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民法典為何一直難以出台?制定統一的民法典的意義何在呢?
民法典相比現在的民法通則加單行法的立法模式,其優點在哪裡?在實踐上民法典又有什麼樣的現實意義呢?
民法典的難產,究其法律之外的原因,就是民法典創製在我國屬於領導人的政績行為;人亡則政息。而一部民法典本身的出台何其難也。蒂堡與薩維尼關於德國是否需要一部統一民法典的論爭,到德國民法典出台前後間隔了一百年。妄圖在一兩屆領導人任期內靠政治任務完成,實在是困難重重。
中國民法典草案之前已經有過多次,後因為種種原因而擱置。如今再度起草民法典,政治大環境已經滿足,而內部的問題還在延續。
薩維尼關於民法典是民族精神的體現的論斷,和蘇力老師對法治需要社會土壤的論述,有異曲同工之妙。一部民法典的出台,不完全是政治任務和學界的產物,也仰賴於民族與社會傳統。
因為民法典本質上是私法領域「憲法」的體現。用薛軍教授的話說就是「民法憲法化」。
作為繼受德國法系的民法體系,帶有深刻的大陸法系色彩。以德國民法典式的私法普通法,編織了私法領域的基本原則。
在考察歐洲民法近現代變化的問題上,民法典實現了從憲法民法化(以私法領域的民法構建資本主義的憲法基本原則,代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的特點)再到部門法化再到民法憲法化(從憲法上下引到民法典),經歷了幾次轉變。
而我國構建市民社會,於私法領域需要一個「憲法」(或者憲法在市民社會領域的體現),這個任務由於憲法本身的宣言性質(大陸法系的限制)和憲法的間接效力導致了憲法對具體民事領域的鞭長莫及;從而構建我國在資本主義上升通道過程中(大霧)需要的私法領域天憲這一重大任務只能由民法典來承擔。這是民法典在早期論爭中的問題在我國的復活。
一部統一的民法典的必要性還在於我國的民法學術路徑。由於從清季以降至民國,均繼受德國民法體系;而建國後雖采蘇聯,卻仍然屬於德國法大框架。同時由於物債分野和法律行為的構造,使得法典體例實難更改。因為如若破壞物債分野,取消法律行為統攝,就會導致體系崩潰,內部破碎化。而簡單的類美國統一商法典式的統一法條彙編將使得法律空白和矛盾衝突與漏洞凸顯,邏輯與原則的無所適從。而一部完全對民事領域無所不包的統一彙編是於實際於理論都是不可能的。
而法國民法典雖然體系不同於德國,但以自然人和所有權為核心擴張的法律體系仍然是其整個民事領域的最集中表現。
單行民法會產生邏輯破碎,矛盾衝突,同時無法對整個民事領域起到統一指導作用。
由於單行法在制定過程中對不同法律的粗暴嫁接,使得在原則和前後結構和權利體系上出現嚴重的矛盾和衝突。而通過民法典總則和各編的安排可以做到統一有致。
同時,作為民商合一的大陸民法典,勢必要在和特別商單行法之間做出妥協;即非為網羅一切私法規範的民事領域統一規範(如瑞士民法典);而是更多地作為民事領域的普通法規範(如德國民法典)面目示人。
無論何種,一部體系化的統一民法典對民事領域和私法領域都是極為重要和必要的。大牛們寫的太高深,我等搬磚工看不懂,我來說個接地氣的答案。
民法典這種東西,總得開頭寫個開宗明義的句子,規定一下人民的政治、經濟利益歸屬和大方向。比如「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種。
您說,這話能寫么。第一,回答下關於制定民法典的意義主要應該從民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作用來考慮這個問題。首先,在民法的起源上看,民法,在西方社會中,又可以成為市民法、或萬民法等稱呼。從其稱謂上便可知道,民法是一種司法,與公法是相對的,制定民法的目的是為了使得作為私領域的一些行為能夠在法律上得到保護,防止公共權力的干預。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民法的意義在於保護作為保護私領域的民事行為的合法權利,而制定一部民法典的意義,不僅僅在於是一部成文法典的那麼簡單,其象徵意義要遠遠大於實際意義,就在於國家對私領域的承認和保護。其次,從社會市場經濟領域來看,民法的作用在於調整作為私領域的民事行為i,為民眾開展民事行為提供指導和規範。當今中國社會的民事行為相當的混亂,缺乏一套系統理論的指導。近些年來的各種令人難以忍受的社會問題的出現,和我國的法律問題的不健全具有極大的關係。制定民法典對社會市場經濟的作用在於,為人民的市場經濟行為和社會行為提供規範作用。