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說「公民權利不能討論」?
來自@yolfilm 的回答: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006018/answer/13725576
能否詳解?
在理想狀態下,公民權利的確用不著討論,即憲法保護的公民各項權利都能得到體現。問題是有些國家雖然憲法里寫了公民應該具有什麼權利,但是卻沒有得到真正體現,同時某些人的權利已經越過憲法,水漲船未高。所以,要討論,要大討論,要啟蒙,要進步。
在美國,也會遇到討論討論公民權利的情況,要不幹嘛美國人沒事就拿第一修正案說事呢,那一定是權利受到了侵犯,動用憲法保護自己。yolfilm的意思我明白,既然憲法都寫清楚了,就不用討論。我的意思是,該討論的是公民如何明白自己該有什麼權利,現在的公民(包括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可能什麼都不知道。
前些日子有個外國記者做了一個採訪實驗:採訪北京市民,問他們北京的空氣質量。分別在糟糕的天氣和藍天下採訪。得出的結論是:在糟糕天氣下,幾乎所有北京市民說空氣質量太差了;在藍天下,大多數北京市民說空氣質量挺好的。
所以,北京市民需要最基本的空氣質量標準常識啟蒙。公民權利亦如此。
此(我理解的)討論非彼(他強調的)討論
@yofilm 所說的「討論」,乃「是一個不學無術的作家,或是一個腦滿腸肥的官員,甚至是一個屈承上意的記者,更甚至是一個信口胡說的宗教人仕」對民眾的「說解」
我理解的「討論」,是民眾自己的「學習」過程。
至於說「作家、官員、記者、宗教人仕」,他們的公眾身份確實會對「學習」產生極大的影響,但凡是他們以個人名義發表的言論,同樣應該無差別地受到憲法保護。何況,以「不學無術、腦滿腸肥、屈承上意、信口胡說」來給人的言論定罪,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莫非「作家」全部作文,都需要有所謂的「學術目的」?「有心人的任何目的」,又與「方某人」的措辭何其類似哉!
民主,這本就是一條充滿各種爭鬥與妥協、各種崎嶇與坎坷的漫漫長路。不能「討論」之的社會,若非共產,即是黑暗。@yofilm 的答案充滿了浪漫主義和理想主義的情懷,但很可惜,浪漫主義是沒法當飯吃的。大道理說得再多,也沒法改變現在某國憲法==一紙笑談的現狀。
世界上有太多的東西無法與理想狀態百分百吻合。韓寒所謂討價還價,是當自己並不享有某項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時,用不那麼激進的方式去索回自己的權利。不喜歡這種方式,大可以扯著嗓子喊「還我基本人權」。但似乎在目前的狀態下,這樣一直沒有討到好果子。
每個時代都需要理想主義者扛旗,但你不能禁止更溫和的人用更溫和的方法討要自己應得的權利。這無疑是對強權的妥協,但在討價還價的過程中,強權也在妥協。在你譴責韓寒「敗德」、「違憲」的同時,他正在用自己的方式索取憲法賦予的權利。我不知道你做了什麼,但你沒有讓整個社會意識到自己的權利需要自己爭取。很可惜,你眼中「敗德」且「違憲」的韓寒讓他的讀者明白了這一點。這是一種民主權利的啟蒙,是整個社會都在尋求的東西。
我相信戰爭中的奇蹟,我尊敬挑戰權貴的勇者,但我更相信用更文明的方法可以在付出更小代價的前提下獲得更多的應得權利。當這種「討論」無法收到成效的時候,才是更激進的方法應該登台的時候。
最後評論一句@yofilm 的答案:你讓我想起了 twitter 上的某種鼓動家。我們需要的是更多的實幹家,哪怕他作出了再多的妥協,也比只動嘴不動手的鼓動家要強得多。
可以理解為@yolfilm的措辭不夠準確。
凡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就不必再討論。不是不能討論,而是討論無意義。
