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指導性案例】指導案例6號XX設備購置採購項目舉報案
【政府採購指導性案例】指導案例6號XX設備購置採購項目舉報案
2017-11-27 中國政府採購報
關鍵詞 惡意串通/混蓋公章/合理解釋
案例要點
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政府採購秩序,供應商應當依照各自的條件和能力,依法、誠信、獨立地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不得為謀取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而進行惡意串通。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供應商應當對蓋有本公司公章的投標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或響應文件混蓋公章,又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相當於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屬於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供應商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的串通行為。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施行之後,不同投標人之間混蓋公章的行為,構成該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情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基本案情
採購人A委託代理機構B就該單位「XX設備購置採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採用網上競價方式採購,採購預算為56萬元。2015年8月10日,代理機構B發布網上競價公告。2015年8月17日,競價截止,共六家供應商參與競價。2015年8月24日,代理機構B發布成交結果,C公司為成交供應商,成交金額為55.8萬元。
2016年10月20日,財政部收到關於該項目的舉報信,來信反映,在本項目網上競價活動中,C公司以高價成交,競價結果有失公平。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審查中發現,本項目另一家參與競價的供應商D公司提交的競價文件中,法人代表授權書、技術指標應答書和報價單上加蓋的是C公司的公章。對此,C公司稱,對D公司的競價文件加蓋自己公章一事不知情。D公司稱,確實存在競價文件中加蓋的公章與公司名稱不符的情況,原因是公司職員在與C公司對賬過程中拿錯公章,將C公司的公章直接加蓋在自己的競價文件中,未經核查直接上傳了競價文件。
財政部審查終結後依法作出監督檢查處理決定,並對C公司和D公司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C公司不服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C公司在財政部作出處罰決定前已將合同支付金額予以退還,所以部分撤銷了處罰決定中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同時駁回C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處理結果
財政部作出監督檢查處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本項目成交無效。
財政部對C公司和D公司就其違法行為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C公司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即採購合同已支付金額);對D公司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處理理由
財政部認為: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在D公司提交的競價文件中,法人代表授權書、技術指標應答書和報價單上加蓋的是C公司的公章。雖然C公司辯稱對此不知情,D公司辯稱因工作人員失誤錯蓋公章,但正常來講,兩家公司的對賬行為與準備投標文件行為並不存在任何關聯,參與對賬的工作人員與準備投標的工作人員也不會重合,D公司的辯解明顯違背常理,不屬於合理解釋範圍。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混蓋公章等同於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兩家公司的辯解不足採信。基於D公司部分競價文件中加蓋C公司公章,且兩家公司對此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事實,應認定C公司與D公司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惡意串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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