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醫務人員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識?

rt,醫務人員需要保護好自己,除了肉體上,還有法律上


@米調炫楓列出來的都差不多了。

因為有朋友提到講法律不如轉身跑管用,所以多說兩句:對醫務人員來說,學法律的目的,絕不是要和醫鬧人員講法律

了解法律的幾個目的:

1、遇事可以放心大膽地轉身跑。

當對方威脅『上法院』或者『送你吃牢飯』的時候,你會知道,對方不過是虛張聲勢而已。沒有必要留下來虛與委蛇、服軟討饒,留下不利於自己的口頭或書面證據。

2、有證據保全的意識。

當對方用暴力威脅需要服軟的時候,知道什麼話能說,什麼話不能說,什麼字可以簽,哪些話哪些字據會對你不利。

知道哪些文件一定要保存好,哪些文件扔了也無所謂。

吃了虧要去驗傷。佔了便宜也要去驗傷。

3、了解正當防衛。

知乎上有很多關於正當防衛的討論了。現行的法律規定有很多人吐槽,其實還是非常值得一看的。

我這輩子都不會和一個懂法律的醫生發生肢體衝突。

一位懂法律的醫生,戰鬥力比碰瓷大媽強一萬倍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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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下,關於正當防衛。

打架還手基本上都會被認為是鬥毆沒錯……

So what?

絕大多數的打架鬥毆不都是以調解私了告終?

作為醫生,又是主場作戰,難道你不會比對方受傷更

比如說……傷得連派出所都去不了?

不同意評論里警察叔叔的意見,正當防衛的知識是必須要了解的。

多少自衛防衛過當甚至被判故意殺人的案例,都是因為事後補刀

農民伯伯見義勇為,英雄救美,追打一個帶兇器的強姦慣犯。後者有前科。追到無人之處,慣犯跑不過,轉過身,丟下兇器打算認慫,被農民伯伯當頭一鋤頭撂倒。卒。

農民伯伯很興奮,把整個過程原原本本給警察叔叔講了一遍,把慣犯認慫服軟的樣子描述得栩栩如生。

請問農民伯伯到底做錯了什麼才被判過失殺人的。


《刑法》,不是說讓醫生揮舞著「醫鬧入刑」的條例去給醫鬧看,而是指刑法第335條:醫療事故罪

《執業醫師法》

《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如果處理醫療糾紛,可能用得到。

各級法規,包括國務院出台的、衛計委出台的、你們省出台的、你們市出台的等等

你們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還有各種診療規範,尤以衛計委或中華醫學會等發布的最為重要

以及各類藥品、器械的使用說明書

所以,各位醫務人員,雖然大家很忙,還是得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看看這些文件,雖然各級法律法規有些時候並沒有什麼卵用,但有的時候卻又很有用,知己知彼方能百戰不殆。當然有時會遇到法律與現實衝突,法律與醫療衝突,自家性命與法律衝突,這些情況就自求多福吧。我的觀點是先保護好自己,才可能有餘力保護別人。


騙保是犯法的


案例更新在最後,有點長,可以看關鍵黑字。

目錄:

一.輸液引發的法律問題

二.患者在院期間墜樓死亡法律問題

三.住院患者外出受傷事件的法律問題

手機碼的不容易,贊,感謝,關注,求鼓勵

---------------其實上一行本是分割線

最重要的先說三遍

法律的保護作用要看兩面。

法律的保護作用要看兩面。

法律的保護作用要看兩面。

不只要知道哪些法律會保護自己,還要知道哪些法律會限制自己的行為,而後者的灰色地帶,往往會起到保護的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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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條: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書面同意。

2款: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條強調了術前談話的重要性,你可以手術的哦,手術有風險的你知道不啦,不手術你可以這麼治的,治不治的好我不知道的哦。來來來,做手術的話看看這個單子,確認好籤個字,不要賴賬哦。

60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我要開始甩鍋嘍(≧?≦))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不展開說了。

56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前兩天游上海長海醫院兩名實習生代簽手術同意書搶救病人生命的新聞,真的希望有更多法律保護醫務工作者的事業生命。

63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跟我說說,什麼叫不必要,漏診算誰的!責任誰來擔!做多了,說過度醫療,漏查了,家屬來鬧。不行就全套。

59條:

因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注意啊,兩個可以,找誰呢?當然誰有錢找誰!賠的多,誰有錢又怕事?醫院唄!醫院的入口把關一定要嚴。

62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漏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裡教學單位一定要注意!

