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美國男性 A 和 B 在美國結婚後,A 與中國女性 C 在中國結婚,則 A 是否構成重婚?


提問實際需要解決2個問題:

  1. 美國人a與美國人b依締結地法律的同性婚姻,中國法院是否應當認定有效。

  2. 如果a與b的婚姻被認為有效,那麼a與中國人c在中國登記結婚是否會適用中國刑法構成重婚。

第2個問題比較簡單,是構成重婚的,法理就不說了,附個判例:

此前,廣東出現首宗外國人重婚案。一名已婚老外在華又同居生子,其英國妻子舉報丈夫重婚又求情,16日,重婚男子及其女友在越秀區法院聽判。法院判兩人犯重婚罪,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及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

來源:已婚老外在華又同居生子 犯下重婚罪辯稱因在中國未結婚不違法

所以值得討論的是第1個問題,即中國法院如何認定a與b同性婚姻的有效性。主要涉及兩個方面:

  1. 依《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確定的衝突規則,在排除第2條的情況下,適用美國法律,中國法院應當認定有效。(感謝 @PowStanley 指正法條)
  2. 但依公共利益保留原則,中國法院如認為適用美國法律認定a與b婚姻有效違背公共利益,則應當認定不適用美國法律,從而認為該婚姻無效。

這樣問題的關鍵就是:在本例中,中國法院是否應當適用公共利益保留原則而拒絕適用美國法律來認定a與b的同性婚姻。我的理解是:

  1. 從以前的司法實踐看,中國法院習慣是拒絕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如 @Gzzzz所說,作出認定無效的可能性確實比較大。

  2. 但從刑法保護的法益角度看,a與c的結婚行為已經損害了重婚罪保護的法益(一夫一妻制度)。如果一概認定a與b的婚姻無效,則反而無法保護中國公民的權益——比如c不知情而被a欺騙,中國法院卻無法對a懲處。類似的問題還有很多,有興趣的可以參考以下兩篇論文,其中有非常詳細地分析:

  1. 同性婚姻與我國區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2. 重婚罪疑難問題研究

所以我認為從發展趨勢看,隨著承認同性婚姻合法性的國家越來越多,國際交流越來越頻繁,中國法院認定a構成重婚是遲早的事情,有條件地在一定範圍內承認同性婚姻合法(或者認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合法婚姻完全相同)也是遲早的事情。

~~~以下根據評論補充~~~

即使中國法院在這個案子中認定該同性婚姻合法,和中國承認同性戀婚姻合法,也是兩回事。

這個判決僅能表明:法院認為在該案中適用美國法律並不違背中國的公共利益。即使還是a和b這兩個人,在另外的情況下,也並不能一律依該判決而取得中國法律對「婚姻合法」的認可。

比如,如果a在中國購有一套房產,b以配偶名義向中國法院主張對該房產的財產權利,則可能得不到法院保護。再比如,如果中國法律規定只有已婚外國人才能在中國領養兒童(沒查法條,純屬舉例),則a和b如果基於前一判決中關於重婚罪的認定,而主張自己是「已婚外國人」,也很難得到支持。

在上面的兩個例子里,如果中國法院適用美國法律而認定婚姻有效,則可能構成對中國同性戀公民的歧視;在第一個例子里,可能會導致房屋登記管理領域的混亂(我還是沒查法條,純屬猜測);在第二個例子里,由兩個同性組成的家庭領養兒童,不符合中國目前的社會習慣和法律認定。因此,在這兩個例子里,法院完全可以援引公共利益保留的規定,拒絕適用美國法律,而改以適用中國法律作出認定。


以上答案我認為皆有瑕疵。

首先,這個案件需先假定在中國法院起訴。並贊同 @徐歆皓 這個問題可以分成兩個部分:

1:、a與b的婚姻關係是否成立

2、若a與b的婚姻關係成立,那麼a是否構成重婚罪

對於問題2,與多數答案一樣,構成重婚。首次婚姻是登記婚姻的,二次婚姻無論是事實婚姻還是登記婚姻皆構成重婚罪。

這個案件主要是國際私法問題。

國際私法案件的處理思維是:識別(定性)、找衝突規範、找準據法、適用法律。

首先要對案件進行定性,a與b的婚姻關係由於雙方法律關係主體、法律關係內容涉外,因此定性為涉外婚姻案件。

其次,找衝突規範。這個案件中, @徐歆皓 的回答是適用《民通意見》,我認為是錯誤的,雖然指向的準據法是一樣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與2011年施行,屬新法,應當予以適用。根據《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或者國籍國締約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題主給的資料不全,但是可以在綜合所有條件的前提下推定此衝突規範指向的準據法是美國法。

最後,指定適用美國法後根據區際法律衝突規則,適用美國衝突規範指定為a與b締結婚姻洲的法律,其婚姻實質要件成立,婚姻有效。

另外,婚姻的形式要件成立,不贅述了。

接下來要考慮的是《法律適用法》第五條之公共秩序保留條款: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我國對公共秩序保留採取的是「客觀說」,即在法律適用之後,會損害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直接適用我國法律。本案中的同性婚姻適用美國法應當成立,而其是否構成損害我國公共利益,可由法官自由裁量。我的看法是,在當今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趨勢之下,結合本案的特殊情況,認定其不符合公共秩序保留才是上策。


前排的高贊答案從國際私法角度判斷前後婚姻是否有效來決定是否有重婚,雖然旁徵博引,但是答題的方向根本就是有點問題!(謙虛地說)。

我一句話你就能發現裡面的問題了——國內重婚罪的定性需要前後婚姻在民法或者婚姻法上的形式有效性嗎!——不需要啊!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複》明確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這足以說明,司法解釋肯定了事實婚姻仍可構成重婚。

你在回答的時候不僅要論證前面的同性婚姻不屬於中國的法律婚,還要論證不屬於中國法律上的事實婚!我認為,同性配偶以婚姻名義共同生活完全構成事實婚,且與我國法律、公序良俗沒有任何矛盾之處!

前面在國外有同性事實婚,其後在中國又與他人締結法律婚——完全可以構成重婚罪,只要中國的配偶起訴他!

有評論指出,從解釋上看,好想前一個是事實婚後一個是法律婚不構成重婚。前後兩個都是事實婚都可以構成重婚,不用說有一個法律婚了,具體分析請見:

兩個「事實婚」是否構成重婚罪

有人堅持主張,只有前婚是法律婚才有可能成立重婚。重婚罪保護的是一夫一妻制,社會和公眾不可能從結婚證來判斷國家是否保護一夫一妻制,因為從結婚證上看大家都是一夫一妻的。所以在刑法上重要的不是結婚證,而是「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刑法沒有那麼蠢,故意留一個漏洞讓不登記的人可以公然破壞一夫一妻制。


推薦閱讀:

TAG:法律 | 同性戀 | 婚姻 | 國際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