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陝西應急救援支隊長侵害姐妹致1死1傷 終身改判死緩限制減刑」?

【陝西應急救援支隊長侵害姐妹致1死1傷 終身改判死緩限制減刑】

2016年1月15日,聶李強對倆女孩起性侵之念。他持榔頭連續猛擊倆人頭部,其中一女子倒地掙扎中,聶李強拽掉其褲子進行猥褻。倆女孩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姐姐搶救無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屬重傷二級,傷殘程度八級。

2018年1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此前,聶李強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a href="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351001684198817670007571">°聶李強終審改判死緩 賠償90萬元 (華商報)


這個案件再一次顯露出了我們總是在討論被告人的權利保護,卻缺乏對被害人有效的救助機制。就本案來說,被害人是普通家庭,兩個女兒一死一殘,總要生活下去吧?我們沒有權利替他們拒絕賠償。畢竟對於窮人來說,生活下去真的太艱難了。


其實偏激的話也就說了痛快,比如什麼「富人殺人成本低」。

因為這個支隊長,更大的可能性就是普通家境,如果是真的富人,反而不會出現這種情況,比如他家擺在明面上的錢就有上千萬,法院只要凍結就行了,受傷女孩的醫藥費及後續治療都有保障,反而不會簽諒解書。

正因為是普通人,他的財產不多,容易轉移,沒有生的希望,你指望他的家人給他籌錢是不可能的。

很多交通死亡事故的諒解書就是這麼拿到的,我認識一個做小生意的,就是聲稱給諒解書比法院判多出五萬,不給諒解書法院判的也一分不給寧可多坐兩年牢,才拿到的諒解書。

這個什麼應急支援總隊也肯定不是公務員。

雖然我所在的省沒有這種組織,不過有一支類似的救援隊,也是以總隊支隊這種編製、稱呼,一般地級市的隊伍叫支隊,省級叫總隊。全部都是志願者。

如果是公務員,家屬就算不去炒作,我不相信現在的媒體和網友會放過,公務員編製的支隊長名義的職務,我見過的最低是科級。

我因工作關係接觸過這種組織,說實話,我還是滿佩服尊敬他們的。他們幾乎都是由資深的驢友或者有其他技能志願者組成。全部是自費,車輛、服裝、通訊工具(高級的有配備衛星電話)、器械(包括無人機)。

也都是有自己的工作,救援花的時間,也都是自己的業餘時間。

他們去救援好多不是受害人或者官方求助,畢竟大多數人不知道這種組織。他們經常就是聽到廣播電視里有報道後,就主動聯繫官方,自己趕來救援。而且事後不收任何報酬,他們的經費也有,大多來自民間捐贈。

但是這種民間組織,很大的弊端是幾乎沒有政審條件。我接觸過的那個組織,據說很多都是熟人介紹,就是相同的愛好者或者同事,一般來說,熱心這種公益的,組織都是歡迎的,很多人還是自帶乾糧,不要工資的。

在這種情況下,招收了個把害群之馬不奇怪,就算是有政審的部門,也沒人敢保證不出個別垃圾。

他們的主要工作是救援,有沒有前科好像不是很重要,為什麼要說是弊端呢。

據我所知,這個組織,也有他們盈利的部門,就是野外生存技能的培訓,對象是男孩~有點像國外的童子軍。

前幾年看到美國加拿大爆出的童子軍教練性侵受訓男孩的案件報道,這麼大規模長時間的性侵,就是因為審查不到位。

目前這個方面好像還沒出大問題,但也是個很大的隱患,有戀童癖的變態比較容易混進這種組織。


精英們要廢除死刑嘛。

也別談什麼有錢人可以買命了,判決九十萬真的能賠出來這麼多嗎?

花九十萬就殺個人玩玩。。。

有錢人無聊也不至於這樣吧?

