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法治與德治之爭|儒學辨義 論語 為政篇第二 3

原文: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釋義:先生說:「用政權來治理國家,用刑法來規範人民,人民為免於刑罰而服從因而不會有羞恥心。以道德來治理國家,以禮節來規範人民,人民會有羞恥心而且守規矩。」

孔子這段話絕對是個大論題,由此引發了中國歷史上長達兩千多年的法治與德治之爭,即便到現在仍沒有定論。這段話是孔子對「為政以德」之政治主張的補充說明,圍繞如何治理國家這個主題而進行闡述,從中引出了對如下幾個問題的思考:

1、政與刑、德與禮的關係;

2、政與德、刑與禮的關係;

3、人民無恥與有恥的不同結果。

首先,政與刑的關係。孔子認為如果治理國家的基本方法是政治(政治即維護統治的行為,也就是政權統治、依靠權力進行統治之意),那為了輔助政治而採取的保險手段可以是刑法。因為刑法具有強約束性、標準化、可操作性強等優點。德與禮的關係也是如此,如果治理國家的基本方法是德治,那為了輔助德治而採用的保險手段可以是禮節。禮節包括禮儀、規則、制度。可見,這裡所表述的刑是政的具體化和執行手段,禮是德的具體化和執行手段。

其次,政與德的關係。政權統治是古今中外普遍採用的治國方法,以德治國是孔子提出的治國理想。刑與禮同樣如此,刑法是古今中外普遍採用的治國手段,禮節是孔子提出的理想化的治國手段。可見,德是政的理想化方式,禮是刑的理想化方式。

再次,通過政權統治的方法與刑法的手段來治理國家,其結果是人民沒有羞恥心;通過以德治國的方法與禮節的手段來治理國家,其結果是人民有羞恥心。孔子對這個問題的觀點確實很有見地。我們知道現代世界各國雖然都是以法治為主,但有些國家由於文化和宗教的原因,對道德和禮節有較高的要求,則這些國家的民風就相對淳樸一些,社會環境相對良好一些,比如信奉基督教的歐洲諸國、信奉佛教的泰國、注重禮儀的日本(由於文化不同,色情只是產業)。而反觀國內,在一切向錢看的大潮席捲之下,多年來道德培養相對缺失,雖然政治穩定、法律健全,但很多人已經喪失了做人的底線,更談不上羞恥之心了,於是才會出現那麼多傷天害理的事件(此處省略一萬字),正合了「民免而無恥」之言。

本末之辨

通過上述梳理,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理解,德治、權治、禮治、法治是治理國家的四種方法和手段。當然還有其它治法,比如教治(宗教治國)、大數據治(人工智慧取代人類)等,由於太過特別,在此先不提。德治是從內心的良知上根治,權治(政治)是靠權威統治,禮治是用規則和制度節制,法治主要是依賴刑罰遏制。德為內治,法為外治。德為本,法為末。德治的代表是「理想國」,權治的代表是秦朝,禮治的代表是西周,法治的代表就是美國。

我猜「德為本,法為末」的觀點一定會引來很多反對。很多人認為道德這種陳詞濫調對於國家治理而言根本不起作用,而且除了法治國家有成功案例以外,靠禮治、權治的不都很快滅亡了嗎?而德治更是烏托邦。

不得不承認,單純講德治確實不行,因為在現實情況下,作為參與主體的人的心性高低參差不齊,單靠一種治國方法或手段的確不能保證治理效果,因此就需要一種或幾種手段作為輔助,同時實施治理。

那該選擇哪幾種治理方式?又該怎麼組合呢?這可就見仁見智了。孔子指出的兩種組合方案分別是「權主法輔」和「德主禮輔」,並且明確主張採用「德主禮輔」的方案。而實際上中國從西周開始基本上一直沿用的是「德主法輔」。與中國不同,歷史上世界絕大部分國家都信仰宗教,大多是依教法治國,由於戒律森嚴,法律意識較早形成。尤其是隨著18世紀以來西方法治思想的快速發展,確定了現代社會「法主德輔」的治理方式。於是我國近年來在學習西方發達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上,也開始提倡「法主德輔」的治國方略,而德治與法治的主次輕重就成了近代學者一直爭論的熱門話題。

