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否屬於法律?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法律以憲法為基準來頒布。那麼憲法是不是法律?


你把你自己寫的第一個逗號以前的部分讀三遍....


謝邀。

字面理解,憲法當然是法律。法律是指一個國家或區域內有立法權力的機關做出的使用於全體的規範。當然,我個人理解題主你的問題其實不是憲法是不是法律,而是憲法作為法律為什麼我們生活中用不到,也就是可訴性問題。

那是應為憲法分為很多種類型,其中一種就是可訴與不可訴劃分。類似美國憲法,其經常出現在美國人民的生活之中,例如第四修正案。而中國的憲法……由於沒有相關訴訟機制,而官方的解釋認為,憲法的效力細分到因其延展出來的各部門法當中了,因此憲法不可訴。

這就是你在生活中不常見到有人拿憲法說事,而拿憲法說事的人不是在牢里就是準備去牢里的路上的原因了……


謎底就在謎面上啊!!


人太作會違法,法太作要違憲。。。


憲法首先是法,具有普通法律的共同特點,因而法治是憲政的基礎;當然,憲法是特殊的法,具有區別於普通法律的特殊性質。

憲法是法,指的是它和普通法律一樣具有實際效力,並獲得法院的實施;否則,憲法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憲法,因之在法學領域內憲法就是毫無意義的。

憲法不僅是法,還應該是高級法(higher law),因為它比普通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並控制著普通法律的意義和解釋。

憲法的任務是調整法網的鬆緊,以此保障公民權利不至於被限制的過死。這一圖景的假設是公民原本具有無限的權利或自由,後來才受到國家法律為促進和保障公共利益而設定的義務的限制。法律為公民權利的行使劃定了邊界,而調控法律的限制程度和範圍則正是憲法的主要任務。

法律是衡量公民行為和官員行為合法性的標尺,憲法是衡量法律或立法行為合憲性的標尺。違反法律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並因此無效而應被撤銷;違反憲法的法律是「違憲」的,也同樣因為無效而應被撤銷。在憲政國家裡,只有合憲的法律才被允許存在並發生法律效力。


你幾乎在所有的法律裡面都會看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制定本法


謝邀,題主你對法律兩個字的理解略狹隘,憲法和法律這個說法中法律特指除了憲法以外的法,講真,題主的法理課估計過不了


這可是道送分題呀同學們!


法學概念經常有廣義和狹義兩層定義,要看你說的"法律"是廣義的還是狹義的。廣義的法律指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一切規範性文件,這個意義上憲法是法律。狹義的法律僅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這個概念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不同層級的規範性文件相區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憲法不是法律。


請問相聲的四門功課是幾門啊?


憲法、根本法、憲章、基本法或稱憲制文件,是一個國家、政治實體或地區、自治地區、聯邦制國家的聯邦州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的最基本法律。

憲法定義一個國家基本的準則,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國憲法就是這類的憲法。

印度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India)是世界所有主權國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共有444條,分為22章,12份時間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

名稱

憲法在拉丁文里寫做「constitutio」,為構造或體制翻譯而來。

中文的「憲法」一詞很早就出現於春秋時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左丘明編撰的《國語·晉語九》:「賞善罰奸,國之憲法也」。然而,現代的「憲法」的概念是從西方傳入。

屬於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定在正式名稱中有「憲法」的字樣。除了「憲法」的稱呼外,還有「基本法」等其他稱呼,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台灣日治時期有效的憲制性文件《六三法》,正式名稱是「應於台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

《德國聯邦基本法》在德國未制定憲法之前,具有憲法地位。

孫中山認為,所謂憲法,就是將政權分以部分,各司其事。

起源

1215年英國大憲章主要是規範統治者權力如何行使的固有意義憲法

從傳統的國家學來看,憲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警察國家時期

國家與社會並未真正區分,統治者作為國家的代表,與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係如同家父長,統治者擁有至高權力,國家可以為人民等,規範以上事項之憲法即為「固有意義的憲法」。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

此一時期由於思想的啟蒙、中產階級興起,國家與社會逐漸區分開來,此一時期的思想認為社會先於國家存在,且基於私法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而自發性形成,國家是為了使社會運作完善而產生的,因此政府對於社會的干預越小越好,透過天賦人權、議會制度、司法制度的確立,國家間接使社會運作順利,人民權利透過間接的方式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又稱為「形式法治國」。在此一時期,行政法開始出現,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別權力關係等概念逐漸出現。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

鑒於前一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經濟力強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對於人民權利侵害過鉅,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完全重疊,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強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為保障根據,並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時期,不只國家,社會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定,但隨著時間轉移,因而使國家修改憲法的可能性增加。

特性

參見:違憲審查

從理論上講,憲法的效力高於本國其他法律和法規。但在現實里,憲法並不是在所有國家中都具有權威性。為保證憲法的權威性,需要一套相應的體系來確保憲法沒有被違背。這套體系稱之為憲法審查制度。在現代民主國家,由於憲法審查制度的實施,一條法規如果和憲法相抵觸,便會失效。而在非民主國家,憲法的最高效力經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以至於憲法成為一紙空文。

