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同性戀持開放態度的基督教派,是怎樣解釋和《聖經》中的相關內容的衝突的?
雖然大多數保守的教會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但是仍然有一些開放的教會不反對同性戀,有的甚至主教本身就是同性戀。那麼在這些開放的教會裡,他們要怎麼解釋《聖經》當中的教義,才能既維護神聖的信仰,又不會讓人覺得他們的行為和教義衝突呢?
這,真是個大麻煩啊。就我所知,如今荷蘭的一些教會和北美聖公會至少逆潮流動過。他們是否有成系統的神學解釋(我覺得應該有,而且大概思路可能跟我的差不多),還是說出於一些現實的目的,我真的不太清楚。
不過,我還是想就此問題表達下一些看法。在此不是要給一個確定的答案,因為有些問題是沒有一個yes/no的終極答案。我可不強求別人來認同,希望留下一個思路上的可能性。
ps:我看了下那個視頻,尤其是關於biblical context那點。說實話,我覺得有一定道理。在這個問題上,至少我不打算像孫海英夫婦那樣。
在談這個問題之前,我覺得很有必要先理解下基督教所謂的「罪」的概念。「罪」這個字,在中國人看來,是有著比較嚴重的違背倫理道德的意味。但是,在基督教看來,我們每個人都在罪中,這是在說,我們每個人都在違背正常的倫理道德么?沒有。我們大多數人孝敬父母,熱愛生活,對感情忠誠,對朋友仗義。那麼我們何「罪」之有?
在Jean Meyendorff看來,「罪」就根源於人的個體有限性:有限性(最大的有限性就是死亡)本身並不是罪的,但是有限性為人帶來了自私和驕傲(人要在有限的生命中為了自己考慮,那麼就難免要與他人他物的產生衝突),這是「罪」的來源。也就是說,基督教在說我們每個人都有罪的時候,實際上是在說我們每個人都是「有限的自私者」。全人類都在這「罪」之中,無人可逃,因為每個人都必死無疑。
那麼造成了這樣的局面,究竟是為什麼?《創世紀》1章中暗示到,最先的世界中是沒有死亡的。上帝是生命之主,是生命的來源,一切都在與上帝的直接聯繫當中,故得以永生。然而人類在悖逆了上帝之後,實際上就是切斷了自己與生命之源的聯繫。因此,死亡進入到世界(上帝用獸皮給他們作衣服,暗示已經有動物死亡了)。
雖然人類悖逆了上帝,遭受了死亡,然而上帝仍然沒有棄絕人類。如果亞當和夏娃的生命是有限的,那麼人類已經在始祖那一代就滅亡了。因此上帝賜給了人類一個功能——繁殖(異性交配),來保障人類在整體上的不會滅亡,「亞當和夏娃」在肉體上得以延續(聖經上認為,每個人的身體內都預先包含著他的後世子孫)。因此上帝對人祝福要「生養眾多」,因為這是一種生命延續的方式。
Ok,讀到此。想必對於同性戀的問題,我們已經有所涉及了。同性戀在某種程度上,可能並不是上帝所祝福的「生命延續的方式」。因此無論是《舊約》和《新約》,確實將「同性相交」(注意我沒用「同性戀」這個詞)視為某種「遠離生命」的方式,由此也會將「同性相交」與「暴力」和「惡行」聯繫在一起(因為那也是遠離生命的方式)。索多瑪人和保羅所批判的羅馬人不僅僅是同性相交,實際上他們還具有別的各種惡行,比如索多瑪人是要強暴天使(卧槽!),而那些羅馬人則沉溺於各種「性」(還有獸交捏)。
不過問題也來了,我們如今遇到的這些「同性戀」,他們能否等同於索多瑪人和羅馬人?尤其是,「同性戀」是否僅僅就是「同性相交」這麼簡單?即便有些是異性癖好的人,說不定他們也會去尋求刺激去做這種事,譬如那群羅馬人或者那群索多瑪人。他們是如今我們所遇到的同性戀者么?這問題,我覺得沒有唯一的答案。這真的是一個值得思考的biblical context的問題。
不能簡單的將同性相交的問題分離出來,單獨看待。異性相交就一定受到祝福么?譬如《創世紀》38章,俄南的哥哥去世了,按照規矩他要與嫂子同房為哥哥留後。「俄南知道生子不歸自己,所以同房的時候,便遺在地,免得給他哥哥留後。俄南所作的在耶和華眼中看為惡,耶和華也就叫他死了」。整體來看,聖經也並不針對性的批判「同性相交」,而是批判「沒有結果」的「性行為」。不過,這就能成為激烈反對(注意我用的是「激烈」)「同性戀」的證據了么?
