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死刑起刑年齡降低至 12 歲,能否有效減少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行為?
由於未成年人保護法而免於懲罰的未成年人在我國現階段現狀下很難有改過自新的機會,所以死刑是不是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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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講應該是《刑法》,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刑法》都主張對未成年犯從輕。
寫在最前面,我們討論的是降低死刑適用年齡是否能降低青少年犯罪率,而不是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不是同一個問題,後一個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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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卡利亞(刑法學祖師爺)曾經曰過:「刑罰的威懾力不是來自其嚴酷性,而是因為其不可避免。」
我們從幾個層面進行分析:
1、公眾維度。公眾期望惡性犯罪不要發生在自己身上,當然是很正常的。但是從另一個角度而言,我們必須要承認,我們這個時代的科技或者政府管理水平,遠沒有達到絕對的水準。比如癌症,即使你的生活習慣再健康,它仍然有可能發生在你身上,這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因為這是人類的基因的問題。同樣,人類複雜社會更複雜,有些是天生犯罪人(龍布羅梭論),有的是精神異常,有的是利己主義者犯罪。所以,免疫惡性犯罪,至少在現在的人類治理水平的程度下是不可能做的到的。
3、管理者維度。刑罰的嚴酷程度其實與犯罪率的相關度較小,而與管理的有效性相關更大。我們舉個例子,犯罪最為猖獗的時代往往是亂世(如北洋時期),當地統治者往往會採取遠超今日的殘酷刑罰,如西北三馬就採取過「點天燈」的刑罰,但是其治安水平遠不能與今日的西北相比。我想大家冷靜想一想就知道為什麼。
3、犯罪人維度。大多數犯罪人在進行犯罪或策劃犯罪時,消解其規範心理的不是「我可能會判的很輕」,而是「我可能會逃過追捕或免責。」注意,在所有的犯罪種類中,公眾較為關注的殺人、搶劫、綁架等惡性犯罪,其實只是佔了犯罪總量的一小部分,實際上中國是世界上惡性犯罪發生率最低的國家之一,但並沒有計算一般犯罪(如詐騙、盜竊等)。
惡性犯罪是不同情況的,人類在大多數情況下對於規範都是「內在視角」(哈特論),但惡性犯罪的犯罪人往往是「外在視角」。用老馬的觀點來說,就是此人向全社會成員開戰了!他犯罪的慾望(指的是事前事中,而非事後)壓過了他對生死的考量,他對社會規範的唾棄使他根本不屑於援引,所以此時的刑罰規定是死是絞還是磔,對於他而言都是沒有意義的。
大家可能很難理解犯罪人的心態,因為你們用的是「內在視角」,想當然地用了一個模型:像做生意一樣,犯罪人衡量犯罪收益與犯罪成本,若增大其犯罪成本就會降低其犯罪慾望。但根據刑法學和犯罪學實證,犯罪模型並不是如我們想像的一樣。實際上,犯罪人的「理性」止於被抓住,也就是說他們確實會衡量成本收益,但是這成本只包括策劃犯罪到跑路的過程,並不包括被抓捕後會如何。至於被抓捕後如何裝可憐懺悔,那是由於被抓獲導致的,此時的心態對與當初犯罪動機萌動毫無影響。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先得出一個初步的結論:
1、犯罪是與人類文明伴生的現象,現階段無法消除,只能降低發生率;
2、降低犯罪率與行政效率有關,而與刑罰的嚴酷性的相關度很低;
3、對於一般犯罪,法的威懾力不來自刑罰,而是來自與其必然性;
對於惡性犯罪,法律規範內容如何其實對於犯意的影響很小。
答:不能減少未成年人惡性犯罪。
刑罰的本質(法哲學內容預警,不想看的同學直接看結尾)
假設明天我們國家的法秩序崩潰了,你會去殺人嗎?我想任何一個心理健康的社會成員都會說否(說會的趕快去看心理醫生,可能是心理疾病,不是開玩笑!)。因為人類社群的維持不是以暴力為基礎的,而是以利益為基礎的。即使國家不存在了,你也會和你社區里的朋友一起討生活,因為你知道一個人在大自然里是無法生存下去的。所以,你對自己的要求(我們把他稱之為良心)絕不只限於不殺人這麼低端,而是謀求更加廣泛的合作,想想大草原上的動物。而當你這個社群太大,互利模式無法生效了,你才需要用拳頭教訓別人明白規矩。讓我們再直白一點吧,如果一個社會大多數成員都要用刑罰才能維繫的話,這種社會是不存在的,或者說只能存在很短的時間,犯罪者(公意意義上)永遠是絕對少數。
對於這麼少的人,我們為什麼要特意立法呢?為什麼不一抓到就殺掉呢?
原因是人類文明最大的秘密:人類語言的不確定性。沒錯,人類語言是具有開放結構的,所以高華說世界上最大的權力就是解釋權。A把B捅死了,A是殺人吧,沒毛病。A扔了一塊石頭,不小心把B砸死了,是不是殺人?這裡頭名堂就大了,如果A是解釋者的親友,那就不是;是仇敵,那就是板上釘釘的殺人了。久而久之,我們發現兩個問題:一、誰說了算?(司法權)二、怎麼說才算(審議權)?