讓我們看看我翻學半天看到真正為醫生說句公道話的條文。

64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請你們大聲告訴我,這句話是不是廢話!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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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

在講解具體法律條文之前我們要了解醫患官司的兩個時期:

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台之前醫療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

什麼意思,患者想告醫生是吧,你要告,拿出證據來。拿不出,你敗訴。這樣由於廣大患者缺乏醫療常識,不具備專業的鑒定能力,往往在醫療訴訟中吃虧。而醫院往往與鑒定機構關係密切,受到庇護。

2001年12月21日-2009年12月26日 大量醫療訴訟的上訪,特定背景下舉證責任倒置出台,體現了法律對患方的傾斜。

什麼叫舉證責任倒置?就是患者覺得醫患之間存在問題,醫院有責任,我要告你,但我又不懂,怎麼辦?責任倒置,你證明自己沒有錯誤,如果證明不了,賠錢!大家要知道,證明沒有錯誤是很難的,所以這一時期醫方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出現矯枉過正的現象。

之後2009年12月26日這部法律上台。

接下來進入正題,有哪些醫生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識可以保護自己。

54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58條:

以下情形之一,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結合以上兩條,過錯和推定過錯院方都要承擔責任的。什麼叫推定?我認為你有錯,你也是有錯!這不搞死人嘛!

俗話說做的越多錯的越多,那我不幹好了吧?看下一條。

57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賠償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你不干事,造成損害也有責任!

舉個栗子:

這個葯一天吃一粒哦,不是頓頓吃哦,說明書上寫了哦,醫生沒說哦。患者回去當感冒藥一天吃了三次,掛了。醫生有責任!誰讓你不提醒的,沒有盡到義務!(藥物說明書中寫著劑量,過敏反應以及「謹遵醫囑」。但是,有些人不識字,現在誰還覺得會有文盲?或者不清楚飯前/飯後服用。極有可能造成胃腸道副反應,甚至穿孔危及生命等等情況)

好,我不損害你的利益好不啦,我醫術高超,處理一切都嚴謹小心,不出錯。

看下一條

22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啥意思?

再舉荔枝:

醫生你好凶,態度不好,你竟然瞪我!嚇死寶寶了,不行,不行,心臟病犯了。醫生你賠錢!開玩笑的(開始好好說話,比如在教學醫院,見習醫生在未經女病人允許的情況下,在醫生體格檢查的時候,看到一些不該看的,病人有權要求賠償)

上邪!醫生沒法當了。患者看個病,花了10萬,醫院賠了20萬。該怎麼辦呢?軍師自有妙計。

以下都是大實話。醫生為了保命用的,不可學去做壞事。

首先建立一個良好有效的病曆書寫和修改,保管和借閱制度。

病曆書寫一定要規範!不可以模稜兩可,要知道真正打官司病歷是物證,但是這個物證對醫生是有好處的,因為他是醫生寫的。病歷可不可以改,法律說不可以,我沒說。為什麼要建立保管與借閱制度?假如要打官司了,患者說我要拿病歷。這時候你給他,百分之百敗訴。因為太容易找出錯誤了。這時候你要說,病歷可以給你,但是我們醫院有規定,要經過審批,不能誰說看就看,不是亂套了,你也不要著急,我這就給你辦這個事。這時爭取的時間你知道該幹什麼的。

與患者進行重要的談話,或者產生糾紛的時候一定要找一個有監控的地方。另外ICU監控的錄像不可隨時調取

具體保存方法參照病歷。為什麼我要說監控,除了病歷這個物證之外,監控也是一個強有力的證據,有糾紛在監控下處理,保證看清楚誰的責任,不要百口莫辯,ICU監控管制,是因為很多家屬以搶救病人不利為理由,索要賠償,醫療人士知道,對於沒有希望的病人也是要搶救的,但是搶救責任是否盡到,經常被抓小辮子。

先說這麼多......

----------------------割一下。

一.輸液引發的法律問題

1、切莫疏忽封存病史、現場實物!

王某在某醫院輸液過程中,出現寒顫、心慌、大汗等癥狀,醫院發現後即停止輸液。輸液反應消失,但醫院未將殘留藥液及輸液器械留存。後王某死亡,狀告醫院與輸液有關。法院審理認為,醫院未封存病歷,導致無法鑒定承擔主責,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等36萬餘元。

現場實物封存:「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7條

2、病人打點滴突然死亡怎麼辦?