上帝要保證的延續人類整體的生命,對於人類的個體生命,上帝仍然賜予其自由意志,令其自我選擇。然而就普世當下而言,悖逆才是常態。即便是信教的教徒,只要同為必死者,仍然與同性戀者一樣身在罪中。那麼,假如「因信稱義」是得救的根本,能否將「得救」限定在某些具體的行為上呢?引用那個視頻里的話,雖然搞笑,但也有些道理——「神父獨身制」也是不能延續生命的。那麼除了同性戀者,是否還要批判丁克家庭和天生性冷淡的人呢?(最後一句話感謝網友+1娘娘)
ps:《創世紀》開篇還是肯定了「男人與女人要合為一體」,這確實肯定了異性之間的婚姻。聖經明確反對同性戀么?我的答案是:否。
我是基督徒,我不是同性戀者。這兩個事實描述是我寫這篇文章的目的和條件。
需要提前說明的一點是,同性性行為和同性戀並不等同。我的觀點是:聖經中的確反對以滿足肉慾的淫念為唯一目的的男同性行為,但並無明文反對現代社會廣泛認知的以愛、承諾、忠誠為基石的同性戀愛及婚姻契約關係。
許多同性戀反對者都以聖經中譴責同性性行為的經文作為合法性來源而高舉「反同」大旗,對同性戀乃至整個LGBTQ群體口誅筆伐,一個個義憤填膺好似師出有名、為民除害的大英雄。
這些以基督教為名反對LGBTQ的群體通常有這樣兩種類型:
? 激進派——他們斷言聖經中有明確反對同性戀的經文,因此所有LGBTQ都是社會的大毒瘤,理應受到人們唾罵並從身心兩方面接受「改造」以求能夠回歸「正常」;
? 溫和派——他們高舉神愛世人的大牌匾,卻將同性戀與貪婪、姦淫、偷竊、乃至殺人放火相提並論,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但借著向神誠心反省自悔便可得赦免,這種自比上帝的居高臨下式的優越態度不知從何而來,只讓我覺得比第一種激進派更令人惡寒。
基督教反對同性戀么?更確切的說,上帝反對同性戀么?現存唯一可查的資料便是聖經,以下,我將揀選出聖經中所有關於同性戀的章節一一分析:
聖經中提及同性性行為的經文總共六處,三處在舊約,三處在新約。
1 舊約第一處:創世紀19章
本章共38個小節,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上帝派兩名男性天使化身為人來到一座名為所多瑪的城邦,一位名叫羅得的男子殷勤的為二人提供了食宿。不料城邦眾人將羅得的房子團團圍住要求輪姦二人,羅得出門苦苦哀求眾人放過他們,並表示願意將自己的兩個處女女兒交給眾人任他們為所欲為,眾人不依,只求這兩名外來男人並試圖砸門而入。兩名天使見狀將羅得拉回並告誡他上帝將要毀滅這地,在天明之時你要帶著城中一切屬你的人逃走,免得因這城裡的罪孽一同被剿滅。最終只有羅得和他的兩個女兒逃出生天。上帝將硫磺與火從天上降與所多瑪和蛾摩拉,把這些城並城裡的所有居民,都毀滅了。
這一章節時常被解讀為上帝憎惡同性戀者甚至不惜屠城的反同警示。然而通觀整個章節,其實並沒有實質同性性行為,所有的「罪證」只是一句要將兩個外來男人強姦的言語威脅。上帝口中足以滅城的罪孽真的是這一句威脅么?換句話說,如果上帝果真是因為反對同性戀而滅城,為什麼又要派下兩名天使進入羅得家裡試探呢?在這兩名天使下凡之前城中一定早已發生過不少實質性的同性性行為,為何不在那時滅城?
再來看故事中一個十分耐人尋味的「交換」,羅得為保護兩名素昧相識的男子甚至不惜將自己的兩個女兒獻出,這般常人難以理解的交換並沒有阻止眾人卻救了羅得一家三口的命。我們不妨假設一下,如果當時所多瑪城內的眾人接受了這一條件,上帝還會滅城么?強姦女性和強姦男性的罪孽一樣深重么?
思考到這裡不禁要問:上帝究竟為何滅城呢?
其實在舊約以西結書16章48到49節,就點明了上帝滅城的緣故。原章節將所多瑪城比做人,大意便是所多瑪與蛾摩拉的人民沒有善待外人反而以性暴力相威脅。被滅城的眾人所犯的罪孽首先是不善待異鄉人,其次是暴力威脅,這也正是上帝在滅城前先派兩個天使化為異鄉人進入所多瑪的緣故,這兩名天使是作為「外人」的試探,而非「同性性行為對象」的試探。羅得一家之所以得救,是因為他是城內唯一保護這兩名外鄉人的人;城內其他一切被滅的男女老少,並不是因為他們都有同性戀傾向或行為而被消滅,而是他們都沒有像羅得一樣站出來保護這兩個外鄉人。
一言以蔽之,上帝滅城的原因在於城內眾人對外城人的敵意而非同性性行為。此處經文不可作為聲稱上帝或是基督教反對同性戀以及同性性行為的證據。
2. 舊約第二處:利未記18章22節
3. 舊約第三處:利未記20章13節
第二處原文為: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第三處原文為: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不少反同者亦將此節作為上帝「反同證據」,事實上這一「證據」在當今社會依然站不穩腳跟。我依然以聖經原文進行分析:利未記全書事實上是耶和華也就是上帝曉諭摩西告誡以色列人應行的律例和不可行的惡俗。上文所提及的「與男人苟合」正是這不可行的惡俗之一,此外,上帝還在利未記11章明確規定了一條禁令——不可吃豬肉和兔肉。
這絕對是一條可以另絕大多數基督徒感到惶恐的經文,且不說兔肉,現世的基督徒有幾人不曾吃過豬肉呢?上帝將吃豬肉、兔肉同「與男人苟合」及其他禁令相提並論,那麼幾乎日日都食豬肉的我們是否也罪不可赦呢?
