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質押條文
02-01
(一)《物權法》
第二百零八條 【動產質權基本權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二百零九條 【禁止出質的動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二百一十條 【質權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第二百一十二條 【動產質權設立】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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