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麼計算稅,矛盾在哪?

免責聲明:問題中涉及非法內容,如果有必要,可以關閉問題。

感覺好像是我的計算方法不對。

例如:某商品的不含稅的報價是 10000元(壹萬元)。假設稅率是10%(不考慮累進稅率)。

如果客戶要求開發票,那麼10000元的就要繳納1000元的稅。也就是說要額外多收1000元才能完稅。這樣給客戶的報價 就變成了 11000元。但是如果開具11000元的發票,則需要對報價里額外的1000元徵收100元的稅。那麼需要向客戶收取11100元才能完稅。如果...那麼...所以......額外10元的稅...額外1元的稅...

我知道現實里肯定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那麼目前在市場中解決這種問題的方法是什麼樣的?

我猜是這樣的:

作為銷售者,我的目標收益就是10000元(成本+利潤),但是我給客戶報價 20000元。這樣客戶要求開發票,開完發票之後就需要我繳納2000元的稅款。

但是我的收入是20000元 減去繳納的稅款 2000元,等於18000元。這遠遠超過了 我的目標收益。 所以我也不再對稅收部分 額外向客戶收取 2000元的稅點。

這樣不僅增加了我的收益還順便解決了這個問題。


謝邀,一看題主就是不懂財會來被科普的O(∩_∩)O

你犯了一個基本錯誤就是不論開不開發票銷售行為都是要納稅的,並不是不開發票就不交稅。

你不開發票就不交稅是偷稅行為,是違法的。我國是對現金的控制太差才以票控稅的讓你有了這樣的錯覺。

發達國家都沒有統一印製的發票,通過嚴格的現金管理,大量使用銀行轉賬,使你所有的經營活動在銀行都有痕迹,從而達到以現金流和物流對應判斷是否偷稅的方法。

我國由於對現金的掌控太差(目前的現金使用管理辦法還是1981年起實施從來沒有改變過,當然也很久沒有約束力了。),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嚴格的發票管理,通過發票流和物流的比對來監控流轉稅。

所以對大型企業通過一般納稅人的方法對進項和銷項發票進行比對來控制銷售不開發票行為,如果你買了某種商品認證了進項發票銷售沒有開發票的話,通過對你庫存的盤查就可以發現了。舉個簡單的例子你是賣汽車的,購入了十輛銷售了八輛其中三輛沒有開發票,那麼你的庫存就只有兩輛而不是賬面的五輛,稅務稽查局通過盤庫就可以判定你逃稅了。

對於一些小的銷售者一般使用定額管理,就是我通過房屋租金,聘用人數等參數估計出一個你的銷售額,你開的發票如果不超過這個銷售額就按這個銷售額交稅,所以在定稅的時候就有預估你不開發票也要交稅。

實際中好多地方本著藏富於民的想法將定額定的很低,有的納稅人開具發票後很可能就超過定額或以此為借口多掙錢,讓你交發票所含的稅金。

這種情況下稅務局認為你的銷售額是含稅的,一萬元10%的稅率該繳納的稅款為10000/(1+10%)?10%=909.09元。


題主,你對財務和稅法的誤會另一位答主 @楊散逸 說的很清楚了。我就不贅述了。僅說下公式。

附加在商品價格上的流轉稅可以分兩類,價內稅和價外稅。

價外稅,主要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價外稅以不含稅價為計稅依據。

銷向稅額=不含稅價×稅率

含稅價=不含稅價+稅額

含稅價=不含稅價×(1+稅率)

不含稅價=含稅價÷(1+稅率)

價內稅,主要是消費稅,營業稅以及增值稅(小規模)。

*價內稅一般不應說不含稅價,但是在實際報價時總有說的,也就算有吧。

價內稅以含稅價為計稅依據。

稅額=含稅價×稅率

不含稅價=含稅價-稅額

不含稅價=含稅價×(1-稅率)

含稅價=不含稅價÷(1-稅率)

PS:根據稅法和會計準則,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應該是含稅價(或者價稅合計)。


幹嘛要不斷改報價?價格10000,稅額1000價稅合計11000,直接開過去就好了阿。如果是需要繳納營業稅的,你想保持10000的收入不變,你可以給客戶開10000/(1-10%)=11111.11這樣的話,你需要交11111.11*0.1=1111.11的稅,正好剩下10000

不知道是不是正確,請各位大神指正!


計稅依據都沒搞清楚就不要胡亂開腦洞了


對的,「價內稅」與「價外稅」搞混淆了。去看看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徵稅原理就清楚了。


假設你要賣的東西是繳納增值稅,售價為X元(因為售價是含稅價),成本為a,目標利潤是b,那正確的計算方法是:

X/1.17-a=b

然後就是很簡單的小學數學問題啦。同樣的方法也可用於計算營業稅相關的問題。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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