事實上,關於基督徒能否吃豬肉的分析討論不勝枚舉,在我所讀文中可信性最高的要數劉保羅這一篇《基督徒可以吃豬肉么?》(鏈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7831db01017ln1.html 感興趣者可自行研讀),文章較長,此處我只引結論:禁食豬肉的對象是神的選民以色列人;以色列民食用豬肉是罪,外邦人食用豬肉不是罪,這是因為以色列人對神的悖逆以及信心的軟弱。
如此,豬肉的問題便解決了。我們再回到同性戀以及同性性行為的問題上。幾乎在利未記的每一章節開頭,都會開宗明義的記載「上帝曉諭以色列人」,因此,如果人們接受不可食豬肉的禁令只針對以色列人,就沒有任何理由將所謂的同性戀禁令隔除在外。
一言以蔽之,此兩處經文不可作為聲稱上帝或是基督教反對同性戀以及同性性行為的證據。
PS:煩請所有對我上文所書有異議的朋友在評論中與我文明且溫和的相互討論,更歡迎您以聖經為本與我一同討論進步,求同存異。
以下會接著討論新約聖經中關於同性性行為的章節,待更新:
新約第一處:羅馬書1章26節以及27節
新約第二處:哥林多前書6章9節
新約第三處:提摩太前書1章10節
謝邀。
這一類的神學觀點,一般被稱為「自由派神學」,也有的人稱他們是「不信派神學」。他們有一個特點,就是要可以淡化上帝的存在與權威,否定聖經上記載的神跡,只談「愛」而不談「審判」,人想怎樣解釋就怎樣去解釋。他們的想法很簡單,是要迎合現在大多數人的想法,是來取悅人,而不是敬畏神,本質上和「成功神學」沒什麼區別。
就我所在的芬蘭而言,有這樣神學觀點的教會,其中很多人,是根本不相信上帝的,最為明顯的就是赫爾辛基地區的路德教會。上周的教會執事選舉,參選的人相當多是搞政治的,還有不少是完全不信神的綠黨成員,他們的目的,就是要來攪亂整個教會,打壓那些真正的信徒。具體的事例很多,我就不一一舉例了。2016年3月補充:我目前常在【(中國)同志基督徒網站】http://www.tzjdt.cn/ 總結、更新各類相關信息,其內容可幫助回答這個問題。(另外我刪除了下面「原始」回答中的失效鏈接)
【聖經里沒有任何確鑿證據可以用來反對我們現在一般所說的同性戀者間的戀愛/婚姻。】【「反同」基督徒的謊言:寫在後面的「前言」】很久前就發現,雖然網上英文搜索可以查到很多「正面」幫助同志基督徒解讀聖經的網站信息,但國內中文搜索的話除了個別網站能提供少量類似信息,其他大量的都是「反同」的聖經解讀。作為一個不受英語語言問題限制的同志基督徒,我覺得自己有責任通過對英語/漢語相關信息的查讀,也提供出一份中文的資料,幫助國內(對聖經有一定了解的)同志基督徒至少更全面的了解相關信息,不至於只能了解到「隨處可見的」的「反同」宣傳。不過由於自己的一些個人問題,總覺得寫資料的事情可以拖拖再說。直到最近閱讀蘋果公司CEO(Tim Cook)出櫃的新聞報道,很受啟發,終於決定動筆,也貢獻出我自己的一份微小的力量。
應該說,我所遇到的「反同」的基督徒們也為我這份資料提供了很多素材,甚至就在我剛發布這系列文字時候,本地的基督徒團契QQ群的「反同」管理員就把我踢出,生怕讓更多人對「反同」的聖經解讀有所「挑戰」。其實我寫這份資料,更多的是想強調一些「白紙黑字的」事實以及一些明顯的推理邏輯,讓想尋求真理/上帝的(同志)基督徒可以借著我所提供的事實「線索」自己去驗證、思考。不管持不持「反同」(反對同性性行為/反對同性婚姻)的觀點,都應該是基於「盡量全面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之上。(難道應該故意不理上帝讓人們看見的事實而只能空等上帝的「其他啟示」?)
