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中國徵收遺產稅問題

以下摘錄自我大二寫的第一本書——《當前中國形勢與房地產系統分析》

へ     /|n  /\7  ∠_/n  / │   / /n │ Z _,< /   /`ヽn │     ヽ   /  〉n  Y     `  /  /n ?● ? ●  ??〈  /n ()  へ    | \〈n  >? ?_  ィ  │ //n  / へ   / ?<| \\n  ヽ_?  (_/  │//n  7       |/n  >―r ̄ ̄`?―_n

中國徵收遺產稅問題

所謂「遺產稅」,就是對死者留下的遺產進行徵稅,遺產的涵蓋範圍不僅僅是現金與存款,還包括房產、廠房設施等固定資產,在國外也叫「死亡稅」。目前,全世界大約有2/3的國家和地區徵收這種稅。國外遺產稅的徵收對象只是少數高收入階層的人,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例也非常小。在美國,每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被征了遺產稅。

我認為,遺產稅徵收是非常有必要的,我們都知道,中國的貧富差距非常大,基尼係數已經嚴重超標,社會的公平性嚴重的底氣不足,這不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帶動後來的人一起富起來的指導思想,社會主義雖然不是平均主義,但是,貧富差距太大,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家都會引起政治動蕩,這是很簡單很容易理解的。中國的發展思路是要縮小貧富差距,消除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後達到共同富裕的目標。遺產稅作為利益再分配和社會公平的實現,是完善稅制,防止偷逃稅收,彌補稅制不足的需要。一方面運用稅收的調節功能,鼓勵納稅人積極為社會多作貢獻;另一方面向納稅人徵收遺產稅,可以防止遺產在死者生前發生轉移逃稅,對於調節收入分配,完善稅收體系具有重要意義,開徵遺產稅可節約資本,平均社會財富,減少社會浪費,提倡勞動所得,增加國庫收入,補充所得稅的不足。終上所述,遺產稅有必要徵收而且其意義非凡,所以,我認為徵收遺產稅是勢在必行的。

事實上,目前已有百餘個國家徵收遺產稅。而早在2004年9月,中國財政部就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該條例在2010年又進行了修訂。大意為:應徵收遺產稅的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贈予財產;在遺產稅稅款繳清前,其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不得辦理轉移登記;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依法歸國家所有,免納遺產稅。還有資料顯示,中國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開徵過遺產稅。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通過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遺產稅作為擬開徵的稅種之一,但限於當時的條件未予開徵。1994年的新稅制改革將遺產稅列為國家可能開徵的稅種之一。1996年全國人大批准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第9個五年計劃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綱要中提出「逐步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

討論到這裡,現在最重要的是解決好兩個問題,一個是遺產稅徵收起點問題,一個是徵收的稅率。另外,應在多數公眾認可的前提和基礎上開徵遺產稅,還要根據地區差異彈性規劃。

遺產稅雖已被很多國家所採用。但爭議也始終存在,近年來更是有加拿大等國家相繼停徵遺產稅。我國的香港地區,也於2006年取消遺產稅。原因之一,正是當時的遺產稅很大部分徵到了中產階級以下者的頭上,背離了「劫富濟貧」的初衷。

打開互聯網大量搜索,網上大概有80萬起征和500萬起征兩種說法,貌似專家希望500萬起征,現在網上是公認的35%為徵收稅率,當然這些都只是一些最新信息,最後必須看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才算。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遺產稅起點較高比較合理,這樣實施的可行性會比較強,也符合廣大民眾的心聲,更符合當前中國國情,中國正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起點太高很難實現,也無法達到資源再分配的目的。

網上的相關資料顯示:一直以來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委託,由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承擔的《遺產稅制度及其對中國收入分配改革的啟示》課題舉行中期成果發布會。研究稱,中國已基本具備徵收遺產稅的條件,並建議將500萬元作為遺產稅起征點。國務院此前批轉的《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中曾要求,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徵遺產稅問題。

另外,我們查詢了更具權威的相關資料,下面是北師大《報告》部分摘要:1、中國已基本具備徵收遺產稅的條件,並建議將500萬元作為遺產稅起征點。2、遺產稅開徵後將年收入2000億元。3、貧富差距將逐年縮小。

從上面來看,我們可以看出兩個信息,首先,中國已經具備徵收遺產稅的條件,加上我們現在的差距現狀,這也對我們前面提出的觀點起到了支撐作用。

中國遺產稅現狀介紹:

