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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稿】孩子是祖國的未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疾病預防控制局在2011年8月26日所發的一份《關於印發傷害干預系列技術指南的通知》,其內容是:「為加強傷害預防控制工作,指導開展傷害干預工作,我局組織編寫傷害干預系列技術指南,包括《兒童道路交通傷害干預技術指南》、《兒童溺水干預技術指南》、《兒童跌倒干預技術指南》和《老年人跌倒干預技術指南》。現在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這內容翻譯過來大概是說,為了預防老年人和小朋友受傷,我們編了一套預防傷害的姿勢,現在發給你們,一定要照著辦啊。

這個傷害干預系列技術指南發文之後才一個多月,就發生了一件殘酷的事:2011年10月13日,有位昵稱「小悅悅」的小朋友在在佛山南海黃岐廣佛五金城相繼被兩車碾壓,7分鐘內,18名路人路過但都視而不見,漠然而去,最後,一位撿垃圾的陳阿姨把小悅悅抱到路邊並找到她的媽媽。2011年10月21日,小悅悅經醫院全力搶救無效,在零時32分離世。

而那一系列中的《兒童道路交通傷害干預技術指南》、《兒童溺水干預技術指南》、《兒童跌倒干預技術指南》,落在人海中連一絲水花都沒起。

兒童受傷害的干預指南終究只是衛生部門的一個嘗試,與關愛老年人的力度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在立法方面對於兒童的保護卻是很早就已經開始。早在1991年我國便已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並於同年批准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隨後又在大量法律中無微不致地規定了涉及未成年人的保護內容,幾乎到了隨手翻幾本XX法都能看到與未成年人相關的內容。

從懷胎十月開始,就有《母嬰保健法》對孕婦及胎兒的安全作出相應規定;甫一出生,《民法通則》便賦予父母監護人的身份作為幼兒的保護者;稍過幾年到了學齡,《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便迫不及待將學校和老師也加入保護與教育未成年人的行列;甚至教育部針對校園、幼兒園設施和安全,還專門制定了《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規,確保校園環境安全,防止未成年人的意外傷害發生;而《刑法》更是把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如拐賣兒童、傳播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穢內容、引誘未成年人吸毒、對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等等都降低入罪門檻或者加重刑罰力度;而《精神衛生法》甚至連兒童的心理健康都考慮周全。

當然,對未成年人不僅是保護,也有懲罰,1999年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不提了,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審判制度,早在1985年就在聯合國第96次全體會議上通過了《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這一規則也被稱為「北京規則」。在這一《北京規則》中提出對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要「強調少年的幸福」,應儘力創造條件確保少年能在社會上過有意義的生活,並在一個人一生中最易沾染不良行為的時期,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成長和教育的過程中不受犯罪和不法行為的影響。而對待犯罪的未成年人,應充分調動所有可能的資源,包括家庭、志願人員、社會團體、學校等一切力量,促進少年的幸福,減少法律的干預,使他們得到更加有效、公平以及合乎人道的處理。這一理念也一直為我國對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所傳承。

這一系列的法律規定,看似對我國的未成年人提供了全面、周到的保護,然而兵法有雲,最安全之處也正是最危險之處。儘管在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了家庭、學校、社會團體包括共青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等都要協助政府做好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但這些美好的想法都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

未成年人的成長必然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和錯誤,本應以加強監管、社區服務、罰款和補償、參加集體輔導和類似活動、集中寄養並接受教育等多種方式進行教育、引導和糾正,可惜的是,目前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法律只是作了籠統的規定,卻沒有詳細的執行措施和辦法,本應承擔相應監管職責的社會團體也沒有積極履行其法定義務,未成年人的成長和糾正更多的還是社會大學的自發影響。一旦熊孩子鬧出點事情,整個社會都吵得如火如荼,卻沒多少人靜下心來思考其中的根源。

如果說守護未成年人的成長是一項任務,毫無疑問,無論是哪部法律,都賦予父母(監護人)極重要的角色——為孩子遮風擋雨的MT。然而,很少有監護人能合格勝任這一角色。

——重男輕女

重男輕女思想在我國的傳統觀念中可以算是根深蒂固,尤其在某些地區,簡直比憲法還要深入人心,正因如此,很多地區在給女嬰取名時都喜歡用「娣」字,以寄託對男胎的渴望,招娣、美娣、來娣等名字也是常見的女性名字。女性未成年人未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後就失學,外出打工的情況比比皆是,棄嬰、溺嬰事件更是層出不窮。

