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護人員在我國法律中的地位如何?我國法律針對醫護人員都有哪些特殊規定?
可能問題表述的不是很專業,歡迎修改。主要想問3方面問題:
1. 醫護人員相對其他職業,在執業過程中是否會承擔更多責任和義務?2. 醫護人員犯罪在何種情況下適用情結加重?(如,醫生拐賣兒童)3. 針對醫護人員的犯罪(如毆打醫生、護士等)是否適用情結加重?如果是,在哪些條件下?4. 整體來說,在我國,醫護人員承擔的責任、義務和風險,與他們所獲得的保護和照顧之間,是否是平衡的?為什麼?5. 在西方發達國家,醫生在法律面前是否也有相似處境?與我國相比是否更合理?減少了我國發生的哪些現象?又增加了哪些問題?
我是學醫的,想了想還是把自己知道的分享一下,就當做個普及吧1.醫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醫務人員的下列權利: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檢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等。
但是最基本的是最基本的權利是疾病診治權。
在醫療過程中,醫生可以根據患者的心理、生理、社會因素等所致疾病的表現,下達為了明確診斷而必須實施的各種醫學檢查、操作的醫囑。患者應積極配合醫生的診治活動。如果患者不同意其中的某項檢查或操作,可以拒絕。但應該以書面簽字形式表示,由醫院將簽有患者意見的文件收入病歷中或以病程記錄形式由患者將其意見寫入病程指定的位置。
同時醫生的權利更是一種資格權,我國《執業醫師法》及其他衛生行政法規規定了醫生的任職條件,如果達到了此條件,就具有了做醫生的資格,自然也就有了診斷治療權、出具診斷證明權等。這些權利是法律賦予醫生這一行業的職業特權,其他任何人則無權實施,否則將要承擔法律責任。
醫生所享有的職業權利不僅是指法律規定他有從事一定行為的能力或資格,而且意味著法律要求他必須從事這一行為,既不能轉讓,也不能放棄,否則就是失職或違法。
2.醫生的義務
1.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的義務。醫務人員除了要遵守國家一般的法律法規之外,還應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這是醫生在診療服務中的最主要義務,同時也是醫生作為行政相對人應向醫療機構履行的最基本職責。因為遵守衛生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規程是避免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的第一道防線,也是判定醫務人員的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重要依據。
2.如實記載和妥善保管病歷的義務。病歷不僅是解決醫療糾紛時認定責任有無的最直接、最有力的佐證,也是記載患者病史資料,進行醫學觀察、研究或提供醫學證明的重要依據。因此,許多國家都將如實記載病歷規定為醫生的義務,一旦記載失實被查證屬實,醫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8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
3.如實告知和說明的義務。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履行的告知義務主要有:就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基本情況和醫學專長等;醫院規章制度中與其利益有關的內容;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斷手段、診斷措施;所採用的治療儀器和藥品等的療效、副作用等問題;手術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預期效果、手術過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適和麻煩以及手術不成功可能想像到的後果、潛在危險等;患者的病情;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療措施;患者大約需要支付的費用;出現醫療糾紛時的解決程序等。
4.搶救及轉診的義務。醫方對危重患者應當立即搶救,不能以其他借口拒絕救治;對因限於設備或技術條件不能診療的患者,應當及時轉診。
另外重點補充一條------------------------------------------------------------------
國外沒有醫療事故罪一說,醫療事故罪是我國的特色。《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醫護人員相對其他職業,在執業過程中是否會承擔更多責任和義務?