中國開徵遺產稅與贈與稅還存在以下一些困難:一是稅源上。中國尚處在市場經濟初級階段,雖然出現了一部分較富裕的人,但總體來講還是少,稅源不容樂觀,而且這部分人財產的情況比較分散隱蔽,很難掌握他們的真實財產情況;二是很多人對遺產稅的意識還較淡薄,沒有真正理解遺產稅;三是在徵收上拿到的錢有限,還容易得罪人,在征管力量不夠的情況下,勢必會影響到稅務人員的工作熱情。鑒於存在的困難,借鑒上述國家的經驗,中國開徵遺產稅時應著重考慮以下四個方面:

1、剛開始征遺產稅時,徵收面不要太寬,起征點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簡單從工資收入來定,要綜合現代人收入結構特點,充分考慮非工資收入佔總收入的比重。重點徵收有巨額財產的人的遺產,對一般人應採取照顧,這樣徵收管理就可以簡化,而贈與稅宜暫慢開徵。

2、稅率應採取累進稅。中國遺產稅可採取逐步推進辦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漸細化。條件好的可先開展,然後再推進到全國。

3、著手建立個人資產檔案管理和價值評估制度。這是一件實施起來難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規定個人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據管理,對凡是沒有合法交易票據的一定價值以上的資產,均視為非法財產;制定包括評估資格、評估對象、評估周期、價值認定等內容的一套個人財產評估辦法。

4、儘快設計出有效防止個人財產向國外轉移的約束制度。開徵遺產稅後有可能引起資本外逃。由於中國有關部門無法對遺產稅的「納稅大戶」富裕階層進行有效的財產監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會效法美國的逃稅者,輕而易舉地攜巨資「逃」到另一些未開徵遺產稅或遺產稅率較低的國家尋找「樂土」。

2010年中國再次將遺產稅提上日程,修訂了過去的遺產稅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下稱《暫行條例》),下稱《新版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2010年新版草案)

第一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的全部遺產,依照本條例規定徵收遺產稅。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依照本條例規定徵收遺產稅。

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應徵收遺產稅的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贈與財產。

第三條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依照下列順序確定:

有遺囑執行人的,為遺囑執行人;

無遺囑執行人的,為繼承人及受贈人;

無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贈人的,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納稅義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履行。

第四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依法歸國家所有的遺產,免納遺產稅。

第五條

下列各項不計入應徵稅遺產總額:

遺贈人、受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業的遺產;

經繼承人向稅務機關登記、繼承保存的遺產中各類文物及有關文化、歷史、美術方面的圖書資料、物品,但繼承人將此類文件、圖書資料、物品轉讓時,仍需自動申請補稅;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發明並歸本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

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與外國政府簽定的協議中規定免徵的遺產稅;國務院規定不計入應徵稅遺產總額的其他遺產。

第六條

下列各項允許在應徵稅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依法應補繳的各項稅款、罰款、滯納金;

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未償還的具有確鑿證據的各項債務;

被繼承人喪葬費用;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徵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五千元。

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所規定的每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二萬元;對於代位繼承的,可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給予扣除。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扶)養的,可按當時年齡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距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

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一萬元;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扶)養的,可按當時年齡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距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不得給予扣除。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累計不超過二萬元的贈與財產。

被繼承人擁有所有權,並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的住房。價值超過五十萬的,只允許扣除五十萬元。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被繼承人為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常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不適用本條(五)至(七)項規定的扣除項目;本條(一)至(四)項規定的扣除項目,也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為限。

第七條

遺產稅免徵額為二十萬元。

第八條

遺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應徵稅遺產凈額。應徵稅遺產凈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總額,扣除本條例第五規定的不計入應徵稅遺產總額的項目除並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允許在應徵稅遺產總額扣除的金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免徵額後的金額。

第九條

遺產稅的計算公式為:應徵遺產稅稅額=應徵稅遺產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十條

遺產稅的免徵額及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標準,由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遺產稅依照本條例所附的《遺產稅五級超額累計稅率表》計算徵收。

第十二條

遺產稅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遺產以我國貨幣計價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摺合人民幣計算繳納遺產稅。

第十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與境外的財產,按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的所在地劃分。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財產所在地按下列原則確認:

不動產以及附於不動產的權利,按不動產所在地確認;

車輛、船舶及航空器,按其使用證照發放機關所在地確認;

除著作權以外的知識產權,按其登記機關所在地確認。但著作權按其所有人的經常居住地確認;

債權,以債務人以常居住地或營業所在地為準;

各種股票、公司債券,以其發行機關報所在地為準;