於是我們掏出香煙盒,把一條文字寫在上面:只有最年長的人說了才算(法官),然後要經大家投票同意(陪審團)。這就是哈特所謂之次級規則,即初級規則(刑法)的程序性規定。
這個長者屢次對事件進行裁判,公眾進行投票(依照公平的觀念),逐漸有些案件被定為殺人,有些卻不是。最終有一個聰明人,總結了諸多案例,然後提議把一條規則寫道香煙盒上去:「故意的、導致他人非正常死亡的,是殺人。」公眾說「吼啊!」然後就欽定此人為法律家,由他來解釋初級規則(古羅馬法律起源)。
一開始,凡是犯罪都殺掉了事,都後來法律家發現問題不對了。A偷了B一塊豬肉,C放火燒死了D、E、F、G。結果A和C都被砍掉了腦袋。之後,只要社區里有人罵人或頂撞了長者,他馬上就變成了窮凶極惡的匪徒。社區遭受了巨大的損失,很多人想不懂為什麼。法律家解釋,你們這樣是不行的,瞎J8搞,刑罰也要按照嚴重的程度……去產生。
於是刑罰分了階層,至此罪責刑三位一體產生,我們的故事講到這裡。
所以刑罰的本質是什麼呢?知不知道古羅馬有種刑具,下面是木枷,可以papapa打人屁股,上面是一把斧頭,可以砍人頭。沒錯,就是臭名昭著的「法西斯」。這種法西斯一開始就作為羅馬共和國的處刑刑具(分為打屁股、砍頭兩種刑罰一體之刑具),後來成為羅馬執政官、皇帝的權威象徵,一般舉在鷹旗後面,非常裝逼非常拉風。然後後來被墨索里尼和小鬍子搞臭了。
所謂刑罰就是兩面性,一方面是懲罰犯罪人的實用性(特殊預防、一般預防);另一方面是象徵執政者的權威。然而後者的功用遠大於前者,因為後者是政治性的功能。不信你看,越能採取牛逼刑罰的國家,他的首腦就越牛逼。比如三胖搞出炮決,犬決這種花樣,巴格達迪各種玩法,非常牛逼。
我扯上面一大通的原因是什麼呢?
這柄法西斯砍的人頭越多,越容易砍向你。
1、砍犯罪分子當然好,但萬一砍錯了呢?趙作海、聶樹斌、呼格案。遠的不說了,任何知道竇娥冤的人,都應該好好想一想重刑主義的立場。很多人責備法律人住在高檔社區,以廢死博名出頭。話分兩頭說,如果法律人真是住在高檔小區,而且他們又能「操縱法律」。你猜是把所有貧窮的、有犯罪可能性的人殺光對他們有利,還是廢死對他們有利呢?
2、砍犯罪分子當然好,但是砍「雞姦」「猥褻」者呢?砍直男癌、女權婊呢?你又嚷嚷不是一回事了,人類社會有一個定律,叫做對上要求民主對下要求壓迫。誰都覺得多米諾骨牌倒下去剛好到自己這兒停剛剛好,前面的死的越快越好。但問題是,這多米諾骨牌倒下去,可從來不會問下一張的意見。
3、砍犯罪分子當然好,但是砍「莫須有」罪的人呢?任何人都可以是犯罪者,只要我有心解釋。真的,你現在主張降低死刑適用年齡,我就定你為尋釁滋事罪;你發張二次元的圖片,這是傳播淫穢物品罪。二十年前,一個流氓罪,在座的一半的人都要進號子。法西斯來,如山倒;法西斯去,如抽絲。請神容易送神難,殺人容易接頭難。
記住,刑罰是一把法西斯,吃的是血肉,而且越吃越大越餓。
當然,我並不是一個廢死主義者。我始終認為像這樣的事情,個別人說了不算,最終都是要經過公眾的公意考量的。但是我希望各位在公共場合發出聲音的時候,除了站在個人憤慨的角度(個人安全),能也站在宏觀角度(國家治理),遠程角度(遠期個人利益)綜合地考量問題,畢竟所謂公民社會,也是要從每一件事情上一點一滴地作為理性納稅人地角度考量開始地。理性得出你的結論。當你扳著指頭數,砍頭能救多少家庭,但你算過法西斯會毀掉多少家庭嗎?你的一句話並非沒有任何意義,巴西地蝴蝶扇動翅膀就能引起德克薩斯州的一場龍捲風,畢竟社會和遊戲不一樣,不能S/L。
承擔刑事責任年齡是14歲,你判死刑的年齡降到比這個數字低一點意義都沒有。
之所以規定14歲承擔刑事責任,是因為這是中國法律界定一個人是否屬於兒童的年齡,你改了這個其他所有涉及到兒童的年齡都得改,比如你規定12歲承擔刑事責任,那麼你和12歲以上蘿莉自願發生關係就不應該視為強姦,否則就會出現這樣的問題:
13歲的小明和13歲的小紅早戀發生關係,兩人因為強姦和猥褻兒童都進去了。
以前回答過相似的問題,有的網友一定會在評論里提到羅密歐與朱麗葉條款:即少男少女早戀發生關係法律可以豁免,實際上這一條以前最高院副院長黃松有在被雙規之前就已經出台了,結果呢?當時被網民罵成狗,雙規之後還編造出他喜歡幼女的謠言,這可真是日了大狸子了。
另一方面如果規定12歲就能判死刑,我估計中國就是除伊斯蘭世界外死刑年齡最低的國家,先不說我們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假如這麼做就等於昭告天下:中國人素質低,所以要靠死刑降低青少年豚的犯罪率,你讓台上的人面子往哪擱其實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受過完整高中教育的人,暴力犯罪的相對來說較少,從事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犯罪也較少。如果受過大專以上高等教育,則更少(貪污賄賂犯罪和職務犯罪除外)。如何解釋這種現象,有個老前輩是這麼說的,在人生觀最不穩定,精力卻最充沛的年齡,高中生往往都被管束著把所有精力奉獻給了高考,可能考完了也累的沒那麼大氣力犯罪了。另一位前輩則提出,可能是因為在現在情況下選擇高中教育的家庭,往往還有相對選擇中等專業教育或者初中畢業後就停學的家庭,有更好的經濟條件,能提供更好的資源,倉里實知禮節。
還有位前輩說,上高中就是為了考大學,這說明這種家庭從小就重視教育,所以培養的孩子不容易出問題……
對同樣一個現象會有不同的解讀很正常 ,我覺得可能都有道理,但根據這個現象我覺得,普及高中教育可能對避免未成年人犯罪效果更好。http://mp.weixin.qq.com/s/p27CdCtjysfqs6sJ6G6FqA
蘇力:盲目反對死刑是一種怎樣的心態?