相信看到這裡大家就已經對醫生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有一個大概的了解了,但是還要補充一條:
從法理的角度說,醫師所實施的醫療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特徵,即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後果、合法性等。但是在法律上作為平等主體的一方當事人——醫師,因其受過國家所認可的專門的醫學教育,具有醫學的知識和技能,與另一方當事人——包括患者與健康者(如要求醫療美容健康者),因專業知識的嚴重不均等,信息的嚴重不對稱,造成了事實上的不平等。患者在法律上本應當平等的醫患關係中實質上處於了弱勢地位,依「公平」的理念,醫師對其實施醫療行為的過程中因過失行為(Negligent Acts)、錯誤(Errors)或疏漏(Omission)或業務錯失(Malpractice)致接受醫療方遭受損害,除因屬職務行為而由所在醫療機構進行賠償以外,其本身作為與不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公眾相對應的專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負有醫師之專家責任,對患者進行賠償。
相信我沒有更多了,但畢竟這人命關天。。。。。
2. 醫護人員犯罪在何種情況下適用情結加重?(如,醫生拐賣兒童)
其實我覺得題主將就想說的就是這個事超閱之法治:醫生拐賣嬰兒當加重處罰?
2013年7月16日,孕婦董某在陝西富平婦幼保健醫院剛誕下一名男嬰,便被該院婦產科醫生張某以「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為由抱走並拐賣,由此牽扯出張某利用其工作性質,多次將多名新生嬰兒拐賣獲利的重大刑事案件。
張某可謂喪失了最基本的人倫道德,其犯罪情節、犯罪性質極其惡劣,不可饒恕,但其婦產科醫生的身份絕對為其犯罪提供了極其便利的條件。同時,張某利用醫生身份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大而言之其行為將可能導致醫患之間信任的瞬間崩塌,嚴重影響醫生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甚至造成醫患關係的混亂。因此張某利用醫生身份犯罪的行為即使不屬於法定的從重量刑情節,也應當屬於酌定從重量刑的情節。
所以我還是支持情節加重的,但是這事判決還沒下來,法律上尚有爭議,不做多評。
像這種的還是重判吧。。。。
3. 針對醫護人員的犯罪(如毆打醫生、護士等)是否適用情結加重?如果是,在哪些條件下?
對於這個問題我很想說有,但是很遺憾沒有反正我沒有聽說過。
不過浙江溫嶺「10.25」殺醫案被告人一審被判死刑很讓人欣慰。。。。。
4. 整體來說,在我國,醫護人員承擔的責任、義務和風險,與他們所獲得的保護和照顧之間,是否是平衡的?為什麼?
我只能說明擺著的,太不平衡了,有些只知道黑醫生的人,知道在中國當醫生有多麼辛苦么
不想多說,也不必多說。。。。。。
5. 在西方發達國家,醫生在法律面前是否也有相似處境?與我國相比是否更合理?減少了我國發生的哪些現象?又增加了哪些問題?
我只能說確實合理一些,特別是美國,但是要仔細回答這個問題已竟超過我的能力了,讓大神們來回答吧
但是我還想說其實患者也不容易啊,我們見習的時候老師總是給我們說患者是多麼不容易,要我們有愛傷觀念,但是有時他又說想到那些殺醫事件心裡總有一些堵,總有些心寒。。。。。。。
我想說也許可能還有一個原因,造成現在這種現狀,那就是制度並不是很完善。
最簡單的例子 患者要做一個醫療事故鑒定有多麼不容易,大家可以百度一下也就不說了。有很多的患者還是沒有地方去申述所以才會去醫鬧。
農民苦讀八年醫書打贏醫療官司(圖文)?第一眼
但是我還是要說,總是有那麼一群人,將這挽救他人的生命,維護他人生命的健康作為自己終生的使命,他們就是醫生。