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以其行政管轄權所在地或營業所在地為準;

除上述財產以外援動產,以其所有人的經常居住地為準。

第十五條

在遺產稅稅款繳清前,其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不得辦理轉移登記。

第十六條

遺產稅按照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現值計算徵收。遺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有價可依的,按所列價格計算;無價可依或申報價明顯低於正常價的,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評估價值計算。贈與財產在贈與時有價可依的,按所列價格計算;無價可依或申報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價格的,按贈與時的評估價值計算財產價值由政府批准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須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第十七條

境外財產依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已繳納的遺產稅,允許在應徵遺產稅稅額中抵扣,且抵扣額不得超過依本條例計算的應徵稅額。如抵扣額低於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應徵稅額的,應補繳其差額部分的稅款。

第十八條

遺產稅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徵收。沒有戶籍的,由被繼承人居住地或財產所在地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的,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前一個月內,向稅務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第二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納稅申報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對遺產情況進行核實,向納稅義務人發納稅通知書,通知其限期納稅。特殊原因二個月內無法核實應徵稅總額及確定應徵稅遺產凈額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

第二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稅務機關送達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內科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稅款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分二至六期繳清稅款,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死亡人的戶籍註銷手續後,應在五日內將死亡人的姓名、戶籍所在地等情況書面通知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人民法院在進行涉及遺產特派員繼承案件的審理以及公證機關在辦理有關遺產、繼承的公證後,也應在五日內將有關材料轉交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在向公安機關了解公民死亡情況,向人民法院了解被繼承人的遺產情況,以及向公證機關了解遺產,繼承的公證情況時,公安部門,人民法院、公證部門。

第二十三條

下列機構(部門)在辦理被繼承人財產的轉移過戶登記手續應履行以下義務:在辦理以下時,應要求當事人附呈稅務機關發給的遺產稅款清繳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否則不予辦理有關手續;房地產管理機關在輸房地產過戶登記手續時;銀行、保險公司、證券交易機構以及其它金融資產的提取、支付、轉證等有關手續時;車輛、船舶及航空器的使用證照發放機關在辦理車輛、船舶及航空器的使用證照的變更過戶登記手續時;專利管理機關在辦理專利權人的變更手續時;工商管理部門在辦理因被繼承人死亡而變更營業執行時;文物管理機關辦理文物所有權的變更時;其他財產管理機關在辦理公民財產的登記,遺產的轉移或遺產過戶登記等。

第二十四條

遺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09月28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稅務系主任薛剛教授指出:征遺產稅存在一定的必要性,有利於社會公平的實現;從完善稅收體系方面,到2013年為止,已在百餘個國家徵收遺產稅,可調節收入分配,完善稅收體。當然,遺產稅有很多種,下面集中給出遺產稅類型:

分遺產稅:分遺產稅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分別進行課徵。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係和繼承人的實際負擔能力,採用累進稅率。

總分遺產稅:也稱混合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總遺產稅,在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徵收分遺產稅。兩稅合征,互補長短。早在古代埃及、希臘和羅馬帝國時已有遺產稅的徵收。總分遺產稅,兼蓄了總遺產稅和分遺產稅兩種遺產稅的優點,先對遺產總額徵稅,使國家稅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證。再視不同情況,有區別地對各繼承人徵稅,使稅收公平得到落實。但總分遺產稅也存在缺點是,對同一遺產徵收兩次稅收,有重複徵稅之嫌,使遺產稅制複雜化。這種制度的特點是「先總稅,後分稅」,表現為先對總遺產徵稅,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對各繼承人徵稅,這樣就既保證了稅源,又體現了社會公正,稅負公正。

歷史起源:開徵遺產稅可節約資本,平均社會財富,減少社會浪費,提倡勞動所得,增加國庫收入,補充所得稅的不足。遺產稅最早產生於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於籌措軍費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開徵了遺產稅。近代遺產稅始征於1598年的荷蘭,其後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等國相繼開徵了遺產稅。

美國:美國現代意義上遺產稅是於1916年立法開徵的,其目的是為應付每次世界大戰而籌資,贈與稅也於隨後後不久開徵,幾經變化,1976年,修改了聯邦財產轉移稅,將原分別適用於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兩套稅率,統一為同時適用於兩種稅的同一套稅率,因此從嚴格意義上稅,遺產稅和贈與稅都不是再是獨立的稅種,而只是財產轉移稅的一個組成部分。不過習慣上,人們不是將它們作為兩種稅看待。美國三級政府都徵收財產轉移稅,但財產轉移稅主要是由聯邦政府徵收。1991年,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徵收的財產轉移稅佔全部財產轉移稅的比例分別為72.1%、27.2%、0.2%。美國除了內華達州外,其餘各州都徵收遺產稅,且多採用累進稅率,稅率由各州制定,各州間的稅率差異較大,而且多數為繼承稅制。而開徵贈與稅的只有12個州,但均非單獨徵收,而是與遺產稅或繼承稅一起徵收。

