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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議會通過同性戀婚姻法案,27萬人遊行反對.反對者的理由是什麼?


首先,27萬人的遊行人數是遊行組織者宣稱,媒體和警察估計的人數分別是6萬和4.5萬人。其次,本次遊行很大程度上是針對婚姻法案中允許同性戀伴侶領養孩童的部分。反對者認為這對被領養孩童的身心成長有負面作用,因而堅決反對。

遊行參與者中,宗教力量佔了很大部分。在法國,天主教佔主流,羅馬教廷雖然對同性戀日益寬容,但官方口徑和總體態度上還是比較保守的。其他還有穆斯林力量等對此問題的態度就更加保守。

以下三點訊息是取自羅馬教廷信理部「有關賦予同性配偶法律地位建議的考慮」文件 (全份文件可參閱2003年8月24日公教報的專輯) 的立場:

一. 教會要保衛婚姻的本質:

a. 男女相愛結合

b. 夫婦傳衍生命。男女藉夫婦性愛及其生育子女而建立家庭,見證天主的愛及基督與教會的盟約。(創1:27-28)

二. 教會接納及體諒同性戀人士,但不認同其行為,主要因為它相反婚姻本有的價值。

三. 教會反對同性配偶合法化的原因:

1. 同性配偶的結合破壞婚姻的制度:

任何的民法應建基於人的良知及自然道德律,而法律有責任維護婚姻的尊嚴,維繫由家庭組成社會的結構,保障每一個公民在正常的社會制度下,不受錯誤的性及婚姻思想所影響。

2. 同性配偶的性行為缺乏夫婦愛的本質:

男女的性愛是實現夫婦的契合,指向子女的生育,由此造就由父母培育子女的家庭生活。同性配偶的結合,並收養子女,完全相反婚姻及家庭之目的。

3. 同性配偶的認可有損社會公益:

-不歧視個人性取向之同時,也要以保障社會公德及大眾公益作為大前題。

-尊重個人自主及權益之同時,卻不能防礙社會的正常發展、以及家庭在社會中的角色和功能。

4. 同性配偶的立法違反法律的精神:

地方政府要維護社會公義、整體權益,而非為了保障私人利益而犧牲大眾公益。故此公民及從政者有社會責任及道德義務去勸阻社會進行有關立法。


對@Keaton 的回答作一點簡單的補充。

——比起其它國家,法國的特殊之處在於存在一種婚姻之外的、法律保護的伴侶同居形式Pacs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也即著名的「民事同居契約」。

——Pacs規定了雙方忠誠和互助的義務,並對共同債務、遺產繼承權等作了規定。

——顯然,Pacs伴侶沒有領養孩童的權利。

——現行法律經過無數輪爭論,終於在1999年底通過,其重要意義在於它規定同居伴侶既可以是異性,也可以是同性,因此在法律上承認了同性伴侶的結合形式。

——根據2010年的數據,4,5 % 的Pacs 伴侶為同性。(共計9 143對,總數為 205 558 對。)

——因此,許多法國的遊行者認為同性伴侶應當滿足於擁有PACS形式,不應得寸進尺,要求婚姻。主要原因自然和領養權有關。

——順便說一下,幫助同性戀者獲得結婚及收養子女的權利,是奧朗德在2012年初競選時的60項承諾之一。他做到了。。。

數據來源:http://fr.wikipedia.org/wiki/Pacte_civil_de_solidarité


都是保守派。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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