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深通法律的人,必須首先是一個深通人性的人 | 麥讀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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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多少文學青年因著「法律與文學」的美好想像而踏入了的摳索法條年復年的法律不歸路,熟讀馮象、蘇力、尹伊君的法律人必然也有著用法律解釋文藝的壯志雄心,最後發現:

不是法律,而是對經典佔有的不足,對生活領悟的不到,才是自己「法律與文學」旅程的掣肘之處。無法法律還是文學,最終的落腳點,是「人性」。

而人性,要麼從經典中再現要麼從生活中領略,只有兩條路。

20 世紀 70 年代初,肇始於美國的「法律與文學」運動,跟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緊密相連。當時,美國的幾所法學院開設了法律與文學課程。這一運動的開創之功要歸於詹姆斯·B. 懷特 1973 年發表的《法律的想像》,當時懷特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任教,講授的課程之一就是後來出版的這本書。▼

十年之後即 1988 年,理查德·波斯納首次出版了《法律與文學》,當時他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定期講授法律與文學課程,這本書成為這場運動最有影響的作品之一。▼

法律與文學運動第三個芝加哥鏈接是瑪莎·C.納斯鮑姆的《詩性正義:文學想像與公眾生活》,這本書出版於 1995 年,當時她剛加入芝加哥大學法學院不久。▼

是巧合可能也是必需,以上「法律與文學」三位前後相續的領軍人物,都取得過 MA(文學碩士) 學位。

作為人類知識體系和美學再現的優秀代表,莎士比亞一直是各種學者關注的焦點。

據統計,在過去的 50 年裡,有關莎士比亞的研究書籍就達到 16672 本。莎士比亞戲劇是西方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法律的文學研究文本,恰當不過。

是的,今天的贈書主題就是法律莎士比亞

【贈書】

布萊迪·科馬克(Bradin Cormack) / 瑪莎·C.努斯鮑姆(Martha C. Nussbaum) / 理查德·斯特瑞爾(Richard Strier) 著 王光林 等譯

黑龍江教育出版社·立人天地 201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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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莎士比亞的法律

《莎士比亞與法:科學與職業的對話》序言節選

莎士比亞作品中的名角十分引人入勝,一下子就引起我們關注莎士比亞如何應對他所生活的那個時代的法律和司法體系問題。王子站在墓邊,看著原墓主正被依法驅逐,給新墓主讓位,他撿起一隻頭顱(不是那只有名的頭顱),推想這可能是個律師的,思考起法律及其局限:

又是一個;誰知道那不會是一個律師的骷髏?他的玩弄刀筆的手段,顛倒黑白的雄辯,現在都到哪兒去了?為什麼他讓這個放肆的傢伙用齷齪的鐵鏟敲他的腦殼,不去控告他一個毆打罪?哼!這傢伙生前也許曾經買下許多地產,開口閉口用那些條文、具結、罰款、雙重保證、賠償一類的名詞嚇人;現在他的腦殼裡塞滿了泥土,這就算是他所取得的罰款和最後的賠償了嗎?他的雙重保證人難道不能保他再多買點地皮,只給他留下和那種一式兩份的契約同樣大小的一塊地面嗎?(朱生豪譯文)

哈姆雷特一語雙關,質疑著法律的手段和目的,立刻將讀者帶往兩個完全不同的方向,一個是遠離法律,一個是靠近法律,而靠近法律的方式又很複雜。首先吸引讀者眼球的是諷刺—大量的法律術語,哈姆雷特對律師應該具備的理論與實踐和異想天開的技術知識實際落腳之處之間的差別予以嘲諷。