西周之治

從歷史上看,「德主法輔」的思想萌芽於西周時期的政治家周公所提出的「明德慎罰」,中間經由孔子的具體提倡,又由孟子、荀子、董仲舒等古代思想家繼承、發展和改造,最終形成了「德主法輔」的治國思想。這一思想被中國古代統治者長期奉為基本國策。

自從周幽王為博美人一笑「烽火戲諸侯」之後,西周便開始禮崩樂壞,社會由禮樂秩序陷入了混亂無序。於是乎開啟了春秋戰國時代,各路諸侯殺伐不斷,民不聊生。而現代學者們根據這一段歷史就斷定「德主法輔」靠不住,理由是一旦統治階層道德敗壞,整個社會就禮崩樂壞了。

一些人認為只有嚴刑峻法才能讓社會保持安定,甚至出現「盛世用重典」之說,他們認為如果不用重典來約束,社會就會越來越亂。根據熱力學第二定律——或者說熵增加原理,在封閉系統中,熵永遠是增加的。這裡的熵是對系統混亂程度的度量,系統越混亂,則熵越大,反之熵越小。這就是說,如果宇宙是一個封閉系統,則宇宙總是從有序向無序發展,而且是不可逆的。由此看來,這種擔心世界越來越亂的想法似乎是有道理的。

然而這個熵增加原理並不靠譜,誰說一定會從有序到無序而且是不可逆的?生物進化的事實駁斥了這個理論。我們知道生物進化就是從簡單到複雜,從無序到有序,組織化程度越來越高的。實際上宇宙原本就是無序的,也就是混沌的。世界一直在從無序到有序再到無序的過程中循環著,「有一亂必有一治」就是指這個道理。從古至今,真正天下太平的時候並不多,包括現在也不是,所以大可不必為禮崩樂壞大驚小怪,也不用只想拿刑罰來震懾眾生。

儒家與法家

儒家主張德治,法家主張法治,兩家一直在唱對台戲。究其原由,儒家主張人性本善,法家主張人性本惡,所以儒家重德,法家重法。那究竟人性是本善還是本惡呢?

實際上單純的認為人性本善或是本惡都是片面的。人性本來就是所謂的善與所謂的惡同時共存的。善與惡也是相對而言的,沒有絕對的善,也沒有絕對的惡。對善與惡的評判只是由於評判者看待問題的立場與角度不同來認定的。

比如二戰時美國在日本扔的兩顆原子彈。站在受到日本侵略戰爭摧殘的國家和人民的角度來看,這是件捍衛世界和平的大好事,是正義之舉。站在日本國民和反核人士的角度來看,就是反人類的殘酷暴行。如此看來,即便是一次殺死幾十萬人的暴力事件,也不能單純的評判是善或是惡,更何況複雜的人性?

既然人性本來且善且惡、非善非惡,那也就沒有必要片面強調德治與法治了。德治與法治可以說是針對人性的不同方面所下的葯。德治等同於補藥(補充正能量),法治以普遍的用法來看則等同於泄葯(把不良分子從社會中排除或消滅掉)。

如此看來,治國可比作中醫治病,看你是需要補還是需要泄。身體里毒素多(社會混亂),就需要排毒養顏或者以毒攻毒,這時就用泄葯(加強法治);當身體排完毒開始恢復了,就需要用補藥(加強德治)來增強體質。相反,如果身體里毒素很多、生命垂危之際使用補藥,也可能無濟於事;而本來身體健康,偏要大用泄葯,則必然會損耗元氣,以致於失去活力。當然,一般來說我們需要補泄結合,而這是個技術活,弄不好不是作用相抵就是補泄不當。

