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關於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 的反饋建議9:應細化「同質配件」認定方面的說明
以下是筆者對該徵求意見稿的第九點反饋意見,供各位學友參考,其他反饋意見彙編會陸續在【彙編:劉旭對《關於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 的若干反饋意見(持續更新中) 】中陸續更新。
反饋建議9:應細化「同質配件」認定方面的說明
該徵求意見稿【一(一)9(5)】提及:
9. 汽車配件,按用途、品牌、供應渠道與質量等標準分類,包括初裝零部件、雙標件、售後配件、原廠配件、同質配件等。
…… (5)同質配件,又稱質量相當配件,是指獲得相關認證、質量不低於汽車初裝零部件的售後配件,但不包括原廠配件。
該徵求意見稿其他涉及「同質配件」的部分:
為防止汽車供應商由於經銷商或維修商從事了促進競爭的行為,如拒絕執行汽車供應商設置的最低轉售價、從汽車供應商以外的渠道購進原廠配件和同質配件用於售後維修等,無正當理由拒絕向經銷商供貨或提前解除經銷協議,汽車供應商拒絕供貨或提前解除經銷協議的通知應當明確列出理由。
……
除根據代工協議生產的配件以外,在其品牌汽車售後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車製造商沒有正當理由,不應限制為初裝汽車配套的配件製造商生產「雙標件」。 即,汽車製造商不應與向其提供初裝零部件的配件製造商達成約定,禁止後者在汽車初裝零部件上加貼自有商標、標識和零件代碼。雙標件旨在提高消費者和維修商 辨識同質配件的能力,促進汽車售後市場有效競爭。
……
在其品牌汽車售後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車製造商沒有正當理由,不應限制售後配件的供應與流通,具體包括:
1.限制經銷商和維修商外采售後配件,即,限制經銷商和維修商購買同質配件或從其他渠道購買原廠配件(包括平行進口配件)。
……
在實務中,在其品牌汽車售後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車供應商,對經銷商強制規定不合理的配件銷售數量目標、庫存品種和數量,通常能夠實質限制經銷商和維修商外采配件。
但是,汽車供應商有權利要求其授權體系成員僅使用原廠配件和同質配件,並要求其授權體系成員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配件可追溯性。汽車供應商也有權利要求,僅當消費者知情並明確選擇且保證配件可追溯性的條件下,授權體系成員才可以在維修工作中使用再製造件和回用件。上述情形不影響授權經銷商、授權維修商 和配件供應商的民事責任。
在汽車配件和維修市場全面引入競爭,是否會打開#潘朵拉的盒子#?關鍵在於如何認定和處理好「同質配件」。
筆者建議該指南應明確到底適合由誰來認定「雙標件」以外的「同質配件」,或者援引交通部門、消費者保護機關的有關規定,來予以說明。若不能統一由特定機構來認定,則適宜分類說明汽車供應商、經銷商/維修商、消費者/車險公司對「同質配件」不同認定範圍可能導致的問題,及汽車製造商相關質量保證、商業政策條款適用《反壟斷法》的情況,為相關合同及商業政策的擬定與合規提供指導。
例如:由於「同質配件」的質量、合格率、穩定性上可能導致其他與之相關的原廠件損害,並造成乘用人傷害或損失的,往往在責任認定上會存在爭議。汽車經銷商或供給商是否可以自行對「同質配件」的範圍進行限定,或者給出其認可的「同質配件」目錄呢?這樣的行為是否屬於限制競爭呢?消費者,或者其參保的車險公司、汽車經銷商對「同質配件」的認定比汽車供應商認定同質配件的範圍更寬泛時,是否意味著汽車供應商限制競爭呢?
筆者認為,只要汽車供應商對「同質配件」的推薦或認可行為對經銷商或消費者不是強制性的,且沒有事實上排除其購買被認可或推薦的「同質配件」範圍內的可能性,那麼就不應被視為限制競爭行為,類似建議價格、指導定價那樣。同時,如果汽車經銷商和供給商分別對消費者使用兩者認可或推薦範圍外的同質配件所導致的汽車其他零配件的損害,以及可能的交通事故設置免責條款,並且在公開後沒有被交通部或消保機關認定為違法,則這樣的免責條款也不應被視為限制競爭行為的輔助措施。
nn此外,應當強調的是,如果汽車供應商通過商業政策對採購、使用由車險公司推薦的「同質配件」的汽車經銷商給予歧視對待或者變相的處罰、斷供措施,則不排除根據個案情況來認定相關商業政策構成限制「同質配件」與原廠配件之間的競爭,構成《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意義上的壟斷協議,且難以依據該法第十五條被豁免禁止。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該指南【一(一)9】中提及【汽車配件,按用途、品牌、供應渠道與質量等標準分類,包括初裝零部件、雙標件、售後配件、原廠配件、同質配件等。】這幾類零配件根據分類標準不同可能存在不同的包含與被包含關係,不宜並列,或者應當補充說明它們之間的邏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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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2016/03/31更新)
筆者其他文章列表參見@紹耕 知乎專欄【競爭法研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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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第十三次中歐競爭政策周會議資料(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海口)
※攜程去哪兒的反壟斷之謎(未刪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