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躲在門後的劉鑫,法律究竟能做些什麼?

近幾日,江歌被害案在網路上持續發酵。一向只觀娛樂的周公也按捺不住內心的法律人屬性,想借這一熱點事件,聊聊法律給良心設置的空間。

江歌是個好人。

我猜想,她應該和我們大多數人一樣,從小就接受善良與愛的教導:她熱心助人,收留了無處可去的劉鑫;她關心朋友,為劉鑫買好溫暖的餛飩;她勇於擔當,所以在面對危險時,她選擇把劉鑫護在身後。

直到身後的房門猝然關閉,直到持刀的兇徒步步緊逼,直到犧牲自己寶貴的生命。

一門之隔,裡面的劉鑫安然無恙。她和朋友聚餐,剪了還算好看的新髮型。

我們看著她的自拍,心裡真不是滋味兒。因為透過劉鑫年輕的臉,我們好像看到了黑白相框里的江歌。

江歌母親問:「殺人者自有中日法律制裁,躲在門口的劉鑫,沒有任何責任嗎?

江歌案發生在國外,在信息有限且未開庭審理的情況下,我們目前很難就本案得出確定性的結論。站在法律與道德的十字路口,周公更想討論的是:法律怎樣回應見義勇為的道德要求,又如何懲處見死不救的人性冷漠?

現代社會普遍倡導法律與道德的相對分離,所謂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在民眾用道德感情激烈地評價著社會熱點,法律似乎總是習慣悄悄後退,划出一根冷靜理智的界線。然而在面對此類事件時,我們不禁疑惑:如果沒有法律給我們最後堅定的回應,我們怎麼再去遵從內心的「應該」?如果付出生命代價換來的是被救者母親一句「你女兒命短,不是為了我閨女」,我們要怎樣繼續做個好人?

英雄流血又流淚?

2013年,楊標、蘇於輝、蘇瓊興等人冒著生命危險勇闖火海救助鄰居,結果均被燒傷,其中楊標全身燒傷面積達90%,被燒至體無完膚。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捐款解決了約200萬元的醫療費用,但傷者後續恢復與未來仍困難重重。

在某些極端個案中,見義勇為者不堪忍受被扶老人一方的巨額索賠要求,憤然跳河自殺。面對這一幕幕高尚而悲壯的情景劇,老百姓以「英雄流血又流淚」予以無奈概括。

見義勇為是出於道德力量進行的救助行為,通過法律強行規定受益者的補償責任是否模糊了道德與法律的界限呢?

20世紀早期的美國發生過這樣的案例,韋布為了救助工友麥高因,自己被圓木嚴重砸傷,喪失了勞動能力。麥高因為了報答韋布的救助,答應按時支付其一定的生活費直到韋布去世。在麥高因死後,韋伯起訴麥高因的家人,請求其繼續支付生活費。

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救人的那一刻雙方沒有達成合意,後續支付的補償金是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上訴法院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認為為了挽救一方免受嚴重的人身傷害或死亡時,即使事先沒有經過對方的允許,也應該認為承諾有效,法官在贊成意見闡述:法律和道德應該在最低限度上一致。

我國長期以來見義勇為立法保障缺失,令人欣慰的是,民法總則頒行後,「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情況或許將不再上演。

我國理論上普遍遵循大陸法將見義勇為屬於緊急無因管理行為, 亦屬於行政法上公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協助行為,特殊情形下的見義勇為行為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有交叉。

《民法總則》183條在重審了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之外,明確了受益人的次位補償責任。

在見義勇為行為人申請補償的過程中,如果一旦出現侵害人、受益人不清楚、無法補償、無力補償或者不願補償等現象,那麼行為人的個人利益將受到嚴重影響,這對於行為人是非常不公平的。而見義勇為的行為人實質上是起到了協助政府的作用,對社會公共秩序起到了保護作用。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護者,有必要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是見義勇為行為人的最終救濟途徑。

國外的「見義勇為」立法

《聖經》里有一個故事,內容大致如下:一個猶太人被強盜打劫受了重傷,躺在路邊。曾有猶太人的祭司等人路過,但不聞不問。唯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路過,他不顧教派隔閡照顧他,並自己出錢把猶太人送進旅店,因而被稱為「撒瑪利亞好人」,如今一些國家的見義勇為條款就被叫做撒瑪利亞好人法。

英美法堅持「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理念,古典英美法向來拒絕把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 19世紀以來的法律道德化思潮逐漸把傳統的個人對他人生命、健康保持的不作為義務改為作為義務。提倡個人對社會承擔的責任, 各州紛紛建立起鼓勵見義勇為的立法。

