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砭時弊』論漢化組的著作權

前言:關於漢化的戰爭,由來已久。筆者對漢化組的戰爭已然厭倦,但近日看到有人說漢化組/字幕組的成果不受著作權保護,只能從道義上譴責,心血來潮,決定發表這篇文章。談一談漢化組到底有沒有著作權。

本人並非法律專業,雖本文論述皆有據可考,但仍存犯錯誤之可能,煩請指正。

正文開始。

凡是認為漢化組沒有著作權的,論據無非是《著作權法》第4條:「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然而這條法律本身就是有缺陷有問題的,因為構成著作權這一權利的核心要素在於「獨創性」,將有無著作權的評判標準由是否具有獨創性變為是否符合國家意志,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這裡引用一段論述,出自《企業與法》2010第六期。【1】

合法性並非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條件

任何作品的內容合法性與著作權保護是有緊密聯繫的,但作品的內容合法性絕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條件,也不應是著作權保護對象的排除領域。因為一件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並不在於它是否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形式,關鍵在於這一表達形式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要求達到的條件。作品作為著作權的客體,必須具有獨創性,否則它就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這是各國著作權立法的通例。如美國1976年《版權法》第102條第1款規定「對於固定於任何形式的表現媒介中的作者的獨創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因此,確認作品是否具備「獨創性」才是能否產生著作權的必要條件。

第四條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現在看來,這些論述都不重要,因為在2010年,著作權法就已經變了。最新的論述為:「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這裡引用一段論述,出自論文網。【2】

為什麼要這麼改?WTO美國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與執法措施案,這個案件的審理結果應該就是此次修法的原因與背景。 在這一案件中,針對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的規定,美國提起訴訟的主要依據是《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的自動保護原則,即享有及行使依國民待遇所提供的有關權利時,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雖然中國提出《伯爾尼公約》第17條進行抗辯,但並未得到專家組的認可。專家組經過審理,裁定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違反了著作權國際公約《伯爾尼公約》和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該裁決的生效意味著我國應於一年內對《著作權法》第4條第1款作出修改。我國為嚴格履行入世承諾及國際條約義務,進行了本次著作權法的修改,刪除了「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的規定。

讓我們重複一下前文的兩個關鍵論述。

1. 確認作品是否具備「獨創性」才是能否產生著作權的必要條件。

2. 享有及行使依國民待遇所提供的有關權利時,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

換個接地氣的說法,漢化組漢化黃油,字幕組漢化動畫,本身對黃油會社動畫公司造成了侵權沒錯,但因為漢化組的工作具有獨創性,故漢化組享有著作權,無視漢化組的漢化聲明的人,是對漢化組的合法權益的侵犯。

這種說法有證據嗎?

有的,有案例。【3】

【案情回放】

原告嘉興軒越網路技術有限公司是「萬一網」的開辦者,該網站自創辦以來,創作、發布了大量PPT文檔形式的金融、保險業務資料。被告廣州向日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開辦的「向日葵保險網」未經原告許可轉載了「萬一網」發布的《收展員活動管理》、《消除客戶的疑慮》等四篇資料。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而轉載的行為侵犯了其對資料享有的著作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四篇資料由短句、圖片、表格等構成,短句來源於提煉他人已發表論文的觀點或詞句,圖片、表格應短句表達的主題而插配,其內容選擇及編排具有獨創性,構成彙編作品。原告是四篇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儘管原告未提交原作品著作權人同意其行使彙編作品著作權的證據,但不意味著其對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權,且原告與原作品著作權人的糾紛屬另案處理之範疇。被告明知其網站上存在侵權作品,而沒有採取刪除、屏蔽侵權作品的措施,其行為已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越秀區法院於2015年11月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萬元。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回應】

侵權演繹作品的違法性不影響其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因何產生?從國內外立法來看,不外乎兩種原因:一是國家授權產生著作權,作品完成後,作者申請著作權登記,登記同時產生著作權;二是創作產生著作權,著作權基於創作這一法律事實而產生,作品創作完成後就有著作權,而不需要經過任何國家的授權。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作品」所下定義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由此,在我國著作權法框架下,「獨創性」與「可複製」是構成作品的實質條件,其中「獨創性」是作品區別於其他智力成果的關鍵,是創作的核心內容,也是作品獲得著作權的原因。