九十萬,什麼姿色的都能嫖到你想吐了吧。


一、關於一審的死立執。

因為看不到判決書,以新聞內容的報道為準。

不考慮因證據不足導致的問題,僅僅是「陝西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隊長聶某為了性侵,持榔頭,尾隨被害人至樓下,持榔頭棰擊至一人死亡、一人重傷」這一事實,以及「投案自首」、「累犯」這兩個情節,一審判死立執是正常的。主要的量刑理由是:

「持榔頭棰擊頭部」這一客觀情況作為證據,體現的是被告人(間接)故意殺人的心理,故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不是故意傷害罪。如我之前的一些回答里說過,我國刑事實務中,對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是以死刑為基準,再考慮具體的情節確定要不要判死立執。而這個案件中的量刑情節中,

  • 從輕情節,僅僅是自首。
  • 從重情節中,最重的情節是累犯。而且前罪是強姦罪,本罪的犯罪動機是性侵,亦存在一定牽連,符合累犯設置的本意(懲罰那些第一次刑罰不足以消除社會危害性的潛在犯罪人員)。因此,光是累犯這個情節帶來的量刑從重,就已經超過自首情節帶來的量刑從輕。
  • 其次,棰擊頭部這個殺人行為,也比一般的殺人行為要略重。其實除了最常見的持刀捅人以外,只要是不怎麼常見的、讓一般人看到文字描述都會產生恐懼感的殺人手段,都會在量刑上帶來一定的重判效果。(記得爆頭狂魔嗎?)
  • 再次,雖然新聞中沒提,但是本案中應該還有另外一個罪名:強制猥褻罪。實踐中涉及死刑時常見的一個爭議(或者說是兩種衝突的觀念)是:如果一個人涉及兩個以上的罪名,其中一個罪名涉及死刑,另外一個罪名不涉及死刑,由於刑法規則中是死刑吸收其他刑罰,實際相當於只懲罰了死刑的那個罪,那麼:是否要因為有另外一個罪的存在,而加重死刑的處罰(如把原來的死緩加重到死立執)?

    這個問題實踐中持不同理念的法官都有,所以本案的一審法官會不會因為另外一個罪而考慮把故意殺人罪加重到死立執,我也無法判斷。畢竟本案是比較明顯的應當判死立執的案件了,另外一個罪並不是壓死被告人的最後一根稻草。
  • 第四,損害結果,造成一死一傷。即使只是打死一個人,上面的情節也足夠判死立執了,更何況還加上另外一個重傷二級(所以當時背刺者於歡的一審已經是很輕了)。加上犯罪動機比較卑劣,也會導致量刑從重。
  • 最後,還包括被害人的年齡——一個16周歲,一個14周歲。未成年人保護法就是用在這種時候的。對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是一個很重要的量刑情節。
  • (經提醒,這個在本案中不算什麼量刑情節了,只是順便留著)還包括這個被告人的身份——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隊長。雖然不知道具體是什麼部門的什麼職務,而且這幾年從來沒看到新聞拿這個職務來炒,包括這個新聞里也隻字不提,顯然被害方並沒有找公關公司炒作。但是無論如何,光這個名字聽起來就像是負有特殊義務的職業,這種特殊職業反而實施刑事犯罪,量刑時也需要考慮。———補充一下,原來是個民間組織,那這個就算了,對量刑沒太大影響。

無論如何,基於上述理由,一審判死立執幾乎是肯定的。這種案件判死緩的可能性很小。

二、關於二審改死緩

1、可能是辯護策略(只是猜測)。

不確定陝西那邊的司法公正程度如何,但是一般來說,這個案件的量刑情節上,即使一審賠償並取得諒解,恐怕也很難判死緩,所以我估計一審法官也沒主持他們雙方去調解(因為一旦調解成功了自己量刑時反而頭疼),最多是打發雙方自己去談。這種情況下,常見的一種辯護策略就是放棄一審,在二審時才賠償諒解,以此推動二審法官改判死緩。

因為不管一審多少量刑情節,最終結果都是死立執,多個從輕量刑情節可能也抵不過那麼多重判情節;而放到二審,多了一個比較有效果的量刑從輕情節,改判死緩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2、賠償額並不算多,甚至可能只是被害方應得的。

