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動遷安置房,規避風險有妙招

【導讀】由於動遷安置房價格通常低於市場價格,但是由於存在較長「限售期」,限售期已過有可能房價已經上漲了幾百萬,由此產生爭議非常多。以上海市為例,根據滬房管市n【2010】375號文件,對於動遷安置房應在大產證和拆遷協議均滿3年才可以上市交易。此類房屋在「限售期」內所簽的合同是否有效,如何才能最大限度規避風險,以及產權人拒不履行合同如何維權等問題將是本文闡述的重點。

一、在「限售期」內所簽的動遷安置房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上海市動遷安置房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動遷安置房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後的3年內,不得轉讓、抵押……」該辦法的性質並不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僅為地方規範性文件。《合同法》司法解釋一明確規定,確認合同無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作為依據。另外,該辦法的內容也不屬於強制性規範,僅為管理性的規定。因此,在「限售期」內所簽的動遷安置房買賣協議是有效的,上海市的司法實踐也是如此操作的。但是,對於過戶時間還是要受上述規定的約束,須在「大產證」和「拆遷安置協議」均滿3年後才能過戶。

二、如何有效避免購買動遷安置房可能產生的風險

曾經,購買拆遷安置房多通過抵押借款的方法以達到限制賣家毀約的目的。但是,目前這種方法已經沒有意義,因為按照現行規定,未滿3年的情況下,拆遷安置房不得過戶交易,也不得抵押。如果能辦理抵押,也意味著可以辦理過戶,因此辦理先行抵押已經沒有意義。如果在符合過戶條件的情況下,買方擔心產權人「一房二賣」,可以申請「預告登記」。這樣,目前有效的辦法,可以在設計房屋購買合同時,做些有效的防範:

1、盡量多留些尾款,將其支付時間遲延至產權過戶後再行支付;

2、針對賣家違約、毀約的情形設定相應的嚴苛的違約條款,而且該等違約條款應有相應的明確金額或具體的計算方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3、在合同中,設置由違約方承擔律師費、車旅費等費用的條款,減少維權成本,也給賣方一定的威懾。

三、需要澄清的三個誤解

1、買賣合同經過公證就不可以違約

首先,公證並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只是針對合同內容是否違法、是否為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等進行證明。也就是說,如果合同內容並不違法,合同確屬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公證與否,並沒有什麼區別。另外,在沒有取得產證的情況下,公證處也不會對買賣合同進行公證。

2、只要賠償違約金即可毀約

通常情況下,守約方不僅可以提出違約金,還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也就是說,如果賣家違約,買家起訴到法院,不僅可以要求賣家繼續履行合同,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實務中,有些買家由於擔心訴訟期較長,還需要支付維權的費用,而向賣家妥協,甚至修改了合同,最終還是沒有達成交易,這樣反而讓維權更加困難。

3、有一種辦法,能讓賣家無法違約、必須履行合同

工作中,有些買家認為,合同如果寫得好,就能夠阻止賣家無法違約,必須按時過戶。雖然,守約方可以通過訴訟要求賣家繼續履行合同,但是還是要通過法律程序,合同無論如何擬定,無論違約金有多高,賣家還是可以不配合過戶。但是,買家向法院提起訴訟,作出判決後,判決結果即有了強制執行力,這時候如何賣家還是不配合過戶,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門發協助執行通知書,賣家不簽字也可以過戶。

【結語】硬幣總是有兩個面的。拆遷安置房由於存在「限售期」,過戶時間較長,在此期間房價勢必上漲,由此賣家很容易「跳價」,畢竟有可能存在數百萬的漲幅。但是,風險和收益總是並存的,只要妥善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積極合理維權,拆遷安置房交易還是相對安全的,完全可以順利過戶。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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