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的喜悅
前言:我在《律師如何使出洪荒之力》一文中提到律師的作用一是限制公權力,二是保障人權,律師的作用在刑事辯護中表現得最淋漓盡致。我國律師制度的重新建立,也正是因為在審判四人幫時,彭真說了「審判,還是有律師的好」這麼一句話。
但現在民眾很多人對律師辯護並不理解,一般都認為是為「壞人」辯護,如果律師取得好的辯護結果,民眾一般都認為是走了關係,法制太黑。正是因為民眾的不理解,有些律師甚至連刑事案件都不做。有位公眾號粉絲看了我在微網站介紹的經典刑事案例後,竟然說你怎麼都是「反面」案例。為了讓大家理解律師的工作,同時滿足大家的獵奇心理,我決定在近期寫6-7篇刑事案例,以便大家對我國刑事辯護現狀有所了解。
無罪的喜悅
跟同事交流時,她說一篇文章的成敗關鍵看標題是否吸引人,所以我將本文的封面題目定為比較吸引人的《邀你來斷案,該涉毒者怎麼判?》,其實相對於本文內容來說,還算貼切,沒有標題黨,但我寫該案例之時就已經將本文的標題定為《無罪的喜悅》,為保證本文的文藝性,我還是堅持採用該題目。
一、我和劉國江律師
本文的案例是我在做助理律師時協助劉國江律師(以下簡稱「劉大狀」或「師傅」)辦理的,要講清該案例,請允許我先介紹下我和劉大狀的關係。
2008年5月,我來到深圳,在深圳律協網投了份簡歷。第二天,我接到劉大狀的電話,說看了我的簡歷,問我在哪,先交份合同讓我擬定,看我是否合適做他助理。我告訴他說在梅林三村,他說剛好順路,就開車過來遞交了一份合同要點,讓我第二天回復他。我拿著材料和同學仔細研究後,當晚通過電子郵件回復了他。第二天,他就打電話給我讓我去做他助理。他當時所在的律所為北京市金誠同達(深圳)律所事務所,同事關係融洽,辦公環境也不錯,我對能成為他的助理感到很榮幸。
但我當時畢竟剛畢業,沒有工作經驗,做事也毛躁。經常是他交代給我的事我馬上做完了,也不會檢查,有時竟然把律所名都寫錯了。做完他交代給我的事後,我沒有潛下心來學習法律知識、案例,而是在辦公時間重新看了一遍《大唐雙龍傳》,有時甚至偷偷地看《少婦白潔》。終於,有一天晚上,劉大狀在電話里很生氣地跟我說,你改的合同哪裡哪裡不對,我現在又給重新改,怎麼感覺請個助理比沒請還累。之後幾天,我表現得比較規矩,但後來又重新懶散了。做他助理兩個多月後的一天,他把我叫到辦公室,平靜地跟我說我不適合做他助理,我當時徹底震動了,請求他再給我一次機會,他心軟就答應了。
我跟師傅做了三年左右,他教了我很多。他有兩個優點,一是嚴謹認真,二是為人和氣,能接受助理的頂撞。他對待文字有些時候嚴謹到咬文嚼字的地步,我就經常頂撞說意思表達到就行,不需要再花費時間改,他總是笑著跟我說,你的意見我知道了,但還是按照我的意思改吧。頂撞歸頂撞,師傅,謝謝你給我機會讓我成長,我從你這學得很多,感謝你,劉大狀,你是我一生的貴人。
劉大狀艷照
二、刑事辯護常識普及
2008年12月的一天,師傅將一個裝滿案卷的檔案袋交給我,說他已經見過這個案件的嫌疑人(翁某)好多次,他認為翁某是無罪的,叫我仔細研究下案卷,跟他討論後再出個法律意見給檢察院。拿到案卷我就知道該案件現處於審查起訴階段。
刑事辯護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偵查階段是指案件尚在調查過程中,證據尚未完全固定,案情也未查清的時間段。律師在此階段可以會見嫌疑人,了解部分案情,但無法獲知偵查機關所掌握的證據。律師可以根據嫌疑人的陳述,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不予逮捕申請等。2013年以後,律師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因為在此階段,律師掌握的信息較少,所提的法律意見不一定全面,辦案機關不一定完全採納。這就造成部分人認為律師在偵查機關作用較小,偵查階段無需聘請律師。
審查起訴階段是指偵查完畢後,案件移交給檢察院進行審查,檢察院會審查案件證據是否充足,是否需要提起公訴的時間段。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就可以閱卷了,所有的證據都向律師公開,律師能獲知的信息與檢察官一樣多。律師在了解全部案情後,就可以發表全面客觀的法律意見,向檢察院提出不起訴或免於起訴的建議,申請取保候審或變更刑事強制措施。2013年以後,律師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這個階段律師起的作用比較大,所以一般大家都是從審查起訴階段開始聘請律師。