聶李強家屬只答應賠償四五十萬元,受害人家屬難以接受。知情者告訴華商報記者,這些錢主要是聶李強的父母籌措的,「他們借遍了身邊親朋好友的錢」。

受害人律師張慧清說,「在賠償問題上,談判曾經陷入僵局,開始的四五十萬到最後的90萬元,每次都是5萬5萬地增加。受害人目前還欠醫院的醫藥費,倖存的妹妹後期還需要大量治療費用」。張慧清說,家屬也是迫於生活的需要,接受了最後90萬元的賠償。但是,他們難以寫出諒解書。

這個受害方真的算是老實了,並且也是為了醫療費,有些迫不得已。實際上死一個人的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加上一個重傷人員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90萬真不算多。沒去查西安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但是全部算起來應該不會比90萬少太多。

有些刑事案件中,這種賠償是死者家屬改變命運的機會。但是這個案件中的受害者家屬,恐怕並沒有被改變多少。

對於這種,我一貫的觀點是,被告人只是把他應該賠的錢賠了,這本來就是他的義務,就算因為他態度而輕判,也不應輕太多。而且,這種「5萬5萬地加」的調解過程,我反正是覺得對方沒誠意。

但是我注意到,這是個「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即被害方是提起刑附民訴訟的。而刑附民訴訟里,不支持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所以這個案件雖然沒看到判決書,但估計最後判決書里支持的賠償金額只有幾萬,這是以張軍為首的那幫法官搞出來的。不知道被害方家屬是怎麼和律師溝通的,我反正覺得以被害人的身份出庭,然後另外提民事訴訟,效果更好一些。

3、不是死緩,是死緩限制減刑

新聞說是「背對背」調解。懶得去查這種調解是什麼東西了,反正多半是官員的政績,而不是真正對當事人有利。但是我相信,二審法官在改判的時候,也是經過內心的煎熬的。所以他改判的是死緩限制減刑,而不是死緩。

雖然在表述上,死立執、死緩、死緩限制減刑、死緩終身監禁,這些都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但是執行起來的實際關押時間不同。

  • 死立執就是剝奪生命的真正意義上的死刑。
  • 死緩是判決生效並且經複核之後,過兩年減刑為無期徒刑。極端情況下到刑滿釋放,可能實際關押20年左右(包括判決前被關押的期間),通常情況下是關押25年左右。
  • 死緩限制減刑也是一種死緩,但是在減刑條件、多次減刑之間的間隔時間、減刑的幅度等都有限制。極端情況下到刑滿釋放可能關押25年左右(包括判決前被關押的期間),通常情況下是30年以上。
  • 死緩終身監禁僅適用於不判死立執的貪污罪、受賄罪,是真正意義上的無期徒刑,永遠不可能刑滿釋放(但仍然可能保外就醫)。

死緩限制減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設置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其目的就在於作為死立執與死緩之間的緩衝,以避免死緩太輕、死立執太重的情況下的兩難選擇。

三、關於司法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其實已經是十幾年前的舊制度了。我印象中是2001年或者2003年就有了相關的文件,因為我大學期間寫過這方面的論文。主要是提出由國家財政先對嚴重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作出賠償,再向被告人追償。

但是,這個制度一直沒真正實施起來,因為各地財政不肯給這筆錢,法院自己也沒足夠的錢。

所以後來就變成了閹割版的司法救助——判決後執行不到錢的,對生活確實困難的被害人家屬,可以適當補助幾萬元。

但諷刺的是,如果從刑事案件被害人變成了維穩對象,想拿到一大筆反而容易多了。


達成賠償

90萬元已交到法院,司法救助實施得不盡如人意有意思 的說法

有過前科的人是如何通過政審,還當上支隊長的

刑滿釋放人員,竟然還能當省級的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隊長

中國是法制國家!!!!!!!!

