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離婚跑了的老婆多年後帶著不知道的孩子回來了,可是現在已經有了一個要結婚的女朋友了,不知道要怎麼辦?

當初她自己跑了,音訊全無,家裡也說找不到人,一個人很傷心的過了兩年,最終還是決定振作起來,開始新的生活。

現在找了一個女朋友,處了一年多了,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了,這件事一直沒有合適的機會告訴她,正準備攤牌,就在這時候突然前妻領著孩子就到家了,說孩子是我的,要在自己家住下,我死活不同意,我爸媽卻說看在孩子的份上先住下再說,兩個老人年紀大了,看見孩子心裡很高興,直接忘了我兩年前是怎麼一天天過來的,生生給留在家裡了。

我現在在外面打工,女朋友還不知道,前妻在家裡,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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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問我為什麼不跟父母對抗,一是在老家來看我年齡也比較大了,父母一直想要抱孫子,根本不能提子孫這個話題,一提就是吵架。還有房子,外邊房價太貴,即使父母一輩子的錢拿出來也不夠一套小兩居的首付,這種鬼地方,買房就是我這種P民的一個夢,所以不存在這個顧慮。

問三年前情況的,情況是這樣的。

結婚一年多,前妻一直沒有工作,就是在老家當主婦,我出來打工,剛開始還好,後來天天在家生氣,說跟我過得不開心,14年四月招呼都不打直接走了,娘家人知道她去哪兒了,就是不跟我說,去家裡問就說當他家沒這個人,不回來不回來也不讓問,去多了就吃閉門羹,也發動很多人勸過找過,三四個月就沒人上心了,親戚們都把我當傻子勸,街坊鄰居都當笑話,我之後很久都沒緩過來勁兒,也不敢出門,在家關起門來自己哭,喝酒抽煙打遊戲麻痹自己,就這麼一直作,作了半年多,感覺自己已經沒有人形了,覺得不是個事兒,這樣下去還不如死了,也問過離婚的事兒,當時覺得沒沒辦法,直接一咬牙出來打工在南通找了個代工廠,7*12拚命上班,天天拼,病了累了都沒短過班,累趴下第二天爬起來,可能是生活比較規律,身體漸漸變好了,剛好趕上廠子效益好,我又不花錢,一年半賺了九萬多,有一天忽然看到自己卡里的錢,腦子清醒過來,還是要出去謀生活,這麼下去跟之前有什麼分別?就辭了廠里的工作來了這個一線城市,遇見了現在的女朋友。

親子鑒定我會去做的,就是父母不知道怎麼說,那個人還在家,帶的孩子已經會走了,天天在家跟我爸媽逗孩子,獻殷勤,我父母從來沒有這麼開心過,說她當初就是年紀輕,太衝動,犯了點小錯誤都能原諒,但是她娘家人根本不知道她回來了,還說她娘家人待她不好,外面日子不好過,不敢回她家,只敢回我家,要我趕快回來跟她講和,我講TMD和???我講TMD和???我講TMD和???


分居兩年,是可以提出離婚,不是自動離婚!

題主還是要訴訟離婚!

我很好奇,你爸媽怎麼就能確定孩子是你的?

我更好奇,你女朋友知道你已婚嗎?


評論區都別太高潮,以往的經驗告訴我們,這樣的問題,一般題主都沒把話說全


你這是不懂法才吃得虧啊!失蹤兩年,加上你和新的女友談了一年多,這都三年了,早點動手,你這婚都離完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下稱《民訴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的,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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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現在事情已經這樣了,怎麼解決呢?辦法如下:

首先給孩子驗DNA,看是不是你親生的,如果不是,那麼解決方法就簡單一些。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孩子都不是你的,明顯是配偶與他人同居,也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也頂多隨便調解g 下,然後當然是調解無效,會准予離婚。

如果孩子是你,那麼就麻煩了很多,你可以主張以下兩條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是對方要是不願意離婚,法院調解會非常折騰你


處了一年多沒告訴女朋友,「正準備向她攤牌的時候,老婆回來了」

恕我直言,恐怕答主就從沒想過攤牌的事,只是不敢說的這麼清楚怕被噴才說謊而已

如果不是說謊,那就是今天剛打算「明天我就跟女朋友坦白這些事」第二天一大早老婆就領孩子回來了。這老婆回來的時機這麼好,怕不是鬼谷子仙師轉世?

