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慣例在中國社會政治活動中的作用,有哪些具體的例子?
憲法慣例既然有也被人民普遍遵循和憲法有同等效力為什麼不把他成文化呢?為什麼不把慣例納入規定里?因為他的遵守與違反都不會構成重大的危害么?那研究憲法慣例的意義在哪裡?
中國不承認慣例效力,這是什麼意思? 既然是慣例就是遵不遵循都不會有違憲審查的。那承認效力有什麼意思呢?中國憲法慣例在現實的社會活動,政治活動中起什麼作用?
憲法一般是用來約束政府而非個人的。憲法的根本目的在於限制政府對個人權利的侵犯。而社會道德往往是用來約束個人的。憲法和憲法慣例與社會道德沒有直接的關係。
首先,有一個分類,法律的體系分為大陸法和慣例法(歐美法律體系),像是美國就是遵循慣例,即之前的判案決議可以作為以後的判案的依據,加以引用,這樣的好處是一步步自我完善,主流社會價值觀會隨著時代變化,一來遵循慣例以便法律不會因守舊而難以適用,二來也是不希望法律的變化程度太過劇烈,對先前判例的得益者造成損失,影響社會的穩定。而我國屬於大陸法體系,是依靠完整的司法體系,即制定時的嚴謹,在以後自然也有修改程序,但調節起來並沒有那麼靈活。這也就是慣例不具有法律效力說法的原因。
ps:可自行查詢慣例法和大陸法的比較
接下來要澄清一個誤區,憲法並不是執行式的法律,大家可能聽過美國有違憲的說法,憲法在美國一開始也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沒有實施者,有一位馬歇爾大法官(馬歇爾)對一個案子的判例確立了最高法院具有對憲法的解釋的權力,即可以判定其他法律違憲,這也是最高法院真正為自己爭取到了權力。。。。。。據說馬歇爾的雕像放在最高法院的食堂裡,寓意給他們徵得一口飯吃。
在我國,相應的也有這個過程,大約在九十年代,山東滕州有一起冒名頂替他人上學的案例,這起案子看起來不起眼,但是有一個微妙的地方,只有憲法保護姓名權。讀到這裡就可想而知了,最高人民法院想通過這起案子為憲法正名,使其具有判案的法律效力,但是這起案子最後被政府壓了下去,沒有實現,當然之後也有相應的過程,也有法官試圖判處法律違憲之類的,但是都被彈壓了,我黨也是熟讀美國史的&>&< ,所以憲法至今仍未被作為判決所能依據的法律。憲法慣例雖然沒有形成條文,但卻對維持政治生態,保持權力平穩起著重要作用。
一個例子,就是「七上八下」之規。換屆時67歲可以晉陞入常,68歲就要光榮退休。
還有個例子,假如有一天,制憲機關要出台新的憲法,要由全國人大主席團公布。(目前只在1954年公布過一次)
上述內容雖然沒有憲法沒有明確規定,但長期以來一直在政治生活中存在,被默認實行,時間久了就演化為我國憲法淵源之一,但即便有一天不遵循了,也不意味著違反了憲法,到時候可能形成了新的憲法慣例。
首先,我國不承認慣例的效力,況且我國沒有根據憲法的具體規定判案的先例,所以沒有憲法慣例一說,更加沒有說違反憲法慣例的了。在具體實體法像民法、刑法方面,最高院也曾出司法解釋說把先前的經典案例作為各級人民法院的參考,但也從來沒有賦予其強制效力說一定要遵循先例。 其次,關於違反社會道德,只要沒有觸犯法律法規,確實是不受法律制裁的。像包二奶,只要沒有犯重婚罪或者屬於非法同居,那也是不受法律制裁的。
最後,關於俗稱的慣例是否深入民心確實值得斟酌,因為我國沒有慣例法,也不承認慣例的效力,即使是我們專門學法的學生也不會像承認慣例法的國家的學生那樣系統精細地學習研究各種案例,那對於社會大眾來說,所謂的慣例是否存在都可能不知道,又何來深入人心呢。
道德深入人心是毋庸置疑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曾確立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針是根據道德在國民生活中所起的規範作用不容忽視密切相關的。因為我們國家的憲法慣例並不是實體性慣例而是程序性的。其次我國的憲法實施並不是直接實施。
綜上
國家主席,黨的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三位一體;兩會召開時間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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