這種規範作用,呼應第一點的象徵作用,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再次,對於國家的法治建設是一種完善和建設。我國當今的儘管已經建成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但是我國的法制建設還是相當的不完善,不發達。尤其是在民法領域,我國的立法建設還非常落後。儘管我國已經制訂了具有民法總則作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但是由於當時的理論水平限制、當時我國的思想解放的不足,無論是在立法目的還是立法思路上,都存在這不同的問題。到今天,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經發展到相當的水平,如果還沒有完善的法律支撐,將對我國的經濟發展造成重大的阻礙作用。最後,民法典的制定,可以成為中國作為一個真正的市場經濟的象徵的標誌。
民法,歷來被人們稱作「萬法之母」。這種稱謂並非敝掃自珍的袒護之詞,而是根據民法的規範內容、立法技術和發展軌跡所生的客觀描述。因為我們知道,社會生活亘古不變的元素應當是生老病死,而這些話題在法律上產生映射,所留下的基本印記,都承載於民法之上。可以說,社會有多複雜,民法就需要有多精細,它與普羅大眾的生活最為親切,甚至勾勒出國民的前世今生。也正是因此,民法亦有「百科全書」之美譽。
我國古代法制史向來諸法合體、民刑不分,更沒有專門的民法典。即使是今天,我們的民事法律仍然處於單行法林立的混亂狀態,法條衝突、制度構造缺陷等問題錯綜複雜、沒有頭緒。破解這一難題,唯有創造自己的民法典,將民事領域內的各類規定梳理出體系,形成完善、嚴謹的結構。
制定民法典,也並非新鮮的提法,而是從晚清變法伊始就在實踐。但歷史發展從來不會全然順應國民的願望,新中國民法典之制定,綿延數十年、跨越兩個世紀,其間經歷了各種磨難。目前,民法典總則編雖已在做最後審議,但依舊議論紛紛;整部民法典的制定,仍需耗費數年時間。因此說民法典是我國法學界魂牽夢繞的世紀之戀實不為過。
●晚清修律——在夕陽的餘暉中遠去
清朝末年,當西方殖民者登上這片傳說中遍地金銀的古老國度時,他們才發現這裡的社會民不聊生,似乎並不像馬可波羅描述的那樣美好。甚至於有一次,當地官員懷揣著畏懼、諂媚等複雜心情送來的豬肉等慰問品變質後,被殖民者扔下船去,岸邊觀望的百姓竟然蜂擁著爭搶起來。可謂「四民之首,奔走下賤,各省大局,岌岌乎不可支月日。」
列強的船堅炮利只是打破了國防的壁壘,真正嚴峻的,其實是制度的腐壞沒落。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法律。隨著對領事裁判權的延伸,在小刀會起義後的上海租界區趁機設立了會審公廨。領事裁判權被他國褫奪,確乎是對中國司法主權的踐踏。而從純粹的公平正義理念來看,我們反而能領略到法制的進步。據上海地方志記載,1869年(同治八年),「英籍印度人卓爾哲與耶松船廠木工王阿然(寧波人)上班時發生爭吵,竟以雙銃槍擊斃王阿然。經交涉,卓爾哲被處絞刑,英國領事、警務長官、會審公廨會審官及署上海知縣朱鳳梯等在場監督執行。」從中折射出的問題,其實就是大清法律落後不堪。此時,不同文明展開了交鋒,三大法系進行了會面,但古老的中國慘痛地落敗了。
不僅如此,1904年(光緒三十年)日俄戰爭在遼東半島爆發,小國日本挫敗俄國,中國朝野上下為之震驚,隨後展開了一場重要討論,並得出「君主立憲打敗君主專制」的結論。這個結論一被接受,五大臣出國考察、清廷仿行憲政的序幕就拉開了。按照《清史稿·刑法志》的說法,仿行憲政、修律變法,是為了收回領事裁判權,這確實是非常重要的原因。我國古代並無現代意義的民法,也缺乏私法傳統,在與西方的接觸中,幾乎無法實現對話。如果說「收回領事裁判權」極其重要,那麼《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應該是比修改《大清律例》所體現的進步更為顯見。儘管這部草案夭折於清廷的滅亡,還是對我國後世民法產生了重大影響,具體容待後表。
●中華民國民法——會通中西,淬火成鋼
民國建立後,國會選舉規模比之晚清的咨議局擴大了數十倍,也成為當時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國會選舉之一。然而,選民素質低下、組織混亂不堪以及如何運用選舉權都是令人頭疼的問題,畢竟民主政治對於國人而言是新鮮事物,毫無親身經驗可資借鑒。這樣一來,民法的制定和表決事宜就被擱置了,而暫時適用《大清民律草案》。
