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3家網路小貸:不良率4%,最高可貸1000萬元(附網路小貸政策)
截至目前,山西一共3家網路小貸,分別是陽光小貸(832382.OC)、晉中市豐茂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和山西跨境通寶互聯網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陽光小貸於2009年11月12日在山西大同註冊成立,註冊資本2億元,2017年1月17日變更工商信息後其經營範圍有「網路小貸」字樣。
據陽光小貸2017年半年度報告,其股東戶數33戶,前十大股東持股數量1.59億股,佔比79.38%。陽光小貸前十大股東分別是山西陽光家園冀東汽車連鎖銷售有限公司、張明元、李亞平、畢龍、白智軍、張文元、張文、微貸(杭州)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呂建芳和李建中。
陽光小貸半年度財報顯示,其2017年上半年營業收入0.1億元,同比減少49%;歸屬於掛牌公司股東的凈利潤0.06億元,同比減少48.8%;資產總計2.8億元,同比減少7%;把不良貸款0.1億元,同比減少17%,不良貸款率為4.2%。
陽光小貸稱,其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減少主要有貸款利率下行的影響、貸款規模縮減的影響和營改增的影響。在貸款利率下行方面,陽光小貸稱2017年上半年加權平均綜合收益率(報告期營業收入/報告期加權平均貸款餘額)4.34%,較去年同期的7.37%下降了3.03個百分點,導致營業收入減少0.09億元,減幅為37.9%。
陽光小貸主要產品有四種:快商貸、快薪貸、快車貸和其他組合信貸產品。
快商貸,是根據陽光小貸對客戶的信用評級標準,向信用評級較高的個體工商戶和小微法人企業提供無抵押保證貸款,貸款期限為3至18個月,貸款額度小於50萬元,增信方式為第三方保證;快薪貸,主要面向具有穩定收入及穩定工作的自然人,貸款期限為6至24個月,貸款額度小於20萬元,也是無抵押貸款,增信方式也是第三方保證;快車貸,面向居住穩定、家庭穩定、收入穩定的有車群體,貸款期限為1至24個月,最高貸款額度為評估值的70%,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車作為抵押物,辦理抵押登記,對於非質押車輛安裝GPS,進行抵押汽車GPS監控和預警;其他組合信貸產品,是陽光小貸針對不符合上述標準產品條件的貸款、超過50萬以上的貸款,採取抵押、質押等多種增信方式提供貸款服務,產品期限至少1個月,貸款額度最高1000萬元,其中房屋、土地抵押貸款最高額度為評估值的70%,每月付息、到期還本。
晉中市豐茂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於2014年8月22日于山西晉中註冊成立,註冊資本2億元,股東為9名自然人,於2017年2月22日進行工商信息變更後其經營範圍有「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字樣。該公司官網不詳,產品不詳。
山西跨境通寶互聯網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簡稱「跨境通小貸」)已經獲得山西省金融辦的籌建批複,尚未完成工商註冊。2017年4月6日,跨境通(002640.SZ)發布公告,稱已經收到山西省金融辦出具的《關於同意山西跨境通寶互聯網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籌建的批複》,同意跨境通小貸籌建,籌建期為3個月。
跨境通小貸出資結構如下:跨境通以自有資金出資14,000萬元,占註冊資本總額的70%;山西青創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自有資金出資4,000萬元,占註冊資本總額的20%;山西省小額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資金出資2,000萬元,占註冊資本總額的10%。
從以上關於3家山西省的小貸公司的分析來看,山西省實際上尚無依託互聯網運營的、小額分散的網路小貸公司出現。山西有晉商消費金融公司,但不清楚其目前發展情況。山西這種現狀,一方面給全國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持牌網路小貸公司和互聯網消費金融公司進軍山西市場提供了窗口期,另一方面由於當地無出色網路小貸,也為具備線上放貸能力的公司去申請網路小貸牌照提供了機會。
據第一消費金融(ID:TodayCFC)不完全統計,截至2017年8月27日,市場上一共有211張網路小貸牌照,其中183張已經完成工商註冊。
附:山西網路小貸申請政策文件:
山西省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15〕221號)精神和我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在互聯網平台上獲取借款客戶,綜合利用互聯網平台積累的客戶經營、消費、交易以及生活等行為大數據信息或即時場景信息分析客戶信用風險,通過互聯網平台完成貸款申請、審核、審批、發放以及回收等全業務流程的小額貸款公司。
第三條 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和各市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監管,協調相關部門對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
第四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應由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下同)組織設立。主發起人一般應為省內實力強、有品牌、具備大數據基礎、擁有會員或客戶資源的企業。
第五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金,註冊資本金不得低於2億元人民幣,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第六條 申請設立的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與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高於註冊資本金總額的70%。不得用銀行貸款或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投資。
第七條 申請設立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由縣(區、市)主管部門初審,市主管部門複審,省金融辦批準備案。
第八條 申請設立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除應具備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一般性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並提供相關材料:
(一)開展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的申請書;
(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申請開展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的決議;
(三)可行性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平台情況、貸款產品、貸款對象、獲客途徑、業務流程、風控方式等);
(四)互聯網貸款業務運營設施、業務系統和數據備份系統情況說明;
(五)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主要技術負責人情況,技術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計算機網路工作經歷;
(六)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具有中國境內的合法的正常運營的網路平台(包括自有網路平台或合作網路平台),與互聯網平台的合作協議;
(八)互聯網貸款業務系統和數據備份系統測試報告和安全評估報告(由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
(九)山西省境內經營場所證明,職能部門、高管人員和工作人員應在省內辦公;
(十)省金融辦按照審慎性原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開展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除應符合第八條規定外,同時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註冊資本2億元(含)人民幣以上;
(二)公司開業經營2年(含)以上;
(三)公司治理結構良好、業務操作規程、風控制度完善;
(四)近一年沒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五)年度審核合格;
(六)省金融辦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須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由縣、(區、市)主管部門初審,市主管部門複審,報省金融辦批準備案後,應向省通信管理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
第三章 變更與退出
第十一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變更股東,不得減少註冊資本金。
第十二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20%以下股權、高管人員或經營場所,由縣(市、區)主管部門初審,市主管部門批複,30日內報省金融辦備案並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三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變更20%(含)以上股權、經營範圍、以及分立合併,由縣(市、區)主管部門初審,市主管部門複審,省金融辦批複備案,30日內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四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終止經營的,須提前90日向市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省金融辦備案,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終止經營申請。
