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貨」賣家的法律風險

這陣子大火的侯耀華買假包送「中法越三國混血演員」徒弟事件還在發酵之中,就有人曝光到當地工商部門已來到圖片中的皮具城進行調查,並將侯耀華當時購買仿冒品的相應店鋪進行查封。不少吃瓜群眾開玩笑說商家是「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來。」今天我們就來分析分析商家觸犯了什麼法律,會面對什麼處罰。

「A貨」,也就是仿冒產品的統稱,通常為服裝皮包鞋等用品,仿冒對象一般為著名的高檔奢侈品牌。我國作為代加工行業的產業集中地,也順勢成為了「A貨」產品的集中地。800元的LV,700元的Prada,300元的HERMES皮帶,別說,有的時候仿的好了,甚至是相當的經久耐用。

從法律角度來解讀,銷售A貨是一種典型的侵犯商標權行為,對於賣家的處罰一般是從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兩個方面進行的。當銷售金額數量不大的情況下,採用的是行政處罰,具體依據的是商標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然而當銷售的金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銷售的金額與查獲的貨值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時候,這就不再僅僅是行政處罰,而屬於犯罪行為,需要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了。不再僅僅是罰款,更要面對坐牢的情況了。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所以,侯耀華買包的這家店,估計同學們是不要想跑去買同款了,這家店的老闆被罰多少錢,坐不坐牢,就看行政機關當時查獲了多少貨物,查實了多少銷售額了。不過我估計按照現行幹這一行,庫存和店鋪分離的操作辦法,但凡老闆懂點法律知識,坐牢是不至於的。最後的結果八成是繳納罰款,換個地方再繼續開店,不過下一次肯定是不敢再賣給侯耀華先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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