國有的土地範圍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物權法》第48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物權法》第49條 野生動植物資源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物權法》第50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物權法》第51條 國有文物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物權法》第52條 國有基礎設施 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集體所有權
1.集體所有權的主體: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2.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主體:
①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②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素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③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物權法》第60條 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3.農民集體所有權及重大事項決定程序。
《物權法》第59條 農民集體所有權及重大事項決定程序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方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4.
私人所有權
1.私人所有權的概念:私人所有權是私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私人:首先,私人不但包括我國的公民,也包括在我國合法取得財產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其次,不僅包括自然人,還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等組織。
2.私人所有權的範圍: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物權法》第64條 私人所有權範圍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法人所有權
《物權法》第68條 法人所有權
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
國家/集體/私人/法人所有權,可以說只是極其粗糙的概述了一遍。有些甚至直接拙劣的引用法條了事。
魏振瀛老師的《物權法》第二編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的內容不是很詳細。有些教輔資料對這一內容直接概過不講。
總的來說,這一章的重點還是在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內容。記住哪些動產不動產是國家所有、哪些動產不動產是集體所有是首要的。為此,特做二圖以便記憶。
如果對一章的內容感興趣,想更多了解本章相關內容。可參考。
《企業國有資產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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