審判階段顧名思義就是檢察院將案件起訴到法院後,法院進行審理的階段。該階段律師主要工作是針對檢察院的起訴,提出嫌疑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因為當時我已看到所有的案件材料,且沒有檢察院的起訴書,所以我斷定案件處於審查起訴階段。
三、邀你來斷案
我在《微信公眾號開號宣言》里提到要讓大家覺得法律離自己近一點,受卓建所《民斷是非》欄目啟發,我今天也想讓大家參與進來判案。
案情簡介:
2008年7月17日17時許,翁某坐胡某駕駛的計程車從廣州回深圳,經過同樂檢查站時,從放在后座的背包里的禮品盒中查獲三包白色粉末,經鑒定檢出可卡因成分。翁某和胡某(後釋放)被當場羈押,翁某提出該背包是尊尼安祖(菲律賓人)讓他轉交給阿喻的禮物,他並不知情。2008年7月18日早上,尊尼安祖在深圳被抓獲。
案件證據(僅摘錄判決書中部分內容):
(一)、被告人供述
1、翁某供述:2008年7月16日下午,我接到姐姐的電話,讓我從泉州到深圳幫忙照看家。我於2008年7月17日早上6點到深圳。到深圳後,我姐夫給我2萬元港幣,並把我帶到尊尼安祖(以下簡稱「阿力」)住的酒店,讓幫忙招待和陪阿力去一趟廣州,並給了我叫車的名片,然後離開了。
我根據名片聯繫了司機胡某,說好包車去廣州的費用。2008年7月17日早上9點20分左右,阿力提著一紅色旅行箱和我乘坐胡某的車去廣州。到目的地後,阿力提著紅色旅行箱到公寓酒店去找人。我等了兩分鐘,就和胡某找地方吃飯去了。一會兒,阿力打電話給問我在哪,然後提著箱子和我匯合吃飯。
吃完飯後,阿力提著箱子又去公寓酒店了。下午1點鐘多,阿力打電話叫我在公寓酒店開一間房,我就開了1716號房,把房號電話告訴阿力。阿力讓說我在房間等2個小時。等了沒多久,胡某就催我,我就回到胡某的車內,陪胡某聊天。
下午3點多,我回到1716號房。等了一會,阿力打電話叫我到1413號房,在1413號房門口,阿力把一個的背包交給我,叫我轉交給阿瑜。我退房後,拿著背包就和胡某一起回深圳了。
下午4點,我姐夫電話問我回深圳沒。到同樂檢查站後被檢查出背包內有疑似毒品的粉末。
2、尊尼安祖供述:我於2008年7月16日入境,翁某的姐夫讓我陪翁某去廣州,我帶著紅色旅行箱與翁某一起到廣州。到了酒店公寓後,翁某讓我去找1413房的人。我上去沒找到人就回來和翁某一起吃飯。吃完飯後,翁某叫我去1413號房等他。1413號房裡有個西班牙男子,互相打招呼後就看DVD。下午3點20分,西班牙男子接電話後下樓,十分鐘後拿著一個盒子回來,說是交給TANG的禮物,並將盒子放到背包里。過了10分鐘,翁某來敲門,西班牙人把背包給翁某。翁某跟我說要回深圳了,我說還要在廣州玩下。十多分鐘後,我離開酒店。16:30,我叫車回深圳。後來在洗桑拿的地方被抓獲。
(二)、證人證言
1、翁某姐姐的證言:2008年7月16日,因為第二天全家要去香港,就讓弟弟過來陪老公的菲律賓朋友。弟弟到深圳後和阿力見面後,我全家就去香港了。
2、司機胡某的證言:翁某包我車和阿力一起去廣州,到目的地後,阿力一個人提著箱子到公寓酒店。後來一起吃飯。吃完飯阿力先去公寓酒店,過了20分鐘,翁某也去公寓酒店了。等了10多分鐘,我催翁某走。翁某就下來和我說要等一兩個小時。等了一個多小時,翁某又去到公寓酒店,後來拿著一個包回來說不用等阿力了,並說阿力是神經病。因為後排熱,翁某將背包留在後排,自己爬到前排。在回深圳的路上,翁某接到一個用家鄉話聊天的電話。到同樂檢查站,背包內被檢查出白色粉末。
3、檢查站工作人員證言:我在檢查車輛時,發現車後排有個包,我問誰的,並讓打開接受檢查。翁某說是他的,裡面沒什麼東西是衣服,開包後發現有一金色包裝盒,翁某說是其朋友讓帶給一女孩的禮物。翁某好像不敢打開盒子的樣子,手在抖。拿出白色粉末後,翁某說不知道並有點緊張。後來我就把翁某和胡某帶到派出所。
(三)物證、書證
1、通話記錄。顯示翁某的手機與尾號為8045的手機在廣州時有多次通話,翁稱該號碼為阿力的號碼,阿力否認;8045的手機號碼與翁某的姐夫有過通話;翁某的姐夫與尾號為8043的號碼(翁稱是阿喻的號碼)有過通話。值得一提的是,8045和8043的號碼前7位數字完全一致。
2、住宿登記資料。公寓酒店1413房在2008年7月17日由一外國人登記入住,1716房由翁某登記。