聯邦遺產稅和贈與稅:

(1)納稅人。聯邦實行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遺產稅的納稅人是遺囑執行人。贈與稅的納稅人是財產贈與人。

(2)課稅對象。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是死亡者遺產總額,它包括財產價值和財產權益。遺產總額的確定與遺囑本身及是否產有遺囑無直接聯繫,而是由稅法確定。贈與稅的課稅對象是財產贈與人給他人的財產價值和財產權益。

(3)財產估價。遺產總值一般按死亡時的財產市場價格確定,農場及某些非上市公司使用的不動產,可適用減低估價。贈與財產價值按贈與發生時的市場估定。

(4)扣除項目。遺產稅的扣除有:債務扣除、喪葬費用扣除、遺產處置期意外損失扣除、配偶間轉讓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贈扣除。贈與稅的扣除項目主要是捐贈和配偶之間贈與扣除。

(5)抵免。兩稅設相同的抵免額。抵免分兩個部分,一是統一抵免,允許每個納稅人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減去一定量的抵免額;二是稅收抵免,允許從應納稅額中減去向外國政府交納的遺產稅額及向州政府交納的遺產稅額。

(6)稅率。美國對遺產的起征點比較低,即遺產的價值超出65萬美元就要徵收37%的遺產稅(65萬美元的遺產不徵稅)而一旦遺產的總額達到300萬美元以上,遺產的稅率就要高達55%,在西方國家中名列前茅。

美國的聯邦遺產稅稅率如下:

遺產遺產稅率

10000美元以下(含10000美元)18%

10001美元至20000美元20%

20001美元至40000美元22%

40001美元至60000美元24%

60001美元至80000美元26%

80001美元至100000美元28%

100001美元至150000美元30%

150001美元至250000美元32%

250001美元至500000美元34%

500001美元至750000美元37%

750001美元至100萬美元39%

1000001美元至125萬美元41%

1250001美元至150萬美元43%

超過150萬美元45%

香港遺產稅進程香港遺產稅進程(香港在2006年2月11日正式宣布廢除遺產稅),1932年至2006年間,香港遺產稅的情況如下:

1、遺產稅範圍與對象

香港遺產稅徵收範圍涉及面很廣泛,凡死者留下的一切財產,除規定準予豁免外,均應徵稅。財產的定義為:土地、樓宇、金錢、股票、商譽、權利、專利、契約利益、索償權利等,但不在香港的財產不徵稅。

2、香港遺產稅規定有免稅點,免稅點在不同的稅法修訂期限內有不同的規定,且每修訂一次其數額就是提高一次,實際上在不斷降低遺產稅的稅率。

1996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適用的免稅點為500萬港元,1997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為650萬港元,而1998年4月1日之後則為750萬港元,也就是說,總遺產額在750萬港元以下的不征遺產稅。在計算時,還有一些豁免規定,如生前的贈與或支付如果在死者死亡之日的三年前實行,不征遺產稅,減征規定,如任何人士死亡時所遺留的物產、財產,如已納遺產部分,在其死亡後五年內,接受遺產者也死亡的,後死者遺留的所繼承遺產可給予一定程度的減免。

3、稅率

遺產稅採用全額累進稅率。稅率也經過多次調整,基本趨勢是遺產價值總額課稅級距越來越大,免徵點逐漸增高,但其適用稅率一直保持在5%-20%之間。

日本:日本的遺產稅採用分遺產稅制即繼承稅制,贈與稅是分贈與稅制。

1、遺產稅

(1)納稅人。繼承稅的納稅人是財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在日本是否擁有住所作為居民的判定標準。

(2)課稅對象。包括繼承財產和視為繼承財產。繼承財產是指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財產,包括繼承的財產價值和權利。視為繼承財產,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屬於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的財產,但卻是因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起因而產生的財產和權利,主要有保險金退職津貼、信託受益權、與人身保險契約有關的權利等。

