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的暖瓶里下毒,暖瓶被偷走小偷中毒怎麼算?

提問,如果我把暖瓶放到公共場所大家約定俗成放暖瓶的地方,在暖瓶里投毒想自殺結果我還沒喝水就有人偷拿走了我的暖瓶喝水中毒,怎麼算?

OR其他人給我投毒,別人偷走暖瓶喝水中毒,跟我有沒有關係?

OR我本人有病瓶內有葯但是具有較大毒性,別人偷走我的暖瓶喝水恰好跟葯不對付出現嚴重後果,跟我有沒有關係?

總之三種情況希望分情況解答,樓主法盲,非常感謝~

======你好我叫分割線=======

這麼陰暗的問題知乎居然通過審核了……想了想取消匿名了,只是偶爾腦抽想了一下,不是說真的會去投毒泄憤之類的……如果有小朋友不要模仿這個問題情境,千 萬 不 要 模 仿 ,且不說是不是會犯罪,當別人行惡的時候即便你不能行善也不要落到與他們一樣的行為。


13是同一個問題,要看你的主觀狀態。第二個在法律上跟你沒有關係,但具體行為人觸犯什麼罪名和罪數,以前我是知道的,但是經過幾年深入的學習吧,現在已經什麼都不知道了……


這種問題都回答煩了

你先看看刑法之中的主客觀一致,主觀要件這些原則與概念。

再看看故意殺人罪,過失殺人罪的主觀要件是什麼。


既然已經想投毒了,不如放糞吧。


這問題要分析客觀主觀客體主體,所以不是簡單的幾句話就能定罪的

別干傻事,祝你好運


投毒是犯法的,前面很多人都說明了這一點;但如果投一些非處方的瀉藥,就不犯法了。


第一種情況,你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因為此罪是危險犯,你把暖瓶放在了公共場所,投毒行為已經使公共安全處於危險狀態,即構成犯罪既隨,並不以實際損害結果是否發生為標準。

第二種情況,跟你沒關係,對他分情況討論,如果暖瓶在公共場所危及了公共安全,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如果只有殺你的故意 沒有危及公共安全,即使行為人預想侵犯的對象與實際對象不一樣 但是屬於同一法律性質(都是人)按照法定符合說 他仍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三種情況,跟你也沒關係,屬於意外事件吧,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且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額(⊙o⊙)…僅以淺薄的法律知識來回答一下 不確定對不對 但我是這麼理解的。。


馮驥才的小說里,有這麼一號人物,他晾在自己家院里的肉被偷吃了,他沒聲張,第二天沒事一樣的繼續晾肉,不過這次的肉卻加了毒藥,轉天聽說街坊有一家子全中毒身亡了。這是大清時候的事,法律沒拿他怎麼著,但他因此獲得了個外號,死崔。雙層意思,慢慢體會。


我覺得可以換個思路嘛。

如果一棟樓大家的瓶都放在外面。。。

如果出事後沒有人表示自己丟了瓶。。。

如果那個瓶上除了小偷指紋沒有其他人的。。。

如果小偷舍友不知道那個有毒的瓶不是ta的。。。


第一種情況應該屬於故意殺人罪和投放危險物質罪競合吧(自殺又危害公共安全)

第二種情況屬於其他人的故意殺人罪,雖被偷走,對象錯誤不阻礙犯罪成立。

第三種情況屬於意外事件。


在我朝自殺都犯法


故意殺人罪。

走好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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