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信用」,便利一生
近幾天在我身上發生了兩件事情。
第一,我在某股份銀行的信用卡,每月還款日均為銀行賬戶自動扣款,但7月份的還款,扣款日當天卻莫名奇妙沒扣上,第二天早上我趕緊給信用卡中心打電話反映情況,得到的回復是由於銀行系統升級,導致部分客戶未能在扣款日當天成功扣款,銀行會在次日補扣,同時不會將這次的補扣視作我的逾期還款。
第二,今天早上打開手機,發現「微信」的網路借貸平台給我發了消息「根據你的優良的信用記錄,你的總額度已上調至178,000元。感謝你的支持。」我查看了一下調整前的額度,這次的調整幅度居然達200%!雖然我沒有使用過這個借款功能,但他們能主動調高我的借款額度,也說明了我的信用記錄還是不錯的。
這兩件看似不相干的事情都有一個相同點,對了,就是「信用」,這也是近幾年經常在媒體出現的辭彙。信用實際上就是對我們過去履行承諾的記錄,個人信用好壞將從生活的方方面面對我們產生影響。如果有不良信用記錄,在洽談業務時,合作方會懷疑我會是潛在的老賴;去銀行申請房屋貸款時,我可能會被拒或要求接受更高水平的貸款利率;去應聘工作,用人單位可能會對我側目;出國旅遊申請,外國大使館的簽證官可能會拒簽,如此種種,讓你手足無措。
現代社會,信用正從道德理念轉化為具體的行為規範,變成有價值的資本。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當中,難免出現欺詐、賴賬等導致交易雙方不信任和遭受損失的情況,影響交易的發展。因此,為促進交易的順利完成,交易雙方均希望能找到有良好信用的交易對手,從而產生建立信用體系的需求。
所謂的信用體系,就是相關部門或機構在取得相應權利條件下,按照一定的數據採集標準,對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採集、加工、整理、保存和更新,並以標準的報告格式呈現,使信息在固定體系內互聯互通。
目前國內的徵信行業組成,大致可分為三類,即金融機構類、政府部門類、商業機構類。
一、金融機構類。這類信息的採集,現階段基本是針對銀行機構的客戶信息採集,即客戶是否有貸款記錄、信用卡申請記錄、逾期或欠息記錄等。
金融機構的徵信工作由人民銀行徵信部門組織和監管,採集的信息僅限於銀行體系內成員間的相互共享,其他非銀行體系機構無法直接獲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客戶在銀行沒有申請過任何貸款或信用卡,則他的銀行徵信記錄實際為無,客戶的信用情況則要從其它方面來判斷。
二、政府部門類。這類信息的採集主體包括工商、法院、海關等,徵信體系的建設主要是為政府部門間服務,幫助政府部門對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管與指引,對外公布的數據僅為基礎信息,如經營主體資格認定、白名單黑名單、行政處罰等。目前暫無統一查詢平台,不同政府部門的基礎信息需要單獨查詢,甚至要到政府部門現場申請查詢。
三、商業機構類。這類信息的採集主體主要為民營徵信機構,這亦是我國徵信行業發展的重要組成力量。現階段,這類機構僅能在獲得客戶相應授權下,對客戶的消費信息作採集和分析,各商業機構之間的信息無法互聯互通,考慮同為行業競爭對手的因素,他們也不會輕易共享信息。
因此,這類信用信息的局限性比較明顯,比如說前文提到的「微信」借款平台,相關借款額度是通過採集我平日使用微信支付的消費信息,以及微信朋友間的轉賬信息等作出分析和評定。假若我不是該平台用戶,或我雖是用戶但不使用支付功能,則不可能會有借款額度。在淘寶、京東、蘇寧、攜程等平台提供的賒銷或所謂白條功能,原理其實是一樣的。
我認為,國家應該大力鼓勵和支持商業機構類徵信行業的發展,從而更有效促進社會整體信用水平的提高和完善,以下三方面可以考慮嘗試:
一、鼓勵第三方支付方式發展,使其與銀行支付方式並駕齊驅。
在互聯網網購時代,銀行支付方式的缺點較為明顯,主要是一旦轉帳後出現交易糾紛,付款方較難向收款方要求退款或退貨,這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目前國內的商業環境對「契約」精神不夠注重,單純只是為了逐利。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出現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誕生的,它也確實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這當中最大的功臣莫過於淘寶的支付寶了。
通過支付寶方式結算,可以知道供貨方是否及時發貨、 是否按約定產品規格發貨、過往銷貨數量等, 也可以知道購貨方是否及時付款、是否正常確認收貨、過往購貨數量等。通過這種第三方支付方式作交易結算,供貨方和購買方的信用記錄就慢慢積累起來了。
