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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歐美鼓勵用信託規避遺產稅,出於何種被公眾認可的考量?

遺產稅的作用——為什麼要用信託「破壞」?


說什麼認可,說什麼考量,信託被窮苦百姓創造出來時,根本目的之一就是規避繼承稅。

現代信託的前身是用益(use)制度,是英國13世紀出現的一種土地利用方式,簡單的說就是A把他的土地轉讓給B所有,但土地上的收益不屬於B,歸於A或A的家人所有。

土地用益制度產生有其時代背景:

1.12世紀的封建時期,領主主要靠控制土地來實現統治:

a.農民需要向領主租用土地,給領主付地租;

b.如果農民死了,其成年長子(只可以是長子,其他孩子沒份)需要支付一筆土地繼承稅(很大一筆)後繼承土地;

c.如果當時長子未成年,土地被暫時收回,等成年後支付繼承稅才給繼承;

d.如果沒有繼承人,土地被收回。

2.同期也是宗教狂熱時期,農民願意向教會捐贈土地(虔誠的心),而教會的土地無需向領主交租,而且教會可以永久存在。信徒願意為教會貢獻,教會擁有的土地越來越多,嚴重影響了統治者的利益,所以國王出台了《沒收法》,禁止向教會捐贈土地。

3.在1、2的背景下,人們創造了use的方法:

a.交不起繼承稅或多子女的家庭,農民A將土地轉讓給朋友B,收益交還給A,如果A死了,不存在繼承稅的問題,也不怕長子未成年,或其他子女得不到撫養,收益可以交給A長子,或者交給其他子女以保障日常生活;

b.信徒把土地轉讓給其他人,這個人代替教會管理土地,收益交給教會,有效避開了《沒收法》;

c.13世紀時多次十字軍東征,參加東征的領主和騎士,將土地轉交給親戚朋友,讓他們在戰時代為照顧家人。

回歸題目,信託的關鍵是把財產的普通法所有權和衡平法所有權給分離了,也就是說,A的財產,給B所有權,給C受益權;C一般是A的繼承人,或者C不是繼承人但是A就想給C錢。所有權不在A,A去世時所有權還在B,受益權還在C,沒有繼承稅的問題(C是繼承人),也沒有不能繼承的問題(C連繼承人都不是),多好!群眾的智慧是偉大的。但在近現代信託使用時,繼承稅只是一個順帶功能了。


謝邀,歐美政府並非鼓勵信託避稅,事實上一些左翼的政府也很想通過各種手段限制富人對遺產稅的規避,但在一個擁有健全法制框架的社會裡,無論政府代表的是左翼還是右翼都很難為所欲為,信託的隔離和避稅功能是英美普通法系在數百年的鬥爭和妥協中通過數次判例確定下來的法定權利,就好像一座已經澆築成型的建築,要改動其中任何一個結構都必須通過該建築的全體所有人同意;法治社會中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如同行駛在規劃道路中的汽車,並且相互牽制互相監督,為什麼一些在普通人看來板上釘釘的刑事案件,英美法系的刑事律師仍然能夠用各種方法讓當事人脫罪,這就是因為固化的法律框架限制了公權的行為空間,產生了許多可以利用的漏洞;就好像你找到了一座古墓的機關圖紙,很容易就能找到避開機關的方法;所以即使在左翼上台的國家,政府對富人避稅和信託咬牙切齒卻毫無辦法。


我認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一筆財富無論多少,當成為遺產後,對於繼承人來說都無異於一筆額外財富,因此很多都作為純粹的個人消費使用。

其次,資本的合理運用是社會健康發展的經濟基礎,當財富作為資本而不是消費投入市場後,前者對整體經濟的發展更為有效率。

最後,西方社會對遺囑的廣泛接受和認可是信託成立的法律基礎。就這點來看,國人廣泛缺乏這樣的法律意識和意願。就我接觸到的情況,很多老人想要立遺囑主要是因為對子女之間未來在繼承問題上產生糾紛的顧慮,另外就是對某個子女的偏愛或厭惡。

我認為,國人對子女的溺愛在經濟學上來看都是沒有效率的表現。比如在經濟上給予子女的無限度支持,即使擁有龐大的財富,也是想著讓子孫後代享受榮華,但在方法上卻是簡單的給與和繼承,而沒有考慮很多變數。而歐美國家資產階級顯然接受了這樣的教訓,通過信託的方式讓家族即便無法享受榮華但能夠長久成長,可以說是理性的選擇。


這個問題首先應該確認「是不是」。我不覺得歐美鼓勵用信託規避遺產稅。

信託的產生更多的是幫助富人家族長期安全的財富傳承,主要是約束後代中「敗家子」或者防止家族財富被外人覬覦的工具,規避遺產稅只是信託作用的其中一小部分。

由於歐美人口日益老齡化,財富的隔代傳承問題也受到日益眾多的關注,各種降低遺產稅的聲音高漲,人數擴大的老齡人口群體的政治要求越來越有分量,所以在稅務立法政策上,歐美遺產稅普遍面臨被逐步放寬和稅率降低的處境。


很多的信託的設立者不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西方的信託不能被視為遺產稅規避的工具,規避最多只能算副產品。

信託的本質是為了傳承,是委託人在墳墓中發出的指令,是他終極的願景的延伸。

如果真的只剩下避遺產稅,我相信西方的信託也早就消亡了。

以歷史為證:信託的早期,英國國王發現幾乎所有的地主都為了避免土地稅(地主死後,孩子繼承要繳納的稅種,國王的主要收入)而設立信託,然後信託就被停了100年,直到土地稅被其他工商稅收所取代成為主流稅種,英國國王才恢復了信託。


保護「長子繼承製」下作為非長子的家族成員利益以及保護因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而利益嚴重受損害的天主教會的財產是催生出「信託」關係的重要因素,從信託關係不具備合法性到依次被衡平法、普通法所承認、接納,當時反對信託制度的人們早已將「避稅」這個「污點」反覆口誅筆伐了許多遍了,信託確實有避稅的功能,但「避稅」並不是設計信託制度的根本目的,不存在「歐美鼓勵用信託規避遺產稅」這種現象。

信託對委託人的合法利益與意願以及受益人的權益的保護是其他制度不具備的,這個獨特的優勢與「避稅」這一有爭議的問題相比是利大於弊。「稅」的徵收基礎有其定義,它的存在時間比信託要長久得多,若取消信託的避稅功能,那麼就需要對稅與財產的制度進行重新定義,如此重大的對社會各群體、階層的利益與得失均會產生改變、影響的事情,沒有哪個個人、團體或政府敢於或者有能力啟動。


用信託來避稅應該談不上鼓勵,只是說這種方式在使用中讓大家覺得也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才被廣泛利用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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