報備資料如下:
(一)股東大會同意終止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的決議;
(二)擬終止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的報告;
(三)開業以來債權債務關係報告及處置情況;
(四)終止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的風險評估報告;
(五)終止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的公告方案;
(六)終止業務過程中重大問題的應急預案;
(七)負責終止業務工作的部門,職責分工,主要負責人和聯繫人的聯繫方式;
(八)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終止業務的,報省金融辦備案後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終止經營申請,並通過本公司網站和有關媒體等多種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持續期限不得少於90日。
第十六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應依法進行清算,市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在業務活動中應嚴格執行「八不準」:
(一)不準通過互聯網平台為本公司融入資金;
(二)不準通過互聯網平台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
(三)不準超範圍經營,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四)不準通過互聯網平台銷售、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和貸款債權;
(五)不準通過平台發放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
(六)不準隱瞞客戶應知曉的本公司有關信息和擅自使用客戶信息、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七)不準在省外的銀行開立本公司的基本賬戶;
(八)不準在公司賬外核算互聯網貸款的本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十八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主要利用自有資金開展貸款業務,同時可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再貸款公司進行外部融資。經批准可開展承擔回購義務的貸款資產(收益權)轉讓,以及經批准的其他融資方式進行外部融資,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100%。
第十九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應堅持「小額、分散」原則, 100萬元以下的貸款應不低於全部貸款餘額的70%,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最高不得超過500萬。
第二十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應該按照監管要求,建立獨立、完備、安全的貸款業務管理系統,按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報送業務數據、財務數據和管理信息,確保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業務風險管控體系,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貸款風險,確保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連續穩定運行。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應建立健全客戶信用資料庫,做好伺服器維護和數據備份,完善網路防火牆、入侵監測、數據加密等安全防護措施,建立應急處置預案以及災難恢復計劃等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切實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在網路平台客戶申請貸款環節的顯著位置披露以下信息:
1、公司基本信息。包括設立批複、營業執照、公司地址、公司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等。
2、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信息。包括服務內容、貸款利率水平和費用項目標準、計息和還本付息方式、貸款形態分類標準、逾期貸款處理方式、業務投訴電話等。
3、各級監管部門監督舉報電話。
4、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後7日內對原披露信息進行更新。
第二十五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應保護客戶商業秘密及合法權益,從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網路平台上獲取客戶的任何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均應經客戶授權許可。
第二十六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採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並妥善保存借貸業務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監管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後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主管部門通過年度審核制度,健全現場監管機制。市主管部門定期不定期對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建立監管台賬;省金融辦對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抽查。
省通信管理局對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實行年檢制度。
第二十八條 主管部門要及時收集業務經營、財務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監測和評估,加強風險檢測和預警。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應每季向註冊地所在的縣、市主管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報告,包括經營情況,風控情況,融資情況,財務管理情況,重大事項等內容,配合主管部門做好非現場監管。
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充分發揮社會監督效力,向社會公布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監督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和處理有關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的舉報投訴。
第三十條 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主管部門要立即報告省金融辦,同時約談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結果及時報省金融辦。限期未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由市主管部門對其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暫停營業資格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取消經營資格。按照法律法規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組織或參與非法集資;
2、違反規定進行賬外經營;
3、直接或間接通過暴力催收貸款;
4、公司股東抽逃資本金;
5、貸款利率超過國家標準;
6、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
7、超出核准經營範圍;
8、 不按照規定提供或提供虛假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
9、不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10、其他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擅自設立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的,由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擅自開展互聯網小額貸款業務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規行為,並依據情節輕重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由省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公布之前,各市批複設立的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不符合本指引規定的,應在本指引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整改達到指引規定要求,整改未達要求的,取消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市出台的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與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為準。
本文為第一消費金融(ID:TodayCFC)網路小貸政策與已發放牌照分析專題系列文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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