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信託「踩雷」南京涵碧樓事件的法律疑雲‖億誠律商閣
新華信託「踩雷」南京涵碧樓事件的法律疑雲
文/億誠公司法律部 周亮 陳浩一、新華信託普天計劃(涵碧樓項目)始末
近日,包括新浪、搜狐、中國經濟網等多家媒體均報道了有關新華信託頻頻發生延期兌付的問題,尤其是其中涉及的南京首家七星級酒店——涵碧樓項目。由於《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9年第1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信託公司在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公開營銷宣傳,故我們未能通過公開渠道查找到詳細的信託文件材料。經整理目前與該項目相關的報道,主要有以下信息:
1、發生延期兌付的名為「新華信託·普天(核心資產併購)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於2012年推出,計劃為南京涵碧樓融資,預期收益10%左右,該計劃已延期半年多。
2、某投資者購買該信託產品時,代銷客戶經理向其口頭保證不投資於房地產,但信託資金實際投向了涵碧樓項目。
3、南京涵碧樓是由南京鼎正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項目,其目前股東是一家離岸註冊的金融公司——168 INVESTMENT LTD.,鄉林集團持有168 INVESTMENT LTD.的八成股權。鄉林集團則是我國台灣地區的企業。
4、南京涵碧樓總建築面積25萬㎡,規劃有大型Shopping Mall、5A甲級寫字樓、可容納1500人的宴會廳、超七星級酒店、國際會議中心、酒店式公寓行館等綜合體,項目定位南京高端居住、辦公區及以濱江風貌為特色的城市西部休閒遊覽地,總投資規模超5億美元。該項目在2015年首次開盤的銷售均價為每平方米4.8萬元。據網上查詢發現,截至今年1月8日,該項目可售房屋套數為1652套,成交41套,銷售率僅為2.48%。
5、據介紹,涵碧樓項目的信託融資既不以土地作為抵押,也不入股房地產項目公司,僅有鄉林集團的還款承諾書,來確保信託到期後的兌付。
6、新華信託一位客戶經理表示:「(涵碧樓)項目絕對沒有任何問題,如果真的出了問題,新華信託也一定會兜底的。」
7、連同新華普天計劃在內,鎮江冠城計劃二期、奈倫農業示範園區項目、匯源6號等多個新華信託發行的延期兌付的信託計劃涉及的資金超過16億元。以上所有被報道為「踩雷」的項目全部為地產項目。
二、新華信託普天計劃的基本法律關係
在我國信託公司開展的信託業務中,根據信託財產的不同,可以分為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等;根據信託公司是否將不同委託人的財產集中管理,可分為單一信託、集合信託;根據信託財產運用領域,可分為房地產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基礎設施信託等。
新華普天計劃,全稱為「新華信託·普天(核心資產併購)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由此可見,這是一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簡稱信託計劃),屬於信託公司開展的主要信託業務品種,且該計劃投資於南京涵碧樓項目。因此,其基本法律關係如圖所示:
從上圖可知,該信託計劃的主要法律關係有:
1.委託人(投資人)與受託人(新華信託公司)之間的信託合同關係。在存在優先順序和劣後級之分的情況下,不同類型的投資人與信託公司之間存在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具體需要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來處理。《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託公司依據本信託合同約定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因違背本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2.新華信託公司與南京涵碧樓項目融資主體之間的資金法律關係。常見的有股權投資關係、債權投資關係、其他財產權益投資關係等。具體將在下面第三部分討論。
3.新華信託公司與某商業銀行之間的資金保管合同關係。《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信託計劃的資金實行保管制。」委託人交付給信託公司的資金一般通過保管銀行支付給融資方,融資方支付的信託收益一般也通過保管銀行分配給信託受益人。這主要是為了保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法》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三、新華信託與涵碧樓項目主體之間是何法律關係?
根據報道,涵碧樓項目的信託融資並不入股房地產項目公司。那麼,事實究竟是什麼樣的?
