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基督徒,同時也是同性戀者,應該怎麼做?

我是一名基督徒,也是同性戀。我知道同性戀在新舊約中都是作為罪而存在,我並不認為同性戀就不能去天堂,但這樣的犯罪會讓聖經擔憂。

有位牧師說「只有想改的同性戀和不想改的同性戀」,我並非不能改,雖然我也許會痛苦。

在這裡我不想討論社會上對同性戀的看法。

我相信各界知乎的朋友都有好的建議,但我只想要資深的基督徒朋友的答案。

感謝大家的回答,我在這裡就幾個相同觀點做一下回復。

「愛不是罪」

聖經中提到同性戀的部分沒有把情感和肉體分開來說。認為同性間僅僅相愛不是罪的,並不是神的答案,是人自己的想法,基督徒不可讓自己或世俗的想法凌架聖經之上。【難道同性間單純精神戀愛並不發生肉體關係會合乎神的道?我不這樣想。】

先天與後天的問題

聖經中沒有提到先天和後天。我認為如果我們說先天是迫不得已,所以不被定罪,而後天是自己墮落,是罪,這是不公平的,我們在討論宗教層面的罪時,沒有這麼多先決條件。就像殺人,正當防衛和故意殺人在法律是被定義不同,但在信仰層面,都是犯了殺人的罪。如果同性戀在信仰上被定義為罪,那麼就沒有先天後天這個前提條件。

最後,世人都犯了罪,虧卻了神的榮耀,人不能靠著守戒律稱義或得救,只能靠信靠耶穌基督,以神子的血來赦免我們的罪。

在所有身份前,我首先是基督徒。所以更原意從信仰角度來討論。

我是罪人,不能審判任何人。現在也是對聖經的學習階段,you有說得不對的地方,請大家多指教。


受邀之後曾忽略過這個邀請,今天有了感動,再找出問題談談我的想法。

題主邀請「資深」基督徒作答,但我想必須指出,判斷的事,不歸基督徒來做。這個世界上有人的法律,量刑定罪的是法官,依據是法律。而對我們信神的人,量刑定罪的是神,依據是神的話,我們這些基督徒,連陪審員都不是,所以,我不定你的罪。

但你既然信神,也知道聖經里對同性戀的看法,那麼我只想提醒你,我們該尋求神的心意,而不是尋求自己的心意。耶穌愛我們這些罪人,他愛我們是在我們悔改之後,還是在我們還是罪人的時候?當然是在我們還是罪人的時候。還記得那位行淫時被捉住的女人嗎?她被拉到耶穌面前,耶穌最後對她說的什麼還記得嗎?耶穌說,不要再犯罪。

當耶穌走上十字架為我們捨命,我們就有了不犯罪的能力,可很多時候我們卻不知道自己有這個能力。同性戀行為是不蒙神喜悅的,可你有能力不去犯罪。就像曾經有弟兄作見證說,同性戀的反面不是異性戀,而是聖潔。若你追求神的聖潔,追求神的心意,你完全可以不犯罪。

我這裡並不想說,你將來必須找個女性結婚生子,如果那會讓你感到痛苦。可是,你不是必須過陷在罪里的生活,你也可以過獨身的生活,像使徒保羅那樣。獨身的生活是種恩賜,不是人人都有這恩賜,但如果能因此過聖潔的生活,為什麼不呢?

其實這個觀點不是我憑空想出來的,最近聽的DTS Chapel的一次專題討論(Sexuality and the Church)就談了這個選項,很受啟發,提供給題主。從問題說明來看,你應當心裡也非常矛盾,所以我以溫柔謙和的心告訴你,你可以不犯罪,追求神的心意,過聖潔的生活中。如果需要代禱,可以私信我,願意和你懇談。求主憐憫!


