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監管新規下:「備案」竟然只是最不起眼的一招
8月24日下午,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這部辦法讓P2P一夜回到「信息中介」的地位,定性十分準確。很多P2P平台也迅速跳出來對新規表示「肯定和歡迎」,因為法律給予P2P合法的身份,但是,12個月的緩衝期過後,如果平台游不到終點,就註定仍然會被大浪淘沙而淹沒,所以,不能開心得太早。
1P2P准入門檻:原來「備案」只是最不起眼的一招
網貸P2P新規第五條規定:「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但具體備案規則「另行制定」。備案制是網傳已久的P2P大殺招,通過備案制這種雖非行政許可,但實際卻行行政許可之實的制度,能讓一大批人望而卻步,但有人說備案制的出現讓很多P2P平台舒了一口氣,畢竟P2P行業沒有引入互聯網金融中的牌照制度,否則大家消失得更快,似乎這也說明官方一直將P2P當做是接地氣的民間借貸,而不是所謂的高大上互聯網金融吧。
但,各位以為備案真的是准入門檻中的大招么?不是,不是,不是!真正的大招還在後面,一個是ICP許可證,一個是銀行資金託管,這兩個才是整部新規中的終極殺手。
網貸P2P新規第五條規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這段話實在是簡單地能讓人忽略條款的存在,但對於P2P而言,這句話的表述實際上卻能讓P2P從業平台減少97%以上,據網貸之家聯合盈燦諮詢發布的《2016年中國P2P網貸行業半年報》顯示,2016年6月底,正常運營平台數量已經下降至2349家,但是,目前實際取得ICP許可的網貸平台可能不到50家,佔比不到3%。
為什麼很多平台只會跟著大家死盯著那亮晃晃地十三禁條款而沒有關注到ICP許可證,那就是因為平時都不重視,或者根本就是悲催地將自己平台網站現在的ICP備案當成是ICP許可證了。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國的網站分為經營性網站和非經營性網站,前者要辦理ICP許可,後者只需要辦理ICP備案,ICP備案比較簡單,而對於ICP許可證而言,不僅耗時長,一般都需要幾個月時間,而且准入門檻高,不是普通人能順利辦得下來,故應儘快詳詢各地通管局。但相信,隨著後期大量P2P在通管局門口排起長龍,通管局大門也會更加不容易鑽進了。這從目前只有3%申請了ICP許可證的情況就看得出來道道了。關於互聯網證照,可以深度閱讀:互聯網許可證照大全,互聯網電商公司應當知道的 | 果斷收藏
銀行資金存管也成為了另一個大招,P2P之所以被污名化,很大程度就在於平台公司能夠直接接觸出借人資金且沒有任何監管措施,這就給P2P平台捲款潛逃打下了伏筆,人之初性本惡,當P2P平台看到一大筆資金在平台賬戶里不斷翻滾,還能不動心?但據盈燦諮詢不完全統計,截至8月15日,與銀行簽訂直接存管協議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線直接存管系統的平台有39家。而與銀行簽訂聯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線聯合存管系統的平台有24家。再想想,如果把銀行資金存管和ICP許可證放到一塊思考,那得夾死多少平台?