德治與人治

通過對德治與法治的辨別,可以看出兩者之間的諸多聯繫與區別。既然說德為本、法為末,本來就不在一個層面上,何必要放在一起來爭論。真正可以對比的是法治與人治,很顯然應該選擇法治。人類對人治的弊端已經得到了深刻的經驗教訓,誰也不喜歡專制與獨裁。但人們往往把人治與德治混為一談,這也是大多數人支持法治反對德治的原因之一。

柏拉圖是一位曾經主張人治的思想家,他大半生都在追求「哲學王」的統治形式,也就是希望由哲學家來作為統治者。因為他認為只有哲學家才能把握事物永恆的規律,不會被千差萬別的現象弄得迷失方向。他所倡導的用哲學家的智慧來進行統治其實就是典型的人治。但是柏拉圖晚年發現人治原來並不靠譜,他開始對人性的複雜與邪惡面感到非常失望,於是他認識到人是一種不可靠的生物,轉而開始大力提倡法治。而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則進一步提出了「良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理論,成為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奠基人。

而柏拉圖所提出的人治並非德治,人治是依靠個人的權威、智慧、道德來進行統治,由於人性的複雜多變,因此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而德治是統治者以自身的道德修養做為表率,對全社會進行道德培養和教化,引導人民共同提升道德水平,以便更好的治理國家。德治由於是社會行為,相對比較穩定持久。當然這對統治者的道德修養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如果不能以身作則,將會對社會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可見,德治與人治有很大的區別,不能因為兩者都是以人的修養水平為衡量標準就簡單的把德治與人治劃等號。

法治的必要性

既然德治不應該被否定,而且還是治國之本,那我們又該如何看待法治呢?這就是爭論的焦點,目前大多數人認為依法治國才是治國之本。這種名譽之爭其實還是理不清德治與法治的概念和功能的結果。十八大報告已經明確提出依法治國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也就是說法治是治國之策而非治國之本。

作為一種治理國家的重要手段,法治是維持人類社會正常運轉必不可少的保障工具。法治比禮治具有更高的強制性和執行力,是最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行為規範。孔子的治國理想過分強調道德與禮節而忽視了法律在現實世界中的必要性,還是有欠周詳的,因此他的理想實際上只能算是一個夢想。

法律至上的相對性

但是,以法治是治國方略為由就把它抬升到法律至上的地位也並不恰當。法律就是法律,工具就是工具,不要總想把工具捧上神壇,那不就成宗教了嗎?

當法律體系適合社會發展需要的時候,可以相對提高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但當法律體系的某部分跟不上時代發展的時候,再拿著法律條文死扣,而且還提什麼法律至上,顯然就是犯了教條主義的老毛病。因此,不斷的改進完善法律體系是其作為治國工具的基本要求,如果法律跟不上節奏,甚至制約了發展,那就應該馬上改寫。

美國電影《大衛·戈爾的一生》表現的就是對美國某些法律制度的嘲諷和挑戰。兩位主角用殉道的極端方式來表達其反對死刑這種落後文明的主張,同時也表明即使在法律體系最健全的美國同樣存在嚴重誤判的可能。

既然法律不是無懈可擊的,執法者也不是神,那法律至上論自然也是站不住腳的,所以還是不要把一切希望都寄托在一部法律上。法律是人定的,最終還是要多從人自身來下功夫,而不是完全依賴自己給自己畫的圈兒。

法治的困境

法治發展到現在仍然面臨很多的困境。比如一個國家雖然制定了健全的法律體系,但仍然存在權大於法、知法犯法、執法不公等情況。這應該說是世界上所有法治國家都有可能面臨的問題。實際上這類問題一直在發生,比如被判刑的韓國前總統全斗煥、盧泰愚,現在的朴槿惠,在我國歷史上也是屢見不鮮,此處省略一千字……

這種情況必然會嚴重影響人們對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的信心,進而危及政府的公信力。若法律可以被金錢收買、被權勢壓制,那將使人民失去對法律的信任,轉而去追逐那些比法律更有效的東西,如金錢、權力、暴力,或者去迷戀法律規則之外的潛規則,於是社會中就會出現大量拜金主義、權力膜拜、黑社會組織、潛規則泛濫的現象。