謝邀答。

基督徒只會考慮上帝的看法,而上帝的看法在聖經里已經很明確---只有在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中才可以有性行為。

創世記1:27、28;利未記18:22;箴言5:18、19;

婚姻關係之外的性行為,無論是同性還是異性間的都是淫亂、

都是聖經譴責的。哥林多前書6:18。

考慮上帝的看法,就會

西3:5 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邪情,惡欲,和貪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

就像戒除其他惡習如戒煙戒毒不容易(你說的受苦)一樣,在治死同性戀這個惡習的過程中,同樣要依靠上帝的幫助。 羅7:25 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 約一3:22 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他得著。因為我們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悅的事。

林後7:1 親愛的弟兄阿,我們既有這等應許,就當潔凈自己,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畏神,得以成聖。

以上,供參考。


我是同性戀,雖然我不是基督徒,但有一段時間因為朋友的緣故,對基督徒特別感興趣,還和她一起參加過團契。那段時間我特別痛苦,因為我覺得自己會下地獄。但是我一點也不討厭基督教,因為真正的基督徒是有愛的,不會因為你是同性戀就排斥你。現在我沒怎麼接觸基督教了,因為我朋友一直跟我說同性戀是可以改變的,但是又拿不出實例來。其實我自認為同性戀是天生的,既然是天生的,上帝說同性戀是一種罪對我們太不公平了。當然了,也有後天因為好奇或是別的種種原因和同性有了性行為,或者私生活特別混亂,如果是這種情況,我就不太贊同了。我想如果是真正愛一個人,就沒有什麼對錯,關鍵是,很少有人能做到。我現在偶爾還是會很痛苦,但比那時候好多了,現在我對基督教還是保持一種敬畏的態度,但我不會完全照著聖經上寫的生活。

這是我那段時間寫的一篇文章:【唱唱反調】我們這種人

這是那次團契的故事:【伸手仔】一次聚會

歡迎有同樣困擾的人和我交流


不算是資深基督徒,但也還是想答一發。

題主你說你是基督徒,那麼聖經對於同性戀的態度你一定很清楚了。這件事到底是下地獄還是上天堂,這是上帝的判決,我們沒有權利說。

那麼神是怎樣的一位神?他是愛我們的,卻也是公義的。他愛你,所以包容你,但這並不表示你就可以為所欲為。大衛是合神心意的人,晚期也放縱自己的情慾殺下屬並搶來人家的妻子。他們的第一個孩子很快就夭折,大衛悔改,後來生下所羅門成為建完神的殿的王。題主我不知道你是否愛神。如果你愛他,你就會想要變得越來越像他,那麼你也就要捨棄自己不符合神心意的地方,被神塑造成聖潔的器皿。

另外補充一點,即使題主你覺得你無法和異性結婚,那也沒有關係,為神的緣故過單身的生活神也是非常喜悅的,相信他會有所祝福。Anyways,為你禱告!


「隨著我持續讀經,漸漸了解,我不應該憑著感覺或性慾來決定我是誰,我的身份不是用同性戀或異性戀來衡量,我的身份是永生上帝的孩子,是在基督里的人。神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 我一直認為同性戀的反面是異性戀,但現在我知道,同性戀的反面是聖潔。」——袁幼軒

袁幼軒弟兄的見證視頻《我的生命改變了》,希望對你有幫助

視頻封面我的生命改變了-袁幼軒—在線播放—優酷網,視頻高清在線觀看視頻

還有他寫的文章

袁幼軒:同性戀,異性戀,聖潔性戀?

每到下午四點,那經常回蕩在萊城聯邦監獄裡,低沈又嘈雜的聲音,便會悄然無聲。因為我們得一個個安靜地站在自己的床鋪旁邊,等待獄警清點人數。大伙兒往往會抱怨,因為他們被迫從庭院返回,或必須離開電視,也無法和朋友繼續廝混。我卻不在乎,反而非常喜歡這難得的寧靜,讓我能坐在床鋪上好好思考。

我已經被囚禁了整整21個月。照理說,還有15個月的刑期,但是因為我在獄中表現良好,所以減刑5個月。這最後10個月,我將被轉到伊利諾伊州的囚犯營,然後前往位於芝加哥的「中途之家」(Half Way House)。我簡直不敢相信,竟然這麼快就將出獄,並且回家。

「去芝加哥就等於回家」,這想法簡直不可思議。三年前,當我還住在亞特蘭大的時候,甚至是在21個月前,我被抓進監獄時,「去芝加哥就等於回家」,我那時絕不會這麼想。但如今,許多事都不一樣了——有數不勝數的改變。

