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重罪該不該判重刑?

近來的新聞越來越可怕,今天又看到一個兩個少年打死流浪漢的新聞,想翻起一個曾引起過廣泛討論的話題,未成年人犯重罪,究竟該不該判死刑?

個人觀點:對於未成年人的確應做出適當保護,但保護也應有一個尺度,一個尚未看過世界的孩子,沒有形成所謂正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孩子,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說,法律並不應該剝奪其生命,但倘若這個孩子對另外一個或多個無關的人造成了終其一生都無法彌補的傷害,我認為應剝奪其生命或是限制他一生的自由,也就是死刑或無期。

舉個例子:未成年人強姦了一名女性(這種事發生過很多次),無論這位女性多大年齡,這樣的經歷足以使其落下一生都無法痊癒的傷害,不詳細說明什麼傷害,大家都想的出來,而且間接傷害的是一家甚至兩家人,那麼這個未成年人是否應得到最嚴厲的懲罰,我認為該,這兩個打死流浪漢的未成年人該嗎,我認為該。

法律保護了未成年人,那麼逝去的靈魂該由誰來保護呢?我想應該思考一下了。


瀉藥,知乎上類似問題太多了

以下是我在另一個問題下的回答

其實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無關,就是刑事責任的問題

換言之,也就是責任能力的問題

在法學上,有一個較為普遍的觀點:「行為人不具備有責地實施行為的能力時,不能對其進行法的非難」(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278頁),能力分為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刑法要求行為人同時具備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只具有其中一種能力的,屬於沒有責任能力」(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279頁)

未成年人,特別是青少年,其身體發育過程中,機體的變化和內分泌的變化會影響其心理活動和外在表現的行為,而這些外在行為與心理控制存在發育帶來的不平衡、不協調。「青少年時期,心理上的發展與生理上的急劇變化、突飛猛進的發育不能協調、同步,表現出較明顯的身心矛盾,即心理發展相對滯後與生理髮育相對超前的矛盾,可能使青少年限於不安、苦惱、憂慮、矛盾的狀態;而這些矛盾衝突就可能成為青少年犯罪的動因。」(梅傳強主編,《犯罪心理學》,法律出版社2010年7月第二版,131頁)

所以,對於未成年人,需要通過判斷其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來判斷其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處於從幼年向成年過度時期的人,其責任能力難以測定,現代科學發展水平還不能使司法機關簡單的測量過渡時期的人的責任能力;完全由司法人員根據經驗判斷一個人有無責任能力進而認定其是否符合行為主體的質的要求,即不現實,也有損法治」(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230頁)

因此,對未成年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判斷,基本上通過規定刑事責任年齡這樣一種普遍適用的方式,而不是在個案中由司法人員確認的方式,不僅僅是中國,所有規定了刑事責任年齡的國家,都是通過法律,以確定年齡的方式確定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最高年齡

也就是說,如果規定,10歲以下不承擔刑事責任,那麼如果在一個個案中,一個9歲小男孩智商超群(或是發育超快),殺了人,那麼不管其手段和結果如何,都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我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階段設置是否合適?

中國刑法對此有以下規定: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3、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從知乎上最近的幾個問題來看,大家反映比較強烈的其實是針對上面第3點、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14周歲,是否太高了?是否應該將年齡下壓?

1、「在世界範圍來看,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在法國為十三周歲,印度、加拿大、希臘、荷蘭、丹麥、匈牙利為十二周歲,墨西哥為九周歲,香港和美國紐約州則規定為七周歲。」(《淺談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必要性》,作者,張麗娟,出處:有關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資料)

也就是說從現行的世界各國法律來說,我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高了!

2、《唐律疏議》卷四,名例,30.老少及疾有犯:「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

收贖。(犯加役流、反逆緣坐流、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出處:лфбийХрИ《唐律疏議》電子書版本)

也就是說從我國歷史法律規定來看,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高了!

3、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是什麼時候指定的?

現行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在1999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未滿14周歲不承擔心事責任的規定在1979年就出現了。

中國曆年國內生產總值(1978-2013)_百度文庫

中國教育事業發展狀況

1985_2005年中國7_18歲學生身高

三十多年過去了,不管是經濟發展水平,教育普及水平,以及身體水平,現在的未成年人已經和1989年的未成年人有了天壤之別,如果還是繼續沿用三十多年前的規定,可能無法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了,所以從社會發展角度來看,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高了!

綜上,給出個人對此問題及類似問題的結論:

1、是否應該規定部分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需要。

2、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界定是通過個案由司法人員確定還是通過法律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統一普遍適用?通過法律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統一普遍適用。

3、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是否過高?過高。

創建於 2016-03-12作者保留權利


不該,請不要重複提問


我認為是應該的,不少青少年是完全有法律意識的但是他們有《未成年人保護法》,他們有的打架鬥毆,有的吸煙喝酒。要是犯了什麼事。一句「我是未成年人,我不用坐牢,你拿我沒辦法」讓人無語,同時也體現了中國式教育的本末倒置


犯罪了就該判刑!未成年又怎樣?

看了好多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的解釋,沒有一個有說服力的!

尤其現在的未成年人成熟的早,至少應該大大降低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限制!偏激點直接與成人一樣量刑,單獨關押我覺得也很合理,畢竟做錯事了,犯了法了,承擔後果是很合理的結果。


作為一個法學的大一渣渣,可以說的是,刑法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一刀切的,刑法做出的規定,是法學家經過長期的琢磨結合司法實踐做出的最優權衡。

實際上現在很多偏激的法律觀點,都在犯以個案概全,以感情代法的錯誤,過於強調個案和表面的嚴重結果。

試想,一個未成年人,從小被父母拋棄,寄養在親戚家,親戚天天打罵他,不讓他上學,他只能混跡街頭。

一天他和一個認的大哥去打群架,用刀砍死了一個人。

那麼這時候,該不該判重刑?

不要只看到少數的個案,因為還有更多與你看到的不同的個案。

不要只看表面和結果,更要去看深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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