需要修憲的時候考慮是否要增加某些公民權利(例如是否有權使用任何公共網路媒體)當然是可以討論的。也就是「能」討論。簡單來說,大概就是「要政治正確」。從理論上,我非常同意 @yolfilm 的說法,但也僅限於理論。
我的意思很簡單。
若你是憲法學者,是民法刑法學者,在作正經的學術討論,用嚴謹的舉證、申論,合格的論文體制,來討論「公民權利」,當然是許可的,而且,也是應該的。
但,假如你是一個不學無術的作家,或是一個腦滿腸肥的官員,甚至是一個屈承上意的記者,更甚至是一個信口胡說的宗教人仕,為了任何目的,把普世價值的公民權利拿來說解的。
都是敗德的行為,甚至,我們可以說這是跡近於犯罪,反人類的罪行。
公民權利,不僅是「投票選舉」而已。
言論、集會、結社、保障私有財產及生命、遷徙、旅行、婚姻、受教育……等等,都是我們所謂的公民權利。這些公民權利,若非普世認定,絕不會寫進憲法之中。
若已寫進憲法之中,則表示已經過合理的討論,形成共識,並經人民代表投票同意通過,若是還有任何人,用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去「說明」,去「討論」,去傳播公民權利「必需限制」的任何歪理。
本身絕對是敗德的,也絕對是違法的。
比如,現在有人宣揚,婦女失德,通姦,必需沈潭殺掉!我們不但可以說這是敗德的言論,更能說它是「教唆殺人」。又比如說,有人說農村孩子不用讀書,讀書何用?這樣的提倡言論,其實是有違於「國民教育」大法的,若是父母親不讓孩子上小學、初中,不接受九年國教,它甚至是違法的。
用這種例子來說明,當能大致理解,為什麼我說公民權利不能「被討論」道理。
換言之,我說的「不能被討論」,當然是專指韓寒三篇。韓寒解說革命、討論民主、訴訴自由的種種言論,確是敗德的,也是違法的。
他在這幾篇文章中,部份的,或是全面地,頌揚「棄絕」「限制」憲法規定之共和國公民權利,基本上,就是在「散佈違憲言論」,而且這樣的討論,是建築於他個人的私見,以及他偌大的影響力之上,最重要的,這些言論,根本不是出於「學術目的』,如此行為,豈可不加以譴責?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都該唾棄。
這,也就是我說的,公民權利,不能「被討論」,尤其是被任何有心人,出於任何目的,為了「限制公民權利」,所作的任何歪論。
我記得某一門課程的開始老師問我們,「唯女子與小人難養也」是什麼意思,可是當時的我們只能回答出這句話的解釋,卻不能回答這句話的內涵。對這句話的語境根本就不懂。
他實在是不贊成年輕人,特別是年輕的女孩子學習政治學的。雖然這是一門極好的學問。為什麼呢,因為你若學不懂,那麼你對政治知識的一知半解,回頭來你對政治的態度,對政治內容所發表的一切言論和見解,就都是偏見。倘若這個時候再有人相信了你,那麼你便成為了一個危害。那時候我更深刻的理解,隨便說話是多麼危險的事情,倘若你有對社會的良知。
可是一個年輕人,需要多麼高的天分,需要多麼好的領悟力,需要多麼努力,需要多少歷練,才能明白政治呢?才能弄清楚我們的社會,了解其本質?公民權利這個詞語,不同的國家,不同的體制下有不同的看法。在中國,則更像一個虛無縹緲的存在。討論公民權利的人,就一定了解公民權利嗎?如果不了解,那麼你討論的底氣在哪裡?
可是公民權利這樣與民眾息息相關的東西又似乎不能限制權利擁有者對它的討論,即權利主體對自己擁有的權利使不了解的這樣一個矛盾的現象存在。本人才疏學淺,對這個社會還一竅不通,我沒法清楚的解釋,公民權利應不應該被討論。只說一點意見罷了。
我就想同性戀問題是不是基本權利問題,能拿來討論嗎?
不久將召開四中全會,將進一步討論部署踐行依法治國方略,憲法有望進一步確立其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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