民法的擱置,也成為導致1919年巴黎和會外交失敗的因素之一。在這場會議上,中國代表提出要收回領事裁判權,但諸外國代表認為中國法律尚未臻完善,未予准許。有趣的是,在1922年召開的華盛頓會議上,中國代表再次提出收回領事裁判權時,大會終於決定由各國派員來中國調查司法。這下可忙壞了北洋政府。為了應付調查,北洋政府急忙展開對各地民商事習慣的調查,以《大清民律草案》為藍本,另行制定《 民國民律草案 》。這部草案雖然有所進步,但畢竟是草草完成的急就章。
歷史繼續向前,直到1930年南京國民政府頒布《中華民國民法》,我國終於完成了歷史上第一部體例完整、技術成熟的民法典。立法院院長鬍漢民選派傅秉常、史尚寬、焦易堂、林彬、鄭毓秀組成民法起草委員會。有學者認為,胡漢民之所以選擇組成這樣一個「不夠專業」的起草委員會,是因為秉承了會通中西的理念,因為民法典的制定不僅需要深湛的民法理論,還需要對中國社會有著深刻的了解,此說隱含著歷史法學派的理念。吳經熊先生也有相似的看法,認為被移植的制度,需要在本土有深厚的道德根基,否則難以成長。
由於《中華民國民法》也承擔了收回領事裁判權的使命,並且南京國民政府決定只用一年時間完成,時間非常緊迫,甚至在整個起草過程中都未與社會公眾有所交流對話,僅僅是在法典起草的最後階段,象徵性地徵求了名流的意見、接受了《大公報》的採訪,所有意見都未予採納。儘管如此,這部民法典還是承繼了德國民法概念精準、體系完整的優點,凝結了幾代法學家的心血,代表了當時國民政府立法的最高成就。
●新中國民法典——半個世紀的起起落落
1949年元旦,蔣介石在《新年文告》中提出停戰求和的五項條件,其中提到「神聖的憲法不由我而違反,民主憲政不因此而破壞,中華民國的國體能夠確保,中華民國的法統不致中斷」。毛澤東同志將蔣介石的「法統」稱為「偽法統」,並發表《關於時局的聲明》,要求廢除。毛澤東同志的態度明確之後,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立刻起草了《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不顧周恩來同志批示,竟然廢除了國民政府的全部法律。而當時,王明正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主任。廢除之舉遭到司法系統人士異議,因為按國際慣例,政權更迭並不意味著法律全然無法沿用,另起爐灶將償付巨大代價。隨後,「舊司法人員」被清洗殆盡,中國法律和法學界遭受嚴重損失。
廢除民國既有法律之後,隨著新中國的成立,大規模的法律創製活動開始了。而這個階段,主要是繼受了前蘇聯的法律。其中,第一次民法典起草是在1954年至1956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進行,但這部草案可以說僅有各編,尚不能構造出民法體系,並且片面保護國有財產,最終未能獲得通過。第二次是在196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民法研究小組,別出心裁地創造了一種民法立法範式:總則、財產的所有、財產的流轉,共計262條;連「權利」、「義務」、「物權」、「債權」這些基本概念都統統拋棄,實在不足以稱之為「民法草案」。隨後,我國進入了「文革」的十年。
1978年,隨著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民法典的起草第四次被提上議事日程。當時,我國高等教育包括法律專業在內都基本荒廢,要制定出一部民法典,任務艱巨。法典制定進入最後階段,彭真同志認為我國正處於「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如果此時制定法典,可能反而會起束縛作用。這樣,民法典的制定又擱置起來。至此,我國民事領域立法進入了制定單行法的時期。在這一時期,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律文件是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這部《通則》從內容上看濃縮了民法典總則編的主要內容,是微型的民法典,也一直被認為是基本民事法律。江平教授曾擔心這部《通則》會讓世界看笑話,但實踐證明,它是成功的。值得一提的是,1980年代至1990年代,我國立法都深受日本法律影響。
