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受傷,如何確定責任?

導讀:據有關媒體報道,連續幾年來我國中小學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數都在1.6萬人以上,也就是說每天約有一個班的學生「消失」,學校安全事故已經成為14歲以下兒童的第一死因。同時,在校學生致人傷害的案件也屢見不鮮。此外,因學校教學生活設施、食品衛生安全甚至老師體罰學生引起的學生傷害事故也常見報端。學生在校受傷是每個家長都不願意看到的,而一旦學生受傷之後如何維權,每個家長都有必要知曉。

 一、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主要的法律依據

  1.《教育法》

  2.《侵權責任法》

  3.《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4.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

  二、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1.《侵權責任法》的明確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38條至第40條明確規定,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了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於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學生受到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是否可以適用公平原則

  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是否可以適用公平原則,實務中存在爭議。而在《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了適用公平原則認定學生傷害事故賠償責任的條文。該條例第13條規定:「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責任的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換句話說,一般情況下,學生在上海學校受了傷,即使學校沒有責任,只要訴至法院,法院也可能會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讓學校承擔適當的經濟補助。當然前提是學生及監護人也沒有過錯才可適用公平原則。

三、如何認定學校是否存在責任

  以上歸責原則可以看出,認定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時,學校是否具有過錯至關重要。確定學校過錯的標準,就是對履行《教育法》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是否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對這種注意義務的違反就是存在過錯。認定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過錯,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學校對學生是否具有注意義務

  無義務無過失。這種注意義務既包括基於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而產生的法定注意義務,也包括基於有關部門頒布的教育教學管理規章、操作規程等規定而產生的一般性的注意義務,以及學校與學生家長簽訂合同約定的注意義務。

  2.學校對學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盡到了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標準和範圍因環境和對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學教師對小學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師對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為小學生的認知能力、防範風險的能力較低,發生人身傷害的幾率就高。

  3.學校能否對學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盡到合理的、謹慎的注意義務

  如果學校不具有預見能力而無法預見,學校就無法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並採取合理行為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因而主觀上也就沒有過失。

 四、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認定

  1.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第三人(學校以外的人員)導致的學生人身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侵權補充責任。「補充責任」一般認為只有在第三人無法找到或者當事人無履行能力時,學校才承擔責任,而且只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簡單地說,就是學校存在多大過錯,就承擔多少責任。

  2.學校以外人員的認定

  學校以外人員是指學校的老師、學生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而對於學校的學生而言,即使其為侵權人也是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的對象,也是屬於學校學習、生活中的一員,不應當將之劃入到學校以外的人員。比如,社會人員進入學校傷害學生,或者校外的車輛撞傷學生等這些侵權行為的主體才屬於學校以外的人員。

  結語:判定學校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在於學校是否盡了合理注意保護未成年人身安全的義務。所謂合理注意保護未成年人身安全的義務,是指學校在組織未成年人學生參加教學或與教學有關的活動時,對明顯的、可能的或可能遇見的危害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所應給予的注意,和應採取的正常有效的保護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預防措施。

  本文是上海杜繼業律師根據工作實踐經驗並結合人民法院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同侵權責任法>條文解釋與司法適用》和《中華人民共和同侵權責任法條文釋義與典型案例詳解》總結而成,僅供參考。如需轉載,請註明作者和出處。

文/杜繼業(上海市專職律師,民商法學碩士,微信號:ad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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