我望著身旁的聖經,這便是一大轉變。兩年前我壓根兒都不會從垃圾桶拾起它,但我現在不但自己讀聖經,甚至還教別人讀!說來實在好笑。更絕的是:即使在那段販毒的日子,我也相信有神——我想像的神。在獄中當我讀到雅各書二章19節:「鬼魔也信,卻是戰驚。」我才明白,單單相信有神是不夠的。

愈讀聖經我愈明白,愛神並不是靠我的感覺,或自以為是的方法。我在新約中讀到「我們若遵守祂的誡命,就曉得是認識祂。」(約壹二3)以及「我們遵守神的誡命,這就是愛祂了。」(約壹五3)不論是認識神或愛神,都與順服神息息相關。我以前雖然販毒和吸毒,仍然覺得自己是蠻好的人。當我剛被拘禁於亞特蘭大拘留所(Atlanta City Detention Center)時,即使無法接觸毒品,我仍然會幻想著吸毒。我對毒品有著眷戀般的渴望。後來,當我將自己的生命奉獻給基督時,才發現毒品原來是我生命中的偶像。

拜偶像指的並不只是拜有形的雕像;所謂偶像,是指:「一旦失去它,就活不下去的東西。」對我而言,那便是毒品。

由於曾有吸毒紀錄,我必須參加監獄開設的戒酒匿名會(AA)及戒毒匿名會(NA)。其中12個步驟之一,就是要我們「作一次徹徹底底和無懼的自我品格檢討」。當我自我檢討時,在我所有的偶像中最明顯的便是毒品。

在亞特蘭大拘留所待了幾個月後,我不再渴望冰毒(ice)或銷魂丸(ecstasy),不再幻想藉那些毒品讓自己狂high,我也不再整天好像聞到或嘗到安非他命(meth)的味道。我相信這是神行的奇蹟,祂完全挪去了我對毒品的癮。我知道這很不尋常;因為我大部分朋友都無法完全斷絕毒癮,他們必須掙扎很長的時間。很奇怪地,那股來自毒品的吸引力不再牽制我;也許是神要我集中精力,去面對其他偶像的挑戰。

這些偶像之一就是,我對舞曲與燦爛迷人之夜生活的眷戀。雖然聽音樂和上夜店本身不見得是罪,但我卻終日沈迷、幻想於其中。當我在亞特蘭大牢房裡的合作社(以及後來在萊城監獄)買到一架收音機時,我立刻找尋播放這些舞曲的電台。這些音樂又把我拉回從前成天泡夜店的日子——出盡風頭,魅力四射,陶醉在金光閃閃、絢爛奪目的浮華歲月。聽著聽著,我又情不自禁開始盤算,出了監獄後,去哪幾家夜店。可是,夜店太容易讓我再次陷入毒品了,我可不想再去碰它。

於是,我問自己:「如果沒有這些音樂,沒有夜店,我活得下去嗎?」這問題很難回答,因此我決定先試著「禁聽」這類音樂,也試著不再老幻想著夜生活。起初,這的確相當困難。但逐漸變得容易些,到最後就完全釋懷了。我竟然不再需要它!沒有音樂、沒有夜店,沒有展現魅力的誘惑,我照樣能活下去。

※ ※ ※

我聽見鑰匙的喀啦聲與門鎖轉動的聲音。走廊的那道大鐵門被打開了。「報數!」獄警吼著。我和三位室友,立即站在自己的床鋪旁。獄警的靴子走在水泥地上響起啪嗒、啪嗒的聲音。他們總是派兩名警衛來清點人數。我們常取笑說:「需要兩名警衛才有足夠的手指頭數算每一道走廊上的犯人。」等他們經過之後,我們可以回到自己的床上,等待訓導中心宣布:全部清點完畢,或者需要重數(整個過程重來一遍)。全部過程需45分鐘至一個半小時——足以讓我坐著好好思考了。

我繼續自我檢討。我人生中還有哪些偶像?還有甚麼東西是我不靠它就活不下去的?過去一年半,我不斷問自己這兩個問題。神已經讓我在好些事情上認罪和悔改。可是有一件事是我無法放手的——性慾和性行為。我已經對它上癮。過去的我,一天之內在同志溫暖中,和多位不知姓啥名啥的伴侶發生性關係,是再平常不過的事。

如今,若沒有了性行為,我還活得下去嗎?有可能嗎?