當美國都在考慮起訴章瑩穎案嫌疑人死刑的時候,我們

【陝西救援支隊長侵害姐妹致1死1傷終審改判死緩,限制減刑】2016年1月15日,陝西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隊長聶李強在高新區等候女友時,發現倆姐妹(姐姐16周歲,妹妹14周歲)乘計程車回家,遂起性侵之念。其從自己車內取出一把榔頭,尾隨二人,隨後持榔頭連續猛擊倆姐妹頭部,致二人受傷倒地。其中一女孩倒地掙扎中,聶李強拽掉其褲子進行猥褻。隨後,聶李強逃離現場。事發後,倆姐妹被送往醫院搶救,最終姐姐搶救無效死亡,妹妹重傷二級,傷殘程度八級。法院一審判處聶李強死刑,法院認為聶李強的投案自首不足以輕判,且對受害人的賠償沒有到位,加之聶李強釋放5年內有過強姦罪前科,構成累犯。隨後,聶李強提起上訴。1月20日,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達成賠償

90萬元已交到法院

昨日,華商報記者了解到,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進行了「背對背」調解,最終聶李強家屬答應賠償受害者家屬90萬元,賠償款已交到法院。

此前,在西安中院審理中,聶李強家屬只答應賠償四五十萬元,受害人家屬難以接受。知情者告訴華商報記者,這些錢主要是聶李強的父母籌措的,「他們借遍了身邊親朋好友的錢」。

受害人律師張慧清說,「在賠償問題上,談判曾經陷入僵局,開始的四五十萬到最後的90萬元,每次都是5萬5萬地增加。受害人目前還欠醫院的醫藥費,倖存的妹妹後期還需要大量治療費用」。張慧清說,家屬也是迫於生活的需要,接受了最後90萬元的賠償。但是,他們難以寫出諒解書。

聶李強的父母謝絕了記者採訪,他們說不要去打擾聶李強的妻子和孩子,對於賠償的錢,他們已經儘力了。

終審判決

對聶李強限制減刑

2016年12月5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聶李強死刑。在一審中,法院認為聶李強的投案自首不足以輕判,而且對於受害人的賠償沒有到位,加之聶李強釋放5年內有過強姦罪前科,構成累犯,所以最後判處聶李強死刑。隨後,聶李強提起上訴。

2018年1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了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16)陝01刑初23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之刑事判決部分;上訴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上訴人聶李強限制減刑。

對於限制減刑的規定,陝西法正平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屈建國說,死緩限制減刑按法律規定,是在2年滿減刑時,如減為無期,最少坐25年,如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最少坐20年,是從減刑後計算的,前面期限不包含在內。

律師說法

司法救助實施得不盡如人意

受害人的律師張慧清說,我國司法救助實施並不盡如人意。聶案發生後,兩個受害人當時在醫院搶救治療,產生了高額的醫療費。雖然醫院當時以治病救人為先,緩繳了一部分,但是此後西安高新醫院仍然通過訴訟的方式起訴了受害人父母,索要了拖欠的費用。

當受害人家屬一分錢沒有得到賠償的情況下,仍然承擔了高額的醫療費,一個孩子的喪葬費,一個孩子的後續治療費。作為農民家庭,夫妻倆面對變故,只能靠舉債、打工來承擔。

案件發生後,當地司法救助機構和受害人家屬主動聯繫,表示可以給幾萬元的救助,但必須做一些承諾,當時案件尚無結果,還沒有審理判決,當事人無法寫出承諾。因為媒體的關注,此案也發動了幾次社會捐助活動,但最終所得捐款杯水車薪,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張慧清律師說,國外很多國家都有刑事被害人賠償制度。賠償制度出自正義,並被經常認為是一種衡平救濟,在於使被害人恢復到原來狀態,還原他們耗盡的財產。很多國家授權法院,允許判處被告人緩刑並需支付罰金、賠償和彌補被害方因罪行而遭受的損失。美國在多年前就出台了《1996年被害人強制賠償法》,將強制賠償被害人作為絕大多數暴力犯罪的定罪結果確定了下來。

來源華商報


長此以往,肯定越來越多的富人會發現:

殺人至少要殺倆,

一個死一個重傷,

最好是窮人,

窮人重傷要治,

要治又沒錢,

無奈必定會為了救命而同意諒解,

最終判富人不死。

在這個國度,我無視不刻在想,

有錢真好。

而從古至今,命仍有貴賤之分,彷彿想起戰爭時,無數的兵卒想用自己的命換對方將命,感覺特值,從心裡就已經認定自己的命稍遜一些。


主要是妹妹需要錢救命,後續手續費高昂,受害者家屬也不想寫諒解書的,可是能怎麼辦,一個孩子死了,又要眼睜睜看另一個孩子死嗎?