2015-07-08 中國法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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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都改唱「讓世界充滿愛」好了?人類之所以長期使用和保留死刑不可能只是前人錯了;如果是錯誤,那也如尼采所言,它們也已在歷史的焙烤中變得堅硬,因無法否證,也無法拒絕,而成為此刻的真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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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發於《法制日報》2015年4月7日,原題為:俯下身,傾聽沉默的大多數。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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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蘇力,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死刑案件以及由此而來的死刑廢立問題是很難讓人心平氣和地討論的。民間討論涉及這個問題的時候,基本上都是針對具體案件,而一旦上了網路,更趨於凸顯情緒最激烈的表達;意見雙方也缺乏基本的信任,容易上升到意識形態的高度,用自己的堅定信念來裁斷對方的立場。但這種情況無論好壞,都是我們面對的真實情況,法學界必須正視,力求以建設性的說理方式,避免以意識形態的表態方式或偽裝為科學、技術話語的意識形態方式,討論這類問題。
不要簡單貶斥死刑
我個人認為,首先要正視死刑,而不能簡單貶斥死刑。這麼說是因為法學界有不少學者,包括許多學法律的學生,都大大低估了死刑的生物基礎,自然情感基礎,因此也是社會基礎。出於善良願望,即使不把死刑本身視為惡,他們也常常把死刑存廢看成一個純倫理或文化的選擇,似乎只要法學界集體努力,自己先相信了,然後就可以說服民眾,或是通過強有力的政治領袖的政治決斷,就可以廢除死刑。
就一般的反對死刑而言,法律人給出的理由大致有:其一,斷言廢除死刑是歷史的潮流;其二,作為支撐,列舉多少國家已經廢除死刑;其三,引證諸如貝卡利亞這樣的法學家的廢除死刑的言辭;其四,選擇性引證某些可疑的研究成果,說死刑沒有震懾犯罪的效果;其五,言之鑿鑿地斷言終身監禁比死刑懲罰更嚴厲;其六,死刑可能錯殺人,為避免錯殺,就應廢除死刑等等。而所有這些理由,無論單獨還是結合起來都沒有足夠說服力。
其實,無論是法學教授或者是普通民眾,沒有誰真的能看到什麼歷史潮流,有沒有這個潮流可能都是個問題。注意,所謂歷史潮流其實是近代人類相信社會不斷進步而構建的一個形而上的支撐,即人類將不斷趨於完善。問題是如果有人不相信有這個潮流怎麼辦?信念本身是不可能戰勝信念的,除非承載這個信念的人是大多數。但更大的問題是這種歷史潮流的說法與這些法律人主張廢除死刑的另一個形而上的支撐或基礎,自然法、普世價值、人權又是自相矛盾的,因為自然法、普世價值或人權這些說法的前提是永恆不變的,而不是不斷完善的。因此,這兩種理論從骨子裡就是不兼容的。由此可見,這些法律人或學者並不在意自己主張的內在邏輯是否統一。由此也可見,他手中的底牌並不是什麼歷史潮流,而是他的信念或希望。有信念本身也不是問題,只是這樣討論,就惹出了問題:你隱含的居高臨下,你的道德優越感,你流露出來的彷彿有同真理的合影,好像同某個領導的合影一樣,很容易令普通人反感。事實上,沒有多少人來到這個世界是準備嚴格按照真理生活的——即使我們到目前知道的最確切的「歷史潮流」或「自然法」或「真理」之一是每個人最終都將死去,甚至包括整個人類,我們還是會反抗死亡。
用某些外國廢除死刑來做例子,同樣沒有必然的說服力。人到了一定年齡後,更多是按照自己的內心感受生活,不是看著別人生活的。我們無法讓張國榮的狂熱崇拜者成為同性戀,也不可能用世界上異性戀佔了絕大多數來說服張國榮變成異性戀。榜樣的力量永遠是有限的。