這「相關信息」,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聖經本身。比如,只看「和合本」中文聖經(舊版)的話,不容易意識到聖經里(申命記、約伯記、列王紀)居然有對「男廟妓」的描述,而「和合本」中文聖經2010年修訂版就修正了對應的翻譯,並且該聖經至少通過互聯網可以很方便的閱讀到。不僅如此,至少自2010年起,網上也提供了工具可以很方便的查閱中文/英文聖經文字所對應的比如希伯來、古希臘語原文,「你」只需要懂中文或英文,幾秒鐘就可以查出對應的聖經原文單詞在整本聖經哪些地方出現,並有參考釋義。這樣即便聖經不同版本翻譯不同,「你」也很容易知道它們在聖經原文里是同一個單詞。
問題在於,不論是聖經翻譯的問題,還是有什麼新的歷史文獻發現,「你」真的去尋求、了解這樣的事實了嗎?還是,只攥著恐怕「過了時的/謬誤的」舊資料不願面對?……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引子】[路加福音11:23]里,耶穌說:「不跟我一起的,就是反對我;不與我一起收聚的,就是在拆散。」這裡是在說,信耶穌/信魔鬼,沒有「中間路線」;而在現代社會裡,同性戀平等(婚姻)權益的相關問題也是一樣,沒有中間路線——消極的所謂「不參與」(即便嘴上說「中立」),實際造成的效果就是在維護「對同志平等權益的剝奪」。這就好比在近代歷史上,在「奴隸爭取自由」、「婦女爭取平等投票權」等問題上故意置之不理(勸人不要參與「平權」的爭取),實際造成的效果就是在維護「對奴隸、婦女平等權益的剝奪」。
「同性婚姻合法化」正確的話,「反同」基督徒們的「上帝反對現代社會裡的同性婚姻」的觀點必然就是錯誤,沒有絲毫「真理」可言;認定聖經里沒有任何地方反對現代社會裡的一般的同性戀愛行為,自然就可以下結論:「反同」基督徒們所認定的「上帝反對任何同性性行為」的觀點必然是「完全的謬誤」,沒有絲毫的正確性。這樣的「完全對立的」兩方面的觀點,並不是什麼可以混淆的中間路線。(難道既可信耶穌也可信魔鬼?難道可以「半罪人半義人」?)
頗為諷刺的是,「反同」基督徒們愛用比如「你怎麼知道同性婚姻是絕對正確的/你怎麼知道『普通同性戀者能象異性戀一樣戀愛』一定是真理」來作為自己(消極)「反同」的理由。這正如同當初那些從耶路撒冷下來的文士,用「不是耶穌,而是鬼王別西卜趕鬼」的質疑來給「自己不信靠耶穌」找借口。可同樣的理由,也可以用到「反同」基督徒們自己身上。
[路加福音11:19]里,耶穌反駁說:「我若靠著別西卜趕鬼,你們的子弟趕鬼又靠著誰呢?」同樣道理,「反同」基督徒們自己的「反同觀點」就能是「絕對正確」、「一定是真理」了嗎?「反同」基督徒們自己為什麼不因為「不能保證絕對正確」而放棄自己的比如「同性戀一般只能單身而不能追求同性婚姻」的觀點呢?「反同」基督徒們自己為什麼不因為「不能保證一定是真理」而放棄比如「因同志身份而剝奪同志基督徒領聖餐的權利」的做法呢?
逆水行舟,不進則退。在現在這個「反同」基督徒們連「埃博拉病毒」都要栽贓給同性戀/同性婚姻的年代裡,不支持同性戀平權就是「反同」,沒有「真正的」中間路線。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1:「創世」故事決定了上帝反對同性戀?】對聖經《創世記》開篇的解讀,「反同」基督徒們常用的一個邏輯就是:「同性戀」是因「罪的出現」而產生的,所以「同性戀/同性戀愛行為」就一定是「罪」。這個邏輯最大的問題在於,隨「罪的出現」而產生的人類行為就都是上帝所反對的「罪」嗎?
人類把罪引入以前,亞當和夏娃都是裸體的,而我們現在「日常要穿衣服」就是因罪而產生的後果之一,那是不是因此「我們日常穿衣」就成了上帝所反對的「罪」呢?或者說,「日常要穿衣服」這樣的外在行為,顯明了我們的「罪性」/「原罪」,因此,比如我們在家裡要盡量如亞當/夏娃「當初」一樣裸體,這樣才是符合上帝心意的/符合上帝「設計要求」的?這樣才能「幫助」我們盡量遠離罪性?
人類把罪引入以前,亞當和夏娃恐怕左、右手不分慣用,那在罪的影響下,我們現在成了左/右撇子,於是神就會因此反對現在的左/右撇子嗎?不「矯正」成比如「左、右雙手不分慣用」的話,就是破壞上帝創立的「秩序」、就是違背神的「本意」、就是犯「罪」嗎?
