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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老公媽媽首付按揭房產寫的老公名字,且老公還貸,現在裝修我父母出資20萬,我應該怎麼保證自己的利益?

婚姻法


·上策:家庭財產協議公證

這個問題最有意思的地方在於,儘管在法律上題主和老公已經結婚,應該組成一個獨立為雙方原生家庭的小家庭,但實際上題主還是在考慮「老公麻麻」「我父母」,把雙方放在各自原生家庭的立場上考慮,這說明雙方尚未建立起經濟上的信任。所以,上策是通過家庭財產協議公證,雙方達成經濟互信,從原生家庭中獨立出來。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現實的尷尬之處在於,既要面子,又要里子,但面子和里子不可得兼,這是很多人痛苦的來源。比如,慷慨大方的形象,與囊中羞澀的現實,通過考試的成就,與複習備考的痛苦,相敬如賓的婚姻,與財產流失的困境。

婚姻生活里,很多人的問題不是錢,也不是沒錢,而是「不敢談錢」。談錢是一種考驗,談錢傷感情,有很多經年的情侶在婚前告吹,原因無他,脆弱的感情經不起談錢的考驗。

既想維持視金錢如糞土的淑女形象,心裡又捨不得那銅臭之物,這太「貪」了。生活已經如此艱難,脫下虛偽的面具,痛痛快快地,大大方方地,談一談錢的問題。

我在公證處的時候,有幸見證了兩對佳人來辦理家庭財產協議公證,在他們的眼裡,我看到的不是對金錢的執著,而是對金錢的淡然,是兩個獨立靈魂的互相吸引。

辦理家庭財產公證,雙方要有談錢的勇氣,一致的三觀,高度的信任和決絕的勇氣,能做到這四點的,又怎能幸福呢?

如果不能誠實,那又談何信任,如果沒有信任,那又談何託付,如果沒有託付,那又哪來幸福?無論是婚姻中的夫妻,還是戀愛中的情侶,我都衷心希望所有的情侶都能好好地談一談錢,而不是在一起很久了,對生活中的開銷還是一筆糊塗賬,直到分手的時候,大家才來翻舊賬。

沒有麵包的愛情是不牢固的,不如在你覺得感情尚好的適合談一談錢,看看你們的愛情是否能夠經得起「談錢」的考驗。

所以,我給題主的上策是,跟老公好好談一談婚前和婚後的財產歸屬問題,真正讓兩人從心裡到經濟融為一體,組成一個獨立的小家庭,而不是各自站在大家庭的立場上盤算。

·中策:保留各種付款單據,以備不時之需

題主現在其實最擔心的,無非就是有朝一日雙方鬧離婚,裝修的價款得不到補償,而價款能否得到補償,關鍵在於如何將這筆價款,作為題主個人的財產,或者父母的財產,在此提供兩種路徑:

路徑一:借款

題主可以與父母簽訂借款協議,從而讓父母取得對題主的20萬債權,在離婚的時候主張由丈夫承擔一半的債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偏向於舉債人一方,這導致了無數的家庭悲劇,但對題主來說,恰好是量身定做的。在寫借條的時候要注意兩點:

·資金流向,借條的資金流向與銀行轉賬的資金流向一致,最好在寫借條的那一天同時轉賬,做到借條和轉賬憑據相符。

·還款時間,建議不寫還款時間,如果不寫還款時間,則視為還款時間不明,由父母要求還款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路徑二:裝修

可以由題主父母出款裝修,並明確裝修是贈予題主的,則離婚時可以分割裝修殘值。建議裝修中的各種發票都寫題主父母的名字,然後保留好發票。

建議題主採用路徑一,理由有二:

·路徑一操作簡便,一張借條即可解決所有的煩惱,而路徑而需要保留一堆單據。

·路徑一可以保值,舉個例子,現在投入了20萬裝修,三年後離婚打官司,你以為會按照20萬來分割嗎?不,會按照評估的裝修殘值來分割,有個10萬就不錯了。而借款經過十年二十年,還是20萬的借款,而且還可以約定利息哦!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中策就是準備好單據資料,以備不時之需。

