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構中的情感因素:比較霍布斯和斯賓諾莎的情感概念|城與邦
作者|華聞儀
簡介|清華大學國際關係學系
興趣|政治理論
前言
霍布斯和斯賓諾莎都是十七世紀重要的政治哲學家,為歐洲現代國家的建立打下了理論基礎。在歐洲普遍推崇理性的年代,人類情感在國家建構中的作用,顯得十分有趣。本文通過解讀霍布斯的《利維坦》和斯賓諾莎的《神學政治論》及《倫理學》,比較兩位哲學家的政治理論中,情感的定義和作用,及其對國家建構形式的影響。
在霍布斯和斯賓諾莎的政治理論中,理性都對個人和國家有著極大的重要性,但二者也都認識到,人類不可能完全受理性引導,霍布斯哲學中的「激情」(passion)和斯賓諾莎哲學中的「情緒」(affects)都會損害理性,為政治體增加不穩定性。
本文先比較二者對激情和情緒的概念,並分析兩個概念反映出的不同的本體論;筆者將指出,兩位哲學家感知到的激情、情緒的危害,部分原因在於他們相似的歷史背景,使得他們認為國家的建立十分必要。筆者認為,兩位哲學家對激情/情緒在國家建立和穩固過程中的角色的不同理解,反映了他們對激情/情緒與知識、人類社會性(和平)、宗教和自由的關係的不同認識。本文最終認為,斯賓諾莎採取了更加積極的路徑來理解和利用情緒,並對非物質性因素(如美德、知識)更加重視,他認為國家應該盡量少地干涉人的自然權利。相比之下,霍布斯對激情的後果保持悲觀的態度,認為保全人類生命這一功能,給予了國家權力以根本的正當性,所以,只要人民的生命得到了保護,霍布斯的國家可以擁有不加限制的權力。
▲ 情感與國家權力的邊界為何?
一、政治體中的激情/情緒
激情和情緒這兩個概念有著相似的含義,然而霍布斯和斯賓諾莎對二者有不同的定義。激情和情緒兩個概念都包含但不限於人類情感,然而霍布斯和斯賓諾莎對二者的定義並不相同,這是由於霍布斯和斯賓諾莎迥異的本體論-——在《利維坦》中,霍布斯將「激情」定義為「自願行動的內在開端」(Leviathan,27)[1]。他認為,激情帶來嘗試,包括慾望和厭惡兩種方向;而嘗試又導致外在行動,要麼是朝向某事物,要麼是背離某事物。這顯示出霍布斯唯物的本體論,激情最終導向的是外在的行動。相比之下,斯賓諾莎的「情緒」是一個二元的概念。情緒既是一種可以增加或減少身體活動能量的物質現象,又是關於這些情感的想法(Ethics, III Def 3)[2]。這個定義來源於斯賓諾莎中立一元論(neutral monism)的本體論,他認為物質和心靈並行且相連的,認識到了情緒的非物質特徵。
雖然霍布斯和斯賓諾莎對激情和情緒的定義不同,但他們都認同情感對理性的威脅,而這與兩位哲學家相似的歷史背景有很大關係。他們分別經歷了英國和荷蘭的宗教紛爭,宗教派別的勢力在一個國家內進行互相爭鬥,來獲得解釋經文和控制人民的主導權,而在這個過程中,激情/情緒扮演了極其破壞性的角色,損害了國家的穩定與和平。因此,霍布斯在《利維坦》中提到,激情從未啟發理性,只會迷惑理性(Lev., 20);斯賓諾莎也在《神學政治論》中表示,情緒會遮蔽理性,人民會不斷沉醉於情緒中,無法擁有長遠或廣闊的視野(TTP, 47)。因此,兩位作者都認為,由於人類情感對於理性和穩定有著破壞性的作用,所以國家的建立是必要的。
▲ 《利維坦》的法律圖像學,生動地呈現一個負面情緒的恫嚇主體
二、逃離「自然狀態」
1、必要性
為了證明建立一個共同權力是必要的,霍布斯創造了一個「想像中的」[3]「自然狀態」,競爭、缺乏自信和榮耀這三種激情讓人們處在「每個人都是每個人的敵人」的狀態,因此人們所有的奮鬥的成果都不能被保證(Lev., 76)。霍布斯認為,在沒有強制權力的情況下,人們無法遵從第一自然法(the first natural law)——即保全自身,也無法達成其他自然法——如正義、平等等,因為這與我們的天然激情相悖。因此,「一個帶有武力的契約」(Lev., 106)應該被建立。