即便是現在人類的「獨身(侍奉神)」,那也是隨罪的出現而產生的後果,所以神就會僅僅因為「當初亞當和夏娃不獨身」而要判定現在人類的獨身(侍奉神)行為都是「罪」嗎?……
顯然,包括「同性戀/同性戀愛行為」在內的現代社會中各種人類行為都是在罪影響下的,而他們絕不可能僅僅因為「是罪影響的結果」、僅僅因為「當初亞當和夏娃沒有這樣做」就「順理」都成了上帝所反對的「罪」。「反同」基督徒們不過是自己給上帝限定了所謂「上帝的本意」,畫框框把上帝圈在「反同」基督徒們自己所定義的「秩序」里罷了。(好象「只有這樣的秩序才是上帝所能掌控的」似的)
從另一方面來講,現代社會中不論是「異性戀」還是「同性戀」,都絕不可能僅靠著刻板追求那「罪到來之前的」亞當/夏娃的行為(盡量裸體?盡量與異性戀愛?)而讓自己「脫罪」[羅馬書3: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現代社會中的「同性戀」和「異性戀」的關係,並不是「罪性多」和「罪性少」的關係,而是「同為罪人」的關係。[羅馬書3:10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2:「獨身」是上帝給每個同性戀的恩賜?】「獨身」侍奉主,是上帝對某些基督徒特別的呼召、給某些基督徒所賦予的特別恩賜。這獨身的恩賜,與「性取向」並無「直接聯繫」。而「反同」基督徒們則愛宣稱:「獨身」是神所「推薦」給一般同志基督徒的「唯一」道路;只要「你」去走「獨身」這條路,將來神憑他的大能就「一定」可以讓獨身的「你」感到「完全滿足」。
問題是,這獨身的恩賜,是人憑著「刻意獨身」就一定可以「賺」來的嗎?又憑什麼去宣揚說,一般同志基督徒只能「獨身」呢?[創世記2:18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世」故事裡亞當也並沒有以「把神當自己的男朋友」來放棄自己的人類配偶,是「神自己的大能」不足以滿足亞當嗎?很明顯的事實是,神自己也不能輕易替代人類的人類伴侶。當初與亞當這樣的「異性戀男子」合適的人類配偶,就是夏娃這樣的「異性戀女子」;而現在一般與同性戀男子/女子合適的人類配偶,則是對應的其他同性戀男子/女子。
異性戀基督徒可以選擇單身侍主的同時,一般並沒有被衛道士們剝奪結婚的權利;而大多數同性戀基督徒所面對的是「同性婚姻權利被剝奪」的現實,在這樣的逼迫環境下「沒的選」而單身不婚,和「異性戀基督徒那樣受主的特別恩賜而自願單身」,根本不是「同等環境下的」一回事。就好比,有人明明是被別人用刀捅死的,「反同」基督徒們卻非要說成那人是自殺的、是神賦予了(其實恐怕並沒有的)特別「恩賜」。
雖然現在所謂「矯正同性戀」的錯誤觀念大都已被破除,但「反同」基督徒們仍愛用「偽科學」宣稱什麼比如「腦部的同性戀慾望與身體的同性戀行為直接相關,只要自己嚴格禁止同性戀愛行為,加上對上帝『足夠的』禱告,就終能基本消除同性戀的慾望而滿足於單身侍主」。而這種說辭,顯然不過是改頭換面了的「舊」欺騙把戲罷了。(只不過把「矯正同性戀」換成了「滿足於單身」)
某些同志基督徒當然有可能象那些獨身侍主的異性戀基督徒那樣受主的呼召、領受「獨身」的特別恩賜。但絕不是「同性戀的性取向」就註定了同志基督徒一般「只能」獨身。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3:「同性戀」一詞在(英文)聖經中一直都存在?】「反同」基督徒們聲稱因為英文聖經里對應明確使用了「同性戀」(homosexual)一詞,所以聖經里一直都是在說:同性戀(「親男色的」)不能承受神的國[哥林多前書6:9-10;提摩太前書1:9-10]。事實是,(英文)聖經是直到接近20世紀中期,才在某一版本中開始引入「同性戀」(homosexual)一詞的,雖然這個詞至少早在19世紀就已經用在其他文獻中。
「反同」基督徒們愛說,不能隨便接受對聖經「新的」譯讀;傳統的,比如「同性戀」這樣的翻譯才是更為可靠的。這話確實有一定的道理,但就20世紀中期以前的「傳統」而言,人們在聖經中並沒有使用「同性戀」一詞啊,在相關章節里「同性戀」這樣的翻譯本身在當時就是「新的」譯讀;若以「當時的傳統翻譯」為準,就不應該接受聖經相關章節里「同性戀」這樣「新的」翻譯嘍?……
有聖經開始使用所謂「同性戀」的翻譯,主要是因其對應的古希臘文單詞可以拆分為「男性-床」,而這個「床」含有「交媾」之意,所以合起來引申為「同性戀」的意思。且不說從「男性-床」到「同性戀」還有很大的「距離」需要跨越,這種「翻譯邏輯」很明顯的一個不合理之處就是泛指「同性戀」而不特指「男同性戀」——女同性戀怎麼會被「男性-床」這個詞包括進來呢?而 「單詞拆分法」這種翻譯方法本身也未必可靠,就好比中文裡表示國家的「葡萄牙」一詞,如果拆分為「葡萄-牙」這樣去理解將會完全偏離原意。更為可靠的驗證方法是看這個古希臘文單詞在早期基督徒文獻里是怎麼使用的。在至今所發現的文獻中,相對釋義比較明顯的「例句」是用這個古希臘文單詞來描述當時的「孌童」行為,比如成年男性對兒童男(廟)妓的性剝削。這個在聖經中翻譯為所謂「親男色的/同性戀/homosexual」的古希臘文單詞在某些早期文獻里甚至被用來描述男性對女性所實施的(性侵)罪行。(肛交?性暴力?)