「2015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交易規模達到了16.36萬億元,同比增長104.2%,預計至2018年,中國第三方支付市場規模將達到52.11萬億元。」 (前瞻產業研究院,《2016-2021年中國第三方支付產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2011年5月,央行發放首批27張第三方支付牌照,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5年。截止2015年9月,央行總共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270張,而首批發放的27張牌照,現在實際上已經過期失效,但央行卻遲遲未有對續牌事宜表態,也許央行是想藉此機會加強行業監管,但我個人覺得,主要原因可能是央行仍在考慮,如何去平衡第三方支付與銀行支付的利益,如何共存共贏。
二、鼓勵民營資本設立徵信公司,允許一定程度的多方面信息採集。
目前國內僅批准設立了8家個人徵信公司,數量極少,相對於我國14億人口而言,徵信機構的規模和數量還遠遠滿足不了市場的需求。不過,我們可以看到積極的一面,因為在這已批准的8家個人徵信公司當中,有5家為民營資本,目前發展勢頭較好的要數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芝麻信用」,騰信集團旗下的「騰訊徵信」,而這背後對應的實際就是「支付寶」和「微信支付」兩大第三方支付平台。
在保障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徵信公司可以爭取多方面的信息採集和信息整理,從而提供較為全面的徵信報告,但這過程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否則無法實現。
世界上第一家徵信公司於1830年在英國倫敦成立,經過近200年的發展,英國已經建立了一套成熟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徵信行業也完全開放給民營資本進入。英國目前最大的徵信機構「益百利(Experian)」即為民營資本所有。英國徵信公司的信息採集範圍非常廣泛,從選民登記信息、郵局登記信息、住址信息、金融機構往來信息(含水、電、煤等繳費記錄)、欺詐信息等都會進行免費或有償採集,因此,徵信報告涵養面較廣,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三、建立合作關係,實現信息共享
所謂的信息共享,是指徵信公司的信息使用者同時亦為信息提供者。雙方建立合作關係,互惠互利,這種合作基礎可以是無償性的,也可以是有償性的。
比如說,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徵信公司合作,對某一客戶,第三方支付機構向徵信公司提供所採集到的該客戶的個人消費結算信息,如異常大額消費、可疑套現消費等;徵信公司則向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從其他合作方採集到的該客戶信用信息,如有無被某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列為黑名單,第三方支付公司可憑此作參考,從而決定是否給予該客戶提升或降低支付限額。
同理,水電煤等公共部門亦可適度與徵信公司共享信息,公共部門可以以收費形式,向徵信公司共享水電煤使用人的登記地址、扣費銀行、扣費記錄等信息,徵信公司將此信息匯總整理後,與銀行信用卡機構共享信息,信用卡機構可憑此作參考,用以輔助決定是否核准發卡和核定信用卡額度。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信用從來不是強迫的,而是自覺自愿的,而這個前提條件是必須保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於徵信行業採集的信息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應該在法律層面有針對性的立法監管,個人信息的採集應該遵循「合理、相關、必要」的原則,保護個人應有的隱私權。
徵信機構必須對申請查詢信用報告的申請人作資格限制,不能隨意查詢信用報告。同時,法律應該賦予被採集人知情權,即被採集人有權向徵信公司了解個人信息被什麼單位查詢過,以及這些信息是如何保存保管,對於有異議的信用記錄,應該提供申訴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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