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南北戰爭是怎麼樣處理戰犯的?


從戰爭開始後的第一年,雙方都無法承受戰俘的壓力。於是北軍司令格蘭特和南軍將領羅伯特·李達成一項交換戰俘的協定: Dix-Hill Cartel。協議約定,雙方被捕的軍人,必須在被捕十天後相互交換。士兵與士兵交換,軍官與軍官交換。戰俘熬一熬住上幾天就能出頭。

但戰俘營問題在戰爭結束兩年前變得嚴肅起來。因為Dix-Hill Cartel規定: 戰俘交換釋放後,必須離開戰鬥隊伍,還兵為民。聯邦軍戰俘釋放後,大都回了北方老家;而戰鬥主要發生地在南方,南方戰俘被放後,有相當高的比例又重新投入戰爭,事實上形成違約。於是北軍逐漸單方面停止了協議的執行。戰俘營人員暴增。

食物嚴重不足,醫藥奇缺,衛生惡劣到極點,這些不必多說。很多戰俘營只有圍牆,並無營房。南方戰俘營里的戰俘無力抵禦暴晒(如安德森維爾戰俘營);北方無力抵禦嚴寒(如埃爾米拉戰俘營),死亡率高的有24%,大多都在15%以上。

戰俘營根本無法維持對日益增多的戰俘的管理。戰俘營的日常管理,只能依靠戰俘們自己主持。戰俘內部的偷盜甚至謀殺,由戰俘們自行組織的執法隊處理。

戰爭結束得很寧靜,只有一位負責管理南方軍隊關押北方戰俘的戰俘營的威爾茲上尉成了承擔戰爭罪責的替罪羊。關於他是否有罪的爭論持續了一百多年。


這個問題嘛。。。抖個機靈先:南方佬們,尤其是德州佬,沒把林肯和謝爾曼當戰犯就不錯了。。。

內戰戰犯這種事我覺得挺扯淡的。自己人的政治經濟分歧,談不攏打起來還死了那麼多人。這本來是一件悲哀的事情,應有的態度是反思和避免再次發生,而不是作為勝利者大肆紀念和炫耀勝利。

對於美國,沒有追究戰犯這個過程。或者說,沒有追究戰爭罪或者脫離聯邦罪。直到今天仍有很多南方人(尤其德州)認為他們脫離聯邦是合理合法的,是大暴君亞伯拉罕一世(說林肯呢)和劊子手謝爾曼侵略他們。不信請看德州議會門口大大的紀念碑,那紀念的可是為州權而戰的南方將士。。。

美國內戰本質上是州權與聯邦權的鬥爭。這個爭鬥在建國時就有了,內戰的勝利方也沒有膽量全盤清除州權,只能妥協。誰還敢審判戰犯


在歐美國家,戰犯這個詞是第一次世界大戰才出現的,而真正意義上懲罰戰犯是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才後才得以實施。

在此之前,歐美國家之間發生衝突(這個範圍可以縮小到基督教國家內部之間),騎士精神還是共識,比如拿破崙,放在現在來說完全可以當戰犯處理,而當時第一次法國投降後,戰勝國還讓他保留皇帝頭銜流放到地中海上的小島上,結果他跑回法國又拉起軍隊搞了一百來天。第二次也不過是把他流放到更遠的南大西洋島上。

要分析這個原因也不難,在歐洲,階級等級比世界其他任何地方都要森嚴,出身決定一切,一個貴族生下來就是貴族,就算他破敗了也是一個貴族,一個平民無論你怎麼努力都是平民。戰爭就是貴族之間的衝突,貴族何況為難貴族?在中世紀,一個貴族被俘虜了這意味著你可以在他身上搞到一大筆贖金,如果一個農民被俘了,估計戰勝者也不會對他有多仁慈。另外歐洲國家之間的貴族也會互相通婚,於是彼此多少也會有血緣關係,親戚之間打個架能有多大的事?階級等級和上帝榮耀一樣被當時社會所共識,你可以想像當法王被一群農民砍頭的消息傳到歐洲其他國家的時候,這在當時該有多震驚。

另外,由於軍隊職業化,戰爭罪跟軍人一般是扯不上關係的,打仗是軍隊的職責,打輸了也不能無限追究軍人的責任。當然,私人武裝不算軍人,比如德國國防軍可以當作戰俘,納粹黨衛軍都被劃歸為戰犯。

對於南北戰爭,實際上犯有戰爭罪的卻是勝利的北方,是北方聯邦違反憲法發動戰爭,並且戰爭期間對平民無差別屠殺,這些放在當代都是妥妥的戰爭罪。勝利者當然不會自己處理自己,也不好意思以戰爭罪去懲罰南方邦聯吧。


沒有戰犯啊,處理個鬼。連南軍最大的頭頭羅伯特 李都放了,還有毛的戰犯。

至於戰俘,仗打完,沒什麼惡行,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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