今後要我過一個沒有性行為的生活,我想都不敢想——尤其依照我從前那種生活方式。過去我總認為食色性也;我對性的需要好比我對食物及水的需要,神絕不會要我捨棄吃飯和喝水,所以祂也不會要我捨棄性——至少我是這麼想的。

事實上,過去兩年,我無法過著入獄前那般放浪的性生活。我已經幾天、幾周、甚至幾個月沒有性行為,而我居然還好好地活著!沒有任何嚴重的副作用。禁慾並不是神對我的慘酷懲罰;它本身也不是什麼不合情理或不可能的事。讀聖經之後,我知道的確有人可以一輩子沒有性生活,比如耶穌——但他的一生卻完美無瑕;保羅也過著單身生活,且對守獨身、性純潔及禁慾持正面看法。從前的我把性慾看成不可缺少的需要和偶像,如今遠離性,對我而言,不僅可能,甚至有益。

從聖經的角度來看,我過去的性濫交顯然是被定罪的,但我不知道神會如何判決同性戀:到底是有罪,還是沒有罪?當我繼續讀聖經,便清楚知道神無條件的愛我,可是我發現,聖經中有幾處經文似乎對同性戀——這原本是我認定的主要身分——有譴責的意味。對我這個未上過任何聖經課程的初信者,我想知道其他人的看法。因此幾個月前,我去見一位監獄牧師,對他坦承自己的一切——尤其是身為男同志,且是艾滋病帶原者。當時我很擔憂,因為不知他會有什麼樣的反應。幸好他很仁慈,且帶著憐憫的心聆聽我的敘述。接著他說了一句完全出乎我意料的話。他說:「其實呢,聖經並沒有定同性戀為罪。」他走到書架前,拿出一本書,說書中會有更詳盡的解釋。當我接過這本書,我滿心希望能在當中找到認可同性戀的經文。

我坐在小教堂外的庭園,一手拿著我的聖經,一手拿著牧師的書,開始閱讀。我有成千上萬個理由接受這本書中的論點——神會接納我的同性戀行為與同志身分。如果我能同時作基督徒,又跟固定的一位男性保持穩定的關係,那就再好不過了。我可以和他一起上教會,甚至建立一個安穩的家庭。如果這一切不相抵觸,我大可鬆一口氣。

但是,當我開始讀那本書所提及的聖經經文時,聖靈糾正了我的想法:書中的論調是對真理的曲解。當我繼續讀神的話,我無法否認,神確實認定同性之間的性行為是有罪的。我甚至無法讀完那本書的第一章,便將書還給那位監獄牧師。

之後,我就只以聖經為依據。我仔細查考聖經的每一頁、每一章、每一節,希望能找出同意同性戀行為的經文。可是一個都找不到。我面臨一個重要的人生轉折點,我得做出決定:離開神作一個同性戀者——讓自己的情慾和感覺來支配我的一言一行;或者放棄同志身分——讓我從那些情慾中得到釋放,並跟隨耶穌基督。

我很清楚的作了抉擇。我選擇了神。

有一天我讀到利未記十八章22節與二十章13節——這兩節經文經常被基督徒用來譴責同性戀者將會面臨進入火海的命運。經文說:「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這段經文並沒有稱男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是可憎惡的,只是說「這」(it)本是可憎惡的。神所稱為可憎惡的乃是犯罪的行為本身。神所認定為有罪的是行為,而非人。過去我常在同性戀遊行(gay-pride parades)的場合中,看到基督徒抗議示威,並指稱神恨惡像我這樣的人,因為我們「本是可憎惡的」。但當我自己讀了這些經文之後,我發現神並不恨惡我,也沒咒詛、要我承受折磨且到無法逃脫的地步。然而祂所認定為有罪的,是我在性方面的所作所為,祂仍渴望與我建立親密的關係。

我逐漸覺悟到,沒有性行為,我還是可以活下去,可是我對自己的性身分(sexuality)仍然有太多的疑問。倘若我試著放棄以同性戀作為我身分的核心,那麼除了由性傾向來決定身分外,我還可能有別的身分嗎?這個問題困擾我許久,特別是在獄中的第一年。我真的一直相信是神將我創造成男同性戀者。我也經常不斷地告訴自己我是男同性戀者;我生來便是如此;這就是我;我並沒有選擇這種感覺。但現在,我要從聖經中尋求我該如何活著時,我開始問自己一個截然不同的問題:除了我的性身分外,我是誰?