2如何在「十三禁」中夾縫求生
網貸P2P新規中最吸引眼球的莫過於所謂的十三禁條款了,但細看這些條款,實際上P2P平台還是存在比較大的生存空間的。
債權轉讓P2P模式未被完全禁止。有人說網貸新規已經禁止了債權轉讓模式下的P2P,但細研條款,事實並非如此,該條款明確規定:「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其債權轉讓是有前置條件的,就是不能包裝成金融證券信託等產品進行變相的債權轉讓,而普通模式下的債權轉讓仍還是允許的。為什麼?P2P平台上之所以會有大量的投資人或出借人會應標出借,就在於投資人和出借人知道一旦自己應下這一次標,如果借款人沒有按時歸還,則出借人自己是不用跑世界跑到「外地」法院去訴訟的,因為P2P平台或第三方會為自己接下這筆債權,幫出借人提出催收或訴訟,實踐中也確實如此。而且當同一筆債權人有多位出借人時,就更需要有這麼一位「蓋世英雄」能踩著五彩云為出借人分憂。而如何實現,靠的就是債權轉讓,可以這麼說,如果沒有這類債權轉讓規則,幾乎所有的P2P平台都不會有投資人或出借人來玩這個無聊而又沒有保障的遊戲。
自融概念被狹窄化了。我們發現,在2015年年底發布的徵求意見稿中,對於自融的定義是「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而在正式頒布的網貸新規中,自融的概念變成了「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雖然「變相為自己」似乎也可以和關聯關係扯上關係,但畢竟關聯關係屬於嚴格的法律定義,和「自身」仍存差別。
P2P的營銷合規工作將提上重要日程。網貸新規明確平台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這說明什麼,說明江南春同志要丟掉一大批的P2P廣告費了,以後在電梯、公交站地鐵口等物理場所下,P2P已經不能再做廣告了,但回歸線上未嘗不是一件好事。當然,空間在於,P2P平台可能會改頭換面,以其它項目方式在物理環境下進行宣傳,這類項目包括消費金融,畢竟很多消費金融的資金來源是P2P公司,這已經成為業界的秘密,也實際上架空了消費金融牌照的含金量,而消費金融需要有特定的場景,比如說學生分期,就需要將分期產品廣告直接打到學校的黑板之上,還恨不得掛到宿舍床上,這也給了P2P另一個渠道的廣告口。
3監管部門是在隔空打牛?
縱觀網貸新規,發現有很多條款其實是空中樓閣,只能是美好的幻想,在實際中如果沒有下一步配套措施,一定又會成為無用之法。
風險評估會形同虛設。例如第十四條規定「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但什麼叫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以及如何讓當事人提供「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經歷」,甚至什麼叫「熟悉互聯網」?,以及如何展開認證都會是一個問題,相信,P2P平台也會在網站註冊時添加一個風險提示框,讓註冊勾選都具備上述條件,OK,平台就可以打完收功了。這在去年股權眾籌新規出來後,各大平台匆忙上馬網站合格投資人認證情況一樣,都只過流於形式,沒實質內容。
電子簽名配套流於形式。例如新規又明確「各方參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請注意,這裡沒有強制要求使用電子簽名,畢竟這一下成本太高,而且電子簽名配套在國內還真沒有完全叫得響地品牌,這就很沒有意思了,一個鼓勵性條款,你以為會有多少平台會真的去採納呢?畢竟成本可能不菲,所以這樣的軟條款還是不規定為好。可笑的是,新規竟然要求P2P平台「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這不是強人所難么,P2P機構何德何能,有能力去審查另一個全新領域內的安全性,並作出保證?
借款限額如何審核。新規要求借款人須「提供在所有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一句話,沒有罰則,鬼才理你,這應當是平台或監管機構要做的事情,聯網才對,對於借款人何以強求。另外,也是新規中的亮點,就是借款限額,為什麼新規中要設一個20萬,一個100萬?當然也不是隨意想出來的數字,這是借鑒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這一定罪起點而來的。「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如果你沒有提供類如銀聯或網聯的系統,如何計算得出不同平台的借款總額?這條款規定相較之於第三方支付20萬元的限額計算方式是落後了不少。
P2P平台成本畸高將成為新的行業交痛點和難點。網貸新規對P2P引入第三方監管提出了很多要求,如前面所述可能的電子簽名第三方機構,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徵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還有銀行資金託管、另外,還「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信息系統安全評價等第三方機構,對網路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和信息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這每一個「應當」的背後可都是金錢啊,平台可得挺住並作好預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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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律l 互聯網法律領域深度觀察的律界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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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CCO協議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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