2008年7月4日午12:30,謝某自感身體不適來到某醫院就診,自述頭痛,嘔吐一次,醫生劉某檢查後說:「你血壓很高,200/100,需要馬上打點滴」。病歷記載:「診斷為(1)高血壓;(2)腦出血?」並開具了打四瓶藥水的處方。第一瓶藥水並沒有打降壓藥。打針約2小時至15時20分,最後一瓶藥水也打完了。發現謝某臉色發白,呼吸困難,便馬上聯繫上級醫院並呼叫救護車,在送上級醫院途中謝某死亡,死者親屬便向公安機關報案。8月2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地市第一人民醫院病理科屍檢報告,死亡原因為:小腦及第四腦室出血,枕骨大孔疝壓迫延髓致呼吸循環衰竭。

市醫學會鑒定結論:

1、醫療機構在對患者謝某的診治過程中進行了必要的檢查和治療,並針對患者病情進行了相應的觀察和護理,履行了恰當的職責;

2、醫方對患者處方用藥未違反醫療常規,所採取的治療措施不會加重患者病情和促進患者疾病轉歸惡化;

3、患者小腦及第四腦室出血量大、病情危重、轉歸迅速、搶救困難、病死率高,死於枕骨大孔疝壓迫延髓致呼吸循環衰褐,系患者本身疾病轉歸所致,與醫方診療行為無因果關係。鑒定結論「不構成醫療事故」。

法院審理認為,醫方雖然履行醫生職責,對患者謝某進行了必要檢查和治療,處方用藥未違反常規,但未全面向患者及其家屬介紹病情,明知患者初步診斷為「高血壓,腦出血?」在未確診情況下治療,未向患者家屬及本人告知病情嚴重後果,且未及時根據其醫療條件、醫療水平等建議患者轉院,主觀上存在過失,故被告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但作為患者,由於疾病自然轉歸、病人體質差異、醫療技術等原因,患者選擇醫療機構治療並不意味著生命健康風險轉移。根據醫學會鑒定結論及屍檢報告均認為其死亡原因為小腦及第四腦室出血,枕骨大孔疝壓迫延髓致呼吸循環衰竭,故患者謝某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判決如下:

原告損失包括:

1、死亡賠償金90250元(上一年度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12.5元/年×20年);

2、喪葬費 9855.48元(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642.58元/月×6);

3、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4、車旅費2000元;

5、被扶養人生活費5628元。共計157733.48元。

醫院承擔10%計15773.35元;

案件受理費3950元,原告負擔3555元,被告承擔395元。

建議:

1.在未確診情況下不能急於治療,即使情況緊急需要治療,也需向患方說明病情有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

2.根據本院醫療條件等特點,該向上轉診的必須轉院!

3.不構成醫療事故或疾病的自然轉歸不能完全成為醫療機構不負賠償責任的理由,患者知情權保障也十分重要!

3、青黴素皮試過敏死亡醫方有責任嗎?(醫患雙方私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2009年2月18日上午,鄭某到某院就診,護士王某為其青黴素皮試,皮試注射後鄭某稱手腳和口中發麻,身體有嚴重不適反應,王某隨即叫來醫生對鄭某進行輸液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次日,區衛生局向患方送達醫療事故爭議處理告知書,告知有權屍檢,患方未屍檢,當日與醫生達成和解協議,約定由其補償患方誤工費、喪葬費、交通費等4萬6千元,王某當日給付3萬元。

患方訴稱:社區醫生王某明知其不具備搶救條件而對鄭某實施輸液及青黴素注射,導致鄭某輸液過程中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在違背患方真實意願情況下僅給付3萬元經濟補償。現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誤工費、喪葬費、交通費等15萬。

醫方辨稱:死者是在做青黴素皮試後產生不適反應死亡,非輸液過程中死亡;事後醫生王某與患方達成補償4萬6千元和解協議並已支付3萬元,該協議未違反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死者死亡原因不明,不能認為是醫方過錯所致,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定:死者是在做青黴素皮試後產生不適反應死亡,非輸液過程中死亡;事後雙方達成補償4萬6千元和解協議且已支付3萬元;針對患方提出死者死亡原因不明,即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與鄭某之死是否有因果關係,法院委託該市法醫驗傷所司法鑒定,但鑒定所將相關材料退回,回復:「由於患者死亡後,未行屍體解剖及法醫病理學檢驗,不具備鑒定條件,決定不予受理」。

法院認為:醫方是否存在過錯及鄭某之死與醫療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因患方放棄屍檢而無法鑒定確認,未屍檢所致法律後果應由原告方承擔;醫患雙方簽定的和解協議有雙方簽字按印,形式及內容合法,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系有效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王某應按和解協議補償原告4萬6千元。王某已支付3萬元,尚應向支付1萬6千元。原告稱該協議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雙方應按和解協議履行。

建議:

1.醫生和患者私下和解不可取;

2.患者死亡時,書面發出屍檢告知書至關重要.