·下策:房子加名

有人說,在房子上加兩個人的名字,是最簡單的方法。

其實不然。

這套房子還在按揭,不能辦理買賣手續,能否加名要看各地政策,很大概率是無法加名的。

而且要房子是婚姻的大忌,房子是家庭最重要的財產,僅僅是一個首付就可能一個家庭一生的積蓄,大家都對房子問題非常敏感,一說要房子,就會產生各種不良的影響。

很多女生說要房子,只是為了一個「安全感」女人的安全感靠男人的房子的,那男人的安全感又該向誰要呢?婚姻需要互相信任,而不是互相威懾,通過要房子來保障婚姻,就好像通過軍備競賽來維護和平,都是非常不切實際的幻想。

鑒於現實中的可行性和理論上的有效性,儘管要求房產加名,是很多人本能的反應,但我依然要說,這是一個下策。


有趣的問題……勾起我的興趣了,也來答一下。

根據目前已知信心,可知以下事實:

1、根據婚姻法解釋三,該房子屬於題主老公的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以及相應的增值部分才屬於共同財產。

2、房子預計未來會升值,題主投入的裝修款會貶值,有可能日後離婚的時候,裝修殘值可能不值錢,題主擔心自己投入裝修款吃虧。

解決方法有以下幾種:

1、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婚後以個人名義向父母借貸,以轉化夫妻共同債務形式取得借款,借款可以不寫明日期,到時萬一離婚時候,以父母為原告起訴借款,利息約定24%,可以多一重保障。

弊端:1、如果題主不是獨生子女的話,那麼可能有兄弟姐妹反目成仇的家庭倫理劇出現;2、父母先走的話,債務抵銷;3、有可能弄假成真,一旦與父母感情不好,那就是夫妻反目。

2、傻瓜式地投入錢財,奮不顧心愛一場。

弊端:所託非良人,花錢買教訓。

3、婚內財產約定,約定夫妻雙方一定婚姻存續年限後,一方的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是可以這樣約定的,我個人比較傾向這個做法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時候,法律就是那麼的不起眼......

當然這個是建立雙方有信任的基礎上的,若果雙方雙方都不信任對方,那就沒有這條什麼事了,早點離婚洗洗睡吧。

弊端:協議一般人寫不來,很容易弄砸的。

其他方法,其他答主已經論述得很清楚了,題主自己考量吧


找個靠譜的老公是保障利益最有效的途徑


一些人不懂又小心眼的彆強答,抖機靈了。


666 這麼一看我怎麼覺得這是我未來要遇到的問題啊 哈哈哈哈


1.核心法律條款及實務解讀

《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非原文,大意)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買房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記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共同還貸的。離婚時分割有協議按照協議!!!

沒有協議則法官可以判決歸首付款一方,尚未還貸部分為產權登記一方個人債務,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相對應增值部分應當按照《婚姻法》第39條第1款(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向另一方進行補償。

(1)從你個人情況來說,該按揭房屋由男方母親首付並登記於男方名下,男方婚前開始還貸。

所以,其一,婚前男方母親首付在法院審理中會被認定為對男方之個人贈予,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其二,男方婚前還貸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

(2)你沒有說明現在你和男方有沒結婚(民政局婚姻登記)。

如果結婚了,或者以後結婚後。其三,婚後一方或雙方支付的還貸部分,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和夫妻雙方另有財產分別所有的協議外,我國法律認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

所以,對於其三部分,原則上你是有一半的份額的。按照此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的比例計算補償數額:共同還貸部分相應增值部分(決定你所能分得的財產比例,甚至你能獲得該房屋可能性大小)

(3)女方父母裝修出資20萬的認定。(出資性質,分割標準)

首先,出資性質包括借款,贈予,基於取得所有權的出資三類。借款和贈予還要考慮是給女方個人還是夫妻雙方。從保護你個人財產的角度,贈予和借款都要你父母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保留相關證據!!!能夠明確)表明是給你個人的贈予/(婚內)給你個人的借款/(婚前或者婚內)給你夫妻雙方的借款。(當然,如果你可以讓男方同意為女方父母婚前給男方一方借款則對你更有利)。

其次,對出資的認定與分割。需要考慮是贈予還是借款?個人還是雙方?

