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奔的投資人之一」架空投資人的架構

作者:李寧律師,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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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多層架構或複雜架構的設計,可能導致投資人保護機制失效。

【正文】

越是複雜的投融資交易,交易雙方對法律文件的重視程度越高。作為出錢一方的投資人通常也會要求反稀釋、回購、對賭、領售、跟售、優先清算等各種保護機制。然而,這些保護機制即使再完善,性質上也是合同約定,受到合同相對性的限制。

而多層架構或複雜架構的設計,可能使這些投資人保護機制受限於合同相對性無法發揮作用。

下面以筆者參與的若干案例說明投資人在多層架構或複雜架構下遭遇的維權困境,該等困境雖有一定的解決方案,但其中反映的問題值得投資人及從事非訴法律服務的律師注意。

為便於閱讀,案例均進行了簡化。

案例一:多層架構使得投資人所投資的企業成為空殼。

1、本案涉及架構如下:

2、架構說明:

(1)美國上市主體在美國某場外證券交易市場上市;

(2)美國上市公司通過香港等境外殼公司100%控股境內WFOE,WFOE100%控股境內各運營實體;

(3)香港等境外殼公司的唯一董事均為Founders之一,WFOE及境內運營實體的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為各個Founders;

(3)投資人投資於美國上市主體,為小股東。

3、案情說明:

(1)境內運營實體所獲收益從未以分紅形式向境外傳遞,均留存在境內,Founders以各種形式佔有了該等收益;

(2)投資人雖在美國上市主體持有股權,但從未獲得任何投資收益,亦難以退出;

(3)投資人發現Founders嘗試註銷香港公司和WFOE。

4、投資人遭遇的困境:

(1)投資人作為小股東,無法控制或更換各個公司的董事會或唯一董事;

(2)在美國訴訟無實際意義,因美國判決在中國難以執行;在中國起訴同樣障礙重重。

案例二:多層基金架構下,投資人利益間接受損時難以有效救濟。

1、本案涉及架構如下:

2、架構說明:

(1)GP為境外公司,在境內和境外設立兩個有限合夥基金並同時作為兩個基金的GP;

(2)境外基金是境內基金的LP;

(3)投資人作為境外公司,作為LP投資於境外基金。

3、案情說明:

(1)境內基金的投資收益均分配給了境內基金的其他LP,境內基金的後續投資收益可以預見也不會分配給境外基金。

4、投資人遭遇的困境:

(1)GP為空殼,訴GP無實際意義;

(2)從架構上看,利益直接受損的是境外基金,但投資人卻無法促使境外基金維權;

(3)未經GP同意,投資人難以解散境外基金,即使解散並清算,境外清盤人也難以接管境內資產;

(4)GP將境內基金的收益分配給其他LP是否可以認定為境外基金合夥協議下的違約行為存在不確定性,可能導致投資人難以行使更換境外基金GP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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