3.「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8條

二.患者在院期間墜樓死亡法律問題

病人墜樓身亡法院判醫院護欄不夠高賠16萬

袁女士2005年9月到醫院住院治療,診斷患有尿毒症、急性膽囊炎、糖尿病眼病、腎病、冠心病等病症,需定時透析。11月一天早上,其丈夫韓先生為她洗刷完後下樓買早點,十幾分鐘後回來,發現袁已不在三樓病房。開始以為她去別的病房串門,當時袁眼睛已部分失明,不太可能走遠。結果當他到病房樓下過道查看發現袁趴在地上已死亡。警察趕到現場偵查,排除他殺可能。袁女兒說,母親得糖尿病快十年,病情惡化並發尿毒症,眼睛幾乎失明。母親得病很痛苦,也說過「受夠了,不想活」之類話。袁丈夫說,袁平常要打很多止痛針,可能是因為病情加重疼得受不了,才選擇跳樓自殺。事後不久,患方起訴至區法院。

出事陽台欄杆成爭議焦點

袁所住病房樓建於上世紀50年代,病房與陽台間隔一道拉門,陽台護欄高度為90厘米。袁家屬稱,1987年和2005年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規定,陽台欄杆高度不應小於1.05米。醫院欄杆建築不符合標準,不排除袁因陽台護欄達不到國家標準而墜樓可能;且醫院護理上存在疏漏。故要求醫院支付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共計26萬餘元。

醫院稱,事發病房符合當時建築標準,醫院對袁實施的是二級護理,護理沒有瑕疵,不同意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據同病房病人家屬陳述,事發當天早晨6時左右,護理人員曾給袁測量過血壓,而事發之時是上午7時左右,說明事發前1-2小時內護理人員已盡相應護理義務。醫院對袁某護理服務不存在瑕疵。雖然1.05米陽台護欄高度一定比90厘米更科學、合理、安全,但醫院在陽台護欄上的安全隱患與袁自殺沒有法律上因果關係,故駁回患方起訴。死因不能確定二審全部改判

患方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醫院對患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只要醫院病房仍正常使用,就應當對公眾安全負責,達到國家最新安全標準。袁作為一個重病號有厭世情緒是自然反應,並不代表其死亡一定是自殺。袁死亡應不排除意外墜樓可能。醫院在為病患提供醫療服務時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合同的附隨義務,存在過錯。醫院行為與袁某死亡間有因果關係,醫院應承擔主責;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袁應對其自身安全負責,對較低矮陽台護欄,有能力預見可能存在的危險並規避危險防止事故發生。故死者本人存在一定過錯。雖然袁生病及服用藥物導致視力和控制能力下降,醫院也對其進行了二級護理,但對病人監護及護理責任病人家屬也同樣應予承擔。事發時,袁家屬未在病人身邊陪護,上訴人在監護方面存在疏忽,亦具有一定過錯。

判決:醫院承擔60%責任,家屬承擔40%責任。醫院賠償家屬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共計16萬元。

建議:

1.注意證據保存與搜集。如經家屬簽字的告知書、病友證言、患者墜樓現場照片或錄像、病室或患者身上遺書、病歷資料等可能證明患者確系主動墜樓,醫療機構已盡應盡義務的證據;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規定,陽台欄杆高度不應小於1.05米。

2.精神病專科醫院外的醫療機構,沒有限制患者活動場所和範圍的權利,更不能在門、窗和陽台上安裝護欄、電子眼,如何控制風險?