我答不出來。

當我繼續讀聖經,我了解到自己的身分不該被性慾和性傾向所決定。保羅在使徒行傳十七章28節寫道:「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他。」因此,基督是我生命的全部——我一切的一切。「我是誰」這問題的核心並非取決於我的性傾向,我最主要的身分,不該是按我的感覺,或在性方面所受的吸引來決定。這樣看來,我的身分不是「同性戀」、「同志」,甚至「異性戀」。我的身分乃是永生神的兒子——只有在基督耶穌里能擁有。

神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過去我一直認為同性戀的反面是異性戀,其實同性戀的反面是聖潔。神從來沒說:「你們要成為異性戀者,因為我是異性戀者。」祂也沒說:「你們要成為同性戀者,因為我是同性戀者。」祂只說:「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

有很長一段時間,我簡直無法想像自己會變成異性戀者;這對我是個重擔,因為我以為自己必須變成異性戀者,才能討神喜悅。這讓我苦不堪言。所以當我覺悟到我的目標不該是變成一個異性戀者,那真讓我如釋重負。即使我從同性戀者改變成為異性戀者,我仍然會陷在肉體的情慾中。

因此,我不該把重點放在同性戀(homosexuality),甚至異性戀(heterosexuality),而是「聖潔性戀」(holy sexuality):聖潔性戀才是神對每一個人的呼召。聖潔性戀不在乎性傾向的改變——成為異性戀者——而是在於我對神的順服。我也了解順服就是:不論我的處景為何、感覺為何——同性戀或異性戀,我必須對神忠貞服從。

聖潔性戀只有兩種可能性:第一種是針對已婚的人。已婚的男人必須立志對他的妻子忠貞不渝;同樣,已婚的女人必須立志對她的丈夫忠貞不渝。從前,我絕對不會想和一個女人結婚,雖然神能成就那些不可能的事。其實:我並不需要被「女人們」吸引才能談婚嫁,而是只需要單單被「一個」女人吸引。異性戀是一個太籠統的名詞,它聚焦於對異性產生情慾和性行為,而且包括貪色、外遇、婚前性行為等等——這些在聖經里都被稱為罪。所以神對已婚的人有一個非常特殊的要求——就是聖潔性戀,聖潔性戀的意義就是,要將我們全部的情慾和性行為專註於一個人身上——我們的配偶。

聖潔性戀的第二種可能,是針對單身者。單身者必須以持守貞潔向神獻上忠貞不渝的心志。聖經對這點有清楚的教導;禁慾並非是神對其子民不公平或無理的要求。單身不是咒詛、也不是重擔。作為繼承新約的基督徒,我們知道聖經所著重的不是(生理上的)傳宗接代(procreation),而是(靈性的)重生(regeneration)。單身時,並不表示這人永遠是單身。而是對婚姻並不拒絕,仍能十分滿足於目前的狀況——不必因急於追求婚姻而煩惱。

聖潔性戀並不表示我從此再也沒有性的感受,或不再被性吸引,也不是我的性慾就此抹消。神造我們是有性功能的人類,自然會渴望有親密關係;而我們每一個人也生來便會渴望與同性建立一種榮耀神且與性無涉的親密關係。但因著人類的罪,這正常的渴望被扭曲了。我相信同性戀以及其他各樣的罪——包括妒忌、驕傲和貪食,都是正當的需要,卻以不正當的方法來達到滿足。

所以問題是:若我繼續擁有這些既非我想要、也非我所選擇的感受,我是否仍然願意忠貞地跟隨基督?我對基督的順服,難道決定於祂是否按照我的意願來響應我的禱告嗎?神彰顯信實的方式,並不是挪去困難,而是帶領我們克服困境。所謂「改變」不是指沒有掙扎,而是指在掙扎中仍能以自由的意志去選擇聖潔!我終於了解了!關鍵在於,我必須以全心地降服與絕對地順從來渴慕神。