至於引證貝卡利亞等少數著名法學家的言辭,有說服力嗎?除非你認為他有說服力。我還引證孔子和聖經呢,能說服主張廢除死刑者嗎?貝卡利亞憑著什麼就豁免了錯誤的判斷,同真理站到了一起?在這些需要並能夠獨自獲得經驗支撐的問題上,一個成年人接受或不接受某個論斷常常與論斷者的聲望無關,有關的更多是這個論斷是否符合接受者的感覺和判斷;因此接受不接受某個論斷都一定是選擇性的。不是論斷者決定了我們的選擇,而是我們的選擇決定了誰是我願意引用的論斷者。引證亞里士多德或傑弗遜都不可能讓我接受奴隸制,儘管我可能接受甚至欽佩他們的其他論述。
死刑肯定不能震懾全部暴力犯罪(反恐也沒有杜絕出現新的恐怖分子),甚至不能震懾許多非暴力犯罪(否則怎麼會有貪官前赴後繼呢)。但問題是有哪種刑罰能震懾所有的暴力犯罪甚或犯罪?坦白地說,這類研究是有的,但都有非常嚴格的限定條件。只把結論搬過來,把研究者的限定條件全丟一邊,這不叫學術,這叫「忽悠」。而且,就算極刑不會減少暴力犯罪,從邏輯上看,收監以及其它刑罰也就肯定不會減少,由此而來的結論,是不是就該廢除所有的刑罰。法律人都改唱「讓世界充滿愛」好了?人類之所以長期使用和保留死刑不可能只是前人錯了;如果是錯誤,那也如尼采所言,它們也已在歷史的焙烤中變得堅硬,因無法否證,也無法拒絕,而成為此刻的真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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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有這樣的說法「不自由,毋寧死」,但真有這種感覺和信念並能夠實踐的人一定是少數。真實世界中,更多的人相信和實踐的是「好死不如賴活著」。你怎麼能讓人相信,那些一審被判死刑的人上訴,是要求加重自己的處罰?律師為此上訴,是鐵心違反自己的職業倫理呢?而上訴後法院改判無期為死刑並不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如果不是有意欺世,就一定是腦子有問題。
廢除死刑基礎是憐憫
如果真要說廢除死刑,其真正的基礎其實是憐憫,一個情感的,而至少不全是理性分析的結果。但這種情感並不能獨自存在,憐憫的前提是憐憫者自身的絕對安全,居高臨下,並且憐憫的對象還一定得是具體的個體。為什麼基督教的上帝能憐憫,就因為沒人能真正傷害上帝。
我之所以這麼矯情或叫真兒,首先是想說,在這個死刑存廢的問題上,法律人手中並沒有能夠一錘定音的超級炸彈或精確打擊的巡航導彈,有的只是信念,哪怕包裝成了學術。我尊重,但不能令我尊敬,這些信念。光有信念不管用。面對洶洶「民意」,面對每個具體個案的事實,法律人得有能力展開體面且有效果的溝通,即使最終沒能達成一致。
在近年來引發社會熱議的一些死刑案中,一些法律人不直接面對普通民眾的訴求,把自己的信念隱藏於法律人的技巧之中,一方面指責民眾「實質正義」;另一方面又試圖用技術性和程序性法律包裝自己的「實質正義」,想先在個案免除某個罪犯死刑,藉此逐步廢除死刑。
這類戰術有時有效,有些結果也許是有益的。只是,就構建和塑造當代中國社會有關死刑的法律和倫理共識而言,常常不成功。有時還進一步撕裂了社會。結果是,法學界和法律人的某些言說常常得不到民眾的足夠信任,令一些有理想有追求的法律人很鬱悶、很委屈。另一方面,不敢得罪民眾,有些法律人就拿法院出氣,因為這些法院在某些個案上沒接受他們的觀點。某些法院因此陷入了雙重壓力,必須應對前後夾擊:民眾懷疑法院太容易為法律人所操控,法律人則常常指責法院的判決為民眾甚或暴民所脅迫。而在這些個案的社會熱議後,有關死刑問題的學理討論基本上沒有推進。攻守雙方基本是各自固守自己的道德直覺和信念。
其實,就算是法律人的信念都對,法律人還是必須面對這個現實,必須在這樣的現實中推進。什麼叫做轉型時期,這就是!你不可能指望立法機關或某個領導人下個決心,就廢除或大大減少死刑。法學家可以在其他一些方面指責中國還不民主,但在死刑問題上,中國實踐的還真的是民主,立法者不可能不考慮中國社會中普通人的信念和感受。反過來,如果死刑廢立就在於立法機關或領導人的一言九鼎,這還是民主嗎?