涵碧樓項目的開發商是南京鼎正置業有限公司(簡稱鼎正公司),通過查詢其工商信息,可以發現:鼎正公司成立於2012年1月9日,168 INVESTMENT LTD.為鼎正公司的唯一股東。2013年1月7日,168 INVESTMENT LTD.將其持有的鼎正公司3570萬股權質押給新華信託公司,該項質押權於2015年3月6日已因主債權消滅而註銷。同時,新華信託公司還在2013年4月8日入股鼎正公司,持股49%,168 INVESTMENT LTD.持股51%。2015年2月10日,新華信託向168 INVESTMENT LTD.轉讓其全部股權。同日,鼎正公司註冊資本又從7000萬美元增加到1.3億美元。
由此可見,相關報道中有關新華信託沒有入股房地產項目的說法,是不準確的。但是,新華信託與涵碧樓項目主體之間到底是何種法律關係,信託計劃募集的資金具體是以何種法律途徑支付給涵碧樓項目主體的,仍不明朗。
為此,有必要先簡要介紹房地產信託融資的幾種主要模式:
1、債權型
這一模式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投資者的委託,以信託合同的形式將其資金集合起來,再通過信託貸款的方式放貸給開發商,開發商於計劃期限屆滿時向信託公司還本付息。
2、股權型這一模式是指,信託公司從投資者手中募集資金後,以股權投資的方式(收購股權或增資擴股)向項目公司注入資金,同時項目公司或關聯的第三方承諾在一定的期限(如兩年)後溢價回購信託公司持有的股權。
3、財產收益權型這一模式是指,開發商將其持有的房產的某種財產收益權轉讓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發行信託計劃募集資金來購買該財產收益權,信託公司基於財產收益權從房產項目中獲取相應的收益,期限屆滿後開發商也可通過一定方式回購信託公司取得的財產收益權。
按理來說,新華信託在2015年初將股權轉讓給168 INVESTMENT LTD.屬於退出的一種方式,據此可以用收回的股權轉讓款項向投資者兌付,但仍出現延期兌付,原因何在?
新華信託公司與涵碧樓項目主體之間是否為單純的股權型信託計劃,抑或還混合了債權型?之前168 INVESTMENT LTD.對新華信託提供的股權質押是否與這一債權關係有關?又或者,由於涵碧樓項目的商業地產屬性,可能存在穩定的租金、物業等財產收益,也不排除包含財產收益權型的可能。
如果只是股權型信託,那麼股權已經轉讓完畢,信託計劃已經實現退出,又為何存在延兌?其原因究竟在於涵碧樓項目,還是在新華信託本身?
囿於信息所限,對於上述具體問題,我們無法得知準確信息。但從糾紛解決的角度,有必要釐清上述問題點。
四、境外公司的還款承諾對投資人有幾分保障?
從公開報道來看,涵碧樓項目存在一份由鼎正公司的母公司即台灣鄉林集團出具的還款承諾書。這種還款承諾在法律上可能是代為清償債務,也可能是一種保證擔保。因此,這裡可能會涉及境外企業為境內企業提供擔保的問題。
這種保證擔保的優點在於操作相對簡便,不涉及對物的監管和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問題。但其中可能會存在一些風險:
其一,管轄的風險。由於一方主體涉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應區分情形判斷是否可由中國境內法院管轄;
其二,適用法律的風險。如果案件由我國境內法院管轄,則適用何種法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判斷:「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其三,擔保效力的風險。由於擔保人是境外的公司,在判斷其提供擔保的效力時,可能涉及境外相關法律的適用、鄉林集團的擔保文件是否符合其公司章程中擔保事項的許可權規定以及擔保事項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諸多問題。
此外,還需要指出的是,鄉林集團的還款承諾書是向誰出具的?向新華信託公司出具,還是向投資人出具?這關係到有權向鄉林集團主張權利的主體是誰的問題。如果是向新華信託公司出具,則投資人無法直接依據該承諾書向鄉林集團主張還款權利,當然在信託公司怠於行使權利時,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上的代位權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五、新華信託是否存在違規承諾?是否提供剛性兌付?
從報道來看,新華信託的相關人員存在諸如「絕對沒有任何問題」、「新華信託也一定會兜底」等承諾行為。然而,依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第2號)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信託公司開展業務時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金融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這裡會涉及到「剛性兌付」問題,即:當信託計划出現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信託公司需要兜底處理。實際上,我國並無任何法律規定信託公司必須提供剛性兌付,這只是信託業一個不成文的規定。而且,剛性兌付的做法顯然背離了風險與收益並存的資本市場規律,只能是權宜之計,作為投資者而言,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投資存在的風險,不能輕信剛性兌付。
六、新華信託普天計劃的投資者如何應對延期兌付問題?
據目前報道來看,該信託計劃已經出現兌付危機,新華信託難以按信託合同約定向投資者返還本金和收益。作為信託法律關係中的委託人和受益人,依據《信託法》的規定和信託合同的約定,依法享有知情權、信託財產損害救濟權、受託人解任權和辭任同意權、信託解除權、信託財產歸屬權等多項法定權利。
同時,依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以及受益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所以,投資者應認真研究信託合同中的相關約定,依法依約行使相應的權利,要求了解目前的具體情況,並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維權方案,必要時委託專業律師出謀劃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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