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路人做心肺復甦後路人死人,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怕被家屬訛,不敢救


謝邀。呃...好像題主並沒有說救助者是不是醫生吧....

按照某答主的回答腦補了一下,見到路人突然昏迷倒地後,你一個箭步衝上去做心臟復甦,對著胸口大力按呀大力按,然後突然聽到「咔擦」一聲,肋骨斷了...

最後屍檢認定,因肋骨骨折造成大量失血死亡...

這樣的情況下,我覺得救助者是得承擔責任的吧。

我同意執業醫生在事故突發現場進行救治不違法的觀點。但是救治行為不違法不等於不可能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救治行為確有加重病情或者加快死亡,則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所以我請大家見義勇為之前,先評估一下自己的能力和能否承擔勇為失敗後的風險吧。


如果你有急救資格證的話,心跳驟停的患者哪怕是因為你過去踹了一腳而恢復心跳的,也不會被訛

沒有的話哪怕正規做CPR救活也可能被訛~

有空去考個證吧~不難


為什麼回憶起一個新聞,火車上某醫生好心為即將生產的孕婦接生,因為火車廂環境複雜,孕婦生產過程中受到感染,醫生就被孕婦家屬告非法行醫了。

已被告知是假新聞,大家不要以訛傳訛了。


同學,我就提醒一句,心臟按壓是胸骨中下1/3,不是肋骨,是按前胸正中間。其次,不要大力!不要大力!不要大力!骨頭會斷的!骨頭會斷的!骨頭會斷的!

最後,告訴你一件比較失望的事,心肺復甦成功率大概10~3%,10%是國外的。而且這個數據來自專業心肺復甦統計,不包含非專業的。

當然,越年輕成功率越高,特別是平常沒什麼毛病的。所以,你要是遇見某位同學沒心跳了,還是可以當機立斷,給他一拳!


個人認為私人實施急救行為致人死亡需要鑒定是否有過錯,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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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評論里有說彆扭的,我解釋一下:在回答問題之前,先做幾個假設,這樣,對於不符合假設的情況,這句話就可以當成免責聲明

首先假設題主沒做過急救,或者自認懂急救其實不懂急救,因此我們不知道題主真救人的時候,預處理程序,急救按壓位置,動作標準程度,力度等因素能不能把握,一般來說,受過急救培訓的人應該都接受過細緻入微的教育,我在電視節目上看過一些家人突發疾病的簡單應對,例如復甦體位,什麼病能搬什麼病不能搬之類的,對急救這塊算是所知甚少,但是有一點我總是知道的,那就是如果題主是醫生或者醫學生出身,總能知道哪些是禁區,哪些不是,退一步說,他應該知道哪些情況下進行何種施救會超出自己的能力範圍,也能夠意識到當自己正在使用簡陋的實驗條件是如何以及為什麼因為環境不允許,有能力創造力所能及的救護條件而不是像普通人那樣什麼都不懂,胡亂覺得「隔壁小王也出現這個癥狀,用這個方法整好了」,只要一個病「同狀不同症」,這種救治就是在害人

因此才需要談過錯,看似很簡單,問題很複雜,沒有過錯,沒你啥事,也不發工資,算是成全一條生命;攤上過錯,好心辦壞事,還要賠錢,即使沒過錯,因為施救條件所限留下了隱患,明顯的感染還好說,不明顯的,心肺復甦隔幾天發現弄出氣胸血胸了(沒實操過,此處存疑),那就是攤上事了,說不好還是攤上大事了

(盡量解釋清楚吧,本人一不是醫學生,二不是法學生,但是這一畝半分地還是盡量令人滿意為好)

過錯的鑒定依據是什麼?是行業操作規範,因為操作不當或者有所遺漏,出現了什麼問題其實是說不清的,用力如何把握尺度,能否做到不壓迫臟器,這取決於人(我聽說人不費多大力就可以把死者或者完全喪失意識的人的耳朵揪下來,日常生活中也接觸過抬著昏迷的人結果碰撞出嚴重的淤血的事例,不知道是不是像說的那樣,如履薄冰,但是危險性是每個人都說不準的),按操作規範來量化,壞處就是沒按規範的話,即使最後人啥事都沒有,萬一那人多疑,依據這一條來告你,你也是理虧的,好處也有,把前面反過來說,因為險情實在是太嚴重,雖然施救者執行了儘力,規範,強度足夠的施救,人還是死了,那麼施救者應該沒有責任,儘管這個施救者是路人,而且他沒有從醫的證明,但是,例如中風扶起導致顱內出血之類的案例,這裡是可以找出過錯的,所以扶老人之前要三思,聳肩~

是的,我知道心肺復甦的特殊性,所謂黃金40秒原則,但是操作,還是要讓懂行的人來,只有他們才能把握這40秒

總之,我的答案傾向於過錯責任原則,不考慮特殊情況,推定原則之類的東西,過錯的鑒定不排除它在可操作性上有一些不是那麼方便的地方,但是到此為止,有興趣的同學可以拓展一下「補償」的內容,雖然按道理來說,把事情做到盡善盡美是不需要談補償的,但是我們做不到,所以雖然不需要考慮賠償,但是還是可以考慮補償的,也就是人情分了(法律肯定是沒規定的,施救者又不從中受益)

最後,歡迎糾錯,歡迎補充~


反對排名第一的觀點。

根據他的觀點,如果醫生在路邊搶救,那麼就超過了執業範圍,會受到處罰,這是不正確的。

根據《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於超範圍執業:(一)對病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的;

事實上,普通人在路邊對傷員搶救一般都不會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而具備專業知識的醫生搶救又怎麼可能受到處罰呢?

