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雙非也沒有普選

港澳基本法粗略看上去是基本上差不多,實際運用起來就差很多。

關於永久居民的定義,涉及中國公民及中國籍子女的條文基本上一致,即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 一 )t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二 )t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 三 )t第( 一) 、(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若依此,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應該和香港一樣都可獲得永久居留權,但實際上,澳門在回歸當日就由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簽署生效了第8/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消滅了這種可能性,其中第一條第一款就列明: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

另外這一法律也列明了何不屬於在澳門居住,從而外地在澳就讀學生(屬第三類)、外地在澳勞工及菲律賓家庭傭人(屬第五類)獲取澳門居留權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了:

處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士,不屬在澳門居住:

(三)僅獲准逗留

(五)以非本地勞工身份在澳門逗留

由此中國公民在澳門出生、就學、就業,若在澳門無直系親屬或不屬專業人士範疇,幾乎很難循此渠道獲取澳門居留權。所以澳門自回歸以來就沒有雙非問題,也沒有莊豐源這樣的人士去尋求司法複核。

沒有雙非煩惱的同時,卻有了政治上的無奈。港澳基本法另外一個極大的不同點在於澳門基本法裡面沒有普選二字,因此在澳門爭取雙普選似乎有些底氣不足。

香港的雙普選問題源自於香港基本法,而非中英聯合聲明。中英聯合聲明在涉及政制問題上的第三條第四款只寫道: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

而香港基本法在此基礎上明確指出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體議員應最終由普選產生:

第四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第六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相對而言,澳門基本法在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的產生問題上就簡單得連普選二字也沒有:

第四十七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十八條 

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

所以當香港人為雙非問題、行政長官提名權爭得面紅耳赤時,澳門街風平浪靜,對於和諧的澳門社會而言,這些都是不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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