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藝術作品的原創作者對其作品有絕對的解釋權嗎?如果沒有那麼他解釋的界限在哪?

比如,為什麼這個問題——為什麼《董小姐》里一句「愛上一匹野馬,可我的家裡沒有草原」會引起如此強烈共鳴?——中原作者輕描淡寫的一句話會得到普遍的認同?

為了讓討論更富建設性,建議回答者把重點放在

「當把作品的範圍限制在文學藝術作品領域時,原作者對其作品進行解釋的界限在哪?」


原作者能做出的解釋範圍其實很小,僅限於

「創作時,我想到的是……」

以及

「我想表達的是……」

而受眾所說的

「看到作品時,我感到了……」

「我從中悟出了……」

這些感悟,原作者是無權干涉的。

你畫一幅裸體油畫,無論本來的主題有多麼神聖嚴肅,也攔不住有人看著它擼。

但是原作者可以打一些人的臉,哪些人呢?就是把自己的臆測附會成原作者想法的人。比如課本里的閱讀理解以及許多紅學家的研究,之所以沒人反駁是因為作者都死了。

聽眾對《董小姐》那句歌詞產生了哪些共鳴,原作者沒法反對,因為那是他們自己的共鳴。但他完全有權對那些「作者隱喻了XXX」「作者創作時內心想的是XXX」的過度解讀來個打臉,讓大家喜聞樂見。


文學史上叫做「意圖謬見」。

由維姆薩特提出。

簡單來說就是認為文學研究的目的是推測出作者的意圖。

但實際上一個作品的意義不是作家全都知道的。作者寫作品後,作品與作家脫離,作者不再具有最高解釋權。

由此可見,作者的解釋跟普通讀者一樣,只是一種普通意見罷了。


沒有。讀者之生即作者之死。


該問題下排名第二匿名用戶的回答中已經很好的解釋了宋冬野老兄的回答為什麼會獲得如此多的贊同。

人們只是藉此發洩對於應試教育中語文生硬的對文字的解讀的不滿。同時,這位匿名老兄也說了,不要因此放棄對於文字本身美麗的熱愛。

《道德經》在春秋(也可能是戰國)之時被寫下,人們就此五千字有上千萬言的解讀,研讀了千百年,為此我們從不感到羞愧,因為對於思想,闡釋本身就是價值。

當然也有人(Sunsan Sontag)覺得,對於文學的過度闡釋,曲解作者原意會是文字喪失本身的價值,我們需要藝術色情學。

但是對於文字背後思想的闡釋,從不應該停止。就算過度闡釋也無所謂,被闡釋出的新內容可能要比作品本身更偉大更與當下契合。不然為什麼孔子要托週禮,康有為要托孔子,舊瓶裝新酒呢?

偉大的思想表達二分法告訴我們,表達屬於作者,思想屬於我們每一個人。我們為什麼愛文字愛的如此深切,還不是因為他不僅能引動共有的情緒,更能激發獨屬於我們自己私密的情感。


沒有。是作品成就作者,而非作者成就作品。唯一能說話的是作品,讀者和作者都是聆聽者和參與者


某種程度上,是文字在言說,而作者是文字的工具.

並不是作者在言說,而文字是作者的工具.


我不是文藝界的人,只能大概的猜測文學創作的目的最終是用來描述某個時期某種環境下某些人的活動心理及情感。讀者在欣賞作品的同時,應該是理性與感性思維過程在同時進行的。既可能看到一首歌里的硬傷,為了湊韻腳的不折手段,同時,也會因為那麼一兩句再直白不過的大白話觸動了那麼一下子。我很不要臉的說,上學那會兒我聽《老鼠愛大米》時我還會觸動,因為裡頭那句歌詞「我愛你,愛著你,就像老鼠愛大米」。因為那會兒我也在戀愛。所有一切歌頌甜蜜愛情的句子都與當下的心境心心相印而不管是簡單抑或是複雜,都可勾出我超出句子以外的甜蜜。愛情嘛,說簡單說複雜,不還是那麼一回事。

而一個受大家真心歡迎而非病毒傳播引起的流行作品,它勢必是與多數人的某種共同的情感產生共鳴的。情感有共性,但在個體角度又具有個性。昨晚看《中國好聲音》汪峰戰隊對決。單沖峰和倪鵬合作的曲目是《當我想你的時候》。唱完以後常規的講故事環節里,單沖峰說這首歌讓他想起的是他的父母和前女友。倪鵬說這首歌讓他想起的是他爺爺(...).然後創作者汪導說了,這首歌是寫給我們生命里給過我們真摯情感但卻又失去的人。雖然火車司機的想法讓我覺得有點牽強,但是想到我們珍愛卻已永遠失去的人時,我們的痛苦是一致的。那就別計較此刻你聽到這首歌時,想到的是誰了。


