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觀下的《矛盾論》解讀(一)

開始正文前,還是慣例先講下本文的寫作意圖和具體方法。

首先,本文是我個人對《矛盾論》的理解,或者說心得,對讀者起個拋磚引玉的作用。其目的是通過闡述我對《矛盾論》的理解,來幫助讀者理解《矛盾論》。

如果我們的見解相同,我們不謀而合;如果不同,我們求同存異;如果對你有幫助,請飲水別忘挖井人;如果有了其他想法,……

其次,《矛盾論》這篇文章在中國可以說深入人心,隨便一個人在日常都會說矛盾如何如何。可如果細究,什麼是矛盾?《矛盾論》中說到的各種矛盾規律該怎麼運用,什麼時候運用?當面對這些問題時,我們多數是懵的。有矛盾的印象,但仔細想又很模糊。

就像現在,你閱讀到這裡,突然讓你不翻書去回答「什麼是樹」「什麼是鳥」這樣的問題,親自回答下,除非能背出教科書的定義,否則我們一般情況下是很難準確回答。

最後,本文僅局限於《矛盾論》一文,不進行引申和延伸,否則可以一路擴展到馬恩列及當時其他相關人物和著作,那就沒邊沒沿了。同時,本文僅進行解讀,闡述理解,不進行訓詁,不進行深入的考證。

本文採用以《矛盾論》原文為主體,對句段進行註解式闡述,並以括弧和黑體以示區別。


事物的矛盾法則,即對立統一的法則,是唯物辯證法的最根本的法則。

《矛盾論》一文開篇第一句話就先確立了全文的主題。在這句話中,有幾個需要注意的地方:

1.矛盾法則=對立統一的法則,這句表明矛盾法則和對立統一的法則是相等的,是一回事。

2.矛盾法則 in 唯物辯證法的法則集,同時,矛盾法則=唯物辯證法的根本的法則。這句說明唯物辯證法的法則集不僅僅只有矛盾法則,還有其他法則。

但是,矛盾法則,是唯物辯證法的法則集中最根本的法則,也就是說矛盾法則可以視為唯物辯證法的其他法則的前置定理,其他法則是矛盾法則的推論。

3.事物法則集=事情法則集 cup 物體法則集,矛盾法則 in 事物法則集。這句說明,矛盾法則也屬於事情法則集和物體法則集的合集。

由於《矛盾論》一文的前置是《實踐論》,在實踐論中闡述了事物法則集又分為客觀事物法則集和認知事物法則集,這部分不在本文中進一步闡述了。

參考2、3點內容,唯物辯證法的法則集和事物法則集二者之間又是什麼關係?這個問題先留在這裡。

4.這部分我們運用了數學中集合的定義和集合相等的定義,以及定理和推論的定義。這些定義基本上是高中以下數學課的內容。

列寧說:「就本來的意義講,辯證法是研究對象的本質自身中的矛盾。」〔1〕【見列寧《黑格爾〈哲學史講演錄〉一書摘要》(《列寧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13頁)】列寧常稱這個法則為辯證法的本質,又稱之為辯證法的核心〔2〕【參見列寧《談談辯證法問題》:「統一物之分為兩個部分以及對它的矛盾著的部分的認識……,是辯證法的實質(是辯證法的『本質』之一,是它的基本的特點或特徵之一,甚至可說是它的最基本的特點或特徵)。」並參見《黑格爾〈邏輯學〉一書摘要》中關於「辯證法的要素」部分:「可以把辯證法簡要地規定為關於對立面的統一的學說。這樣就會抓住辯證法的核心,可是這需要說明和發揮」(《列寧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05、192頁)】。

(這句是作者引用列寧原話來論證前一句的。但是,仔細分析列寧在正文和注釋中的話,我們發現,作者前一句和列寧的幾句話的意思還是有偏差。

1.列寧對辯證法進行了定義,即「辯證法是研究對象的本質自身中的矛盾」。

這個定義中,首先強調的是,辯證法是研究對象自身的,也就是說,運用辯證法首先要確定研究對象是什麼。如果沒有明確的研究對象,或者研究對象在運用辯證法過程中反覆變換,所謂辯證法也就成為了詭辯法。

第二,這個定義將辯證法限定為研究對象的本質自身,也就是說,研究對象不僅僅有表面自身,還有本質自身。

那麼本質是什麼?本質是一事物區別於其他事物的根本屬性。因此,事物的本質就是研究對象的本質,提及本質,必須先明確研究對象,或者說某一事物,否則依然會犯前一條所說的詭辯錯誤。

本質又分為絕對本質和相對本質。絕對本質就是可以將研究對象和其他所有事物進行區別的屬性。絕對本質一般來說比較穩定,也很根本。相對本質則是將研究對象和某些事物進行區別的屬性。相對本質一般來說在與不同事物進行對比時,相對本質也會根據對比對象不同而發生變化。相對本質明顯不如絕對本質更根本。在提及本質時,應當判斷該本質是絕對本質還是相對本質。