2001年,為了順應WTO對成員國完善法律體系的要求,我國開始了第五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這次民法典草案總共1200條,規定訴訟時效由2年延長至3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要求由10周歲降低為7周歲,並強調了隱私權。但由於內容複雜、體系龐大、學術觀點有分歧,這次草案也未獲通過。
2014年,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梁慧星、王利明、孫憲忠等學界大咖都認為應當分步進行,先制定《民法總則》,再制定法典各編,最終完成整合。其中,《民法總則》納入了2016年立法規劃,截至目前已經進行到第三次審議稿,2017年將正式頒布施行;剩餘各編將在2020年之前完成。
●潘德克頓——跨越千年的昨天與今天
古羅馬傳給我們的有載體的精神文化遺產,一曰《聖經》,一曰羅馬法。古羅馬社會建立在簡單商品經濟之上,因此羅馬法所規範的內容都是簡單商品經濟所能承載的社會活動。由於它對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所能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探討、規定得如此精細、恰當,以至於即使是生活在兩千多年後、以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為時代文明的我們,依然無法對古羅馬的基礎性規定作出實質變更。甚至我們今天所使用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動產」、「法人」等重要概念都是直接從羅馬法因襲而來,實在令人嘆為觀止!
11世紀的地中海沿岸,工商業進一步發展了私有制,人們發現市民社會所需的法律制度,在羅馬法中都已經有現成的規定。於是,以義大利為中心,重新對古老的羅馬法進行了廣泛研究。此時,以伊那留斯(Imerius)、阿佐(Azo Potius)、阿庫修斯(Accursius)等法學家為代表,對羅馬法進行解釋說明,形成了前期注釋法學派。到14世紀時,又以巴爾多魯(Bartolus)、巴爾杜斯(Baldus)為代表,對前人的注釋進一步深化,形成後期注釋法學派。16世紀,以居亞斯(J. Cujas)、德紐(H. Doneau)為代表,法國成為研究羅馬法的中心。而到了18世紀,德國的「潘德克頓中興運動」就閃亮登場了。
所謂「潘德克頓」(pandekten) ,有多種意義。有稱為古羅馬《學說彙纂》的漢語音譯,有稱為德國統一之前、改造古羅馬學說彙纂所形成的普通法體系,也有學者直接將其表達為德國潘德克頓法學派。在筆者看來,「潘德克頓」在今日中國的意義,更多是一種立法技術,即有學者所謂之「提取公因式」技術:在一部法律採取總分結構的情況下,將分則部分的共通因素予以抽取,進行高度抽象、精鍊後,統一規定在總則編。
我國近代以來的法制發展史,如前所述,正是受到「潘德克頓」的深刻影響,雖然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出現過消沉,但改革開放之後尤其是重啟民法典編纂的今天,引進德國法成為我國立法和法學界的亮點。目前正在審議的《民法總則》受《民法通則》影響大,仍是屬於「權利-義務-責任」體系,而德國民法是屬於「權利體系」。即便如此,《民法總則》的立法依舊反映出「潘德克頓」概念精準、高度抽象的特點。
●法典化——行走在情結的邊緣
仍然有人提出疑問:既然我們國家目前頒布的單行法覆蓋面足夠廣泛,是否不再需要制定民法典?這種疑問其實沒有觸及問題的核心。民法典是否制定,需要分析其利弊。略言之,其利在於體系完善、條縷清晰,可以減少法律衝突和判決衝突;而其弊在於法典化追求穩定性,但社會發展勢必對這種穩定性帶來挑戰,這是必須考慮的現實問題。至於我國目前的單行法,由於在各部法律制定時不需要體系化考慮,造成許多法條處於衝突狀態,也就使舊法名存實亡,大量法條冗餘,雜亂不堪。因此,覆蓋面之說實在不值一提。