如無明確表示出資贈予為對夫妻雙方共同贈予。能夠明確表示是對女方個人贈予之後,離婚時裝修價款的補償屬於女方,不過裝修價值一般是貶值的!!!另外一種則約定出資為借款,(婚後給女方個人/婚前給男女雙方)均為為對雙方共同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候各自承擔一半(男方返還10萬本金及利息)。如想認定為對男方個人借款(在中國傳統婚姻習俗中不怎麼現實),需要男方明確表示同意該債務,離婚時20萬本金和利息由男方返還。

(3)按揭房屋離婚分割標準(全國暫無統一標準)。從近兩年全國法院的判決文書來看,有些地方法院對按揭房屋進行財產分割時會考慮裝修數額,將其作為一定比例計算按揭房屋中夫妻共同財產及相對應增值部分數額。有些地方則不作為影響因素,計算夫妻各方房屋增值部分比例時不考慮。此種情況下,將會按照離婚時候裝修的現有價值進行分割(往往是貶值的)。如男方取得房屋,則按照裝修現有價值返還。…………不知道男女方所在市的標準,不過你可以去了解一下。(不知道如何了解可以私信)

另附北京市高院民一庭的指導分割標準(該分割標準也有缺陷,只可作為大致參考)──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房屋補償的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6102a1cc0102vbnv.html?vt=4)

2.給你個人的建議

(1)婚前婚後均可訂立夫妻忠實協議,約定有過錯的情況下該房屋歸女方所有或者歸子女和女方所有。

(2)訂立離婚協議,約定離婚房屋分割標準,如可約定該房屋歸雙方子女所有。

(3)了解一下你們當地法院離婚分割時將裝修款計算入按揭房屋分割部分嗎?(!!!標準是會變的,以後肯定會有統一標準,不過還是對你有所參考。)決定是否應該由女方全額出資。

從我個人考慮,如不將裝修款作為因素計算房屋增值部分,裝修款還是男女方共同出資比較好(雙方直接約定),也可以設定該裝修款是婚後給女方借款或婚前給男女雙方的借款。贈予不予考慮,因為裝修是貶值的。

(4)其實,如果經濟實力可以,莫不如女方也婚前按揭買房,支付首付款,將該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這是最好的辦法。

(5)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還規定了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所有權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所以可以在離婚協議中添加一條補充條款,對於雙方有爭議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通過雙方競價的方式取得!!!(這樣有利於你取得房屋所有權,前提是資金充足的情況下)

最後,廢話──我(男的)也覺得現行法律沒有考慮中國傳統男方買房女方裝修買傢具的現象,僅僅從財產法的角度對夫妻財產加以保護,實在不合理。希望以上多少對你有些幫助。如有遺漏或者錯誤之處,也請同仁指正。


首付多少 按揭多少 題主沒有說明 這也是很重要的一點


雙方溝通好,房產證上寫你們兩位共同的名字就代表房子的還款和你們的裝修要一起承擔,老公家按揭房說明經濟條件有限,你們兩個人過日子當然要一起努力啦。


讓老公寫個欠條給你父親,二十萬,一旦離婚則立即償還本金連同銀行三倍利息。


女方出了錢,就應該享有自己的權利。那些說女方應該放棄權利的人,你們怎麼不讓男的放棄產權?這麼評論的人中既然還有女性,真是蜜汁尷尬。如果讓男方出錢不准他有產權,你們同不同意?憑什麼女方出了錢還不能有產權?更何況是婚後共同還貸?!支持題主,真看不慣這些大搞男女不平等的傢伙


來來咱們先來商量下婚後你的房租怎麼交


他媽按揭,他還貸,出錢裝修你還要保護自己利益...

合著你是一分錢也不想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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