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與偏見
01-31
如同《有關事實陳述與觀點陳述》文中所言,觀點的類型,有三:「感官體驗」、「三觀偏好」和「思維推論」。對同一事物,我們之所以有不同類型的觀點,是因為各自不同的價值標準(standard)。然而,在留學的時候,我注意到了一個細節——老師在給我們布置作業時,每份 PDF 文檔的最後一部分都是「assessment criteria」。同樣的,雅思考試也有詳細的評分標準(英、中)。與價值標準相輔相成,評判標準(criterion)則為結論的推導提供了客觀依據。要驗證某一假設是否為真,「搜集事實(fact)」也許是大多數人想到的第一步。其實不然,「個人見解(opinion)」才是驗證的開始。劇集《Legal High》第一部第一集中有一個這樣的畫面:當小黛律師把她搜集的資料,一摞摞地堆在古美門的辦公桌上時,古美門說「你搜集了一堆垃圾做什麼,快把它放回那個塑料袋裡」。接下來,便開始收集見解——「對被告人的讚揚」、「對審訊警官的差評」、「將情報發給媒體」和「挑動人權團體」。雖然有不少戲劇的表演成分,但這些見解就是「尚待證實的假設」,若不能獲得證實,就毫無價值可言。我們通常在做的不是推導結論,而是在為一個既有結論找論據的過程。這就好比,還是拿上文的舉例來說明,為了獲取重審機會以證明被告人的清白,收集了對其的讚揚以及對審訊警官的差評。也就是說,我們對事實的判斷會受到自身標準的局限。而判斷,則是需要在兩項以上的方案中做決定。因此,效仿法院的判案方法是可取的。即呈現有關事實的全部見解,在各方的辯論中求取客觀事實。以衡量投資為例,彼得·德魯克(Peter F. Drucker)在《卓有成效的管理者》一書中提到,其評判標準有三:「資金回收周期」、「資金收益能力」和「收益的變現能力」。此外,投資不可避免的需要承擔風險。通過對金融課程的學習,我也了解到,以投資人的角度而言,對風險的承擔有兩個方面的衡量:「風險承受能力(risk-taking ability)」和「風險承受意願(risk-taking willingness)」。
面對不同的聲音,要像個「法官」一樣,聽取雙方辯論。否則,就只能看到一個側面,即「偏見」(prejudice,源自「prejudge」,意思是「預先判斷」)。
微信公眾號:謙舍(ID: NivataVih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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