不難發現,現在聖經里「親男色的/同性戀/homosexual」所對應的古希臘文聖經原文,既和「女同性戀」毫無直接聯繫,也很難代表當今「男同性戀」的含義;其完全有可能是在表示「利用暴力、權勢、金錢誘騙等手段進行的性剝削」之意。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4:聖經中的所謂「同性性行為」與「異教崇拜」毫無關係?】「反同」基督徒們愛把[羅馬書1:27]單獨拿出來作為上帝反對(任何)同性性行為的「鐵證」。我們不妨多看幾句:[羅馬書1:25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26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27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這裡26節的「因此」(包括[羅馬書1:23])指明了是在講前文所提的「異教崇拜」的事情,而(男性)同性性行為恰恰就是當時異教崇拜者的典型行為。
從舊約時代到新約時代,異教崇拜的同性性行為與「性取向」沒有直接聯繫。其相關的崇拜行為一般是男子通過與男祭司或男廟妓發生性行為「貢獻精種」,以此獲得異教所崇拜偶像的賜福。尤其舊約中,「廟妓」一詞多次被提到(取自「和合本」2010年修訂版中文聖經,其對廟妓的譯法和現代常用的英文聖經比如NIV版「基本」一致):[創世記38:21他問那地方的人說:「伊拿印路旁的神廟娼妓在哪裡?」他們說:「這裡沒有神廟娼妓。」][申命記23:17「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作神廟娼妓;以色列的男子中也不可作神廟娼妓。]……
這裡要特別引起注意的是舊約中[列王紀]里的記載比如:[列王紀上14:23-24因為他們在各高岡上,各青翠樹下築丘壇,立柱像和亞舍拉。國中也有男的廟妓。他們效法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外邦人,行一切可憎惡的事。][ 列王紀下23:7他又拆毀耶和華殿里男的廟妓的屋子,就是婦女在那裡為亞舍拉編織衣服的屋子。]這裡的男廟妓也是跟異教崇拜緊密聯繫在一起的,而他們的來源應就是「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外邦人—如『迦南地』的人」的惡俗。再看看[利未記]里怎麼說的:[利未記18:1-3耶和華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這樣說來,利未記18章接下來所提的「男人與男人苟合/同寢」(包括20章13節)很有可能指的就是(包括「摩洛」在內的)源自外邦人的異教崇拜相關的事情:[利未記18: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這裡「可憎惡的」一詞在原文中也與前面提及的列王紀里用的一樣)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5:「反同」的教會牧師/神學院教授都是有上帝授予的權柄的,不認同他們的觀點就是不順服上帝?】聖經中記載了這樣一個事件,在當時包括「大祭司們」的各種「權威」(官長、長老和文士)面前,使徒彼得和約翰被禁止奉耶穌的名講道,而使徒們對此卻選擇了拒絕:[使徒行傳4:19彼得、約翰說:「聽從你們,不聽從神,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 現代社會的教會(牧師)、神學院(教授)等都不可能僅僅因為他們的(世俗)身份就能保證其說的全都是「神的旨意」。基督徒的順服,並不是「簡單的」的盲從(世俗)權威。[約翰福音7:24不要憑外表斷定是非,總要按公平斷定是非。」]
以某神學院教授所寫的一篇(中文)學術論文為例。在這篇論文里,作者試圖以[利未記20:13]這節經文所出現的位置(與其緊鄰的前後經文比較)來證明該節經文提到的「男人與男人苟合/同寢」是「以家庭的整全為出發點,而非異教崇拜」。有趣的是,該作者並未提及與之相關的[利未記18:22]這節經文的位置:[利未記18: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23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它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顯然,一定要以「經文順序」來推導的話,「男男苟合」更應該是類似「敬拜摩洛」這樣的「異教崇拜類」罪;而且第18章可以看成是按「類別」列舉這些罪,第20章不過是說這些不同類別的罪其「刑罰都一樣」:即比如「與兒媳同寢」這樣的亂倫類罪和「男男苟合」這樣的異教崇拜類罪一樣都是死罪。同樣在這篇論文里,作者為了強調[利未記18:22]這節經文中的「可憎惡的」這個詞「不是宗教禮儀上的不潔,而是上帝深惡痛絕的罪行」,列舉了這個詞在聖經中其他經文出現的情況。且不說該作者列舉的例子里本身就有不準確的,這個在聖經中出現100次以上的詞明明也用在了(該作者偏偏沒列出的)比如「埃及人和希伯來人一起吃飯」[創世記43:32]、「不可吃的物」[申命記14:3]、「心裡驕傲」[箴言16:5] 這些情況上。可見,這個詞本身並不能代表說就是我們現在一般認為「邪惡、違背基本道德」的事情。