律師受到嘲諷是因為他善於算計,想方設法儘可能多拿土地,同時還因為他忘記了這個世界及其回報是多麼的稍縱即逝,這種諷刺更為直接。健忘人之常情,但是律師的工作使他跟健忘之間產生了一種特殊的關係。律師的憑證—憑證就是確保獲得土地所有權交易的一種保證—通常象徵著靠不住,因為作為一份法律文件,它包含著人與人之間將正式文件換成真正債券的全部過程,從而使這些事情變得多餘。在這種語域里,法律協議成了一個墮落世界的標誌。但是律師的憑證可以代表塵世承諾的反覆無常,這種更加機械也更為有趣的理由是,在伊麗莎白時代的普通法里,大家都很熟悉這種憑證,「商販和購買者合夥」 使用這種憑證,作為一種法律虛擬,用來轉讓本來無法賣出的土地,根據虛擬,正是因為被擔保者(代指商販)的失敗,才使得購買者獲得所有權。在一個普通法案例里,憑證是有用的,因為涉事人都認識到,這根本就不是一個擔保。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哈姆雷特的執著,即法律憑證是空的(因為它最終必然背叛律師)回應了這個事實:在當代法律里,憑證已經空掉了—正是因為空了,所以才有用。

莎士比亞的作品揭示出法律的擔保是虛擬而不同的,如果說這種揭示強化了諷刺功能,那麼它也產生了相反的效果,那就是將十分投入的觀眾引向法律實現自身目的的精巧設計之中,結果是法律吸收了哈姆雷特的一些橫溢才氣,讓文字產生了非凡的效果,有時還自相矛盾。王子對這位想像中的律師的諷刺表明,莎士比亞在邀請觀眾參與,評判法律的轉身技巧,但同時也回味一下法律形式的創造力。

哈姆雷特對律師的看法中充滿了法律形式上的戲謔,首先點出了莎士比亞對英國法律的戲劇性再現。正如本書各篇論文各自展示的,戲劇中的一種姿態乍看上去像是簡單地暗指一個法律概念或法律實踐,但常常是有所深指的,如法律從業人員如何組織世界,無論是指法律的技術運作方式,還是法律潛在的契據緣由,或法律的社會效果。即使莎士比亞表面上看只是在裝點著他跟某個信手拈來的法律文字進行的對話(他根本就不是一個專家),他也能十分準確地理解法律如何運作,起著什麼樣的作用。

其次,哈姆雷特的嘲諷還幫助我們思考一下莎士比亞的法律思維。這段話簡潔地指出了法律中的各種語域或語式。第一,法律是一種實踐或活動,是各種各樣的機構演員(例如:普通法律師、教會律師、普通法法官、教會法官、警長、法警、陪審員、獄卒、辦事員、文書)為了社會秩序而採取的一系列行動。哈姆雷特這位書生氣十足的律師走的是法律之路,他滿含嘲諷地將掘墓人的毆打說比作一種行動(主要的,直接的),而將法律的毆打說看作是另外一種(次要的,非直接的),兩相對比,重點強調。第二,法律是一堆法律原則,建制與規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改變,在不同的場合,律師和法官們要麼讓法律符合社會的改變,要麼更加有效地(而且是非常聰明地)應對他們面臨的問題。第三,法律行使職能靠的是思想,或者說得好聽點,靠的是一堆的思想。如果說在某一點上法律是正義的形象,那麼在哈姆雷特的案例中,法律也可以被看作是一個不完美的世界裡的一個不完美的載體,說得好聽點,這是對難以企及的理想的一種可行替代品;說得難聽點,這就是一種機器,掩蓋著非道德的行為。第四,法律是一種公認的職業,到了莎士比亞時代,這是獲取社會和政治發展的一條主要道路。如此,法律是一個場所,既可以服務於民族主義者的驕傲(普通法律師扮演著保護英國自由的角色),也可以表現強烈的不滿(比如在哈姆雷特的描述中,律師的角色就是自私自利,唯利是圖的惡棍)。最後,作為一門學科,法律是學科門類中的一種,是一種知識,與神學和醫學一樣,其文本學方法及其傳輸是其知識身份不可或缺的。當哈姆雷特列舉了允許律師成為一個「偉大的土地收購者」的種種途徑時,他指向了律師一個最為典型的特點:莎士比亞感興趣的法律是寫在羊皮紙上的,是通過寫作和書來加以傳輸的,就像他自己上演前和上演後的戲劇一樣。