※ ※ ※

大串鑰匙打開走廊鐵門所發出嘎啦嘎啦的聲音,將我帶回現實的情景。「清點完畢!」獄警大喊。我的室友們跳下床,飛快地離開,準備去吃晚餐,我則坐在那兒,盯著眼前空無一物的牆壁。

我生命中不可缺的是什麼?這是我近來不斷探索的問題。我終於找到了一些答案。我發現,就算我失去許多事物,我仍能活下去——被完全釋放的感覺真的很棒。我不再被過去的毒癮、從前的偶像、或性行為、性傾向、性身分所捆綁。

我生命中不可缺的是什麼?呃,其實是一個人,他是我生命中不可缺的——耶穌。而且我將一天比一天更需要祂。

主啊,有禰我就滿足了;禰是我一切所需……求禰讓我永遠牢牢記住。

(本文節錄自Out of a Far Country第三十章,校園書房出版社已取得中文版權。)


嗯,這個問題好有趣。其實您這個問題在本質上來說是每個基督徒都會遇見的問題。當初我在剛接受基督的時候也會像您一般,因著自己的言行舉止心思意念不符合聖經的教導而自責。基督教最美麗的地方就是因信稱義,向神交託自己的軟弱,這是我們唯一能做的,日復一日,年復一年,聖靈的更新和指教會讓我們清清楚楚地看見自己的改變。信就是改變的開始,願神祝福。


同志基督徒,在教會裡是很有爭議而又敏感的一個話題,聖經上記載同性戀是不討神喜悅的,傳統的教會會用聖經來批判同志,而有些教會接受同志,則引用「神愛世人」,用愛來對待同志。

自己作為一名同志基督徒也喜歡後者的方式,前者更多的是為自己施加壓力痛苦。

看了某位牧師講道,神使他成為聖潔性戀,或許他真的被神所改變,或者他真的只是個雙性戀。

作為一個同志沒什麼好驕傲的,反而會覺得同性戀真的沒什麼好的,如果自己內心可以選擇,為何不做一個異性戀呢?討神喜悅,也會讓人覺得你正常。

魚和熊掌不可兼得,想愛神,就要放棄自己和心愛的人一起生活,想愛人則會失去自己生命中最美好的事。

最後願每一個和我一樣的同志基督徒早日走出這個怪圈,不要被這種痛苦所包圍。God bless u.


我的一位弟兄在醫治特會上坦白,他曾經被兩個男人強姦過,從那以後就發現自己同性戀了。但後來他的確得到了慈愛的天父的醫治,還成為了我們的小組長。因為我一直覺得這樣事情離我比較遠,也就沒關注過,但你要有信心!靠主得勝有方法,就像雲南的基督教戒毒中心成功事例一樣,癮君子們都靠主轉變,你也一定能。


性取向並不都是天生的,合童年經歷有關。

但是形成了就比較難以改變,你只能選擇不發生同性戀情和性行為。


有此類見證 請參考袁幼軒 同性戀的對面不是異性戀 而是聖潔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zY4OTEyNA==mid=200021172idx=3sn=63a16a0e31517ea67eb5c62cd646c1a4scene=0#rd


知乎上兩個天然政治正確卻互相不能包容的觀點相遇了,為啥都是向著宗教一邊說話呢?堅定的同性戀支持者哪去了?是因為題主只邀請了「資深基督教徒」的緣故嗎?

利益相關:本人異性戀但對他人的性取向表示沉默;本人無神論。

考慮到知乎上這兩派的勢力,還是匿名了……


弟兄,您好!很高興看到並且很感恩您遇到這樣的事並不迴避而是勇敢的在這裡來尋求主內弟兄姐妹的幫助!我想說的是,你既然是基督徒,也承認上帝的慈愛,公義,救贖。你相信神是很好的事,我也相信你信靠神必然能走出這樣的困境。靠人的力量無法解決,只有靠神的力量跟能力來解決,這路很辛苦,很痛苦!但要相信的是經過死蔭的幽谷,你便能看到神的榮耀跟大能!用羅馬書1章18~32節的聖經節來勉勵彼此!特別要知道24~32節講的就是同性戀,以及淫亂的生活帶來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我推薦:唐崇榮牧師2014年講的羅馬書第3部~4部中證道的內容對你一定有很大的幫助!在此,祝福你靠神的大能以及恩惠走出那樣的困境成為新造的人!