相比之下,雖然斯賓諾莎的前政治狀態與霍布斯的自然狀態相似,是「沒有限制的對個人利益的追求」[4],而這是因為人類的天性(conatus)要保全自身的存在(Ethics III Prop 6)。然而,他對人類的社會性有更樂觀的認識,「如果所有人都擁有美德而根據理性而生活……他們就會最大化其美德以及他人的康樂」,這樣的話,強制性權力就不是必需的了[5]。不過,他也承認,發自希望和恐懼的迷信一直是無序與戰爭的爆發原因。所以,「任何社會秩序或國家,都不可以在無權威和武力的情況下維持」(TTP, 5)。
2、兩個路徑
雖然霍布斯和斯賓諾莎在激情/情緒的破壞性作用上,有一些共識,並都因此論證了國家建構的必要性,但是,他們採取了不同的路徑來建立政治體。
霍布斯認為,讓人們傾向於和平的那種激情,是對死亡的恐懼;理性讓人們感到對保全天性的和平協議的需要(Lev., 78)。對霍布斯來說,在離開自然狀態的路徑上,恐懼和理性都不可或缺。一旦人們感受到恐懼,不管這是來自於外敵入侵還是政治不穩定,人們總是依靠國家來給他們希望[6]。
而斯賓諾莎則指出了兩條截然不同的路徑來建立政治體,一是理性的路徑,二是情緒的路徑。和霍布斯相似的是,斯賓諾莎的理性路徑也讓人們通過理性獲得和平穩定,但相比於霍布斯,斯賓諾莎開啟了一條完全不同的道路,即人類為了自身利益,僅僅利用情緒來退出自然狀態——在他的情緒路徑中,理性可以完全不在場。即使平凡人沒有足夠的理性,而且人人都擁有非常不同的情緒(Ethics IV appendix 13),只要通過適當的教育,諸如同理心(empathy)這樣的情緒會驅動他們去模仿社會中的榜樣,從而維護和平(Ethics III Prop 27)。因此,斯賓諾莎認為,如果國家提倡那些帶來和平和友愛的東西,人與人的連結可以帶來許多好處(Ethics IV Appendix 14)。模仿對斯賓諾莎來說,是人類社會性的重要機制。
要理解兩位哲學家的這方面差異,需要釐清在他們眼中,激情/情緒與知識、和平之間的關係。對霍布斯來說,「關於事實的知識……只是感官和記憶」(Lev. 47),而「關於結果的知識」,即科學,需要理性來獲得(Lev. 22)。因此,對霍布斯來說,激情完全不能在對知識的追求中發揮作用,只能導致戰爭;而理性是獲取知識、退出自然狀態的唯一路徑。相反的是,斯賓諾莎認為情緒對獲得知識和維持和平中有建設性的作用。斯賓諾莎將知識分為三類,其中,第一類和第三類都需要激情的積極作用。他認為激情是最初級的、第一類知識(意見和想像)的來源,這類知識有利於人們對法律的共同理解,可以導向和平。更重要的是,只要情緒被理性正確地驅動,也能成為最高級的、直覺性知識(intuitive knowledge)的潛在要素。情緒可以激發人類去領悟自然事物的內在精髓,從而最終獲得幸福(Ethics II Prop 40)。如此,斯賓諾莎在其第二條路徑里,可以只依靠情緒和模仿的機制,來建立政治體。
▲ 斯賓諾莎對情緒的看法,與霍布斯有著180度的相反
三、「維穩」:服從與統一,恐懼與希望
雖然霍布斯和斯賓諾莎在政治體建構上,採取了不同的路徑,但國家建立後,兩位哲學家都認為應該利用情感來維護國家穩定。他們在世俗領域中借用了宗教的政治功能,即其培育服從和統一的功能。通過這種方式,國家權威的合法性可以被保證,動亂可以被避免。這種策略的起點在於,人類不能完全擯棄情感,所以國家應該利用而非壓制他們的情感。如斯賓諾莎所說,情緒不能被避免,也不能被理性代替;它們只能被其他情緒代替(Ethics IV Prop 37),而國家可以激發出它需要的情緒。