縱觀莎士比亞的作品,莎士比亞在每一個語域—無論是作為一種實踐,還是作為一堆規則,一個思想,一種職業和一門學科—中都對法律做了回應。正如近來一些文集對莎士比亞與法律,對早期現代文學的總體論述所驗證的,法律在莎士比亞作品中無所不在。最簡單地說,這是因為法律瀰漫在他的文化里。法律出現在普通法法院和律師學院(早期現代舞台的觀眾及其作者有很重要的一部分都來自於此),出現在教會法庭和市法院里,出現在學校及其傳輸的法律修辭傳統里,出現在大街上和家庭里,出現在傳票、令狀和合同里,出現在至關重要的財產轉讓文件,或者換句話說,限制其未來疏隔上,出現在圖書和書中浮現的財產主張上,出現在當下的國家理念中,出現在英國牢固的海洋興趣及其國際鄰居關係中,出現在自我感及人們相互交談或內心流露的關係感之中。

即使與現代美國人的好訟相比,伊麗莎白時代人的法律熱情也非常可觀,根據一項估計,伊麗莎白女王統治末期,英國人口大約400萬,每年要捲入100萬訴訟行動中。這種非凡的好訟文化(當然還有持續的好訟文化效果)有一種合理的解釋,隨著宗教改革和普通法進入政體,英國法成為產生和維持社會關係的主導機構。在伊麗莎白和詹姆士一世的英國,法律之外別無他物,如果莎士比亞的同齡人深受法律約束的折磨,那麼他們也同樣發現法律組織社會的方式非常現代,非常激動人心。(這兒我們有可能注意到,除了莎士比亞的戲劇和詩歌,他的「紀錄片式的人生」大都是由法律文件或對應物構成的—事實上,根據記錄,莎士比亞的法律交易就是他的人生,這並非偶然。)

法律進入戲劇有多種方式—作為一個主題,作為人物刻畫的一個成分,作為劇情的一種結構。無論哪種方式,我們首先記得的很可能是莎士比亞舞台上出現的偉大的審判和准審判—如里昂提斯對赫米溫妮(《冬天的故事》)、夏洛克對巴薩尼奧(《威尼斯商人》)、亨利王對凱瑟琳(《亨利八世》),和李爾王對女兒們(《李爾王》四開本)。有時候,在莎士比亞的戲劇進展中不乏嚴厲的審判,法律之嚴給人留下深刻印象—如在《錯誤的喜劇》中,一個陌生人因為旅行到了錯誤的城市,手上又沒有現金繳納罰金就被判處死刑,或者說在《量罪記》中,一個男人就因為和他的未婚妻(至少是訂了婚的)睡覺就被判處死刑。當然,在莎士比亞的再現中,法律還是服務於政治利益的,如在《亨利五世》的開始,人們援引司法解讀來為亨利在法國的軍事干預進行辯護。正如這些不同的例子所暗示的,也正如本書各篇論文所證實的,莎士比亞對司法過程和法律思考的再現,關鍵一點就是他強調了司法體系的嚴格性,有時候還有愚蠢的形式主義。這種強調的效果就是涉及法律的這些戲劇不僅能嘗試法律問題(無論是在舞台法庭,或者更廣泛地來說,在戲劇本身所起到的特別論壇上),而且能嘗試法律本身。

……

這本文集來自於2009年春季芝加哥大學舉辦的「莎士比亞與法律」研討會。雖然這不是一本論文集,但是本書中的大部分論文都來自那次研討會,結尾部分是圓桌會議室根據在那兒舉辦的一次活動基礎上編輯而成的。那次會議是由三位與大學有關,但同時又有不同專業背景的學者組織的:瑪莎·C.努斯鮑姆,一位同時在哲學系和法學院講課的教授;理查德·波斯納,一位上訴法官(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同時又是法學院的一位全職教師(1969-1981),至今仍在那兒上課;還有理查德·斯特瑞爾,英語系的一位教授。會議的目的就是將三位共同講授的莎士比亞研討班擴大,召集研究莎士比亞和法律的文學學者,通過引導可以思考法律問題的文學學者,對法律感興趣的哲學家,法學教授和從業法官共同研究莎士比亞。在最後這一類中,我們有幸邀請到了美國法院的現任法官,斯蒂芬·G.布雷耶法官,還有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波斯納法官的同事,迪亞娜·P.伍德法官。我們非常渴望儘可能多地吸收不同學科不同專業的人士。