即使反對死刑的法律人堅信自己恪守的是天理,我認為,首先也必須理解,頑固不化的民眾心中恪守的也許同樣是天理。法律人一定要能夠在這個層面上同普通民眾展開對話。在這個對話中,諸如人權和普世價值這些詞都是唬人的,不可能讓人買賬。別說什麼為天下立心,也別想著什麼為未來立標杆,從現在開始,首先就得裁斷眼前的案件。
法律人也不可能把所有死刑案中的問題都成功包裝為法條主義問題,教義學分析或法律解釋問題。近年來不少案件都表明,法律技巧包裝只能用於常規的案件,也只能在相對狹窄的法律圈子裡,才有效。一旦進入缺乏基本共識,而每個人都有能力判斷和表態的領地,就一定會是各說各話,很難交流。最終的結果,不管法律人喜歡不喜歡,我們從近年來的一些涉及死刑的案件中都已看到了,基本是普通民眾——有喧囂的但更多是沉默的——其直覺在引導著並大致規定了法律的裁決。這是中國的普通刑法與民事法律實踐和中國法律人必須面對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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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引用的蘇力教授這篇文章不完全切題,不過我們可以從中讀到很多東西,可以引發很多的思考(如果不是si bi的話)。
以我的學力,還沒資格來評判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的得失。也不想單純的宣洩情緒。只是希望法學界的諸君,多做一些基於中國社會的實證研究,用數字說服大眾。(要是我說法學院都應該必修高數課,你們會不會發飆→_→)
別再把信念包裝成學術了。
我讀書少,你們不要騙我!不能明顯減少「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行為,但是可以減少總體上的惡性犯罪行為。對於年齡過小的犯罪者而言,所謂的殺人行兇只不過是一個樂子(參見英國的幾起兒童虐童案,他們根本不考慮後果,只覺得虐待嬰兒很爽),他們根本不明了後果,你把刑罰加到死刑,對他們也沒有什麼用。當然也有孩子是知道14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的,但是這些人只佔很少的一部分。別說未成年人,成年人一直都有死刑,但該殺人的還是殺人。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冷靜下來知道後果,但是當時不冷靜所以不顧及後果。另一部分就是明確後果,有組織有計劃的作案,企圖不被抓了。刑罰的加重能起到一定效果,但你說能遏制,那還是不太可能。死刑本身的意義是懲罰犯人,使犯了嚴重罪行的人再也不能危害社會,是不存在對本人的教育意義的。所以多殺少年犯可以防止他們被放出來繼續禍害社會。
首先回答問題:基本不能。當前社會暴力犯罪的一大特點,就是罪犯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根本不考慮後果,不管是成年罪犯還是未成年罪犯同樣如此,原因是大部分暴力罪犯低下的智力根本無法讓他們考慮如此複雜的內容,或是做出任何長遠的規劃。另一方面,暴力罪犯中懂法律的人數絕對比熊貓還要少,這些人幾乎普遍是要等到被逮捕後和律師交流時才這輩子第一次看到法律條文,之前的人生完全就是在渾渾噩噩中度過的。所以說指望用刑罰來嚇阻這些人是收效甚微的,他們要真有在動手前懂得先考慮後果和查閱法律條文的智力水平,有幾個會選擇這條風險高代價大的道路……當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有好處,就是增加一般社會大眾的安全感,尤其是當前這個社會狀況,越是遵紀守法為社會做貢獻的人越是處在強烈的不安當中,至於如何取捨就要看朝廷如何認知自己當前狀態的定位了。
謝邀
能減少,但是有效減少,很難
十三四歲的中二少年,完全不會顧及任何後果
而且很多拘留所進去了都特么學了更多壞的更壞了e出來了有個更牛逼的吹噓資本····
我日···
所以呢···
有個東西叫少管所
然后里面要弄滿hello 貝蒂啊粉紅豬小妹啊,裡邊的小孩子要打紅臉蛋抹紅嘴唇啊,穿花衣服啊
偶爾帶出去表演個節目啊啥的
才是更好的震懾
保證這幫熊孩子中二少年,出來之後···········
都彎了····
降到14負刑事責任可以的,16負全責。死刑是萬萬不行的,因為十四五歲的年輕人做事相當衝動,你敢判死刑的罪責,他就敢一不做二不休!
問題:「將死刑起刑年齡降低至12歲能否有效減少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
關鍵詞,「能否有效減少」,而不是「能否明顯減少」。
很明顯的答案,肯定是可以有效減少,至於是不是明顯減少,需要根據歷史統計數據分析,
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就是基於「老子是未成年人,殺人不用償命」去實施的,20多年前,我們鄉下的混混都帶著一幫廉價的「少年骨幹」,腦子簡單,頭腦一熱就提刀動槍的,反正老子還是未成年。
另外就是,其實現在很多案件都不立案的,比如很多校園欺凌,如果以後都立案了,搞不好,數據看起來還更糟糕了,這下子反對的理由又來了
12歲這個年齡我不太好下結論,但是一個人達到能理解殺人、強姦行為的後果的年齡,絕對不用等到18歲。
我的觀點:
- 未成年人犯罪的問責應該逐步過渡,而不是現在這樣一刀切。
- 未成年人犯罪,對其監護人應追究其連帶責任。
謝邀!
