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省提名PR到底能不能離開提名省?
老王是通過加拿大某個海洋省的省提名項目移民拿到PR的。登陸這個海洋省後滿心歡喜,先帶家人好好旅遊了一圈,然後準備在海洋省大幹一番。可是現實是殘酷的,海洋省的失業率高居全國前列,特別是最後加入加拿大聯邦的紐芬蘭省,失業率已經高達14%多,是經濟大省阿爾伯塔省(AB)的兩倍,全國失業率最低省卑詩省(BC)的幾乎三倍(2017年10月加拿大統計局數據)!本地人都要搬到其他省去找工作,一個新來的移民想找到一份合適的工作難度可想而知。所以干投了幾個月簡歷之後,石沉大海毫無音訊,老王有點慌了,尋思著自己是不是該換個地方找工作試試?然後他腦子裡第一個問題就是這篇文章的標題。
這可能是加拿大移民圈的第一大問題。所有依靠省提名項目移民加拿大的朋友都會有這個擔心,甚至是聯邦技術移民也會有這個問題,如果他們想去魁北克居住發展的話。
這裡的背景知識只有一個,那就是大家都害怕一個叫做「居住意向」的條款。每個省提名項目的目的都是想讓新移民來到本省,為當地經濟做貢獻。所以遞交省提名時省移民局一般都會要求一份「定居計劃(Settlement Plan),以及附帶要求籤署在提名省有「居住意向(Intent to Reside)」。
但因為個人情況和境遇不同,有些朋友登陸到了給自己省提名的意向省份之後,發現自己並不適合,或者找不到工作,或者其他省有更好的機會。這是就面臨著一個離開提名省的問題。那這到底會不會產生問題?
常見的答案有這麼幾種:
- 不要走,因為你已經簽了「居住意向(intent)」。走了的話,提名省會找麻煩。就算現在不在,以後可能在入籍或者5年之後續PR的時候被為難,出問題。
- 可以走,但是需要住滿兩年或者若干年。
- 走,隨便走。
那麼到底哪種說法對呢?我們挨個說。
答案一是加拿大移民圈裡的最大的聲音,可惜也是最大的流言。說出這個答案的人一般還會附帶「恐嚇式建議」,那就是你不怕?那你就試試看!對於未來的未知恐懼,可以深深的影響大多數人。
答案二好一些,至少承認可以走。可惜後半部分又開始胡說,編造了一個居住年數要求。你要問為什麼是兩年不是三年不是一年的時候,說這個答案的人也又找不出任何依據。其實是你翻遍所有省提名要求,說明甚至移民法,也不會找到關於這個年數的具體要求。
那麼顯然,答案三才是正確答案。
為什麼會可以隨便走呢?之前省提名階段不是有「居住意向」嗎?這樣一走,不是屬於違反省提名條款了嗎?其實並沒有。
加拿大是一個法制國家,對於這樣的大決策問題,光問來問去,看別人的案例和說法是不夠的,我們必須找到法律支持。正巧,支持你離開的法律是加拿大最大的那部法,憲法。翻閱《加拿大憲法法案》(Constitution Act, 1982)里的第一部分,《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第六部分,裡面清晰寫著:
- 每個加拿大公民都有權利進入、停留和離開加拿大。(Every citizen of Canada and every person who has the status of a permanent resident of Canada has the right)
- 每個加拿大公民和每個擁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人都有權利(Every citizen of Canada and every person who has the status of a permanent resident of Canada has the right):
- 遷徙以及定居在任何省份;並且(to move to and take up residence in any province; and)
- 在任何省份謀生。(to move to and take up residence in any province; and)
這裡可以看到,憲法不僅給了加拿大公民(Citizen)這種自由遷徙的權利(Right to move and gain livelihood),同時也給了有永居身份(PR)的人一樣的權利。理論上,這篇文章寫到這裡就可以結束了。憲法都支持了,我再多說什麼似乎都是廢話。
事實上,在我搜集資料的時候,在英文論壇里也能看到很多其他國家移民來加拿大的人也有同樣的擔憂,這很正常,移民的當然不止有中國人。但是當有人在回復里貼出了這段憲法里的原文,基本上討論就結束了。可是中文移民圈的信息說法卻總是超乎我的想像,甚至可以擊潰我,讓我無言以對。