(3)稅額計算。日本的遺產稅不同於傳統上的遺產稅,具體辦法是,首先將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因繼承或遺贈而獲取的財產部分,減去被繼承人債務及喪葬費用,形成課稅價額,再將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課稅價額合計起來,作為基礎扣除,將其餘額乘以適當的稅率,求出應納遺產稅總額,最後將應納稅額按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課稅價額分配,即為各自的應納稅額。這種辦法,能使遺產稅額外負擔不受遺產分割的影響,也比較公平。

(4)扣除和抵免。遺產稅扣除項目有:債務扣除、喪葬費扣除、配偶繼承扣除、未成年人繼承扣除、短期內連續繼承扣除等。抵免主要是已納外國的遺產稅的稅額抵免。

2、贈與稅

(1)納稅人。由贈與而獲得財產的個人為納稅人。按在日本有無住所分為無限納稅義務人和有限納稅義務人。

(2)課稅對象。包括贈與財產和視為贈與財產。贈與財產是由贈與取提的財產價值和權利。視為贈與財產是指法律上不是贈與財產,但實質上又與贈與財產相同的某些財產和權利,包括保險金、信託受益權、定期存款等。

(3)課稅基礎。課稅基礎是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取得贈與財產價額。

(4)扣除和抵免。贈與稅的扣除有基礎扣除和配偶扣除。抵免主要是外國稅收抵免。

(5)稅率。贈與稅單獨設立稅率。

德國:德國的遺產稅起源較早。現德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都開徵,且適用同一稅率。

1、納稅人。遺產稅的納稅人是遺產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贈與稅的納稅人包括贈與人和受贈人。居民納稅人須就其在境內外繼承遺產或受贈財產納稅。非居民納稅人只就坐落於德國境內的因遺贈繼承或受贈而得到的財產徵稅。

2、課稅對象。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是因繼承而獲得所有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和某些財產權利。贈與是指很少或根本不考慮報酬的轉移以及為某一特定目的的轉移。對這種轉移而得的財產課贈與稅。

3、財產估價。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按市場價值估價。市場交易的有價證券按繼承發生時或贈與行為發生時的市場交易價格估定。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按該公司資產平均收益率估價。珠寶首飾、高檔藝術收藏品由專門鑒定單位估定。

4、稅率。稅率按被繼承人與繼承人或受贈人,贈與人與被贈與人之間的親疏關係設計不同稅率。實行超額累進稅率。

5、免稅規定。死亡人或贈與人的配偶享有基本免稅額250000馬克,和額外免稅額250000馬克。每一個子女可免稅9萬馬克,每一個孫子女免稅額為50000馬克。喪葬管理費用和死亡人債務允許扣除。慈善公益捐贈全額免稅。

6、抵免。允許居民納稅人抵免已繳納的外國遺稅和贈與稅,但規定最高抵免額外負擔不超過按德國稅率計算的國外財產的應納稅額外負擔。10年之內由同一贈與人向同一受贈送的財產要累計一起課稅,以前已納贈與稅額外負擔允許抵免。

義大利:義大利的遺產稅和贈與稅採用總分遺產稅制,兩稅配合。

1、納稅人。納稅人分為兩類,一類是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含贈與人):另一類是繼承人或受贈人。分別適用不同稅率。

2、課稅對象。包括死亡後留下的遺產總額和贈與人贈與的全部財產。

3、稅率。分兩種。一是適用遺產或贈與財產總額的;二是由非直系親屬關係的繼承人或受贈人繳納的。繼承人或受贈人是直系親屬或配偶的,所納稅率低於第一種。

結語:綜上所述,總結前面的論點,也就是說我認為中國遺產稅徵收是必然,而且5-8年內必然會徵收,而徵收起點我認為是200萬至500萬,而徵稅率同草案類似,根據財富多少呈現分段稅率,至於稅率多少,看草案就可以清楚知道,不會有太大變化。以上為此節全部內容,希望對讀者詳細了解遺產稅問題有所幫助。

——寫於2013年冬

未經授權,所有回答/文章,拒絕任何形式的轉載,分享鏈接請標明出處和作者。

書籍購買

郵箱:hoctoboy@gmail.com

微信:hoctoboy 微博:今日經濟hocboy (二維碼自動識別)

希望我的文章/回答對你有所幫助,感謝你的關注與支持。

create is my all.魂盪魄,勇者雄心——小海cosea


推薦閱讀:

中國徵收遺產稅的相關問題解答,目的、制度、合理性、影響、作用?
為什麼政府不可以徵收100%的遺產稅,然後平均分發給每一個新生兒,使得每個人天生就在財富上完全平等?
中國遺產稅的徵收制度?
中國應不應該徵收遺產稅?

TAG:遗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