一審死刑是很正常的,二審之所以判緩,就是法官為了妹妹的醫療費做出的努力而已,為了生的那個人,並不是為了這個該死的人渣,很多人說判死和賠錢不相衝突

但是不是的,判了死刑,犯罪人的家屬是不會想辦法賠錢的,這個在現實中非常的常見,法院也不能處理非經濟案件的刑事裡面的錢財的,他犯的是刑事,不能扣他的錢財的,而且,這個錢如果是在犯罪人員的家屬那邊就更難處理了。

所以這個賠償就成了問題了,現行的法律就是有這個漏洞,要一步步的來,但是,現在只能先解決了這個妹妹的醫療費用問題,不能看著她死呀,所以,只能用死緩,限減。這已經是當事法官所能做到的最好處理了


這個故事的重點不是富人可以用錢買命,恰恰相反,是窮人可以。

如果是一個富豪乾的,一審結果就會是賠償一百萬,然後死立執。二審基本沒有騰挪的空間,受害者也不大可能接受諒解,再多賠三五百萬被害人家屬也不一定要,一百萬夠治病了,剩下的就是要你死。除非直接干預司法公正。

這裡有一個前提,罪犯本身也是窮人,法院能判的賠償上限不可能超過他自己的財產,顯然這個罪犯就屬於財產不多,直接拿杯水車薪的。他不去借錢買命,法律也拿他沒招。

查了一下,應急救援隊應該不是公務員,本質上是合同工。成都查到的工資是四千,陝西的沒查到,應該差距不大,那麼九十萬是十九年的工資,如果他沒有其他收入的話,他個人沒可能有這麼大比存款。


只能說,現在的中國在司法實踐極力去死刑化,始終覺得不應該如此漠視受害者生命,不僅應該保留死刑,而且應該積極適用死刑,你到底是想保護犯罪者人權還是受害者人權?受害者就不是人嗎?那是活生生的生命啊


第一,量刑不足以平民憤。

一個16歲,一個14歲,最美好的年紀,兩個可愛的生命就這麼被糟蹋了,只賠償了90萬,也許連治療費都不夠。

而最關鍵的是,那個禽獸並未被判處死刑。基本上,緩期兩年執行,就是不會有死刑了,如果表現良好,很多人不到20年就可以出獄。對於這個禽獸來說,他又有了危害社會的可能。

一個禽獸的生命,換兩個無辜的生命,還不足,竟然免於死刑了。免於死刑可以,放出來之前要化學閹割,把他的危險性徹底滅殺掉。

第二,90萬能做什麼?杯水車薪

兩個姑娘的父母親人,是最痛心的。試問,如果重傷的女孩一輩子都沒恢復,父母兩個人的養老怎麼辦?兩個人故去之後,女孩的照顧問題怎麼辦?

90萬,在現代社會,能花多久呢?

重大的心理創傷,在有生之年,還有平復的可能嗎?

我生了孩子之後,簡直無法想像那些失去孩子的父母,怎麼在這個世界上苟活。

第三,心理輔導非常關鍵。

再大的熱點,也會有冷卻的一天,但是受害者的心理創傷卻無法隨著時間的流逝,那麼容易就淡忘、平復。

創傷後應激障礙( PTSD)是指個體經歷、目睹或遭遇到一個或多個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實際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脅,或嚴重的受傷,或軀體完整性受到威脅後,所導致的個體延遲出現和持續存在的精神障礙。PTSD的發病率報道不一,女性比男性更易發展為PTSD(百度)