霍布斯和斯賓諾莎都利用了宗教來激活人們的某些情緒,因為他們認為宗教是每個人的自然傾向。霍布斯說,人類出於天性,會試圖理解未來事件的原因,最後會叩問那個「所有事物第一的、永恆的原因……上帝」(Lev. 63)。斯賓諾莎也認為,「宗教的想像力是一種自然的力量」[7]。
因此,國家應該試圖讓民眾相信,其法律是根據上帝的意志制定的,從而激活讓民眾服從法律的情緒,就他們服從上帝那樣。同時,這種情緒也可以替代那些導致反叛的情緒。同樣地,霍布斯也相信「人們那崇拜的目的是權力」(Lev., 239)。國家動員人們敬上帝的激情,來獲取權力、贏得民眾服從;斯賓諾莎也利用了希伯來人的故事來說明宗教權力進入世俗空間的方式。
不過,他們為了觸發民眾對上帝和法律的虔誠,選擇激活的情感是不一樣的。霍布斯試圖用負面的情緒(如焦慮和恐懼)來掌控人民,而斯賓諾莎更強調正面的情緒(如希望和奉獻)。
霍布斯認為:「焦慮是宗教和服從的自然原因,對於未來/永恆焦慮迫使人類追問事物的原因……此處不存在更之前的原因,而是永恆的原因,其就是我們所稱的「上帝」(Lev., 62)」。當國家將上帝放置在遙遠的背景里,就可以自己來定義人們該做的、對的事。法律容許那些可以帶來未來利益的行為,所以人們服從法律來減輕自己對不確定的未來的焦慮。除了焦慮,恐懼對培養服從來說也很重要。霍布斯說,如果沒有對強制權力的恐懼,文字的約束不足以控制人的激情(Lev., 84)。雖然上帝擁有更偉大的權力,但對人類權力的恐懼才是更大的恐懼(Lev., 88)。因此,對上帝的恐懼不足以激發人民的服從,還是需要國家來施加恐懼。
相反的是,斯賓諾莎利用了更積極的情緒,即希望和奉獻(TTP, 48)。他相信宗教為服從和約束提供了更穩定、積極的基礎,這個基礎是奉獻而非恐懼,因為「通過恐懼達到的和諧是不安全的」(Ethics IV Appendix 16)。雖然斯賓諾莎構建的國家裡也有對懲罰的恐懼,但他認為,國家對人民的約束應該通過他們對自己十分渴望的事物的希望,而非恐懼(TTP, 47)。國家應該「使人免於恐懼」(TTP, 157),因為人們在沒有恐懼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愛與希望的情緒服從國家權威。
對於霍布斯和斯賓諾莎來說,國家的法律不僅被國家比作上帝的意願,還可以正當管轄、統一人們對上帝的虔誠。宗教衝突導致的混亂,讓霍布斯和斯賓諾莎都感受到統一的重要性。他們都明白人類情感的特殊性,同一事物對不同人的情緒影響是不同的(Ethics VI Prop 33),所以對宗教的個體化理解是非常普遍的,而特殊性有極大的潛在危險。所以,斯賓諾莎認為,宗教的虔誠實踐應該與國家的福樂康安相統一(TTP, 19)。霍布斯也認為,國家作為整體向上帝表達統一的敬意(Lev., 242)。最高的權力(summa potesta)只屬於國家,而宗教行為必須服從於世俗法律。
▲ 宗教的虔敬被當作人們應該服從國家的思想資源
四、國家、宗教和哲學
為了讓國家得以干涉宗教,霍布斯和斯賓諾莎都將來源於情感的信仰與理性分隔開,將宗教與哲學分隔開。就像霍布斯所說的,在我們給予上帝的屬性中,我們並不考慮哲學真相,只考慮虔誠意圖(Lev., 241)。相似地,斯賓諾莎說道,經文讓理性完全自由,並和哲學沒有任何重合(TTP, 6)。這種分割避免了濫用理性來證明某種對宗教的解釋是唯一的真理,這樣,宗教紛爭就不再是理所當然的了。國家因此可以利用宗教法律,來正當壓制由激情和情緒激發的潛在危險行為。
兩位哲學家在宗教法律這個問題上的不同,在於法律可以管轄的範圍。在這個問題上,霍布斯和斯賓諾莎有著不同的分類。霍布斯的法律管轄公共的宗教活動,但私下的活動可以自由進行(Lev., 239);而斯賓諾莎的法律管轄行動而非思想或言論,除非他們會導致叛亂。
▲ 我們能說些什麼?做些什麼?