嗯,好問題。雖然我不是同性戀,但我是基督徒,在同性戀問題上我也持上面的主流觀點。那麼,問題來了,我是基督徒,不去教會聚會怎麼辦?我不讀經怎麼辦?究竟戒命的遵守是一個度還是有明確的可以和不可以。這些可以和不可以其實也是度,那麼他們的正確性是如何確定的?教會歷史上認為確定的東西究竟如何判斷是不是出於神?


悔改+不再出櫃 。


基督信仰里「同性戀」和所謂「犯罪」本來就沒有直接關係:同性戀者間的戀愛不單因是「同性間的」就一定「有罪」,異性戀者間的戀愛也不單因是「異性間的」就一定「無罪」。

聖經里沒有任何確鑿證據可以用來反對我們現在一般所說的同性戀者間的戀愛/婚姻/性行為。(和合本)中文聖經中根本就沒有「同性戀」這個詞;把個別聖經經文單獨抽出來「反同性戀」,卻不考慮相關經文的上下文和時空背景,這樣的讀經方式顯然是錯的——如同歷史上那些濫用神的名義在現代社會維護奴隸制的所謂基督徒。

不管個人觀點如何,首先事實是現在支持同性戀者間的戀愛/婚姻的基督教會越來越多(比如美國聖公會、美國長老會等等)。而西班牙、阿根廷、葡萄牙、巴西、盧森堡、愛爾蘭、哥倫比亞等等這些國民中天主教徒占絕大多數的國家,恰恰也是走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列的國家(還沒算同性民事結合合法化的)。

我已總結並不斷更新相關信息在同志基督徒網站http://www.tzjdt.cn

以及微信公眾號:同志LGBT基督徒

現僅附《 「反同性戀」基督徒常用經文小問答》一文的主要內容在這裡作為回應:

「反同性戀」基督徒常用經文小問答_Dr. Xavier

「反同性戀」基督徒常用經文小問答

《利未記》問題

利未記回應1首先,聖經中多次提到「男廟妓」。那問題就來了,在女性一般沒啥社會地位的「父系」社會裡,男廟妓通常的服務對象是男性還是女性?為什麼是「廟妓」,而不僅僅是男妓?……(「和合本」聖經里沒有把「男廟妓」一詞翻譯出來,不過2010年的「和合本修訂版」聖經已經對此做了修正)

利未記回應2【列王紀上14:24 國中也有男的廟妓。他們效法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外邦人,行一切可憎惡的事。】……【利未記18:3 你們不可做你們從前住埃及地的人所做的,也不可做我要領你們去的迦南地的人所做的。你們不可照他們的習俗行。】(在18:3這樣的前提下,才有利未記18:21-22)

利未記回應3【利未記18:21不可使你兒女經火獻給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22不可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這是可憎惡的事。】這裡的男男「苟合」,更可能指的是外邦人習俗中「拜偶像(摩洛)」、「男廟妓」相關的行為,即【列王紀上14:24】提及的「可憎惡的事」。

利未記回應4也就是說,【利 18:22】頂多是在提及「摩洛」這樣異教崇拜的事情的時候提及了男男「同躺」(即所謂「苟合」),這樣的反對很可能針對的是異教崇拜儀式上男男「貢獻精種」的行為;這和我們現在一般所理解的(同性互相吸引而所發生)的「同性性行為」本來就不完全是同一個概念。(利20:13同理)

《羅馬書》問題

羅馬書回應1羅馬書也從來沒有「同性戀」這個詞。【羅馬書1:25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 26因此,…… 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27 ……】單挑【羅 1:26-27】出來,怎能不看看這裡的「因此」是怎麼來的?