關於路邊搶救的刑事責任。如果不是因為重大過失或者故意而造成傷員重大傷害的話,不會承擔刑事責任。

關於民事責任。如果行為違法,造成損害結果,結果與行為有必然因果關係,行為人有過錯。那麼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路邊搶救的行為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


因為是獸醫,所以只能說動物,一次有個貓不行了,正在做胸外按壓,她主人趕來見狀問:「你這是要把它最後一口氣壓出來么?」=_=……先要擔心的是過程中你會不會已經被人掀翻了……

如果是正規的醫療人員,做的時候能表明自己的身份,事後有糾紛,至少能證明自己有進行這個操作的能力,也容易講清自己沒有操作過失。沒救過來,同一般流程的沒救過來,搶救不是百分百能救過來的,沒有責任必須成功。救護車來之前,合理的急救措施可以提高生還幾率,什麼都不做乾等著很多可以救一下的就成了必死的。

非醫療人員,還是掂量一下吧,要是沒個資質證明,不是你的責任,碰上訛人和不講理的家屬也夠折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看見以上沒,雖然本人法盲,不過按照粗鄙的理解,你在路邊實施的醫療活動,已經超出了你的註冊範圍,不管你給人救活了與否,都是超範圍執業。

其他答主明確了不屬於超範圍執業的問題,不過並不代表救助失敗可以免除責任,以及」是你推的,不然你幹嘛救我「、」搶救過程有錯誤,不然怎麼會死「等指控,故仍不推薦。


2004年9月1日開始執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重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4年9月1日起執行。

不認定為醫療事故不代表不承擔其他相關責任。

本人不認同所謂「範圍外違法行醫」的觀點,在不嚴謹媒體誤導下,這種說法頗為幼稚。

在遇到這種情況時,請你明白:不瞎做是對患者的幫助。所以如果沒有相關接受過相關培訓取得相應急救資格的童鞋,請您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對,沒錯,是義務。

那麼,該怎麼做?

第一:首先判斷患者意識狀況,對問話是否有應答,對拍擊是否有反應;查看患者呼吸、心率脈搏。如有外傷切忌隨意搬動患者身體!可以查明外傷原因和部位,粗測出血量,不會測沒關係,數手掌,之後將以上數據告知120或隨後出現的急救人員,止血可以用衣袖,褲腿,圍巾等近端壓迫止血,野外車間等污染環境簡單包紮傷口。

第二:保證患者呼吸道通暢:抬高下頜,掰開嘴拉出舌頭,如需要,扣出口中血凝塊砂石假牙碎牙等異物,並盡量保留交與急救人員。

第三:同時呼喚圍觀群眾來協助你,一是人多好分身辦事,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讓他們幫助呼叫120。更重要的是為自己的行為尋找目擊證人,這一點很重要!

第四:翻找患者隨身藥品,如果是硝酸甘油或者速效救心丸什麼的,放在患者舌下位置。翻找能確認患者身份的證件、手機等物品,通知其親朋。

以上是寫給無急救技能欲行幫助的童鞋。這些行為不會對患者造成二次傷害不會引起糾紛同時還能最大限度的幫助患者。

如果想獲得更多技能,請到當地紅十字會報名學習急救技能並通過考試認證獲得資格證。你只需要花一些業餘時間就可以更多的幫助他人同時保護自己。

如果是專業醫務工作者,那麼請盡你所能。

特別提醒「醫學專業學生」!如果你沒有實踐經驗,切勿以一腔熱情僅憑藉對書本的記憶冒險!!!還是那句話,不瞎做也是對患者的幫助!

如有不妥請指正。


今年通過的《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2017年10月1日生效。


扶老人都會必須要有攝像頭的國家,你還指望路邊做心臟復甦死人了沒有責任??


我們國家沒有Good Samaritan Law,所以應該是要負的。


一位急救帶課老師說就算技術再高你都不一定能救的過來,他當時用模擬人就沒救過來,但救不救是你的問題了。我估計是不能救,因為我碰到了一個超不負責的急救老師,就給我們班演示了兩遍然後就測試我們,全班六十人全部掛掉了。。關鍵是她不說你哪裡錯,只會對你說停並且各種挖苦你!!我們全班都心理陰影了,所以我不想害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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