-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之所以承擔相應較輕責任,是因為社會主流認為他們並不具備完備的自我和社會認知,其犯罪決定,尤其是惡性犯罪行為,往往是在缺乏理性分析的前提下做出的。而死刑對犯罪行為實施者的震懾是基於實施者對其犯罪行為有理性思考的前提的。所以這麼做並不能降低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發生。
- 其實不光未成年人,死刑從未真正有效降低惡性犯罪的發生。尤其是在法治基礎薄弱,特權思想由上而下泛濫的社會裡。
我覺得單純降低承擔死刑的年齡不會降低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正如22歲32歲82歲一樣會有惡性犯罪一樣,死刑是嚇不到他的,不過我覺得現在《刑法》提高了惡性犯罪的關押時間,這個挺正確的,另外,我覺得應該把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降低一些,比如12歲。
應該可以減少,但效果未必明顯,這一點其他很多答案都做了詳細的回答。我想說的是,增加死刑還有一項重大意義是可以避免一些被輕判的少年犯關幾年之後放出來又繼續作案。事實上還是挽救了一些潛在的受害者,畢竟有些反社會人格的傢伙沒法被改造的。所以個人認為將死刑年齡降低很有意義
先佔個坑…不過肯定沒人看。先說找到的結論吧 兒童時期的行為不端通常預示著將來進行暴力犯罪的可能 。所以與其說把人都槍斃,不如加大基層教育的投入力度,在問題兒童還沒有太多的問題行為前遏制住。
【12年後又是一條好漢!】
完了完了,好漢出生率無形中增加了啊
我在十三四的時候,或者說十一二的時候。
和當地的回回衝突。
「大不了就是一條命」
以上。
然後誰都沒把誰打死。
然後現在關係還不錯。
這可以反過來問: 提高死刑起刑年齡是否會增加惡性犯罪數量? 如果減輕刑事處罰力度會增加犯罪率,那麼提高刑罰也會等同地降低犯罪率。 對於反對降低起刑年齡的人,可以問問他是否支持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一律取消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
主要是大部分人都以為是18歲以下不犯法呢。這點有好的解決辦法么。
絕對能。
如果按照各位的理論,法律存在就沒意義了。成年人難道就不能反正我都死刑了,那就在多干點惡性案件吧。那為什麼還要對成年人使用死刑?
還有說十三四歲不顧後果的。成年人的惡性犯罪,除了計劃周密的謀殺,剩下的,你讓他停下來思考三天,估計也不會幹了。激情犯罪,有幾個是詳細的考慮過後果的?那麼,對成年人也別死刑了,反正他也不考慮後果。
大家都是從少年過來的,別假裝自己一生下來就是老頭子。少年人怎麼想你自己不知道?至少對我來說,十三四歲的我,法律對我是絕對有威懾的,我還敢幹壞事,是因為知道法律不管我。而且很多案例也可以證明,很多少年犯不是不懂事,而是太懂事了。
在這裡回答的各位,意思是,你比我蠢,所以法律不會對你有威懾?因為你考慮不到。
再說了,就算各位說的都對,我認為還是能減少的。現在小孩子不殺,以後出來還會犯罪。現在殺了,至少杜絕了二次犯罪,這也算減少吧?
另外,我認為死刑不應該分年紀,無論幾歲,夠死刑的量刑就殺。估計不能,因為這個年齡的小孩被各種影視劇和愛國主義教育喂的腦袋發熱,對包括自己在內的所有人的生命都缺乏敬畏。死刑也嚇不退他們。不過要是給他們判死刑,起碼受害者家屬會感到寬慰。
不說什麼和未成年保護法無關的廢話了。
不想撕逼了,但是還是很好奇很多答主說很多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原因是因為知道自己不會被判死刑。我人生的前14年的觀念基本上都和現在一樣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身邊的孩子也是這樣。
另外,在其中隱含著的「一個人不進行惡性犯罪的理由是畏懼死刑」的意思完全不能理解。
我從小生活的地方有黑社會、有少年幫派、還有更小的勒索學生的校園混混,仍然無法理解有著這種觀點的人經歷著的是怎樣的人生這是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鍋……
其實不應該一刀切的不構成犯罪,而應該適當調整,像初犯不究,再犯收容,累犯從重之類畢竟,確實很多少年兒童心智不成熟,認識不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哈,我是貪心收一兩千元,就幫人送個包裹過境,怎麼就……學爸爸的樣子駕駛一下咱們家的車車,怎麼就……但是有些勤工不學的少年團,民族文化保護團體,都是極其擅長於幫人花錢的職業選手。
來自L山州的娃娃們,仗著自己未滿16歲,一個月密盜竊店面、住宅二十幾起,作案地點集中,毫不掩飾身份,在還會在沒有現金的店面內留下人體排泄物……搞得轄區條子都不好意思出門……公法不至,S刑起
後來受害者們抱團取暖,娃娃們只要去網吧上網、餐廳吃飯,商圈逛街,一群人就神乎其技的出現,把娃娃們摁在地上進行「愛的教育」,再掛上一個「賊」的牌子請大家圍觀。其中一個受害店主打110,把娃娃扭送公安機關。然後竊賊放出來,去上網吃飯逛街,又被一群人神乎其技抓到,摁在地上進行愛的教育,然後另外一個店主打110,扭送公安機關
一連二十幾次愛的教育。他們這才流竄去下一個地方幹活……要不是無法處罰,他們敢這樣作案?甚至不用刑事,只要能夠治安處罰,他們也不至於在同一個地方一個月作案二十幾起,因為一個月中,有半個月他們得呆拘留所里……答案是「能」!對於中二少年這樣的年紀,根本不能理解有了前科想在社會上立足都很難這個問題,卻相當容易熱血上頭,被一忽悠「你犯了罪不會判死刑」就覺得自己犯罪也沒問題了。在認知能力或者說文化素質越低的人群,最簡單殘酷的法律最有效,因為他們理解能力不夠,本性太單純!