當然,正如這一領域的每一位學者所發現的,莎士比亞跟法律牽連的廣度和強度使得全面的討論很難展開。本書的宗旨就是呈現一系列的研究,想給一個高度生成同時又有多重價值的詢問領域集中展示一張不太全面的地圖,這既涉及有關莎士比亞,又著眼於法律與文學研究,有時還著眼於當前的政治思想和法理學。首先應該注意的是,本書雖然宗旨是跨學科、跨專業,但是書里的論文著手的是特色鮮明的學科和專業視角,而不是一種雜糅的視角。哲學家講起來像哲學家,三種不同的哲學家談論起來像不同的哲學家,法官講起來像(就是)法官,法律學者講起來像是法律學者進行文學批評,文學評論家講起來像(不同的)文學評論家。

結果就是圍繞莎士比亞作品中的法律研究問題而產生的一系列碰撞或對話。本著書末圓桌會議的精神,這些對話的宗旨就是學院的、愉快的,但未必是和諧的,甚至也很難和諧。在方法和特別闡釋這些問題上,我們保留這些不同意見,包括那些有可能反映學科條規,甚至那些事實上的不同意見,這與機構或學科思考沒有關係。我們保留不同意見的目的就是想讓讀者參與,就像這些對話讓我們參與一樣。因此,有些對話是明晰的,有些則等待著我們希望參與的讀者來構築。如果書結束了,有關莎士比亞與法律之間的關係問題答案少,問題更多了,我們無法想像這會是個問題。

第一部分是引論,提供探討我們主題的一些有用框架。開篇是丹尼爾·布魯尼的一篇挑戰。丹尼爾·布魯尼是一名分析哲學家,研究領域是道德哲學和美學。布魯尼對文學作品的權威建立和闡釋途徑和法律文本,包括法規和司法決定的權威建立和闡釋途徑進行了鮮明對比。布魯尼認為,文學作品的權威就是來自作品是如何寫成的,來自特定的文字及其組合,而法律文本的權威則來自文本之外,其「文體」與其權威沒有關係。換句話來說,文學文本的權威來自其美學效果,而法律文本的權威則來自其在特定的社會和政治體系中的角色。布魯尼將他的讀者引向《麥克白》,在這部戲裡,莎士比亞提供了一幅非常清晰的圖畫,說明道德上合法的權威與有效權力之間的差別。如果讀者關注到戲劇如何談論這些問題,那麼這對布魯尼來說就足以證明戲劇和寫作是多麼的強大。為了說明文學文本主要是種美學客體,布魯尼爭辯說,文學評論家的角色就是要讓讀者意識到文本的某個方面,這種意識非常強大,而且前後一致;但是法官,尤其是上訴法官的角色,總體而言,就是做出最好的決策,而不必減少產生相反作用的思考意識。因此,對布魯尼而言,司法闡釋和文學闡釋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

第一部接下來各篇是由文學學者寫的,他們對法律和莎士比亞做了大量研究。每位學者都提出了一種視角,探討法律和文學問題,跟布魯尼相比,他們讓這些領域靠得更近了。文集中有幾篇關注的是文學和法律形式,布萊迪·科馬克的論文是其中的一篇。科馬克指出法律和文學文本彼此相關是因為他們都關注語言學上的差異,有時候,術語和句法中的細小轉變都會使法律和文學文本產生效果(甚至高效)。儘管文學和法律的宗旨不同,但是科麥克認為,一首詩歌或一個劇本由可能直接面對法律,讓有時候隱而不露的法律語言分析變得更加明顯。談論《冬天的故事》時,科馬克揭示莎士比亞探討了時間意義上過程和決定之間的法律差別。在轉向不同的時間概念和不同的體裁時,科馬克指出,莎士比亞的十四行詩是如何以合法「繼承人」的概念,操作一種業已淹沒的形而上學,探討人類感情經驗中的種種矛盾,這些表現手段當代律師都是可以看出來的。在探討戲劇和詩歌時,科馬克認為,莎士比亞文本處在「文學」或美學的時刻—例如那些引人注目的雙關語時刻—也可以同時進行法律分析或為法律進行分析,揭示出概念機制,不管它們多麼怪誕,從而使法律行使自己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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