「權威」的這種(邏輯)錯誤,查查「神的話」就能發現,而只有「神」才是這世上真正有權柄的。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6:上帝毀滅「所多瑪」城,是因為城裡全都是同性戀?】創世記19章中「所多瑪的罪惡」是這樣記述的:[創世記19:1兩個天使在傍晚到了所多瑪,羅得正坐在所多瑪的城門口。羅得一看見,就起身迎接他們,臉伏於地下拜,2說:「看哪,我主,請你們轉到僕人家裡過夜,洗你們的腳,清早起來再上路。」他們說:「不!我們要在廣場上過夜。」3羅得懇切地請他們,他們就轉向他,進到他屋裡。羅得為他們預備宴席,烤無酵餅,他們就吃了。4他們還沒有躺下,所多瑪城的人,連老帶少所有的人,個個都來圍住那屋子。5他們呼叫羅得,對他說:「今天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哪裡?把他們帶出來,讓我們親近他們。」6羅得出了門,把身後的門關上,到眾人那裡,7說:「我的弟兄們,請你們不要做這惡事。8看哪,我有兩個女兒,還沒有親近過男人,讓我領她們出來給你們,就照你們看為好的對待她們吧!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舍下,請不要向他們做這事。」] 士師記19章記載了個非常類似的故事:[士師記19:22(一個利未人帶著他的妾和僕人作為「客旅」住到基比亞當地一個「好心的老人」家裡)他們心裡歡樂的時候,看哪,城中的無賴圍住房子,連連叩門,對老人,這家的主人說:「把那進你家的人帶出來,我們要與他交合。」23這家的主人出來對他們說:「弟兄們,不要做這樣的惡事。這人既然進了我的家,你們就不要做這樣可恥的事。24看哪,我有個女兒還是處女,還有這人的妾,我把她們領出來任由你們污辱她們,就照你們看為好的對待她們吧!但對這人你們不要做這樣可恥的事。」25那些人卻不肯聽從他。那人抓住他的妾,把她拉出去給他們。他們強姦了她,整夜凌辱她,直到早晨,天色快亮才放她走。]
雖然中文用詞不盡相同,但[創世記19:5]所提到的「親近」、[創世記19:8]所提到的「親近」、[士師記19:22]所提到的「交合」以及[士師記19:25]所提到的「強姦」在聖經原文中都是同一個詞。什麼行為「最合適」用來說明「所多瑪人要對天使做的」、「所多瑪人可能對羅得的女兒做的」、「基比亞無賴要對利未人做的」以及「基比亞無賴對利未人之妾做的」呢?是「強姦」,是「輪暴」。而這樣的行為表現,完全不能跟現代社會一般的「同性戀」直接劃等號。
事件中,基比亞無賴顯然不是簡單的被「同性」吸引;類似的,所多瑪人的「情慾」應主要也是針對「客旅(天使)」的性暴力和羞辱。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7:上帝明確規定了人類的婚姻制度只能是異性之間的?】基督徒對聖經里所表達的「婚姻理念」有不同觀點,這很正常;但就人類的「婚姻制度」而言,聖經里沒有任何地方明確說明:在「任何時代」人類婚姻只能是異性間(而不能是同性間)的。
聖經里是有「明確規定」的婚姻制度,比如[申命記25:5「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 為什麼我們現在一般不再這樣實行了呢?「最簡單」的理由恐怕是:這項誡命所對應的社會條件和所針對的人群與我們現在的不同。現在包括異性戀在內的任何婚姻對象,都不應單因「不孕不育/不能傳宗接代」問題就被剝奪了結婚的權利;現在同性戀被迫與異性結婚的「權利」,也根本不是這所謂婚姻雙方的「平等」權利和「自由」意願。前面的例子說明,即便聖經中就「婚姻制度」明確有比如「一夫多妻」相關的條款[申命記21:15],我們仍需要對現代婚姻中「不可或缺的實質」與「因時事而改變的形式」加以區分——這是源自聖經的「婚姻理念」,而不是聖經對現代婚姻的「定義」。同樣的道理,[創世記2:24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句經文「嚴格」針對的是「無罪的」起初世界,針對(還未犯罪的)亞當和夏娃這樣的異性戀男女。這句經文對應到我們現在這個已經深受罪影響、跟當初的伊甸園相比已經「天翻地覆」的世界,對應到我們這樣已經與當初亞當/夏娃有各種差別、包括異性戀和同性戀在內的各樣罪人的婚姻制度,其實質是婚姻雙方「1對1的彼此忠貞」以及「相伴一生的鄭重承諾」(福音書里耶穌提到這段經文也是在回應當時法利賽人所提的「丈夫休妻」問題。[馬太福音19:3-12])。這樣的實質,不因是「異性婚姻」形式還是「同性婚姻」形式而改變。當初的「無罪伊甸園」以及人復活後去的「無罪天國」與我們罪人現在的「有罪世界」當然有關聯,但我們的行為模式,即便如異性婚姻,與「無罪世界」里的也沒說要「絕對的相同」,耶穌就特別提到人復活後不娶也不嫁[路加福音20:34-36]。
所謂的「傳統」未必適合當前,比如聖經中早期人類的「傳統婚姻」在我們現在看來就是「亂倫」。這裡的區別至少在於早期人類「近親結婚」應不象我們現在這樣有嚴重的健康問題。換句話說,「傳統」也要依當前世界的客觀環境而進行改變:比如「同性婚姻合法化」。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不是結束的「結束語」】這個系列文字主要是針對「對聖經有一定了解的」(同志)基督徒的,不過我也想藉此向還沒信主的同志們說明:不是所有基督徒都「反同」,包括異性戀在內的很多基督徒甚至是在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我不希望任何人僅僅以這個其實並不準確的「基督教反同」為由而不願成為基督徒。
即便不談宗教信仰問題,「同性婚姻合法化」究竟會產生什麼所謂的「危害」呢?難道異性戀因此就都會改變性取向或都變成獨身不婚的嗎?難道同性婚姻家庭因此就可以去「合法」搶奪「異性戀家庭里本來好好養著的」小孩嗎?難道同性婚姻家庭所養的小孩就都也會成為同性戀嗎?…… 同性戀不是疾病,正如同「異性戀的性取向/異性戀愛」也不是疾病;現代人類社會中作為「少數派」存在的同性戀是自然形成的,正如同「異性戀的性取向」也不是異性戀可以預先自主選擇的;以「強行禁止異性戀愛行為」等手段改變異性戀的性取向,宣揚說異性戀的任何異性戀愛行為都是錯誤,顯然都很荒謬,而這些對同性戀而言也是一樣的道理。
同性婚姻當然也不是解決同性戀任何問題的「萬靈藥」,就如同「異性婚姻不能用來解決異性戀的所有問題」一樣。現實是,我們並沒有因某些異性戀之間婚姻失敗的事實來使異性婚姻全面「非法化」,那我們又怎能僅僅憑著「某些同性戀伴侶婚後感情仍可能會失敗」這樣的「猜測」來阻止同性婚姻合法化呢?