應該學習伊朗,在監獄裡養到18歲再殺,而不是釋放。
可以考慮恢復連坐,因為現在生物學家已經發現犯罪跟遺傳有關,將罪犯家屬殺絕是明智的選擇。
我認為,立法沒用,執法才行。
俄國內戰後流浪兒童滿大街,還出現了很多成年人組織的少年犯罪團伙,那叫一個亂,正是靠不對死刑年齡設限和鐵腕整肅,斯大林政府迅速穩定了治安恢復了秩序。
我覺得會有效,因為確實有很多16歲以下的孩子他們知道並了解未成年人保護法。
再加上他們夠大膽,大不了老子去少管所,呵呵。
還有些不法分子用這些法來教唆他們大膽去做。
如果改為12歲,教育機構再合理的宣傳,會起到很好的效果的。可以用反證法證明有效
看了前面的見解,只能說,如果所有人都不生孩子,若干年後這裡將無人犯罪,豈不更好!你願意這樣嗎?太極端了。換一個說法,你是一個好人嗎?好到何種程度?
Capital punishment的震懾作用不是無限的,達到極限後就沒有成長空間了。恐怖分子搞自殺式襲擊他自己也是要死的,但是他還干。此時capital punishment就失去了作用。
社會人口老齡化了,再降到12歲,嘿嘿
也別設年齡了,連帶家屬「一體斬決為宜」吧
真不知道上面叫好的都是出於什麼心態?坐著放屁不菊緊?
青少年比成人更衝動是由於大腦前端判斷冒險後風險代價的部位成熟最晚,所以受到刺激時更易感到興奮。既然有生理原因,便不一定可以有所改善。
不能,年齡不是擋箭牌
真正重要的不是法律規定到多嚴格,而是讓試圖犯罪的人充分了解到犯罪所帶來的風險。
為什麼要規定年齡來作為定罪條件之一呢?為什麼呢?
至少能讓這些壞小孩也能得到該有的懲罰 不能因為年紀小就免罪 以後長大後還是禍害社會 這樣就有效減少他們長大後的犯罪機率 還有一個小孩都能幹成死刑的事了 可想這個小孩有多可怕了
應該的
即便減到1歲死刑死刑年齡也沒用。
第一,有青少年保護法在,青少年惡性犯罪被判處死刑也幾乎不可能,真的嚴重犯罪這個年齡也辦不到。
第二,大部分青少年觸犯法律的時候,根本不知道觸犯的法律條款,即便知道觸犯的是什麼罪,也根本不知道會有什麼樣的量刑,所以有死刑他們也未必知道。哪怕你降到0歲,他們在干這種人神共憤的事情的時候根本就不會想到法律會制裁到他們好吧 一上頭一慫恿什麼都敢做
在人清醒的情況下
很多人也用成本和收益理論去討論犯罪問題 很多人犯罪都有動機 也就是想得到a和犯罪成本b(定量的刑法和被處罰的概率)之間的利害關係…如果b是死刑那麼很多人覺得這種違法行為代價太大了 那麼死刑起到了抑制某種犯罪的效果死刑的效果或者說成本的評估來源於人對死亡的恐懼或者說認識…
這種恐懼有一部分是與生俱來的 活下去是很多生物的本能
但是人對生的依戀和對死亡的恐懼相當一部分來源於人的意識…
人今天的意識來源於人對昨天的思考和一個原始驅動值(也許是活下去--&>吃…干--&>xxxxxx) 思考的素材是人的見聞量 見聞分主官感知類和被動灌輸類 由此迭代
而y最終的值肯定是和時間相關 但是又是與見聞相關的一個奇怪曲線
下面開始一些無數據胡扯 (當然我全篇都是胡扯)和 問題
大部分年紀大的人對死亡更恐懼一些?我的問題1:人大部分從多少歲起在自我意識中得出我要盡量活下去而不想死掉這個自我意識的穩定的結論?進而因為恐懼死亡而不去做相應的犯罪行為?從過去所有小孩犯罪事件來看 如果前提是以死刑處罰 有多少小孩會在理性的時候考慮死亡的問題? 他身邊的人會在他犯罪之前進行多少額外的(相比現實情況)死亡處罰的教育? 而處死一個小孩進而能增加其他小孩多少對死亡的恐懼?
然後再非理性情況下
我們說理性值y=f(t#a#b)時間t觸發事件b 日常見聞a我沒法做定量解釋 我只能扯…
我的問題2:當t小於一個值的時候 y很容易達到衝動狀態?我沒有數據… 但我認為樓主的問題可以從我的2個問題中尋找答案
然後我們怎麼降低青少年犯罪呢…
做好日常見聞a 的引導…教育 動畫片 家長行為 社會影響… 一方面是讓人形成穩定的情緒 另一方面是我們想要的價值觀 比如熱愛生活 死亡很恐怖等等避免觸發事件b 讓小孩上學 上補習班 其他時間鎖在家裡或由監護人陪同增加時間t 或避免在t較小時遇到事件b 這裡偏向於在這個人t較小的時候多接觸正面引導a 少接觸觸發事件b.然後你問我把死亡處罰降到12歲…
我就要問 你跟小孩直接強調這點…? 小孩五年級 你說:小明 你不能做某件事 否則警察叔叔會弄死你…小明:爸爸/媽媽 警察叔叔不是好人么? 小明: 死了以後會怎麼樣?小明:………這死刑只是引導a里的一部分 … 而且很難直接對小孩產生太多影響(情緒穩定程度和死亡恐懼)
而更多的是增加監護人對小孩的正面引導a的努力和避免事件b的努力…
然後問題來了… 對於目前這些犯了錯誤的小朋友…因為死刑的加入 監護人能增加多少這方面的努力……
所以整個過程是通過擴大時間t盡量多的灌輸a而避免b 進而等待時間足夠大…
我個人覺得對於未成年人犯罪… 主要就是儘早建立穩定情緒和更完善的自主知識… 當然……很多就是就是教育…如果你能把所有社會上的小流氓們教育成這兩天的熱門話題同啊…偽娘啊 宅啊這種… 也算是一種方法…
死刑?!