那麼列寧這句話中的本質是絕對本質還是相對本質?列寧說本質自身中,就是說,僅考慮研究對象的本質內部,而不考慮研究對象的外部。如果是相對本質,這個論述就忽略了研究對象的外部環境,這種不考慮研究對象外部的方法,其實叫還原論。如果是絕對本質,這個論述就通過先進行絕對本質分析再對絕對本質分析結論集進行分析,避免了忽略研究對象外部環境對結論的影響。因此,可以猜測列寧這句話中的本質是絕對本質。在實際運用中,如果需要對相對本質進行分析,辯證法不同於還原論的運用是什麼?這個問題依然留在這裡。

第三,這個定義認為辯證法=矛盾。如果譯文是這樣,其實就是循環解釋了。所以這裡需要看看列寧的原文用詞是什麼。可惜我不懂俄語,這個問題留給懂俄語的人吧。

2.「列寧《談談辯證法問題》:「統一物之分為兩個部分以及對它的矛盾著的部分的認識(參看拉薩爾所著《赫拉克利特的哲學》一書第三篇(《論認識》)開頭所引用的斐洛關於赫拉克利特的二段話),是辯證法的實質(是辯證法的「本質」之一,是它的主要的特點或特徵之一,甚至是它的最主要的特點或特徵)。」這句話中,列寧認為「統一物之分為兩個部分以及對它的矛盾著的部分的認識是辯證法的實質」,也就是說,列寧此時認為:對一個統一物分為兩個部分,並對統一物矛盾著的部分進行分析,這種方法是辯證法。然後又認為這種方法是辯證法的本質之一,再後又認為是辯證法的主要特點或特徵之一,這時,本質之一和主要特點或特徵之一是相同的表述。其後進一步認為是辯證法的最主要特點或特徵,也就是說,將該方法確定為辯證法的根本本質。這時,我們可以發現,列寧在括弧內外的表述其實是不相等的,括弧外的辯證法集合是小於括弧內的辯證法集合的。

對於這種方法,列寧的認識發生過三次變化,第一次是括弧外的相等,第二次是括弧內的包含,第三次是括弧內的包含並根本。第三次的認識才能與前一句的辯證法定義相同。

3.弄清楚列寧的話,再看作者前句,就能發現,列寧的辯證法定義僅局限於絕對本質情況下,而作者前句卻並沒有強調絕對本質,即作者將列寧的辯證法從絕對本質範圍擴大到了相對本質範圍。這是作者對列寧的辯證法的進一步研究。)

因此,我們在研究這個法則時,不得不涉及廣泛的方面,不得不涉及許多的哲學問題。如果我們將這些問題都弄清楚了,我們就在根本上懂得了唯物辯證法。這些問題是:兩種宇宙觀;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矛盾諸方面的同一性和鬥爭性;對抗在矛盾中的地位。

(在前一部分,作者僅僅給矛盾法則進行了定義,或簡單的闡述,矛盾法則具體內容是什麼,在這句中詳細闡述了。我們可以看到,矛盾法則涉及到六個方面。我們且看作者如何在列寧的辯證法研究基礎上,進一步研究這種方法。)

蘇聯哲學界在最近數年中批判了德波林學派〔3〕【德波林(一八八一——一九六三),蘇聯哲學家。一九二九年當選為蘇聯科學院院士。三十年代初,蘇聯哲學界發動對德波林學派的批判,認為他們犯了理論脫離實踐、哲學脫離政治等唯心主義性質的錯誤。】的唯心論,這件事引起了我們的極大的興趣。德波林的唯心論在中國共產黨內發生了極壞的影響,我們黨內的教條主義思想不能說和這個學派的作風沒有關係。因此,我們現在的哲學研究工作,應當以掃除教條主義思想為主要的目標。

(《矛盾論》同《實踐論》一樣,原先是毛澤東同志為延安抗日軍政大學作哲學講演用的《辨證法唯物論》講授提綱中的一部分。1937年8月在延安油印發表,書名是《矛盾論統一法則》。知道了《矛盾論》的寫作背景,就能明白這一段是有針對性的,其針對的是教條主義思想。

教條主義也叫本本主義,作者曾在1930年5月寫過一篇《反對本本主義》,原名叫《調查工作》,這篇文章有一個最著名的話,「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反對本本主義》更多的是闡述在具體工作中怎麼做,並沒有從理論上進行分析。而這篇《矛盾論》就是要從理論上分析教條主義的錯誤。在層級上,《矛盾論》是屬於哲學層面,或者說理論層面,《反對本本主義》是具體技術層面,或者說具體運用層面。兩者層級是有明顯區別的。

這裡作者認為唯心論和教條主義有關係,但二者是什麼關係,作者並沒有進一步展開論證。

由此,作者認為矛盾法則是與教條主義是相對立的,也是同一層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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