但為什麼我們必須要追求法典化呢?除其顯見的優點之外,大概還基於一種成就心,或者古已有之的情結。作為中華法系代表的唐律對我國古代後世以及周邊國家產生了重大影響,宋刑統、《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以唐律為本;朝鮮的《高麗律》以唐律為藍本,甚至日本武德天皇(公元697年-707年)時期頒布的《大寶律令》等直接是唐律的翻本。後世如此崇尚唐律,原因固然是唐律立法技術高超,卻不曾想,因循守舊雖在一般情況下安全可靠,但歷史緩緩前進、社會逐漸變革,法律與社會的衝突總會加劇,最終使制度與社會都陷入癱瘓。所以有學者說,「中國古人的唐律情結不過是為名所累」。西方也有學者認為,「潘德克頓法學加速了德國法的統一 , 而且對德國以外的地方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它的最高成就就是德國民法典 , 這同時也敲響了它自己的喪鐘 。德國民法典是偉大法律思想的果實而非種子。」
王澤鑒老師曾說,大陸法學界目前多數學者的精力用在構想將來的法律應當如何規定上,如果制定出一部較為完備的民法典,將會使法學界的著力點由對立法的構想轉變為對現行法律的解釋,在此基礎上建立起法教義學,將對大陸法學研究的發展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這番話確實是經驗之談。
舊文一篇,輕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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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編纂小組組長奚曉明同志都被抓了……
法典化本身是有爭議的,優勢在於易於查閱檢索也會更加體系化,最大的麻煩是法律本身是發展變化的,法典化的難點也在於此,磚家們擔心今天的法典不能適應明天的現實,後法典時代,單行法也應該會是法典的必要補充。畢竟我們現在仍處在一個劇烈變化中的社會。
下午我看了共產黨宣言,上面說要消滅私有制,而民法是要保護私有制的。
這個鍋不能全拋在當局身上
民法學界的責任不亞於當局 三十年了還有這麼大的理論爭議
未達成共識 實在不應該民法是最基礎的部門法,關係到人民的房子、車子、孩子、票子,本朝正處於各方博弈的轉型期,摸著石頭過河,誰是地主都沒搞清楚, 能打多久都說不準,你讓民法典怎麼寫?立法者幹嘛搬塊石頭砸自己的腳?
在中國,政治利益決定上層建築的設計,也因為政治利益矛盾突出,不斷變換,導致民法典對於當局的重要性是不一樣的。有利則舉全民之力,無利則一句話毀掉數年心血。就這樣這樣過了幾十年,民法早就已經過了其法典化的黃金時代。當今中國制定民法典豈止那麼簡單?豈止是條件具備就可以搞?數量龐大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怎麼辦?各級法院怎麼操作?與其他部門法關係如何處理?屁股決定大腦導致短時間搞出民法典的後果就是隨意性,獨斷性。公布稿內容隨意刪減,也體現了許多與當前法律矛盾的地方。 反正上面認為頒布法律就標誌法治國家的建成我也無話可說,只是別禍害司考學生。
民法體系是由一系列複雜的民法規範構成的,相對公法——刑法來說更加複雜,我國現行民法體系並不完善,尤其是作為一個成文法國家。而且現階段很多規範由於缺少現實條件,只能以司法解釋或者規定的形式臨時性存在,尚不能列入相對穩定的法典之中。總不能創製了一部形式上的成文法典,而靠修修補補來維持。不過創製民法典已經提上議程,草案可以在網上查到,感興趣的話可以關注一下。
民法教材里有句話,中國古代,商品經濟不發達和統治階級為了鞏固政權是私法(民法)被極力壓制的原因,以史為鑒
我覺得中國是需要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的。大家有沒有發現?成文法與習慣法的不同,政治制度是重要原因!專制強權政府必定選擇成文法,民主分權政府大都選擇習慣法。強勢政權,需要成文法來貫徹自己的統治意志,立法權要掌握在強權者手裡。就算是法德現在是民主國家,但是法國有拿破崙、德國有俾斯麥,他們治下都編纂過著名的成文法,從而形成了司法慣例。中國的審判權嚴重缺乏獨立地位,所以只能選擇成文法體系,否則各種枉法裁判都會通過沒有獨立審判權的法官以自由心證的名義堂而皇之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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