嚇唬誰? 一整篇沒數據的胡扯………有沒有人能之前提供小朋友衝動犯罪的比例……國際上怎麼評估小朋友有自主行為能力? 隨著社會的進步…這個結果年齡有沒有變化?小朋友犯罪因為教育缺失的比例有多大小朋友犯罪因為業餘時間太多的比例有多大?小朋友犯罪的類型和年齡的關係比例是怎樣的小朋友犯罪和地區發展程度的關係是怎樣的小朋友犯罪和家庭經濟狀況 父母受教育程度是怎樣的?記得以前看過一本書,很久了,大概得以前是這樣:
一個江湖的老炮對著同樣的老炮,會無所畏懼,因為大家都知道怕。 但是如果他面對一個18歲的,他依舊會慫,因為對面首先考慮的是面子。大概意思吧,好像是台灣作家劉墉的書,初中看的……我相信對小混混來說閹刑比死刑更有威懾力,樓主改成閹刑怎麼樣
定在12歲,或許可以減少讓13歲犯罪的少年犯沒有長成20歲犯更大罪行的可能性,是不是也可以在某方面來說減少了犯罪?
當然可以有效減少!把12歲的小混混抓起來斃了,他就不可能再犯罪了。暴力不能解決問題,但是暴力可以解決製造問題的人。殺了熊孩子,殺一個少一個,殺一個社會就好一分!
當然有,不過,更重要的是當眾執行
不能有效減少。但相比現在14歲以下不管做什麼都只是「批評教育」的惡性現狀,我更支持恢復工讀學校,14歲以下犯罪的,免於刑事處罰,改為在工讀學校就讀。(完成義務教育後,轉入看守所等地方。)
好處如下:
1.保障少年犯罪者的受教育權利,並令其遵守受教育義務。你愛聽課不聽,反正我工讀學校是要給你講課的,而且你還跑不了。
2.名為免於刑事處罰,實則還是一種強制措施,起碼在工讀學校內期間不會出去犯罪了。與此同時也能一定程度上平息受害者和大眾的憤怒。
3.工讀學校實行嚴格管理,採取措施嚴防少年犯之間拉幫結夥,盡量降低其未來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刑罰並不是為了降低犯案率,而是給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一定的慰藉。
我很贊同荀子的觀點「人性本惡」「人性本惡」,如果沒有後天的良好教育或者良好環境的培養,即便死刑年齡再下調,也並不會使未成年人犯罪率的降低。唯一的辦法就是縮小貧富差距,縮小城鄉差距,清除教育界和官場敗類,重用實用性人才。
太祖有一句話咋說的來著?「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有沒有用,實踐,對比之後才能知道
我覺得應該對父母進行考核
《未成年人保護法》表示這鍋我不背。
刑事責任年齡是刑法規定的。
能減少。
法律具有震懾作用和懲戒作用,至少知道點怕的孩子和家長,試圖二次犯罪的小混混可以被減掉。其實吧,與其降低刑法有效年齡還不如給我們成年人一定的...權力
例如合法教熊孩子做人拳...權
講道理,只要是正常發育正常鍛煉的成年人真打起來其實不怕正常發育正常鍛煉的13,4歲的熊孩子的.
我們被他們壓制是因為法律把我們的牙拔掉但是沒拔掉他們的牙.
法律你們既然不敢拔他們的牙,那麼在他們在咬我們的時候把我們的牙裝回去
應該降低到零歲,現在孩子發育都越來越早了。
死刑是不應該存在,因為死刑造成的後果是不可逆的。一旦出錯,怎麼挽回?我們應該相信法律,但是不能相信法官,他們會犯錯。
SB吧你,12歲的孩子都殺,還減少犯罪,減少犯罪是教育,不是殺!!
看到這個題目真是忍不住怒火中燒,死刑對於成年人本來就是不合法的,看看有多少文明國家法律根本沒有死刑的,還降到12歲,有這樣想法的人真該下地獄萬劫不復!
不能。。。這幫孩子亂來的本質是家庭教育出現問題導致性格或者價值觀有問題,他們實際上不認為自己做錯了。很多這個年齡段的孩子,一方面對死亡或者十年的有期徒刑沒有概念,法律很大一個是警示作用,告知人們在進行這些錯誤的行為後將會收到什麼樣的懲罰,而這幫孩子並不認為這些後果很嚴重。更何況在某些影視文學作品的熏陶下,有些孩子甚至認為這些懲罰是很光榮的事。我覺得與其降低死刑年齡,不如增大對監護人失職的處罰。畢竟很多時候這些未成年人犯罪是社會再給不負責任的監護人擦屁股。。。話說,未成年人保護法基本是從成年人手中保護孩子,至於孩子之間互相傷害自己孩子傷害成年人,很多時候形同虛設。。就像一面免死金牌,讓人可以為所欲為。。。
最佳方案是養到十八歲再斃,而且不僅要異地關押,還起碼要遠個五百公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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