國內針對這塊的心理建設基本是空白。這個,大家僅僅是頻繁在歐美髮達國家的報到、電視劇中看到、聽說。

有關部門應該持續提供心理輔導,提供心理諮詢,幫助這個家庭走過難關。幫助他們進行心理重建。

但是,說的直白點,這方面基本還是空白,普通案件對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心理支持,在法律方面是沒有明確規定可以依據的。特殊情況下,或針對極其重大、影響特別惡劣的事件,可能會有部門特事特辦,提供長期的、專業的心理輔導。


所謂的「人權」,只是活著的人才有「人權」,死了的人死了就死了吧,死了之後就沒有人權了。所以將來大家若是萬一遇到性命相搏的時候,不要留手,你死了你連人權都沒有,要是你活著對面死了,也不用怕,他死了他也是沒有人權的。


這個就是全球性的廢除死刑的思潮在中國蔓延,死刑廢除後怎麼保證原來的死刑犯在監獄裡受到應有的處罰,我可以確定未來肯定有人提出,要給這些罪犯更多的人道待遇,但是這些增加待遇,增加看守,加建監獄這些都是要全民買單的!而且廢死過程中,到底有沒有考慮受害者和他們的家屬受到的傷害,有沒有關心過他們的心靈慰籍,如果設身處地,我會在罪犯出獄之後親手殺死他,因為受害者家屬很多時候根本就沒有活下去的勇氣了


我覺得最可怕的回答竟然是「讓他們活著來賠償」,那兇手的殘殺行為是不是可以理解為一次「不愉快的嫖娼」,他付了錢就可以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我的觀點是:原子化社會必須以大政府高福利作為背景支撐,否則就會崩潰。

是不是答非所問?

那麼,我一點一點來推論。

首先這個案子,絕不是富人花錢買命,因為如果罪犯真的有錢,直接強制執行賠償,根本不需要受害者家屬簽什麼諒解書,恰恰是因為罪犯本人沒什麼錢,這時候才需要其父母出面,籌措一大筆錢來買命。

現代原子化社會和古代社會的一大不同,恰恰就是個人和家庭的連帶責任被排除了,如果是古代,父債子償,侵害人所造成的損失是一定要去追回的,是家族無限期追繳。但是現代原子化社會,這個連帶責任首先被斬斷,只要其家屬不願意,所有責任追繳範圍就是侵害者本人而已,所有財產加上最後一條命。

這種情況,放在古代,就相當於沒有家族的單身漢,這是整個社會最大的不安定因素,正常情況下連徵兵打仗的資格都沒有,秦二世征閭左戍邊,就把國家幾乎玩殘。原因很簡單,這些人根本不對社會負責,所有責任只到自己為止。

但是現代社會,個人的權利、自由必須被提出來,那麼個人自然無需為別人的過錯買單,這樣一來,錯誤被自然切割在侵害人一個人的範圍內,但是一個人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卻可以很大,大到遠遠大於其個人的支付能力,那麼,這時候,被侵害人的利益如何保證?

必須有國家福利來兜底啊,否則的話,人民必然再度集結起來,形成新的利益共同體,宗族或者宗教都一樣。

再延伸一下,來看看這個現代原子化社會的問題,個人犯了錯,造成的損失是他一個人來支付;但是如果個人做的特別好,創造了很大的價值,那麼這個收益,他身邊的人都是要分的啊。這就是一個只有收益卻切割損失的體系(有限責任公司就是這個系統的深入發展)。這個體系可能感覺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但是也可以理解,要鼓勵人的創新,社會要承擔容錯成本。但是這個成本畢竟是在的,是需要社會整體去支付的。如果社會不肯承擔起這個成本的話,那社會必然會面臨崩潰。

人類社會作為一個利益共同體,總是需要為別人的過錯買單的,以前是小團體內部(宗族或者宗教)的連帶責任,現在則必須是社會社會的稅收/保障體系。後者不完善的結果,就是人民會自動/被動選擇前者。(PS:什麼鄉賢什麼綠綠,都是社會保障缺失的果而已)