而我也相信一切漸漸都會變得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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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評論的要求,我再說一說自己關於舉證倒置的認識。
最高法院在總結了多年審判工作的實踐經驗基礎上,頒布了新的法律規範性文件。《規定》第4條第1項第8款:「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重點在於兩點:1.證明自己和醫療結果無因果關係
2.證明無醫療過錯
表面看來這對雙方十分公平,因為患者由於缺乏專業知識,往往是受害者,本就處於弱勢的地位。而醫院和醫生掌握著知識,更多的掌握著治療方面的種種證據,那麼讓醫院和醫生承擔舉證責任有何不可。
確實也是這樣,這對解決醫療糾紛,醫患雙方的公平與對等,有很重要的意義。但關鍵問題就在實踐上,責任的分擔往往形成巨大分歧,甚至還有舉證無過錯,院方敗訴的情況。。。。。
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這與大家的幾個誤區和現實所致,我只能大概講講
1.即便是因醫療技術行為所引起的侵權糾紛,也不等於患方不負擔任何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大法官在2003年3月26日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指出: 對醫療行為引起地侵權訴訟,司法解釋規定地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涉及醫方是否有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負有舉證責任。如果醫方已盡到自己的職責,是能夠通過正確行使舉證權利而得到法律保護的。至於患方與醫療機構之間是否存在醫患法律關係,患方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舉證責任均在患方。只有患方提供地證據達到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地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經過審理,只有患方對其負有舉證責任地「正置」部分的事實提供了充分的證據,由醫方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才有意義,否則,應當依法駁回患方的起訴和訴訟請求。
但好像在實踐中很多情況,並不像最高法的解釋一樣。。。。
2.醫學科學自身的發展造成了醫療機構舉證不能。
眾所周知,醫學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學科,臨床醫學又具有複雜的多變性、局限性,還有許多不解之謎。再加上醫學的特殊性、風險性和人體的差異性,在醫療診治過程中對某疾病的治療所產生不良反應,不是可以用簡單的對和錯回答。例如醫療意外,難以避免的併發症、醫學技術水平限制等,另外,在臨床用藥中,由於藥物本身或多或少都具有致毒的副作用,並且由於個體差異的存在,相同的藥物適用於不同的個體可能會產生不同的後果,因此,醫學科學自身的發展是造成醫療機構舉證不能的一個重要的因素。
3.因患者的原因造成了醫療機構的舉證不能。
此方面包括:(1)患者來就診前的情況醫生不掌握。如一些特殊疾病的隱匿性,不做CT、核磁等檢查,無法確診。但如若患者稍有癥狀就進行全面檢查又存在加重患者費用負擔的問題,並且此種情況可引發國家醫療保險費用增加,如檢查後患者一切正常,患者會因增加費用向醫院提出沒有檢查必要的問題,引發醫患之間的矛盾,使醫務人員處於兩難的境地。(2)患者拒絕治療和隱瞞病史產生的後果無法舉證。如患者或者家屬不同意手術,不配合進行特殊檢查;死亡患者家屬拒絕解剖檢查病因,並且拒不在病歷上簽字,患者不如實向醫生陳述病情等,在此種情況下,醫生不能強迫其簽字,並且有時也無第三人在場,甚至有時派出所的公安民警在場也不願做證人簽字,醫院很難舉證。(3)患者出院後的情況醫生不掌握。出院後病人使用何種藥物治療,產生何種疾病又到何處就診,對其疾病後果的發生有無影響醫院無法監控,當然也就無法舉證。