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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中國《新婚姻法》不公平,美國婚姻法里財產怎麼分?

在美國,婚姻法屬於州立法的範疇,50個州就有50部不同的婚姻法。在這50部婚姻法中,關於財產的分割,可以分為兩大類:分別財產制(common law property)和共同財產制(community property)。現在,絕大多數州(42個州,包括紐約、麻省等)實行分別財產制,8個州(大多數在美西,包括加州和德州)實行共同財產制。

本文將回答以下幾個問題:在美國,婚姻存續期間,誰擁有什麼財產?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更重要的是,和美國相比,中國的婚姻法公平嗎?本文只討論異性婚姻,同性婚姻的法律歷史較短,存在許多與異性婚姻不同的問題,值得另行撰文探討。

一、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歸誰?

本文首先分析:在兩種不同財產制中,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擁有哪些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的所有權不等於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有權主要指對該財產的控制權和管理權。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有著一套完全不同的體系,本文將在下一個部分中闡述。

1. 分別財產制(common law property states)

在19世紀40年代之前,從結婚的那一刻開始,妻子的獨立法律身份消失,丈夫和妻子變成了單一的法律人格,就像結婚誓言中說的那樣:「two bodies, one soul」。聽起來浪漫的誓言,其實是對女性的極大不公平。丈夫得到了妻子的財產權利,妻子不僅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入合同或者提起訴訟。

比如說,John和Jane在1830年結婚。在婚前,Jane的父母送給了Jane一塊土地。從結婚的那一天開始,Jane對於這塊土地的權利就全部轉移給了John。只有John擁有對它的管理權,它的所有盈利都在John的名下,而且,如果Jane不幸比John早死,John可以繼續使用這個土地和房產,直到他去世。

那麼,Jane對這塊她父母送給她一個人的土地有什麼權利呢?她唯一的權利就是,John去世之後,她或者她的繼承者可以重新得到這塊土地的所有權。換句話說,在John活著的時候,Jane對這塊土地沒有任何權利。

從1839年開始,美國各州開始立法改變這種明顯對女性不公平的制度。在之後的幾十年間,各州逐漸通過了《已婚女性財產條例》(Married Women Property Act)。根據《已婚女性財產條例》,女性擁有婚前取得財產,以及婚後獨立取得的財產(包括個人收入、贈予個人的禮物、遺產繼承等)的所有權。在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在誰的名下,就屬於誰的財產。

在Jane和John的情況中,結婚之後,Jane繼續擁有她自己的土地和土地帶來的收益。但是John的婚前財產以及他婚後的收入,也與她無關。

如果在婚姻中,他們承擔了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性別角色,那麼,John掙大多數的工資,也就擁有大多數收入的所有權。如果Jane沒有婚前財產,在19世紀初女性基本不可能外出工作的情況下,她依然沒有個人財產。

《已婚女性財產條例》雖然看似解決了在財產所有權問題上男女不平等的問題,但是在現實中,考慮到男女社會地位、教育水平、繼承權利的差異,這個問題依然嚴峻。

2. 共同財產制(community property states)

共同財產制的基本規則很簡單:夫妻各擁有一半共同財產。在這個基本規則下,有兩個關鍵問題:(1)哪些算是共同財產?(2)婚姻存續期間,誰來管理這些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顯然不屬於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產生的消極升值也不屬於共同財產(比如說,一棟房子由於市場而發生的升值屬於個人財產,但兩人付出了積極勞動去翻修房子導致的升值則可能屬於共同財產)。使用婚前個人財產進行投資得到的收入也不屬於共同財產,比如John在婚後,用自己的婚前財產買了一套房,那麼這套房也屬於他個人,而非共同財產。

在歷史中,形式上夫妻各擁有一半共同財產,但實際上使用「領導者規則」(「Head and Masters rule」),也就是,妻子雖然擁有一半財產所有權,但是管理和控制這些財產的權利都屬於她的丈夫,因為他是這個家庭的「領導者」。換句話說,她還是沒有自己的財產權。

在美國現代法律體系下,這種「領導者規則」已經被廢除,一般認為有三種對財產的管理方式:(1)平等管理權,丈夫或妻子都可以獨立作出決定;(2)共同管理權,兩人必須一致同意決定;(3)單獨管理權,針對某些財產,比如妻子與他人合夥的生意中,對於生意中的共同財產,她擁有獨立的管理權。

當然,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權的分配並不是很嚴重的問題。畢竟,很少有夫妻在正常的相處中會嚴格使用法律規定來分配一個家庭中的財產。但當婚姻走到盡頭時,如何分配財產就變成了離婚訴訟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

二、離婚時,財產怎麼分?

