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稿】教師的低調與無奈
有個笑話說:那些官二代炫權、富二代炫錢真是弱爆了,我從小就是社會主義接班人你看我炫過什麼嗎?做人要低調。
這麼奢華的低調,簡直是讓人敬仰之心都要逆流成河,可是,接班也要講究基本法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條說了,教師承擔的是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想接班,等你被培養起來再說。作為社會主義接班人的培養者,光榮的人民教師,才是真正牛氣哄哄的低調人物。
說到教師,就不能不提范美忠這個名字。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發生時,正在教室里上課的范美忠先於學生第一個跑到操場,並獲得「范跑跑」成就。儘管他在操場上等其他學生到了以後仍然參與組織學生疏散等工作,沒有離開學校,但事後還是被學校開除了。
對於范美忠老師的道德評價,大概有四個層次:1、非常不道德;2、逃生行為不能責備,但事後為自己開脫太無恥;3、可以理解其逃生行為和為自己開脫的言論;4、真英雄不拘小節。
對這位老師道德方面且不評價,我們要說的是,一個老師丟下學生自己逃跑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
首先,老師有保障學生安全的義務。學校對於學生本就有保障安全的義務,更何況《教師法》直接就規定,教師有「愛護學生」的義務。所以,無論是考慮教師要履行學校安排的崗位職責,還是考慮履行教師身份附隨的法定義務,教師都有救助學生的義務。
其次,有能力而不履行義務。法律一向都自稱自己不強人所難,不會強迫別人做他做不了的事情,所以,如果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即使有此義務也可以免責。比如要是這位范老師一開始就被壓住了,就算有拯救地球的義務一樣也不需要再去履行。但很顯然,跑到操場上之後還能組織疏散學生,事後也僅僅是因為不願意犧牲自己的個人價值取向而沒有留在教室讓學生先走,范老師顯然不是無能為力,而是未盡其所能。有能力而不履行義務,這是典型的不作為。
再次,違法卻無責。有法定義務卻不履行,也沒有不履行的正當理由,這顯然是違法的,這是主觀上的過錯。但法律責任不僅要看主觀上的過錯,還要看客觀上的損害。在這個事件中,范老師的學生們因這位老師不負責任的行為而額外承擔了本應可以減少的危險可能,但最終這些「可能發生的危險」並沒有實際發生,學生們也沒有傷亡,故沒有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並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但是,范老師最終還是被解聘了。解聘是一種行政責任,卻未必是依法行使。追究教師行政責任的法律依據不外乎《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但裡面把解聘的情況寫得很明白: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造成損失,體罰學生教育不改,品行不良侮辱學生,才能行政處分或解聘。
遇到危險丟下學生逃跑,跟上面這幾條完全不搭界。解聘也得講究基本法啊。
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
任何一個國家都重視教育,但重視程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儘管教育事業不僅僅是老師的事情,但從我國的教育立法體系來說,都是以學校教育為核心,我國先後頒布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等多部法律法規,也是以建立完善的學校教育為目標。教育不僅僅是教師的事情,法律卻把教育的重擔完全壓在教師身上,但關於教師,卻只有一部《教師法》,而這部法規定的卻是對教師職業的限制。
在法律的名稱里用上「保護」、「保障」之類字眼的法律,主要是針對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消費者、歸國僑眷這幾類對象加以保護,光明正大地表示這些就是弱勢群體,不服你咬我,即這些群體處於道德上的「受」——受保護和接受他人的付出;而教師、醫生等特殊職業卻處於道德上的「攻」——主動奉獻付出道德。在《教育法》里,學校等教育機構的權利是「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義務是「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在《教師法》里,教師的權利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義務是「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以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雖然說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但這權利和義務,完全沒什麼區別。教好了,是學校和教師在履行義務;教得不好,那就是學校和教師違法。
不僅如此,法律只規定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如何實現,卻隻字未提教師的教育權實現問題。《教師法》也好,《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好,都不斷反覆強調教師不準體罰、侮辱學生。可問題是,正常教育和體罰侮辱的界限在哪裡?
學生上課遲到,教師能不能讓學生站在門口聽課?上課講話,能不能讓他站在教室後面聽課?學生不聽教育,教師能不能說刺激的話?比如「你這樣將來有什麼出息?」
在這樣的限制下,教師除了在教學過程中站在講台上不停地說,還能幹些別的什麼?愛護學生是應該的,懲罰學生卻不應該。那麼,學生來與不來一個樣,學與不學一個樣,教師只要說足上課時間,下課就閃人,完全沒有了創造性的作為。帶學生出去做些公益性的事情,鍛煉學生?
是啊,《教育法》也規定了教師的義務還包括「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這雖然是教師的義務,但是,出現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怎麼辦?損害結果誰來承擔?不管學生成年與否,自己有沒有過錯,出事了家長就找學校,學校就找教師,那教師又該找誰呢?
在這種行政式追責色彩濃厚的背景下,教師最理性的作為就是不作為,下課鈴響,人影出門。
《教育法》里關於教師的規定是,教師於人民的教育事業。而到了《教師法》,這條內容變成了「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是「應當」。
法律條文的表述都是嚴謹且規範的,在使用「應當」之類的絕對性字眼之處,代表它賦予了對象極高的作為義務。而一個教師,光是上完課就閃人,這叫「忠誠」於教育事業嗎?
或許在如雨後春筍般滿街瘋長的培訓班裡,授課老師在金錢的刺激下,以另外一種方式表達自己對教育事業的忠誠,但這不是我們想要的結果。
國務院專門為教師職業發布的通知等規範性文件至今共17個,其中有6個文件都是關於解決教師的工資待遇問題,時間跨度從1987年到2004年。2004年之後就不發了,也不知道教師的待遇問題是解決了還是被忽略了。俗話說得好,缺啥補啥,光從這文件數量就能想像得到教師的物質待遇如何。而與這物質待遇不符的是,整個社會和法律賦予了教師職業閃閃發亮的道德光環,稱之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
只是,無私奉獻能持續到什麼時候呢?
到肚子餓為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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