(4)門診病歷、小本、X片、CT、病理片等有關資料可以被患者拿走,有些是由患者自己保存,其拒不交出,也可造成醫療機構無法舉證。(5)病人假冒他人姓名住院治療,醫院無法提交其真實姓名病歷等。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舉證倒置在具體實踐中引發爭議的原因吧,我想這些和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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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回顧一下近年來轟動全國的殺醫事件
2012年3月23日下午,17歲的患者李夢南持刀衝進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生辦公室,造成醫務人員一死三傷。其中死者王浩年僅28歲,是在讀醫學碩士研究生,與李夢南此前未有任何交集,案發時在哈醫大一院實習,已獲得今年夏天赴香港大學就讀博士的資格。
衡陽殺醫血案,犯罪人王運生覺得醫生在敷衍他,對其肺結核病的治療不當,致使他本人身體對治療肺結核病的藥物已產生了「耐多藥性」,無法治癒。激憤之下,將33歲的女醫生陳妤娜連捅28刀殘忍殺害。
溫嶺殺醫事件 10月26日,浙江溫嶺第一人民醫院三名醫生被一名男子捅傷,其中一人因搶救無效死亡,其餘兩人重傷,而事後當地政府的處理更是引起了醫生群體的強烈不滿。
今年2月17日上午10時許,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北滿特鋼醫院耳鼻喉科主任孫東濤在出診過程中被一名男子用鈍器猛擊頭部,後經搶救無效死亡。這是繼「溫嶺殺醫案」後,又一起發生在耳鼻喉科的醫生被殺事件。
。。。。。。
死者安眠,惟願生者愛護自己的生命,也愛護他人的生命。。。。
從實習算起,在臨床混了11年,沒聽過大夫動手打患者,只有醫護人員被打的各種消息。我認識的一個老大夫現在已經退休了,他當主任的時候是比較牛的,有個患者家屬挑刺,各種不滿意,罵大夫,罵娘了,老大夫怒了:「嘴巴放乾淨點,我他么比你爹歲數都大,我這脾氣比以前好多了,這要是十年前我他么腿給你掰折了,小X崽子……」立馬兒那邊其他的家屬就賠禮道歉了,這是我經歷的最霸氣的,處理最利索的糾紛了……還有一次,某三級醫院急診夜診,病人以及家屬因為某種小的原因不滿,但並未延誤治療引起不良後果,謾罵,沒完沒了,值班大夫怒了,白服一扯,往地下一摔「來,你他么給我出來,我讓你罵個夠」,那邊馬上就慫了,灰溜溜走了……前幾年出了個規定,就是不準在擾亂醫療機構的工作秩序什麼的規定,貼在門診門口,幾年了,沒見醫鬧們被處罰過,有職業道德和法律和一些規定重重限制著醫療從業者,他們不太願意去反抗,因為代價太大,就這樣醫護人員成為了糾紛中的弱勢群體,我這答案不太對題,求摺疊,呵呵!-------------------------------------------------------------------------------------
提醒各位求醫者或者說患者朋友,如果您對醫生或者護士不滿意可以投訴到醫務科或者護理部和醫德醫風辦等等,如果對調解不滿意還可以訴諸法律,只要您占理,一般都能得到滿意的答覆,被投訴的人肯定是要在這些部門挂號的,誰都不願意在這些部門挂號或被點名的,對他們評獎評優和晉級都有影響的,重者坐牢,毀掉整個職業生涯,我們是一支腳踏著醫院,另一隻腳踏著法院的人群。無過失賠償五個字秒殺一切
我來說個事大約兩年前,哈爾濱某醫科大學某研究生在其替老師值班期間被一名患者家屬持刀砍傷,後因搶救無效死亡。法院認定事實經過為:患者家屬因對當天診治醫師不滿,遂於當日晚上持刀進入醫院值班室報復,恰好遇到當晚替班的研究生死者,重傷,傷者死亡。法院判決如下:因死者系醫院醫護人員,案發地點是在醫院,在與被告的地位關係上處於相對主導的強勢地位,殺人的患者家屬處於弱勢地位,故判決被告賠償x人民幣(很少 ,記得是幾千還是幾萬來著),故意殺人罪名不成立...值得一提的是,死者很優秀,即將碩士畢業奔赴美國讀博,當晚留守值班的該是他的老師,他是去替班的...