3、公寓酒店監控錄像。顯示阿力在案發當日12時16分提著箱子上樓,12時21分下樓,13時25分第二次提著箱子上樓,16時14分下樓離開。翁某13時51分進酒店,14時21分離開,15時53分再次上樓,16時拿著背包下樓退房離開。
4、工作證明。顯示翁某在泉州一公司任職,2008年7月16日下午請假一周。
(四)鑒定結論
證實白色粉末重2021克,檢出可卡因成分。
以上是與案件關聯比較緊密的證據,判案所依據的證據也就這些,那麼就請大家仔細思考分析,你認為案件該怎麼判呢?翁某是否有罪?阿力是否有罪?
各位看官,請把自己想像成一名公正的法官,您在判案之前肯定希望搞清楚以下幾個問題:1、在廣州酒店裡,翁某是從誰手裡拿到裝有毒品的背包?2、毒品交易過程到底是翁某參與還是尊尼安祖參與,還是兩者都參與?3、翁某和尊尼安祖是否在事先有合謀,做好分工?4、翁某和尊尼安祖都說自己對毒品不知情,那麼誰在說真話,誰在說謊?關於第1、第2個問題,由於廣州酒店內並未有相應的監控,現無法查清,關於第3、第4個問題,需要結合其他證據和常識進行推斷,那麼你們會做出怎樣的判定呢。
投票、思考
三、我們的辯護思路
律師首要任務是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但在訴訟中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最有效的方式是通過證據和法律分析說服法官。在看完所有案卷之後,為說服法官,我首先是站在法官的立場來思考問題的,但現有證據無法判定翁某是否直接接觸毒品及直接參与毒品交易(前述第1、第2個問題),那麼作為辯護律師,只能將第3、第4個問題作為辯護的突破口。
這裡需要說明一下,刑事案件中,是由公訴機關(檢察院)來承擔舉證責任的,嫌疑人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在無法查清翁某是否直接接觸毒品和參與毒品交易的情況下,根據法學理論,法院就應該以證據不足判翁某無罪,該法學理論就是疑罪從無原則。
在經歷多起震驚全國的殺人冤案後,疑罪從無原則現逐漸被司法實踐採納。但我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司法實踐中實際上採用的的有罪推定原則或兩者兼有。由於對當時的司法實踐有清醒的認識,所以我們辯護時不可能僅簡單地向法官提出,案件證據不足,根據疑罪從無原則,應判翁某無罪。
我們經研究後確定辯護思路是證明並說服法官:1、翁某沒有參與運輸毒品的預謀,2、翁某陪同尊尼安祖去廣州,其僅充當嚮導的角色,其對毒品並不知情,翁某說的是真話,尊尼安祖說的是假話。
四、我們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
我們逐字逐句地研究了翁某、尊尼安祖的多份供詞,結合相關證人證言,用了近2周的時間,完成了一份長達11頁的法律意見書,認為翁某對毒品不知情,呈交給檢察院。
在法律意見書中,我們結合證據主要論述了:1、翁某有穩定工作,其受邀請前往深圳,與尊尼安祖單獨接觸的時間非常短(都有證據印證),因此其不存在與他人進行毒品交易的預謀。2、翁某對案情的多次供述穩定一致,並且與其他證人陳述可相互印證,而尊尼安祖的多次供述前後不一致,供述不合情理,與其他證人證言相衝突,可見翁某供述是真實的,尊尼安祖的供述是虛假的。
當然,光論述是沒用的,論述還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在法律意見書的最後,我們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9月印發的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十點「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規定,「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1)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2)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3)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4)體內或者貼身隱秘處藏匿毒品的;(5)