百度知道上有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推薦的回答,也是一例證。【4】

1.受著作權法保護。

2.著作權法原來的第四條已經改了。已經於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3.非法作品依然受著作權法保護,只是不能發表或者傳播而已。其意義在於,一些美國大片就算在國內因違法而被禁播,你也不能賣它的盜版碟。同樣的,黃色書籍雖然作者自己不能出版發行,但是別人出版發行的話,除了能給出版發行的人法律制裁外,作者自己也可以向出版人主張侵權賠償,而這在2010年前是不行的。

本回答由very37書寫,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丁志忠推薦

總結一下本文觀點:

從道義上講,我們要尊重漢化組的辛勤勞動,不違反漢化組的漢化聲明;

從法律上講,漢化組享有著作權,違反該漢化組的漢化聲明是侵權行為。

追加:字幕組也是有版權的。

下面這段論述,基本與本文觀點相符【5】:

類似於射手上的字幕有版權嗎?

提出這個問題可能會引起許多人的疑惑,翻譯字幕都存在潛在的侵權問題,何談自身的版權?

實際上,字幕組翻譯的字幕也是一個創作行為,其翻譯成果包含了字幕組成員的創造性勞動,但由於其翻譯前並沒有獲得權利人的許可,因此,這些翻譯的字幕只是存在理論上歸入作品範疇的可能,能否真正獲得法律的保護取決於作品權利人的態度。《合同法》中效力待定的角度也有助理解,即翻譯的字幕翻譯前雖沒有取得作品權利人的許可,但如果權利人事後對其認可,字幕則獲得授權,屬於合法的作品,反之,則不受保護。在權利人認可之前,未經許可翻譯的字幕屬於效力待定狀態,既不屬於違法,也不屬於合法。

前段時間,人人影視與土豆的字幕糾葛可作為理解字幕版權的案例。人人影視字幕組發布微博稱:土豆網轉播《美國之聲》時盜用其翻譯的字幕,並刪除了譯者名單。字幕組的交涉,卻反被土豆網指責其翻譯字幕屬非法。

問題來了,沒有獲得視頻權利人翻譯授權,字幕組翻譯的字幕受保護嗎?

而細究起來,雖然字幕組之前沒拿到翻譯授權,但土豆網作為《美國之聲》節目視頻的合法引進者,在視頻中嵌入了字幕組的翻譯字幕,視為以權利人身份追認了字幕組翻譯行為的合法性。因此,自土豆網使用開始,字幕的法律狀態就從效力待定變成了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合法作品。

從這個角度來說,即便看上去顯得侵權的字幕也存在版權問題,對其是否構成侵犯只取決於原權力者的認可與否,其他人則無權無償使用。

文中引用論述的出處:

【1】[轉載]論非法作品的著作權_flyfish_新浪博客

【2】中國《著作權法》第四條修改評析

【3】侵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的認定及保護

【4】黃色書籍也受著作權保護 百度知道

【5】射手網字幕到底有沒有侵權?

後記:

1.講道理這都是6年前就已經更改的法規了,直到現在,不僅是各種小白,還有專業的律師也拿舊法律說事,我也不知道是為什麼。

2.請看一看本文引用的論述原文,可以更好的理解這篇文章。比如有人用「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這條來反駁我,沒什麼意思,等於我前面那麼多都白說了。

3.違反法律你肯定是要受到相應的處罰的,但是這不代表你就沒有著作權。漢化組違反法律體現在一是涉黃,二是侵犯遊戲公司的權利,這會讓漢化組陷入麻煩之中,但不代表漢化組就失去了著作權,參見上文第四條論述出處案例。

我不支持(其實是反對)漢化組盈利,但他們中的大多數是非盈利組織,付出了自己的時間和精力做出了貢獻,受其恩惠者不盡其數,他們理應得到該有的尊重。


推薦閱讀:

食用國家級保護動物(如大熊貓,金絲猴等)的屍體違法嗎?
道德的歸道德 法律的歸法律
我國和美國法律的差距真的那麼大嗎?
法學院的學生都是什麼時候法律意識和法學素養才很強的啊?
在法學學習中,為什麼不能僅僅學法條?

TAG:法律 | 汉化组 | AC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