比如就有人持這樣一種觀點,他也認可這段憲法原文,但是他的想法角度極其刁鑽。他認為,憲法確實可以讓你走,但是沒說以後不會為難你,所以要是你以後續卡時候被為難,也很正常。還有一類人更加神奇,一看就是大陸待久了。他們直接認為法律只是法律,你一個外國移民,新來的,人家想為難你照樣為難你。然後他們要求你提供一個真實案例,說身邊有個認識的人通過省提名移民,然後登陸後離開了提名省,最後五年後續卡沒有被為難。只有真的出現了這樣的案例,他們才會相信,法律寫了什麼並不重要。
這些一看就是蠢話,沒有駁斥的必要。所以我還是繼續分析「居住意向」。
其實有擔憂是正常的,但「意向」就真的只是「意向(intent)」,不是法律。意向是可以改變的,即使是之前省提名申請時簽了字。舉例來說,比如你以旅遊訪問簽目的來加拿大旅遊,旅遊期間萌生了學習的念頭,於是申請學校,拿到錄取,申請學簽,這個時候你的意向就已經改變,從最初的旅遊訪問意向,變成了學習意向。但這是完全合法的。事實上這已經發展成一個套路,那就是「旅轉學」。那麼省提名的「居住意向」同理,你到了提名省之後,意向也可以發生改變,於是搬到了其他省。
注意,不要搞錯了,這個遷徙自由是在你拿到PR身份之後才有的權利。也就是說,你如果提名省是海洋省,但是你根本沒打算去海洋省,在溫哥華入境登陸(Landing)時被發現連去海洋省的機票都沒有,這個時候就不怪邊境局懷疑你虛假陳述(misrepresentation)。因為你還不是PR,不受憲法的「遷徙自由」條款保護。而邊境官可以因為你違反了之前的省提名條款,也就是居住意向,給予你嚴重後果,比如直接拒絕入境,不批准你的pr身份,甚至五年內不得入境加拿大不得申請移民。事實上這類案例有很多,之前看新聞,有一個海洋省的省提名獲得者,在最後一步前功盡棄。因為他在多倫多入境登陸時,被邊境官發現已經辭掉了原來在海洋省的工作,並且閑聊中還透露出要在多倫多發展深造的打算。於是他沒拿到PR身份,並且他之前的省提名項目已經發生了改動,他不再符合要求,這麼多年的移民努力一場空。這真是一場極大的悲劇。
那麼什麼時候才算是正式的PR呢?不是拿到已經貼了移民登陸簽證的護照時,也不是最後拿到楓葉卡時,而是你在順利登陸(Landing)成功,入境加拿大的那個時候,你才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PR),無論有沒有卡。所以邊境登陸才是最後一關。
另外也不要誤會,我說可以走,當然不是說一定要走,也沒有說一去了馬上就走。實際操作里確實很難證明一個人的」意向「是登陸之前還是登陸之後改變的,但考慮到每個省的省提名項目都是指望提名人會給當地經濟帶來一定貢獻,這樣拿到PR身份馬上就走,雖然法理上很難被追究,但終究道義上有些過不去。所以推薦的操作是先在提名省找尋工作,盡最大可能來想辦法留在提名省工作。但是實在找不到,這個也不能怪自己,別的省有好工作,為了生存當然要去。
再看看加拿大本地的反應。這樣通過省提名,最後PR跑了的事情其實早已經不新鮮,很多省都會有不滿。事實上移民流失最嚴重的省是魁北克,每年魁北克要收所有省里數量最多的移民,但根據最新的數據,過去五年里,魁北克每年凈流失移民數量是七千人。但是不滿歸不滿,憲法在那裡擺著,省政府能做的很少。
很少,不代表沒有可做的。其實加拿大法律界和媒體界早就獻計獻策,那就是學澳洲。先給個條件工簽,然後滿足條件再給申請永居(PR)。事實上,這樣兩步走的方式也已經在加拿大的一些商業省提名項目開始實施了。比如曼省,薩省等的企業家移民項目,就已經是這樣。先讓你登陸,給一個兩年左右的工簽,當滿足了商業經營條件之後,才允許申請永居。這樣的方式也算是被逼出來的。其實企業家或者投資移民這類的,按加拿大各省移民局之前的天真想法,是應該最不能跑的。因為申請人交了很多押金(十幾萬加幣以上),他們要滿足簽的商業條款協定,才能拿到這些押金退款。沒想到啊,這類移民根本看不上這點錢,直接就扔了,什麼做生意搞投資,我們就是花錢來買身份的,拿了就跑。所以這類兩步式的省提名方式相對於一步到位的直接給PR確實是不知道高明到哪裡去了。未來很難說不會被借鑒到其他經濟類省提名項目里。
最後看一個安省移民局的官網截圖。算是對這個問題給一個蓋棺定論的說法吧。
問:在我遞交我的申請之後,我可以換工作或者暫時離開加拿大嗎?
答:你一但成為了永久居民,你可以在加拿大任何地方生活和工作。但如果你正處在省提名或者聯邦PR審理階段,你離開了現在的僱主。那麼你的提名和申請可以被安省省提名項目拒絕。長期的不在安省居住,也會影響你的省提名項目資格。你應該告知安省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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