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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賄未滿3萬元?1萬元以上且曾因貪賄受處分等情形的,仍得刑究!

貪賄未滿3萬元?1萬元以上且曾因貪賄受處分等情形的,仍得刑究!

黃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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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行為、受賄行為,明確規定的刑事立案標準仍是1997年的標準,即:貪污或受賄五千元以上,或者貪污、受賄數額雖不滿五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款物、強行索取財物等較重情節的。

不過,我國經濟已有較大發展,現在的5000元與二十年前的5000元相比,價值及意義都完全不同。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調整。一是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定罪及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突出數額之外其他情節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對貪污罪、受賄罪增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三是對貪污罪和賄賂犯罪增設罰金刑;四是增設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五是對行賄罪的從寬處罰設定更為嚴格的條件。

2016年4月18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明確細化了刑法有關貪污賄賂犯罪的認定標準,對貪污賄賂犯罪出現的新情況明確了處理意見,對司法實踐當中長期存在的一些爭議問題統一了意見。

一、明確了貪污罪受賄罪的新立案標準

依該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也就是說,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或受賄的刑事立案標準,在貪賄數額追訴起點上,由過去的一般5000元提高到一般3萬元

不過,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貪賄數額雖然不滿3萬元,但在1萬元以上且具備以下9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是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是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是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是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五是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是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七是多次索賄的;八是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九是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相應提高了行賄罪的刑事追訴標準

依該司法解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即,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刑事立案標準,在行賄數額追訴起點上,也由過去的一般5000元提高到一般3萬元

同時,該司法解釋也規定,行賄數額雖然不滿3萬元,但在1萬元以上且具備以下6種情形之一的,也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向三人以上行賄的;二是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三是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四是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五是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六是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有意思的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賄數額雖然不滿3萬元,但在1萬元以上,且屬於「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或者屬於「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行賄人構成犯罪,而受賄人有無可能因不存在曾因貪賄受過處分等特定情形而不構成犯罪?或者說,這兩種情形下,受賄的司法工作人員或者食葯監等工作人員,是否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之情形,或者屬於「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之情形,從而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三、相應提高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刑事追訴數額起點

這三類罪名的刑事追訴數額起點,按照該司法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即: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貪賄(包括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以及「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貪賄數額滿6萬元的,或者雖未滿6萬元但有曾因貪賄受過處分等特定情節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行賄數額滿6萬元的,或者雖未滿6萬元但有「向三人以上行賄」等特定情節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賄賂犯罪中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作了明確界定

該司法解釋規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遊等。後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

受賄犯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1、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的;3、履職時未被請託,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另外,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國家工作人員從下屬或管理對象那,收禮價值3萬元以上的,只要可能影響職權行使,就視為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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