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6)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7)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8)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9)以虛假身份或者地址辦理託運手續,在其託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10)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大家粗看該規定,可能會覺得很專業很深奧,其實大家仔細分析,該規定其實就是日常生活經驗的總結,並無高深之處,這和我在《微信公眾號開號宣言》中關於法律的實踐性的論述是一致的。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前述規定第5項,「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可以認定嫌疑人明知,而本案中,翁某供述其收到其姐夫支付的2萬元港幣,該款項是否可以認定為報酬,將成為翁某是否有罪的關鍵。
關於2萬元港幣的性質,我們認為其為招待費用而並非報酬。首先,尊尼安祖在深圳住的是高檔酒店,每日房費就達800左右,並且還要外出花銷等,翁某請了一周假,翁某姐夫讓其招待尊尼安祖,根據常識可知,該費用是合理的。其次,翁某和其姐夫為裙帶關係,其姐夫多給費用也是符合常理的。最後,關於2萬元港幣是翁某主動供述的,並無其他證據佐證,但翁某還是照實說了,一方面能證明其供述較真實,另一方也說明其內心坦蕩無懼。
本案的承辦檢察官在收到我們的法律意見書後,部分認可我們的意見,但經檢察委員會討論後,最終決定對翁某某提起公訴。
五、我們在審判階段的工作
在領到檢察院的《起訴書》後,我們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經過多次修改,斟字酌句地完成了《辯護詞》。一天早上,劉大狀到所跟我說,他昨天去找胡某了,希望他能出庭作證,但沒找到。這裡我想說明一下,律師在刑事案件中調查權是非常受限的,鑒於刑法第306條規定了「妨害司法罪」,律師為了避免執業風險,一般不會單獨去找證人或其他證據,一般僅向公檢法機關提出調查取證申請。而劉大狀不顧風險去找胡某,雖然沒找到胡某,但其精神是很可貴的。
案件定於2009年3月11日開庭,劉大狀特地在開庭前一天會見了翁某,讓翁某熟悉庭審程序,叮囑其庭審應注意的問題。庭審前會見嫌疑人已成為我和劉大狀刑事辯護的習慣。庭審正式開始,我和劉大狀作為翁某的辯護人出席,法院為尊尼安祖委派了翻譯和法援律師。法院調查階段,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然後進行公訴人訊問、各辯護人發問、法官詢問,證據質證等環節。法庭調查結束後,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劉大狀根據庭審情況,發表了長達10分鐘的無罪辯護意見,尊尼安祖的指派律師也很專業,直擊要點,認為現僅有翁某一人的供述指控尊尼安祖有罪,證據嚴重不足,應判決尊尼安祖無罪。在被告人做最後陳述後,庭審結束。
因本案屬重大疑難案件,法官遲遲不能做出判決。翁某的親屬很焦急,隔三差五詢問案件進展和判決等。我們只能一面與法官溝通催判決,一面多次去會見翁某,緩解翁某的壓力。經過漫長的等待後,深圳中院終於於2009年12月18日宣判,判決翁某及尊尼安祖均構成運輸毒品罪,各判處15年有期徒刑。
宣判後,我發現劉大狀的臉色有點陰沉,我們迅速回到辦公室。劉大狀指示我儘快草擬上訴狀,並發散思維尋找上訴理由。法院判決的主要理由是:翁某關於其對毒品不知情的供述不合情理,兩萬元與花費相去甚遠,應認定為報酬。我們在上訴狀中予以反駁,並認為法院判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劉大狀認為僅憑上訴狀還不夠,為了證明翁某供述的真實性,劉大狀還向廣東高院申請測謊鑒定(測謊鑒定因準確性不高,在刑事審判中不被採用),申請對毒品包裝盒進行指紋鑒定。2010年3月,案件移送到廣東高院,劉大狀馬上與案件法官溝通案情,除上訴理由外,劉大狀著重論述了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要轉變為罪犯,需要的過程和條件,而翁某某根本不具備轉變的過程和條件。2010年6月2日,廣東省高院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
