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交通事故肇事者被圍觀者毆打至死事件?

福州公交車司機交通肇事後被路人圍毆致死

另,

1. 如何追查這些路人的責任,會最終導致法不責眾嗎?

2. 肇事者被毆打至死,之前的交通事故責任該如何認定?

3. 肇事者的家屬是否有責任和義務承擔起此次事故的賠償責任?


在調查結果沒有公布前,不妄作判斷。因此,僅僅法律方面探討一下。也許根本沒有群毆也說不定,媒體報道常常不是客觀事實的反映。

1、「無罪推定」是法治社會的當然之意。任何人在法院裁判前,都是無罪的。肇事司機如此,毆打的路人也是如此。犯罪構成有主觀和客觀的構成要件,缺一都不是犯罪。假使司機有反覆碾壓的行為,但是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是誤操作,也不構成殺人或故意傷害罪,構成的是交通肇事罪。有罪推定是可怕的。

2、私刑是野蠻的。即使是罪犯,也有權利,如何處罰,應按法律標準。給他申辯的權利。傷害他人身體、剝奪他人生命,只有依法授權的執法者才能進行。否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施刑,社會的安全感無存。

3、正當防衛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侵害。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司機若已停車或者被制服,再行毆打構成故意傷害罪。

4、追究毆打路人的責任,有刑事和民事之分。刑事要構成犯罪,一般是帶頭毆打、煽動,或者給予致命打擊的人,同樣要主客觀吻合。就像西安保釣抗日中的那個拿車鎖砸日系車主頭部的暴徒就構成了犯罪。那些上去圍觀、或者踢一腳的人構不成犯罪。取證的方法有目擊證人,路口的監控、嫌疑人的供述等,若證據不足,疑罪從無。

5、前一起交通事故,無論是交通肇事罪,還是加重為故意傷害罪。由於犯罪嫌疑人死亡,無法追究刑事責任了。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6、刑事責任雖然免除,但在民事上,犯罪嫌疑人對受害人有侵權行為,依法應當進行賠償,也就是「侵權之債」,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間的債務關係。犯罪嫌疑人有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犯罪嫌疑人的遺產的同時,也應該繼承債務。所以,這種債務應當被犯罪嫌疑人的繼承人所繼承,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的繼承人應當對受害人家屬予以賠償。但以繼承的遺產為限。

補充一下,公交車的野蠻駕駛需要重視起來。我每天上班都要被公交車別幾次,他們隨意變道,插隊,超速,闖燈,停站混亂……交警看到公交車,往往放過,選擇性執法……我一直躲著,不敢招惹……


這是兩個事情。

一個是某甲交通肇事,一個是某甲被私刑致死。

前者的刑責因其生命的終結而終止,民事賠償部分視遺產情況而定。

後者是故意殺人,法律的尊嚴在於,一人犯法,治一人之罪,八千萬人犯法,即治八千萬人之罪。不因實施者之多寡而妥協,法若不責眾,李天一即是冤枉。


1. 打人者,統統定故意傷害。但在量刑上面存在一定的困難。

2. 之前事故該怎麼定還怎麼定。

3. 肇事者家屬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肇事司機就算特別招恨,應該由法律部門追究他的責任,義憤之下打幾下,有情可原,但是動手重了,導致嚴重後果,動手者是要承擔責任的!動手重的人,首先是缺乏理智,其次是缺乏法制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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