夢遠書城_張愛玲:羊毛出在羊身上――談《色?戒》

看到題目就想到了張愛玲對《色戒》中一句話的解釋,作者的聲辯對於扭轉讀者的認識是那樣無力。


我認為作者只有創作的解釋權,這不能算是絕對的解釋權,因為讀者也有解釋權。再來,我認為作者的解釋權在於創造性,以董小姐里的那句話為例,作者的解釋是基於自己的前理解或實踐,其中注入的情感引起了讀者的共鳴,是移情的效果,可是作者的時代身份決定了他局限的解釋權,這也是為什麼我認為作者對作品的解讀很大程度上還原背景材料,但是不能取代讀者解釋了


關於這個問題說太多都是徒勞的,宋那樣說並沒有錯,只不過不夠聰明罷了。

《少年派的奇幻漂流》拍完之後柴靜在採訪中問李安,片中的老虎到底是什麼,李安的回答是,這個不能講。

電影拍完了就交給觀眾。

我以為,這就是大師和一般創作者的區別。


任何一個人,只要他能夠進行獨立思考,對任何一部作品都享有解釋的權利。

文學面前,人人平等。

當嬰兒從母體中剝離,它便成為一個獨立的個體。

而我們之所以關注作者對其作品的解釋,之所以心有戚戚,也許是因為我們懷揣著這樣的心思:

「哇,作者跟我想得一樣,我讀懂了這部作品,我真是個天才!」

最後,引一句話:

作者之用心未必然,而讀者之用心何必不然。

【清】譚獻《復堂詞錄序》)


我記得以前做閱讀理解會有兩種題


1.作者在這段時想表達什麼?


2.你從中讀到了什麼?


作品在完成的那一刻就不再屬於作者了,所以高考卷閱讀理解本文作者做不出來也許是有一定道理的。


羅蘭·巴特指出,有些文本是閉合文本。在閉合文本里,「作者已死」,意義產生於讀者或者受眾而非作者。

當然題主說的「絕對」,自然就很值得思考了,好像高中英語閱讀題,「絕對」基本是錯誤選項~


一千個讀者,就有一千個哈姆勒特。每個人的出發點、學識、思想都是不一樣的。我們看同一本書,學到的不盡相同,同一個人在不同時間看同一本書,學到的也不盡相同。這就是為什麼說經典著作會常看常新了。作者本人也只能說在創作當時自己是怎麼想的,怎麼駕馭的。有可能等他回過頭來看,會覺得這完全不是創作時的那個味道了。我們可以去理解作者的思想,但不能以作者的思想為權威。這樣會禁錮了自己的思想,有點畫地為牢的感覺。


當作品發表後就不可能有了,作者有一定的解釋權,但無法絕對,誰管得住讀者強大的發散思維。


沒有。


Ezra Pound的理論來說,一部作品的完成,包括作者的創作和讀者的體會兩部分。

甚至不能說這部作品完全是這個作者的。

所以,一個作者對其作品沒有完全的解釋權。


為了讓討論更富有建設性,為什麼就不能旁徵博引?非要限定這樣一個範圍呢?

既然說道「權」,那就歪一下樓吧。。。

立法者是沒有權力解釋他們的作品——法律的。

法律的解釋權歸法律的使用者——法院。

回到文學作品,作者是完全沒有權力解釋自己的作品的。如果作品被誤解,那就是作者在完成作品的時候出的問題,解釋是沒有意義的,只能再寫一篇了。


沒有

作品是作者對世界的再加工,並不是完全的創造,也就無法保證他對作品的終極理解。

某種角度說也不存在終極理解。


你在地球上看星星,星光真美,你去到那裡,就發現除了塵埃,什麼都沒有了。「我」已不在,如何解釋。


作者:「寫這段文字時,我最想到達的是XXX」

讀者:「不!你其實想表達的絕對不僅僅是XXX,否則過於膚淺了。我仔細讀了你寫的這一章,它是非常有內涵、有深度的,你是可還記得十幾年前你的初戀?看看小說的女主角,是不是跟她很像呢?在離別時的那種心境,那種神態的描寫,人物內心的糾結,刻畫得如此之生動,是否又想起了跟她纏綿在一起的那一刻?對比當下的生活,時光交錯,英雄遲暮,物是人非,感人至深,催人淚下。若非親歷了這一段過往,心有所感,又如何能在字裡行間表達得如此美麗、憂傷而又婉轉?不,你什麼也不要說了,我們懂你!」

作者(淚牛滿面):「不!你不懂!」

讀者(淚牛滿面):「是的,我們不懂!我們還遠遠沒達到你這樣的境界~~」

作者跪在主板上:「老婆大人,我錯了,不該想起我初戀的那點事......不,不,不,我早就沒跟她來往了.......十多年沒見了.......」(作者內心旁白:「泥瑪,這是為什麼啊!!壓根就沒想起過初戀啊!!這回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


看的看著作權在誰手裡,出版權在哪裡。發行權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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