離婚財產分配中,有兩個重要問題:(1)哪些財產屬於法院有權分配的範疇?(2)如何分配這些財產?

針對第一個問題,哪些財產屬於法院有權分配的範疇,50個州給出了三個不同的回答:(1)兩人的所有財產,不論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2)婚姻共同財產(marital property);(3)婚姻共同財產,加上一些被重新分類成為了共同財產的個人財產。

針對第二個問題,如何分配這些財產,50個州也給出了三個不同的回答:(1)平均分配(equal division),也就是一人一半;(2)公平分配(equitable division),考慮婚姻情況、收入水平等因素;(3)公平分配,但假定公平的意思是平均(equitable but presumptive equal)。

根據這兩個問題的回答,我們可以得到以下這張表格:

一共有九種分配情況,但現在沒有任何州實行平均分配所有財產,或平均分配共同財產+重新分類的個人財產,所以實際上美國50個州共有七種對於財產的不同分配方式。

本文主要介紹第I種到第III種,因為這三種覆蓋了美國絕大多數州的情況。4-6隻簡單介紹。

I. 平均分配婚姻共同財產(Equal division of marital property)

這種分配方式又被稱為是「根據產權歸屬確定分配」(Title-based distribution)。根據這種分配方式,在分別財產制的州中,個人名下財產屬於個人,共同財產一人一半;在共同財產制的州,所有婚姻共同財產都一人一半。

加州就屬於實行這種分配方式的州。我們來設想一下,現在Jane是好萊塢的著名演員,婚後拍片無數,每年收入上萬千美金,而John則是自由的藝術家,才華橫溢但可惜無人賞識,所以年收入為零。在前文中我們說過了,在共同財產制的州中,所有婚後由勞動獲得的收入都屬於婚姻共同收入,所以,Jane每年幾千萬的收入都屬於婚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需要被平均分配給John。Jane覺得這想想就有點心疼,那該怎麼辦呢?很簡單,婚前協議。我們就經常會在新聞中看到哪個哪個好萊塢明星又簽了怎麼樣的婚前協議,不然就是哪個哪個好萊塢明星又支付了巨額分手費。

II. 公平分配婚姻共同財產(Equitable division of marital property)

這種分配方式是美國最常見的財產分配方式,包括紐約、德州等州都採用這種方式。我們前文說過,紐約屬於分別財產制州,而德州屬於共同財產制州,基本財產制的區別會對這種分配方式產生什麼影響呢?

在分別財產制州中,婚姻存續期間,配偶對於自己名下的財產有控制權和管理權,但在離婚的時候,該被認為是婚姻共同財產的,法院還是會認定是婚姻共同財產。比如Jane婚內的工資收入在她自己名下的工資卡中,但在離婚時,因為它由婚內勞動產生,還是會被認定為是婚姻共同財產。

所以分別財產制州,在這種分配製度下,又被稱為「延遲的共同財產制州」。因為說到最後,不管是分別財產制還是共同財產制,會被認定是婚姻共同財產的都會被公平地分配。

可是分別財產制到底是「延遲」了的,這種延遲就給了一些配偶在感覺快要離婚了的時候把自己名下的財產都處理掉的機會。

III. 公平分配所有財產(Pure equitable distribution)

這種分配方式是給了法院最多自由裁量權的方式,因為法官不僅可以考慮婚姻共同財產,還可以考慮配偶的個人財產。麻省就屬於採用這種分配方式的州。

IV. 什麼是公平分配,但假定平均(Equitable, but presumptive equal)?

美國有13個州採用這種方式,其實它也只是公平分配的一個小變種而已。法院的目標是公平分配,但在確定「什麼是公平分配」這個問題的時候,假定平均分配是公平的。

這種假定的理論基礎是,婚姻家庭中的分工是兩人共同決定的,沒有誰比誰付出的更多,所以兩人得到同樣的財產才比較公平。比如說,在John和Jane的婚姻中,John是一家500強企業的CEO,給家庭提供了良好的經濟基礎,給了孩子們得到優秀教育的機會;而Jane是一位家庭主婦,她沒有外出工作,但如果沒有她對家庭的付出,John不會有機會可以安心地發展自己的事業。這13個州認為,在他們兩人的婚姻中,John沒有付出更多,兩人共同決定了家庭分工,懲罰選擇了以另一種方式付出的Jane有失公平。