五、國家權力的邊界
兩位哲學家對情感有不同的認識,這不僅導致他們選擇了不同的路徑達到統一和服從,也造成他們對國家權力範圍的不同認識。對霍布斯來說,國家只要可以保全人們的性命,就可以不受任何限制(Lev., 138)。國家甚至可以給人們灌輸任意教條來維護和平(Lev., 113),不惜犧牲人們運用理性的能力。霍布斯相信,人類的激情普遍都比理性更強有力(Lev., 20);當人們擁有自由的時候,是激情而非理性對人有更大的控制力。相比斯賓諾莎,霍布斯對激情的危險有更高的評估,所以他為了讓國家對抗其內部由無知和激情導致的混亂,而不限制國家的權力,以延長國家的壽命。
相較而言,斯賓諾莎眼裡,國家的目的在於自由,國家應該保全人們的自然權利(TTP, 157)。這種差異有如下的原因:首先,斯賓諾莎開啟了只靠情緒達到和平的可能性,他同意民眾只被情緒而非理性所控制,但模仿機制讓他不必時刻擔心叛亂。第二,他眼中的最高幸福是知識,其中理性和情緒都起著建設性作用(TTP, 42)。要實踐理性,就需要自由;如果自由被保證了,情緒又以合適的方式被動員起來,就不會動搖穩定。於是,斯賓諾莎相信國家應該支持自由,只要沒有給反叛行為留任何空間,就應該盡量少地干涉民眾。
所以,霍布斯認為,只要能夠保護民眾,各種形式的權力都沒有好壞之分(Lev., 117);而斯賓諾莎最支持民主,因為民主讓人們免於過多的干涉,從而最大限度地發展自己(TTP, 157)。
▲ 情感也是脫離自然狀態的重要關鍵
結語
綜上所述,激情/情緒對於國家為何及如何建立,是十分重要的。霍布斯和斯賓諾莎都認為情感會妨礙理性,危害和平和國家穩定,因此,建立政治體是必要的;他們也都試圖利用情感,來維持人們對國家的順從以及國家的統一。二者不同的地方在於,斯賓諾莎試圖激活人們積極的情緒(如愛和希望),而霍布斯利用的是恐懼和焦慮。另外,相比於霍布斯,斯賓諾莎認為情緒在人類獲得知識和脫離自然狀態的過程中,發揮著更具有建設性的作用。因此,斯賓諾莎認為,國家只能在必要時對人民實施盡量少的干涉;而對霍布斯來說,只要國家幫助了民眾保全自身,則可以任意擴張權力。
注釋
- Hackett Edition, 1994, Lev. henceforth
- The University of Adelaide, 2014., Ethics henceforth
- Voronoff, T. J. (2009). Ruling passion: The use of myth and narrative in place of reason in politics; Spinozas proposed solution to Hobbes science of the passions (Doctoral dissertation, New School University).
- Nadler, S. (2006). Chapter 8 「Virtue and 『the free men』」 in Spinozas Ethics: An Introduction (Cambridge Introductions to Key Philosophical Text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Ibid.
- Voronoff, T. J. (2009). Ruling passion: The use of myth and narrative in place of reason in politics; Spinozas proposed solution to Hobbes science of the passions (Doctoral dissertation, New School University).
- Armstrong, A., Natural and Unnatural Communities: Spinoza Beyond Hobbes. British Journal for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2009. 17(2): p. 279-305.
參考文獻
- Hobbes, T, 1994, Leviathan, E Curley (ed.), 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 Spinoza, B, 2007, Treatise on Theology and Politics, J Bennett (trans.)
- Spinoza, B, 2014, The Ethics, R Elwes (trans.), The University of Adelaide.
- Voronoff, T. J., 2009, Ruling passion: The use of myth and narrative in place of reason in politics; Spinozas proposed solution to Hobbes science of the passions, Doctoral dissertation, New School University.
- Nadler, S., 2006, Chapter 8 「Virtue and 『the free men」 in Spinozas Ethics: An Introduc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Armstrong, A., 2009, Natural and Unnatural Communities: Spinoza Beyond Hobbes, British Journal for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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