聖經里倒是有一劑「萬靈藥」,那就是歸向神的「愛」:[羅馬書13:9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任何基督徒,不論是異性戀還是同性戀,本質上都不是通過自己的「行為」而是通過對神的「信心」得到神賜的救恩的:[以弗所書2:8-9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請允許我引用蘋果公司CEO(Tim Cook)不久前公開出櫃時的話作為這段文字的結尾:我並不把我自己當成是(同志平權運動的)「活動家」,但我意識到我已經從別人的犧牲中多麼的受益。…… 通向(司法)「公正」的陽光大道是由我們大家一起「一塊磚、一塊磚的」鋪起來的,而這就是我(為此貢獻)的一塊磚。
【「反同」基督徒的謊言:查經參考資料】
一.聖經
「和合本」中文聖經(1988新標點和合本/2010和合本修訂版)Chinese Union Version with New Punctuation / Revised Chinese Union Version (香港聖經公會香港聖經公會)
聖經當代譯本中文聖經Chinese Contemporary Bible
「新譯本」中文聖經Chinese New Version
NIV英文聖經(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1984,2011)
NLT英文聖經(New Living Translation)
KJV英文聖經(King James Version)
二.聖經在線閱讀/聖經「原文」查詢
https://www.bible.com/zh-CN
https://bible.fhl.net/ (信望愛信仰與聖經資源中心)
http://www.biblestudytools.com/bible-versions/
三.維基百科(Wikipedia)
https://zh.wikipedia.org/wiki/脫離同性戀
Homosexuality in the New Testament
四.「同志-友好」基督徒綜合資源
同志基督徒 | 在愛的旅途中榮耀神的創造 (同志基督徒中文網站)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 (同光同志長老教會)
Gay Affirming Christian Churches; Homosexuality the Bible
Gay Christian 101
Homosexuality in the Bible?
五.「傳統」解經資源
基督教查經資料總匯 (查經資料總匯中文)
Bible Hub: Search, Read, Study the Bible in Many Languages
Bible Questions Answered
謝謝邀請!
針對題主的問題,樓上兩位都做出了解答,我認為都各有道理。題主還想了解更多第一手資料的話可以翻牆去看Eva Brunne的博文或者找她的speech。她是世界第一個女同性戀主教,大致精神不外乎平等和倡導個性化地理解、解釋聖經教義。
解釋教義簡單,路德宗的很多流派都會以「聖經畢竟是人為修訂、傳播難免出現紕漏」為理由在聖經中注入更多的個性化的解釋。但是是非對錯還是各有各的看法。自由平等如瑞典,在Eva Brunne任職教主之後,還是每年有數量非常可觀的教眾離開。這是個很麻煩的事,正如 @peking1943所說。我對此一直持中立的態度,也是因為學識實在短淺,尚不能做出一個正確合理的判斷。暑假在學校上課問過一個外教:人家是愛爾蘭移民,但是是基督徒他的回答是:有一種說法是,聖經有提到,天然如此的事物是上帝造物,寬容的基督教會把gay解釋成天生如此的。(具體記不太清楚了)大意如此吧
回答前,先強調區別開,信聖母瑪利亞的天主教,不是基督教,和基督教是不同的。即使基督教內部,也有不同的理解體系支派。如果是以信Trinity的基督徒來看,同性戀是不對的。聖經里亞當和夏娃一男一女,女的來由男的一根肋骨,才是WoMan。聖經里說,妻子要順服,聽從丈夫。聖經里,神看顧祝福的人,會有他像濃密頭髮般多的子嗣。同性EXM如何夫妻順服如何繁衍生息聽神的話,創世紀中,神為啥不COPY一個男的基友,跟亞當做伴,男的也不會作死慫恿吃智慧果被蛇咬啊作出一堆原罪
從2分45秒開始講與問題有關的。總長八分鐘。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buNZtifai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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