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東帝汶、愛沙尼亞、不丹這類小國如何保證立法水平?

不單單針對我指的這三個一兩百萬人口的小國,只是泛指各種人口小國。畢竟一百萬人口僅僅相當於廣東省人口百分之一。這類小國家是如何制定,並且如何提供充足法律人才來制定出各方面法律,以及各種細緻的法律解釋的?(假定成文法國家)


法律移植 法律繼承

對於很多英聯邦國家來說,母國英國漫長的法律史幾乎是好大浩大的數據庫,即使像澳大利亞這樣的國家來說,標號在1900之前的case law幾乎清一色的出自英國法。

此外,還有就是互相借鑑和抄襲,事實上很多法律,如法國民法典1805-德國民法典1900-中華民國民法典1931之間就有很強的移植和借鑑關係,通俗來講就算以為藍本,逐條審閱。

此外,立法工作並不複雜,並不像想像中需要一開始就建立高樓大廈,譬如說,中國大陸的公司法到1993年才頒布,而事實上具有公司性質的企業大致在1980前後就已經出現了。 所以對於這種小國來說,並不需要複雜的金融管理法律或者繁苛的訴訟程序法,說不定一些脫胎於自然法的如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的內容就足夠了。

最後一點就是,本國如果無法完成,當然可以聘請外國專家來完成,事實上中國清朝的民法典恰恰是日本人松義正完成的。

以上。


評論並具體化 @酥鹽的回答

一:法律移植、法律繼承一說確實可以解釋新、小國家法律編寫。

二:「本國如果無法完成,當然可以聘請外國專家來完成,」確實如此。

東帝汶個案中,該國曾為葡萄牙殖民地,在相當的程度繼承了有葡萄牙特色大陸體系法律。尤其在獨立後聯合國幫助重建的過程中,聘用了大量的葡語國家法律專家擬定法律,包括其憲法,並大量抄用葡萄牙法律。

但是就司法水平來說,直接搬來的很難保證其切合性。一是不自然形成的法律系統及條文不切實際、沒有案例;二是需要按照外國方式訓練本國司法人員及程序,這一過程中嵌有各外國自身利益;三是新、小國形成原因非常複雜,殖民宗屬關係雜錯,東帝汶本身經過自身傳統文化、葡萄牙移民、印尼統治、聯合國託管,很難捋清;四是現在開始行責的立法機構(國家議會)不一定有與現法律相符的價值觀,矛盾很常見。

其它小國可以基本如此解釋。


根據題主描述,所謂「小國」僅指世界上人口較少的國家,與國土面積、經濟發展水平關係不大。

據此,可以分析各地區不同情形。

一、歐洲

梵蒂岡、聖馬利諾、安道爾、摩納哥、馬爾他、列支敦斯登、塞普勒斯滿足「小國」標準,但它們與絕大多數歐陸法系國家一樣,受羅馬法或日耳曼法影響深遠(梵蒂岡等還有濃厚的教會法傳統),加之歐洲一體化的影響,在立法水準上肯定不會太差。

二、亞太

西亞地區的伊斯蘭小國自成一體,不好評價。

中亞方面,各個斯坦國人口還是比較多的。

南亞不丹滿足條件。該國各方面受印度援助很大,立法方面也有較為深厚的阿三的支持。

東亞方面蒙古國人數較少。該國受蘇聯影響很大,以前照搬社會主義法律即可。蘇東劇變後對法律體系的修改依舊受有俄羅斯的影響。其實社會主義法系本質上沒有脫離歐陸法系的框架,所以轉換並不困難。

東南亞方面和太平洋方面多原列強殖民地,題主說的東帝汶也是其中之一。他們基本移植或繼承了當年宗主國的法律體系,只需略加修改以適應本國國情即可。

三、美洲

加勒比海島國及南美洲的幾個小國基本與太平洋島國的境遇一致。

四、非洲

同上。可能東非、北非幾個小國有一定的伊斯蘭法系影響。


東帝汶司法部一直都是葡萄牙等西方國家的地盤,掌權的都是這些國家派駐的顧問


柬埔寨王國的民法典是日本學者起草的。

兩國之間有「立法支援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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