在這種觀念之下,很多家庭都有意無意地忽視或無視了對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和性防衛能力的保護。在當前很多城市的外來務工人員聚集地帶,父母們忙著上班工作,往往把孩子留在家中疏於看管,更有甚者直接把孩子寄在他人家中,或者放在老家由老人帶著,這就給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儘管在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留守兒童因無人看管而被侵害,但也側面反映了當前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是性安全防衛教育缺失。這些兒童們不僅不懂得如何在遭遇性侵害時有效防衛、躲避,甚至連什麼樣的行為屬於性侵害都不了解,而且在被性侵之後也因被恐嚇、利誘、無知等多種原因而未能及時告訴家人。而即使是在家人知曉之後,也因愛面子、怕醜事被人知道等理由不願走司法途徑,有些性侵案的被害人家長甚至在司法程序啟動之後,又因與對方和解而要求撤案。

筆者曾辦理過的一宗猥褻幼女案,起初被害人家屬堅持要讓被害人(6歲的小女孩)出庭指證被告人對自己實施了強姦行為,因考慮到此舉會對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影響,筆者拒絕了這一要求,被害人家屬便多次通過信訪方式施加壓力;但在被告人家屬賠償4000元之後,被害人家屬又要求撤案。類似此類情況在性侵案件中也是較常見的,父母並不太在意女兒所遭受的性侵損害,反而是把這當作索要和獲取大額賠償的正當理由。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尤其是父母對子女實施的暴力也是普遍存在的現象,而這種家庭暴力通常涉及的是虐待罪,屬自訴罪名,必須由被害人的監護人提出起訴,在監護人「監守自盜」的情況下,這幾乎是一道無解的難題。儘管《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責任,而且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另行確定監護人。但這一規定也幾乎未被實踐過,因為無論是讓未盡職責的監護人承擔責任,還是撤銷其監護資格,都需要有人代替未成年人提出,但我國是個人情社會,很少會有親戚、朋友之類冒著得罪未成年人父母的風險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情,更何況另行安排監護人也未必就能夠對未成年人更有利。清官難斷家務事,即使是原本應該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其他社會團體、組織,在遇到這種家庭糾紛情況也多是裝聾作啞,不願多事。

——學校角色缺失

我國關於未成年人的制度中,不僅有保護,也有懲罰。但對於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對於已犯罪未成年人的處理措施,儘管規定得很完美,但實際上卻難以執行。

有種孩子叫別人家孩子,父母們都很羨慕,但並不是所有的別人家孩子都是好的,別人家還有種孩子叫熊孩子,而每個學校都難免有些小朋友立志成為傳說中別人家的熊孩子,他們調戲師長,欺負同學,打架勒索逃課上網,偶爾還把女同學脫光了拍視頻發到網上,而對於這樣的熊孩子,法律規定學校要關心、愛護他們,要耐心教育、幫助,不能歧視。

最重要的是,不能體罰和變相體罰,所以曾經老師用過很多年的罰站和抄書也沒了用武之地。

最最重要的是,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能侮辱小朋友損害其自尊心,所以當眾念檢討這種事情也是行不通的。

最最最重要的是,學校還要尊重同學們的受教育權,不能隨意開除。

因此,經常有老師向我吐苦水說,世界上最難對付的就是一個受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熊孩子,他們比豆腐花還嬌嫩,得小心翼翼侍候著。

但其實他不知道,比這更難對付的,是一個上過工讀學校的熊孩子。

熊孩子犯了小錯,家長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式教育孩子。雖然實際上沒幾個家長能真正身體力行,更多的只是關心孩子的學習成績。

要是犯的錯誤比較大,家長要和學校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可問題是,法律沒規定具體是什麼措施呀,所以結果還是一樣,學校不敢管,家長不捨得管。最後的一招是送他們去讀工讀學校。

熊孩子上工讀學校,要麼是父母(監護人)申請,要麼是原所在學校申請,然後還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但一般來說,除非熊孩子干出傷天害理的大事,不然家長哪捨得送孩子去讀那種師資薄弱設備短缺環境惡劣條件艱苦的地方受「教育」,家長不同意,學校也沒敢送,否則熊孩子的熊家長鬧到學校來是肯定的。何況《北京規則》里也說了,「不應使少年部分或完全地離開父母的監管,除非其案情有必要這樣做。」

真正要送去工讀學校的,要麼是爹不疼媽不愛的家庭,要麼是犯了殺人、傷害、搶劫之類的重罪卻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的。這樣的未成年人多是性格已經走上歧路的,需要針對其心理特點精心教育和矯治,而以目前全國各地僅有的幾十所工讀學校的辦學條件,恐怕也很難達到這個效果。本為矯正不良少年而設立的工讀學校,卻反而使他們的畸形性格成長不受外界影響與干擾,平靜度過原本最有可能矯正其犯罪心理的青春期,等他們離校的時候也已經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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