羅馬書回應2羅馬書1:26里的「因此」指明了在強調反對異教崇拜的事情(即【羅 1:25】)——常與男/女廟妓、同性性行為相關。【羅1:27男人……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這裡也「更接近」我們現在說的異性戀者的情況:對男同性戀者而言,非要與女人發生性關係的話才更可能是所謂「逆性」的。

羅馬書回應3聖經中特定情況下的所謂「同性性行為」不能簡單等同成 「同性戀者之間的戀愛行為」。現代社會裡也有因著錢財等去與同性發生性行為的異性/雙性戀者。何況「放縱的情慾」(【羅 1:26-27】)自然一般會是神所反對的,即便是對男女性愛而言。(不分男女的「慾火攻心」另可參見《士師記》19章)

羅馬書回應4關於所謂「逆性」的問題,同樣是使徒保羅寫的《羅馬書》11章里,「外邦人」因信耶穌基督而得救這件事也被形容為「逆性的/違反自然的」。顯然,這裡所指的「逆性」的事,恰恰應是神喜悅的。所以聖經里「逆性」這一個詞,也要分情況來討論看是好事還是壞事。

「所多瑪城毀滅」問題

所多瑪回應1《創世記》19章提及的所多瑪城事件(包括《士師記》19章的類似事件),相關的頂多是(同性)強姦行為。聖經中如此特定情況下的所謂「同性性行為」,卻偷換概念成了當今社會中人們說的、普世的「同性戀者之間的戀愛行為」,這不是謊言是什麼?難道「同性戀」=「強姦」?

所多瑪回應2【以西結書16:49看哪,你的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她和她的女兒們都驕傲,糧源充足,大享安逸,卻不扶持困苦和貧窮人的手。】不招待客旅,卻要(不分男女)強姦,也顯然是該受譴責的「逆性的情慾」。《士師記》19章尤其明顯:先要強姦男客人,後來實際上強姦/輪爆了男客人的妾。

《創世紀》問題

創世紀回應1如果單單以「創世」的情形來裁決「同性戀」的是非,為什麼不以同樣的標準來處理「獨身」、「不孕不育」、「近親結婚」等情形呢?現在有基督徒「獨身侍奉神」,也和神起初的創造相違背啊;因此就要譴責他們/她們、就應該要「矯正」他們/她們以改變他們/她們的「性趣」嗎?

創世紀回應2現在的異性戀者若因故不能生育,也是違反神起初創造的「要生養眾多」的啊,單因這個就要禁止他們結婚嗎?創世初期人類是「亂倫」結婚生子的,我們現在為什麼不繼續當初的「近親/亂倫結婚」傳統了呢?……這些都顯然不能忽略時空背景去討論,同性戀問題也一樣。

創世紀回應3人類只有1男1女時的「無罪」世界的情形,不能以比如所謂「神的話永不變」為借口在人口「眾多」的「有罪」世界裡也「生搬硬套」。類似的,現世看來「沒問題」的那些人類婚姻傳統,耶穌也明確說不適用於「天國」這樣的「無罪」世界:(復活後)人不娶也不嫁。【路加福音20:34-36】

「親男色/好男色」問題

親男色回應1如果僅從中文字面判定,那(行淫的)異性戀女性顯然可以是「親男色/好男色」的,憑什麼斷定這裡是專指男同性戀者呢?實際上(英文)聖經也是直到接近20世紀中期才開始在這裡引入「同性戀」(homosexual)一詞的,雖然這個詞至少早在19世紀就已經用在其他文獻中。

親男色回應2「親男色」對應的古希臘文單詞不能單靠拆分為「男性-床」來解讀(如同中文裡表示國家的「葡萄牙」不能靠「葡萄-牙」來理解),更別說用它來泛指以「性取向」這個【現代概念】劃分的同性戀者了;更可靠的驗證方法是看這個古希臘文單詞在早期基督徒文獻里是怎麼使用的。

親男色回應3(兩情相悅的)同性戀和(含「習俗」性質的)同性性行為不能簡單地「互相等同」。結合當時背景和(至今已發現的)早期文獻,所謂「親男色的/同性戀/homosexual」對應的古希臘文聖經原文,其更可能是在譴責帶有暴力、權勢威逼、金錢誘騙、偶像崇拜等背景的(放縱的)性剝削行為。


我是穆斯林+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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