對患絕症或難以治癒的疾病、受病痛折磨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患者,加強情緒疏導和心理變化觀察,對有輕生念頭和自殺傾向者,特別注意凌晨、午休時間監護,同時書面及時告知家屬對患者除治療之外的人身安全擔負起監護責任;

3.對高危患者做好臨終關懷和心理危機干預機制,定期聘請心理醫生全面評估患者嚴重程度;對不具備精神病專科治療條件資質的醫院,一旦出現精神異常病人,必須立即請精神科醫生會診處置,必要時轉往精神病專科醫院治療;

4.對晚期癌症、血液病等重症患者有可能主動放棄生命的高發群體,儘可能將腫瘤、血液科等病區設置在住院樓低層,減低墜樓可能;完善高層病區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陽台護欄高度須達到建築規範要求。

三.住院患者外出受傷事件的法律問題

住院病人住院期間臨時請假回家釀不良後果糾紛時有發生,醫院常採用寫請假條:「本人在臨時離開醫院期間發生的一切情況均與醫院無關,如發生意外,本人自願放棄起訴醫院的權力」。

醫患關係屬醫療服務合同關係,病人入院意味著醫療服務合同關係便告成立。住院病人臨時離院外出,醫院要求病人寫假條,屬醫療服務合同基礎上新的合同補充條款。

根據《合同法》第53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故免除醫院責任的請假條屬無效合同條款。

法律建議:

1.入院時簽告知書(指定委託人和聯繫手機、除簽名外還應簽署意見);

2.如遇住院病人請假外出,患方提交請假條,由醫方審核是否可以外出,如果病情嚴重不宜外出,批示:「暫不準予外出」。私自外出後果患方承擔;

3.如審核認為可以外出,簽訂《協議書》:向患方告知患者病情、請假時間、注意事項、監護人應承擔的責任(善意提醒義務)(如糖尿病、肝硬化飲食注意,高血壓、視網膜脫落複位患者活動注意。某肝硬化伴上消化道出血患者,經治療病情好轉出院前一天外出到飯店大量進食高蛋白食物後昏迷直至死亡)

4.拒絕病情不穩定患者外出,患方堅決要求,應當由家屬陪同,並書面告知前述要求。約定醫患雙方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指定聯繫人與聯繫方式。

病歷中如實記錄患者外出情況,不能虛構患者在院記錄。浙江某醫院虛構患者住院記錄,結果患者外出期間死亡,加劇紛爭。

醫生應當精進醫術,治病救人。

無可奈何,無可奈何。


1、任何時候下,打人都犯法。

2、輕傷和輕微傷,有本質差別。

3、站在攝像頭下。不要先動手。先動手的永遠會後悔。

4、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說的話將成為呈堂證供!

5、該跑就跑,該裝死就裝死。


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 詳見臨床執業醫師考試大綱-衛生法規部分


醫生有醫師職業責任險


作為一隻老法學狗,通過司考了,工作又不涉及法學的人來說,讓我重拾專業課的動力就是俺家那小誰是個醫生。。。我怕他挨揍,我怕他有理說不清。於是我現在真的是認真鑽研臨床知識啊。。。然後回經常拿一些同學老師講的醫療糾紛案件對他進行普及知識。很有成就感!

實習的時候在派出所遇到過兩個醫鬧上訪,好強大。。。


好人都不學法律,壞人才去看法律。


吃回扣違法的!

收病人紅包是違法的!(這個紅包不是指過年過節收的親戚的紅包~我也不知道怎麼說得規範,被很多人指出了~但我的意思相信大家都懂吧)

並不因為有了醫鬧現象存在某些無良醫生瞬間就都變好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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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編輯一下吧,原來說得確實有點唐突。我只是想說,這幾年醫鬧流行是不假,我也譴責。但醫生有問題的也不是孤立現象吧,吃回扣,拿紅包(我又用詞不準確了)……感覺很多人的想法都是非左即右,因為有了醫鬧,醫生在這個時候是受害者,所有的醫生就一下都來訴苦,感覺因為有了這個苦,所以自己做的其他事一下子都正確了。醫生做的違法事情不也是應該注意的嗎?