所以在這種假定下面,想要分到超過50%財產的那個配偶必須提交證據來證明他/她理應得到更多。還是用John和Jane的婚姻來舉例,如果他們結婚之後,Jane不僅要外出工作,還要做家務帶孩子,而John不工作也不做家務,每天就打遊戲加出去喝酒玩樂。在存在Jane這種「超級配偶」(Super spouse)的情況下,法官可能會認定,公平分配不等於平均分配。

V. 被重新分類成共同財產的個人財產是什麼情況?

有一州規定,一些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了一段時間以後,會逐漸變成婚姻共同財產。比如婚姻存續五年之後,20%個人房產變成共同財產。

三、中國婚姻法真的扯淡嗎?

更有趣的問題是,比起美國婚姻法,中國的婚姻法真的扯淡嗎?如果法律本身沒有問題,在中國的國情下實施有沒有問題?

當我們在討論《新婚姻法》時,我們一般指的就是2012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當時《新婚姻法》一出台,輿論一片嘩然,認為是這些解釋是對女性的極大不公平。

其中引起了最大爭議的是第七條和第十條。

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追償。

從條文上來看,一點問題也沒有——性別指代中立,誰出錢買的房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清清楚楚。而且跟美國的一些州比較比較起來,對弱勢一方的保護還更加充分。美國一些州在考慮哪些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個人財產這個問題時,使用「初始所有權」理論(Inception of title),也就是這個財產原來一開始登記在誰的名下,之後所有的消極市場增值都屬於她/他所有。

比如說,Jane在婚前自己付了5萬首付買了房,婚後兩人一起付了10萬,付清了房款。結果在他們結婚的10年間,房價飆升,房子一下子從15萬漲到了200萬,這漲了的185萬都屬於市場消極增值。而Jane在離婚時,只需要把John付出的10萬中的5萬還給他,其他的195萬價值都屬於她一個人。

而如果他們倆在中國結婚,根據《新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的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追償。」也就是說,雖然Jane還是擁有這個房子的產權,但還貸的10萬佔了房屋價格的2/3,也就是說,房價增長的2/3也屬於共同財產,John也有份分到這2/3增值的一半。在保護經濟弱勢的一方方面,顯然要比那些使用Inception of title理論的美國州好了許多。

但是問題是,表面上公平的法律,在某個社會和歷史環境中實施起來,並不一定公平。我們想一想前文中提到的《已婚女性財產條例》,法律本身看似公平,但在19世紀,女性普遍沒有財產也不能外出工作的情況下,並不能讓女性得到和男性平等的財產權。

網上有人說,《新婚姻法》是「飛了房子,救了愛情」,認為《新婚姻法》是鼓舞人心的大好事,這樣女性就知道要自主自立,不能依靠男人了。我同意。我也當然贊成女性獨立。

但對於很多女性來說,她們的受教育權被自己的兄弟侵佔,父母財產繼承沒有她們的份兒,哪怕真的有獨立的人格和想要自立的想法,也在長輩口中變成了「你就是個女人,那麼努力幹嘛,反正還是要嫁人給別人洗衣服做飯生孩子」。

她們成長起來的那麼多年,父母都在跟她們說,「我們家的家產我是要給你哥哥/弟弟的,因為反正你夫家也肯定是家產都給兒子不給女兒,他有了你不就有了」。她們一直以為這就是社會和家庭的真相,直到《新婚姻法》打破了她們的想像。更糟糕的是,法律變了,她們的父母沒有。理直氣壯地要求她們說:「不要房子,我不在乎」,我做不到。女性該不該要求男性買房?不該。這個法律就能讓女性獨立嗎?不能。

在我理想的社會中,沒有人會因為自己的性別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每個人都只因為深愛對方結婚,兩個人一起奮鬥創造自己的家。

《新婚姻法》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這個社會和這種文化。只有等到某一天,所有小女孩都有了受基本教育的權利,在家裡和自己的兄弟一樣被有尊嚴、平等地對待,不再因為性別受到職場歧視,丈夫平等地承擔照顧家庭和養育孩子的責任時,《新婚姻法》才真的給了那些努力自立的人,不論男女,應有的尊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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