以上事件系死者同窗告知,細節不予深究。願逝者安好
答主可以搜一下醫療官司訴訟中的「舉證倒置」規定。然後就能理解為什麼會出現那麼多的過度檢查和過度治療了。
醫護人員在遇到自然災害比如地震或者H1n1之類的,受到醫院指派參與之類的任務時,拒絕是違法的。
極度失衡的供需關係,在無比強大的剛性需求面前。一切文字都是空白無力的。
只要國家的醫療投入占財政預算比率一天仍排世界倒數,只要老幹部和公務員所佔的醫療資源一天仍佔90%,只要對醫療事故的判定一天仍是舉證倒置,只要。。。。。。還談個P的醫護人員地位
4月22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計委聯合公布了《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意見的出台,將成為遏制、預防此類犯罪的發生,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http://www.workercn.cn2014-04-25來源: 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發《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14〕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衛生局:為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制定了《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切實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年4月22日為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踐,制定本意見。一、充分認識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重要性加強醫藥衛生事業建設,是實現人民群眾病有所醫,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會建設工程。經過多年努力,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取得顯著成就,但醫療服務能力、醫療保障水平與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之間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段時期以來,個別地方相繼發生暴力殺醫、傷醫以及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醫療秩序,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良好的醫療秩序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體現,也是增進人民福祉的客觀要求。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有利於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為患者創造良好的看病就醫環境,為醫務人員營造安全的執業環境,從而促進醫療服務水平的整體提高和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二、嚴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堅決打擊。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暴力殺醫、傷醫、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對於重大涉醫犯罪案件要加強法律監督,必要時可以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於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一)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二)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聚眾實施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者依法予以治安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擾亂其他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三)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四)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惡劣),構成侮辱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五)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六)對於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從嚴懲處。三、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療行業監管,指導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能力,保障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注重人文關懷,尊重患者的隱私權、知情權、選擇權等權利,根據患者病情、預後不同以及患者實際需求,採取適當方式進行溝通,做好解釋說理工作,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加強投訴管理,設立醫患關係辦公室或者指定部門統一承擔醫療機構投訴管理工作,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醫療機構投訴管理部門應當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該部門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等相關機構的聯繫方式、醫療糾紛的解決程序,加大對患者法律知識的宣傳,引導患者依法、理性解決醫療糾紛。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設立網路投訴平台,並安排專人處理、回復患者投訴。要做到投訴必管、投訴必復,在規定期限內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情況。對於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不成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及時通過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等其他合法途徑解決。(三)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加快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在醫療機構集中、醫療糾紛突出的地區建立獨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幫助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受理、調解、回訪、反饋等各項工作制度,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建立醫學、法律等專家諮詢庫,確保調解依法、規範、有效進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為有需求並符合條件的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為醫療糾紛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指導律師做好代理服務工作,促使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妥善解決爭議。(四)人民法院對起訴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調解不成的,及時依法判決,切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利益。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加強訴訟指導,並做好判後釋疑工作。(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應對機制和警醫聯動聯防聯控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能力。公安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在醫療機構設立警務室,及時受理涉醫報警求助,加強動態管控。醫療機構在診治過程中發現有暴力傾向的患者,或者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發現有矛盾激化,可能引發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四、建立健全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重要性,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決策部署,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形成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合力。地市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時研究解決問題,共同維護醫療秩序,促進我國醫藥衛生事業健康發展。高危行業啊
我們學醫的很少有富二代官二代,大多都是窮苦孩子,學醫就是想用多吃苦來多賺點錢。畢業工作了,碰到有背景的脾氣大的,那就挨打唄!碰到沒文化的神經病的,那就挨打唄!還能還手咋的我艹!
不管醫生本人如何,進入目前這個規則,並且過的生活遠超工資,就沒有無辜的了,走廊醫生不就如此。至於醫療過程的不透明,醫療事故的舉證,醫患雙方就沒平等過。醫生可以說,我們也沒辦法,不過你沒辦法就可以坑害別人?這不是借口。至於累,壓力大,那你搬天磚頭試試,也不是借口。所以,患者對醫生的過激行為,那裡有壓迫,並且得不到疏導,那必然就有反抗。而且,記住這只是被動的反擊,你見過沒事毆打醫生玩的么?諷刺的是,都以血還血,醫療方收錢,反擊者坐牢。(清白的醫生不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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