現在覺得自己在這說這些也許挺傻的。看其他答案可能都和醫療系統有點關係,到底醫生有沒有需要用法律規範自己的,相應系統內的人心裡是更清楚的。


無葯。

說起醫務工作者的專業法律常識,對於俺們這種去醫院不看特需,掛個號用一個上午的人來說,實在專業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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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轉念一想,莞爾一笑,菊花一緊,既然是法律問題,或許用法律思維來解決就可以了。比起專業性知識,莫不如掌握一些通用的法律常識。(以下省略2000字。)

好吧,雖然我很懶,擁擠的地鐵里也沒法查文獻,但我騸性大發,就再多說幾句。

醫務工作者首先要學民法!因為無論是醫院與患者,還是醫生與患者,都是平等民事主體,不存在行政關係。民法的精神有二,一是契約神聖,二是權利神聖。

契約神聖的應用有很多,比如患者和醫院的醫療合約,醫生和醫院的勞動合約(當然勞動法不屬於私法,一般認為屬於社會法),因此,這就需要醫務工作者在契約架構中理清法律關係,明了自己是以職務身份為醫院履約,當然,個體戶老中醫另當別論。

權利神聖。民法中合同為王,那王的男人就是權利。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人格權,肖像權,隱私權,財產權,人身權等。(剛地鐵上某女把俺寬廣的肩膀把扶了下,瞬間思維短路,那簡直是一座不可攀登的高山啊!我是說她的體格。除了她的大手髒了我的香肩,嘴裡口氣如霧霾般迷茫了我的眼,她並沒有侵犯我的啥權利,當然鹵煮會好學的問,她要是手上有病菌,嘴裡有病毒,而我因此罹患絕症,算不算侵權,此處恕不作答,可對照侵權責任法研判。好吧,一座山下車了,讓我們回歸正題)

權利的獲得主要有兩個渠道,一是法律賦予的,法定權利,其中有些是天然的,比如生命,健康,有些是為了突出保護,專門設立的比如救濟權之類。二是約定權利,合同約定一個權利可比人大三讀五讀一個法容易得多,這也就是合同為王的原因。約定的按違約論,法定按侵權論,因此,這裡主要說侵權。

在大柱畢業後,侵權責任法出台了。不小心暴露了年齡……但理論並沒有多大進步,因為之前已經很複雜了!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可以寫好幾本書,但作為常識就不必啦。三句話解決,有違法行為,有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當然不同學派有不同觀點,作為常識這就夠啦!不要多問,因為不看資料我也答不出更多了!

好吧,我承認這三點就已經有很多問題了。什麼是違法行為,主觀是否需要有過錯,無過錯責任有嗎?什麼是損害結果,有否客觀判斷損害結果的標準?什麼是因果關係?這些問題請自行百度!這不是知乎的功能和價值。

好吧,我承認我被侵權搞卡殼了,我們來說說刑法。

刑法是最最厲害的法律,你可以理解為殺人放火,殺人侵犯的是生命權,放火侵犯的是財產權,甚至公共安全。這裡你就納悶了,這不也是侵權嗎?沒錯,法律責任分三六九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這三者既有輕重的程度之分,主要是基於其危害,看清楚了是危害,而非傷害,也有性質之分,因此也可一併承擔,當然這裡還有不同責任的吸收問題。

學習刑法,你看一下刑法各章的名稱就知道了,這是按照所侵犯的客體來分的,客體並不是犯罪對象,而是刑法所要保護的對象,刑法並非簡單保護某個人或企業,而是一種秩序。因此就有了侵犯國家主權,侵犯公私財產關係,破壞經濟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

利用上班路上亂七八糟寫了些,這些只是常識性的東西,真正指導你具體工作的,必然是部委規章,醫院規定,只有你具備了這些常識,再去看這些規定,大約你就能像庖丁解牛般解剖屍體了。口味重了些,大清早還是清淡為宜!上班去咯!


醫生知道的法條再多,也給患者家屬講不清楚風險和事故的差別。就像刑辨律師難以讓被害人家屬接受殺人有時候不需要償命的觀點一樣!

作為醫生不在於懂不懂法,關鍵是自己有沒有過錯或者過失,其他的有律師。

願所有醫生一切順利


我想說掌握專科治療用藥規範,落實各項三甲醫院醫療規範和基本制度比看法律有用。依法執醫是一句很冷的話。應聲本身是一個對個人職業素養和道德水平極高的職業,但現在居然淪落到靠法律來規範了。


我覺得要有證據意識,主要是原始證據的保存和固定。這方面比較專業,因為需要藉助專業醫學知識,所以不是單方面能解決的。不知醫療系統有沒有聘請專業的法律隊伍,與律所類的第三方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長期合作和研討是很重要的。


唉,如今遇到醫鬧或喜用暴力的人找上醫生,跟他講法律不如轉身跑實用。事後自然有醫院聘的法律顧問來解決。另外目前的潛規則之一就是當了醫生就得放棄一部分權益,真被打了只要沒什麼大礙,不說別人就是醫院領導也會讓醫生忍忍過去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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