收到發回重審的裁定後,我們內心判斷案件會朝著對翁某有利的方向發展,但在沒有最終判決之前,我們還不敢懈怠,還在不斷研究案卷資料,完善辯護詞。2010年10月26日,案件進行重審。2010年12月,我們終於等來了翁某無罪的判決。法院宣判後,我們懷著喜悅之情,陪同翁某的家屬,在看守所外迎接還需辦理釋放手續的翁某。
回到辦公室後,我們仔細研讀了重審判決書。重審判決書判決翁某無罪,尊尼安祖有罪,判處15年有期徒刑,其判決的主要理由是:一、尊尼安祖的供述不真實。1、尊尼安祖獨自一人前往1413房,尊尼安祖關於去見翁某的朋友的供述不合理;2、尊尼安祖稱尾號8045的手機不是其使用的手機,但根據翁某通話記錄,可以確認該手機為尊尼安祖使用,其供述不真實;3、尊尼安祖不敢和翁某一起回深圳,後又獨自回深圳。二、對翁某供述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其供述是真實的。翁某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及通話記錄、監控錄像一致。三、沒有證據證明翁某與提供毒品外籍男子有接觸,且毒品放在密封包裝的禮品盒子里。可以說,重審判決完全採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對於法院判決尊尼安祖有罪,雖然純從法學理論分析,似乎也有證據不足之嫌,但我認為只要法官內心確認,其判決我是支持的。
六、辦案感悟
一天,劉大狀跑進辦公室跟我說:「翁某昨晚給我打電話說,他女兒剛見到他時,不敢叫他(翁某於女兒三歲時被羈押,釋放時女兒已六歲),他跑過去把女兒抱在懷裡,仔細看女兒,那種喜悅,真的無法用言語表達。」我看著劉大狀略帶自豪的表情,想像著影視劇中父女分隔多年再次相遇的感人場面,突然感覺生命真美好。
一個嫌疑人歷經羈押、審判,最後被無罪釋放,這是值得喜悅的。經歷諸多後,你會發現原來唾手可得的幸福也彌足珍貴。
那麼我們普通無罪之人,自由自地生活,可以在陽光下奔跑,有著清風的照拂,雖然有時忙點累點,但只要努力並肯花錢,就基本能吃上天南地北的美食;發達的交通帶來便利,只要下定決心就可以尋夢天涯;豐富的資訊,讓我們可以隨時隨地地交流學習;每天都有海量的八卦等著我們去追、去肆無忌憚地評論;每天都有一堆的朋友圈信息等待我們去批閱,我們過著古代帝王都無法想像的生活,難道不應該心懷喜悅嗎?
喜悅歸喜悅,但現實中有些問題還需要我們注意:
1、有些人鼓吹律師能搞定一切案件,對於這些人,請大家一定不要相信,你要知道,能決定案件最終結果的始終都是公檢法機關,誇大律師作用的一般都是忽悠。
2、律師在刑事辯護中也能起到一點作用,但作用主要體現在幫助嫌疑人和家屬保持聯繫,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為委託人分擔部分案件壓力,在案件取得好的結果時與委託人共享喜悅。
3、我國刑事訴訟過程確實還存在一些問題,但一直在往好的方向發展。如無罪推定原則被逐漸採納,如2013年以後新增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的程序。取保候審制度存在適用範圍小,實際使用率低的缺點,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還沒有完全發揮作用,但我相信一切都會變好。
以上是我的辦案經歷和辦案感悟。接下來我想跟大家探討我的微信公眾號文章事宜。有些讀者認為我的文章都太長了,大家很難有興趣看完,對於這點我意識到,但我應該還會堅持我的寫法,我想時間會改變一切。關於這個案例,我在6年前曾寫過案例介紹,現在微信公眾號微網站內,兩種不同的寫法,你更喜歡哪一種?關於本文標題,你喜歡《邀你來斷案》還是《無罪的喜悅》?歡迎大家發表意見,我希望把微信公眾號做得更好。
推薦閱讀:
※我不是武大郎——「辱母刺人案」反思
※金毛獅王謝遜涉嫌搶劫、故意殺人等罪辯護詞
※年度盤點:2017年全國十大非法集資犯罪案件
※信用卡詐騙罪--你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