無奈之舉,同時有其合理性。如果有賠償和無賠償一律死刑,那麼結果就是罪犯死了,吃瓜群眾得到了正義。死者家屬得到了安慰。但是死者家屬沒有得到任何經濟補償,他們的生活怎麼辦。所以犯罪分子進行巨額賠償然後一定減刑,這是為了死者家屬的未來考慮司法做出的無奈讓步。

但是這種行為,換句話說就是「以錢買命。法律版贖罪券」從司法公正的角度,對於司法的未來是有負面影響的。

但是又沒辦法,我國目前沒有針對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國家賠償金制度。許多受害者家屬得到了正義,但是他們還需要生活,生活就需要錢。為了他們獲得一定經濟彌補,我們不得不向罪犯做出讓步。我贊成對這種惡性罪犯執行死刑,但是我也覺得對於死者家屬必須得到除了心理安慰之外的補償和救濟。


2016年1月15日凌晨4時許,陝西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隊長聶李強在西安市高新區甘家寨西區東門外等候女友時,發現倆女孩乘計程車回家,遂起性侵之念。聶李強從自己車內取出一把榔頭,尾隨二人至甘家寨東三排12號樓5單元門前,持榔頭連續猛擊倆女孩頭部,致二人受傷倒地。其中一女子倒地掙扎中,聶李強拽掉其褲子進行猥褻。隨後,聶李強逃離現場。

事發後,倆女孩被送往高新醫院進行搶救,兩人是一對姐妹,陝西彬縣人,姐姐16周歲,妹妹14周歲。2016年1月25日,姐姐搶救無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經法醫鑒定,姐姐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妹妹屬重傷二級,傷殘程度八級。

2018年1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此前,聶李強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聶李強故意殺人,致一死一傷,而且還是累犯,一審被判處死刑,是罪當其罰,二審卻改判死緩。帶來這個改變,最終保命的法寶就積極賠償被害人。一審聶李強的家屬只答應賠償40萬元,並未實際支付,二審則賠償90萬元,已經賠付到賬,從這個數額來看,賠償數額已經翻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積極賠償但未取得被害人諒解減少30%以下;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減少40%以下;沒有賠償但取得被害人諒解減少20%以下。而在本案中,聶李強積極賠償被害人,雖然沒有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但仍然可以減少量刑最多30%,因此,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死刑立即執行改為死刑緩期執行是由法律依據的。

我們再來看看同樣是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葯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葯家鑫駕駛紅色雪佛蘭小轎車從西安長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當行駛至西北大學長安校區外西北角學府大道時,撞上前方同向騎電動車的張妙,後葯家鑫下車查看,發現張妙倒地呻吟,因怕張妙看到其車牌號,以後找麻煩,便產生殺人滅口之惡念,遂從隨身攜帶的包內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對倒地的被害人張妙連捅數刀,致張妙當場死亡。該案一審葯家鑫被判處死刑,二審維持死刑,經最高院核准,葯家鑫最終被執行死刑。在這起案件中,被害人家屬並沒有得到賠償,報道說只有15000元的喪葬費,後來被害人家屬拒絕接受賠償,但接受了社會捐款。

單純從犯罪情節來看,聶李強用榔頭連續猛擊倆女孩頭部,可以算得上:「犯罪手段特別殘忍」,致使兩名未成年人一死一重傷,可謂「後果特別嚴重重」,以前犯過強姦罪,這次又是想強姦,是累犯,可見他的「社會危害極大」。「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理應判處死刑,但最終沒有被判處死刑,唯一的區別就是賠償了被害人。

所以,死刑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就成為了保命的一個重要法寶。如果沒有其它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甚至有可能成為保命的唯一法寶。

這起案件還能看到我國對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缺失,被害人家屬因為給妹妹治療已經承擔了很大一部分醫療費用,後續治療也需要一筆很大的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接受了賠償,但沒有諒解。如果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該怎麼辦?如果被害人家屬能夠得到司法救助或社會捐助,重傷的妹妹能夠得到很好的治療,從而拒絕聶李強家屬的賠償,又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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