如果老婆沒回來,答主原本的想法應該是千方百計不和女朋友辦理結婚手續,不辦婚禮,但又要把女朋友穩住吧


孩子幾歲啊,我都想到大禹了。


一個音信全無兩年的女人帶著一個孩子回家說是你的孩子,你爸媽欣然接受安排住在家裡。

我生孩子以後,我媽是無時無刻不對比我孩子和我小時候的樣子,結果你父母四隻眼睛,安排住在家裡,看不出什麼問題嗎?

事出反常必有妖。

題主,請你把妖說清楚。


先做親子鑒定,然後準備離婚吧,不然你能接受再跑第二三四五次帶回第二三四五個孩子嗎嗎…當然,如果題主心胸開闊,我有一圖相贈…


作為一名小法師來傳個道,信法律得永生啊朋友們!

民法上本來有很多辦法本來可以解決題主遇到的問題,之前有答主答的老婆失蹤滿兩年先申請宣告失蹤,再向法院起訴離婚,這是一個很好的辦法,但還是略有些複雜。

更簡潔的辦法是申請宣告死亡啊,雖然申請宣告死亡時間會長一些,但更簡便,如果失蹤時間夠長,這是最簡便的方法。因為一旦被法院宣告死亡,婚姻關係就自動終止了,不用再多走一套起訴離婚的程序。

宣告死亡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為死亡的制度。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就可以宣告其死亡。該制度設立的目的主要在於結束下落不明人民事關係的不確定狀態,保護下落不明人以及利害相關人的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宣告公民死亡。按照題主所說,其老婆下落不明多年,猜測應該超過四年,題主完全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

一旦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婚姻關係就自動終止,題主就可以完全合法地與女朋友登記結婚了。當然了,如果題主沒有和女朋友登記結婚,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的,一切還會恢復原狀。如果與女朋友結過婚了,即使被宣告死亡人再重新出現,婚姻關係也是處於完全終止的狀態,法律會保護新締結的婚姻關係。

目前的狀況是題主沒有申請宣告老婆失蹤或死亡,也沒有起訴離婚,你和老婆之間的婚姻關係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這個時候和女友結婚可能會犯重婚罪。只能通過協議或起訴的方式先和老婆離婚。孩子如果證實是題主的孩子,就必須承擔撫養責任,不管要不要和老婆離婚,都要妥善處理孩子的撫養問題,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可以約定撫養權和每月撫養費金額等。

本來是有比較簡單的解決方法的,現在估計要重開離婚大戰,還添加了多角戀愛的複雜劇情,題主這是妥妥的被坑慘了,只能對你表達下同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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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題主明確了離家出走的時間是14年4月,不夠申請宣告死亡的四年,但原答案也不是沒用,備註出來大家知道就好。


一年多了還沒攤牌,

所以你女朋友上輩子刨了你家祖墳了嗎?


1個人傷心的過了2年,和女朋友處了1年多,現在前妻(未離婚)帶個孩子回來;

等一下!孩子幾歲?3年多前懷上的?不小於3歲半?

自己拉扯了這麼多年,拉不動了回來尋夫?小於3歲半就是攜帶樓主體細胞,體外受精啊?

我數學不好,你別騙我

樓主體細胞


聽說無故分居太久在法律上等於離婚


如果打算繼續過日子,還是給孩子做個親子鑒定吧,小心變成江南岸。


親子鑒定,另外不管是不是,都先跟你女朋友說清楚,

該離婚離婚,不想離婚,或者擰不過你爸媽的話,最好放你女朋友一馬

還有我相當擔心,你爸媽為了孫子對你之前兩年的苦視而不見,如果親子鑒定真是親生的,你女朋友還和你結婚,那麼婚後生活如何雞飛狗跳已經展現在眼前了。

我想對你女友說

慎重

相對題主說,趕緊親子鑒定,然後好好和你爸媽訴訴苦


先驗dna,結過婚這事無論如何是要和現任女朋友攤牌的。如果孩子不是你的,讓前妻滾蛋,申請離婚。如果孩子是你的,讓前妻滾蛋,申請離婚,撫養權的事你自己考慮要不要爭。我個人意見,盡量和現任女朋友在一起。你前妻消失過一次,指不定啥時候又不見了。

別犯重婚罪,這個婚無論如何是要離的。


趕快趕回家,買一堆好吃的,給前妻。

對了,給她前記得塗巴豆油。

你前妻可能會問:「你對我就沒有感情嗎?對孩子就沒有感情嗎?」

你可以這樣回答:


雖然你老婆離家兩年,但是你們離婚了嗎?如果沒離婚,你談戀愛還打算跟新女友結婚?在沒離婚的情況下你怎麼再婚?



先說孩子多大了。驗個dna去。


親子鑒定。


第一反應這是華大基因,美因基因之類的營銷策劃嗎?

@ 某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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