以華盛頓州為例,華盛頓州的撒瑪利亞好人法源於列維克一案。1994年6月 2日,列維克在喝酒跳舞后與兩個熟人離開市中心的西雅圖俱樂部,路上他們打起架來。三人都倒在公路邊的排水溝里,列維克被猛揍和狠踢。兩個熟人把他留在排水溝里離去,放任他在痛苦中被排水溝里的積水淹死。列維克的父母發動了一場請願,要求立法課加人們救助危難中的人的義務,州議會接受了這一請願,制定了《列維克法案》,把不救助受傷者定為犯罪。在之後的立法中文本表述,從消極的不救助受傷者轉換為,不為受到嚴重身體傷害的人呼叫救助,均定為犯罪。

英國的判例法仍然未課加人們救助他人的義務,人們認為這是一種道德責任,但普通法一反傳統的對救助他人的人實行了優待政策,以消除他們的後顧之憂。這與美國多數州的做法一致。

大陸法系國家普遍對見死不救行為通過立法進行懲罰。《德國刑法典》規定: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險或急難時, 有救助之必要, 依當時的情形又有可能,尤其對自己並無顯著危險且不違反其他重要義務而不救助者, 處一年以下自由刑或併科罰金。

《法國刑法典》亦明確規定: 任何人對於危險之中的他人, 能夠自己採取行動, 或能夠喚起救助行為, 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無危險, 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 處五年監禁併科五十萬法郎罰金。義大利、俄羅斯等國刑法亦有類似規定。

不作為犯罪的規制路徑

我國法律上沒有對見義勇為義務進行規定,要從法律上追究「見死不救」者的責任,可以參考不作為犯罪的路徑。

不作為犯罪應以負有一定義務為前提,儘管說法不一,但在對義務的具體認識上,一般有如下幾種:

其一,行為人對某個危險源具有管理監督義務。比如主人對飼養的惡狗有管理義務;房東發現房屋有危險後,有告知租客的義務。此外,危險源還可能由先行行為產生,先前行為造成的義務的實質條件在於,先前行為對法律保護的利益造成了危險。

2013年4月,溫州的一名債主連同三人追截欠債人。逃跑過程中欠債人無路可走,跳入河中。由於不通水性,欠債人落水後大喊救命,但岸上四人不為所動,未予以救助就逃離了現場。

最終,欠債人溺水身亡。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四名追債人對欠債人緊追圍堵,並在對方落水後不予施救,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債主有期徒刑14年。此案中,先行追債行為使得欠債人陷入危險,追債人負有救助義務而不履行,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其二,特定關係產生的保護義務。母親對嬰兒,子女對父母,以及夫妻之間一般情況下都具有救助義務。夫妻之間的救助義務比較特殊,如果一方進行自殺一類自陷風險的行為時,對方的救助義務就需要具體討論了。

實踐中有一案例,妻子與丈夫因瑣事發生爭吵賭氣服下農藥。丈夫發現後沒有及時將其送往醫院救治。當日晚被害人藥性發作,丈夫仍未對其進行救治,妻子於次日死亡。

法院根據夫妻之間的作為義務判決丈夫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又考量社會影響小、犯罪情節輕等因素,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而如果此事發生在男女朋友之間,則情況又有不同。由於兩人之間沒有形成夫妻關係,沒有產生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只能考察兩人的戀愛行為以及提出分手的行為,是否為一個增加法益危險的先行行為,這顯然也是不成立的。

其三,基於特定領域產生的保護義務。由於一方對特定領域負有管理職責並且對危險的發展有支配作用,法律也對該人附加了作為義務。

比如計程車司機看到車上的男乘客在強姦女乘客,司機負有阻止義務,否則將構成強姦罪的共犯。


對見死不救行為的懲戒或者說對見義勇為行為的鼓勵,都涉及到對人與人之間邊界的設定,隨即就上升到法哲學上永恆的難題——道德與法律的關係。法律人中似乎有一種集體意識:道德與法律是相對分離的,社會道德輿論不能替代法律審判。

但我們可能有時會忘記,道德與法律分離的前提定然是,那些最為重要的道德準則,已經被我們深深融入進法律體系之中。

正如羅斯科·龐德在分析了美國的撒瑪利亞人好人立法後所言:「那種將法律與道德完全對立,並據此為忽略這種案子的道德面提供理由的做法,我們必須予以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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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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