使一條和憲法抵觸的法規失效的方法有很多種,端視不同憲法審查制度而異,可以事前審查,也可以事後審查。即使獲得通過,嗣後被撤銷,或在審理的時候不被法院採納,也可能造成法規無效。這條體系最早由奧地利的法律學家凱爾孫最先提出。依據這個的理論,法律和法規以及憲法構成一個金字塔。憲法位於塔頂,擁有最高權威;而法律由立法機關通過,其效力僅次於憲法;而法規是由行政機關頒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於金字塔底。因此一條法規不能違背高於它的法律和憲法,否則它可能會失效(除非它背離的法律違背了憲法)。同樣的,一條法律不能和憲法相抵觸,否則它也會失其效力。

現代概念中的憲法是公民與國家的契約,它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擁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國家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的事項主要有國家政治架構,政府組成與職能,權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權利等。有些國家的憲法還規定了公民的義務,但大多憲法學學者認為,憲法規定公民的義務,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難以實行。憲法最為重要的意義在於它是一部權利宣言書。《美國憲法》是這一表述的最佳註解。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

分類

憲法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沒有明文規定,隨著歷史的發展,習慣形成的。例如英國憲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該憲法不是一部單一的法律,而是由包括《大憲章》、《英國權利法案》、大量國會法案和相關法律,再加上很多習慣、判例累積組成。

亦有學者依據憲法內容而分為「憲章」與「憲律」;憲章為制憲者制訂憲法時的核心理念,例如美國憲法里的聯邦國、中華民國憲法里的五權分立、各國憲法里出現的各種人權保障等如是;憲律則為制憲者依據憲章、當時制憲時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構,例如中華民國憲法里有關邊疆地區人民的生存、發展、參政等規定如是。

憲法是一個與主權緊密相連的概念。主權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也不從屬於其他權力的權力。因此,只有國家才擁有主權。在目前階段,歐盟依然是一個獨立國家聯合體。它的最高規範性文件不是「憲法」。其成員國把部分國家主權交給歐盟(如軍事指揮權),但各成員國地位平等並擁有退出歐盟的權力。

相反,香港是一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其最高規範性文件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授權。比如香港有人稱《基本法》為「小憲法」,其中隱含意義即是基本法的條文及法律地位與中國憲法相對,一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是建基於國家的授權。在台灣,《中華民國憲法》享有法律地位,至今仍實施,因此法制理論上擁有主權,但因其政府未受大部份國家的官方承認,所以其主權實際上仍是如此。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的比較

成文憲法的優點

具有清楚的明文上準則習慣法和判例僅供參考用大致上屬於「剛性憲法」 (意指修憲門檻較高,且程序繁瑣,修改較為困難之憲法)

其他:成文法的祖源是古羅馬時代的「十二銅表法」[12],故此有成文憲法的國家基本上都是屬於歐陸法系(或稱為大陸法系)。

成文憲法的缺點

因法條規定明確,致使法條易凝滯不變,需靠修法方能更動。因習慣法和判例僅供參考用,所以法條近乎不近人情。

不成文憲法的優點

因法例眾多,故特重判例重視習慣法和判例,而習慣法和判例隨時可新增,故每年至少有數十個習慣法和判例新增至法典內大致上屬於「柔性憲法」 (意指相對於剛性憲法,修憲門檻較低、程序簡便,修改較為容易之憲法)

其他:不成文法的祖源是征服者諾曼從古法國諾曼地區帶去,並在英國發揚光大,所於此法系被通稱為「英美法系」。

不成文憲法的缺點

法條規定不明確,重視歷史判例和名法官論文或是報告,所以繁雜、不易簡單明確


題主問的問題是概念不清的,但大家可以很容易用廣義和狹義去區分他。

但建議題主稍微讀一下憲法序言最後一段就好。


憲法是國家根本法 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基礎。

制憲權是一種原始性權利,所以憲法是法律之法。


從效力層級上,憲法在法律之上,憲法是否屬於法律的問題,區別主要在法律的定義上。


看國家需要。


這跟主權的概念有關。

戴雪曾將主權區分為法律上的主權者和政治上的主權者。前者取決於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也即,看誰在法律上是最後的裁判者。後者取決於在政治上誰說了算。例如,在英國,議會(巴力門parliament)是最後的裁判者,所以,議會是法律上的主權者。但是,議會又是選民選出來的,所以,選民是政治上的主權者。

首先,憲法對於法律上的主權者來說是法律。例如,在美國,法律上的主權者一般認為是聯邦最高法院,因為它有違憲審查權,但它只能以憲法為依據判案,不能變更憲法。再如,對於英國這樣的柔性憲法國家來說,議會如果覺得憲法不好使,可以任意修改,但在修改前仍需遵守。但是,這種法律約束力是有制度條件的,即必須有違憲審查制度,否則有名無實,你們懂的。

其次,憲法對於政治上的主權者來說只有道德約束力,因為憲法就是主權者製造的,主權者可以廢棄憲法。如果主權者違憲,並沒有可以制裁主權者的主體。因此,對於主權者來說,憲法並不是法律。而對於非主權者,或者說被統治者來說,憲法當然就是法律,因為他們如果違反憲法,將受到主權者的制裁。

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參考一本書《盧梭以來的主權學說史》,然後再看看該書涉及的幾十本書,就差不多明白了。


「法律以憲法為基礎來頒布」的表述是不嚴謹的。從文義上看,只能推導出憲法不是法律的結果。而顯然,憲法是法律且是根本大法,故應表述為「其他法律(或普通法律)以憲法為基礎來頒布」


憲法是根本大法啊……我這個初學者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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