之所以面臨這些困境,其實還是由於偏重法治而忽視了德治,或者說德治走偏了——比如韓國的邪教盛行就是這個問題。可見德治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如何來治,拿什麼德來治則是更大的問題。

獎法與罰法

法律本身的的公平合理性也是個問題,按照正常邏輯,有賞有罰、賞罰分明的規則才是好規則。但世界上的法律大多只有罰沒有賞,或者說極少有獎勵條款。所以孔子說「民免而無恥」。如果做了好事有獎賞,大家都爭著做好事,怎麼會求免呢?先不論獎勵多少,有總是好的,那樣的話人民對法律的態度就不會只有畏懼而缺少親切感了。

在英國小說《格列佛遊記》中有這樣一段描寫:雖然我們把賞與罰認為是一切政府動作的兩個樞紐,但除了在利立浦特(小人國)之外,我還沒見過有任何一個國家能真正實行這一原則。不論是誰,只要能拿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在七十三個月內一直嚴守國家法律,就可以享受一定的特權,根據其地位及生活狀況的不同,從專用的基金中,領取相應的一筆款子,同時還可以獲得「斯尼爾普爾」或「守法者」的稱號,不過這種稱號不能傳給後代。我告訴他們,我們的法律只有刑罰沒有獎賞,他們認為這是我們政策上的一大缺點。也正是如此,他們的裁判廳里的正義女神像塑有六隻眼睛,兩隻在前,兩隻在後,左右還各有一隻,表示正義女神謹慎周全。女神右手拿一袋金子,袋口開著,左手持一柄寶劍,劍插在鞘中,這表示她喜歡獎賞而不是責罰。

這可以說是作家對法律改革的一種建設性意見了。難道「獎法」就沒有一點實施的可能性嗎?應該也不是,比如我國很多地區都有類似《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辦法》的政策或條例。但見義勇為只是一方面,應該還有更多的好人好事是可以通過法律來保障其權益的。法律不應該只偏重於對犯罪的預防和對罪責的懲罰,還應多關注一些對社會做出貢獻者的權益。法律也可以傳播正能量,而不是把這個責任完全推給道德。

現行法律過多的關注於犯罪和負面事件,按照吸引力法則,這樣不但不會消除犯罪,反而還會吸引更多的犯罪。就拿美國來說,雖然是世界公認的法制最健全最完善的國家,但其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聯合國2000年曾對每10萬人口所發生的刑事犯罪案件進行過統計,當時美國犯罪率排名世界第八,前幾名分別是瑞典、紐西蘭、芬蘭、英國、丹麥、加拿大、德國。這些國家無一例外都是發達國家,也都是先進的法治國家,然而犯罪率也是最高的,到目前仍是如此。由此可見,雖然可以通過嚴格的法治把國家治理得井井有條,但並不能減少人民犯罪的興趣。你關注什麼,就看到什麼。有多少警察,就有多少罪犯。

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

綜上所述,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各有功用不可偏廢。依法治國是基本國策,以德治國是根本之道。法治是雪中送炭,德治是錦上添花。而禮治、權治適當取捨即可。

就現階段而言,社會問題依然很多,因此我國仍需實行法治與德治並重的政策。當一些問題得到解決,社會開始恢復平衡之後,逐漸偏重於德治應該是未來的發展方向。

如果把治理國家比作穿衣服:沒有治理就相當於裸奔;僅靠法治就相當於只穿內衣,雖然有些無恥,但保住了底線;僅靠德治就相當於穿了裙子但沒穿內衣,雖然有了羞恥感但時刻都有走光的風險;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就是內衣裙子都穿了,有恥且格。隨著時代的發展,在法治健全的前提下,就需要不斷提升道德水平來推動社會的進步。同理,裙子不就是應該越來越漂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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